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台灣人壽一年期二至六級殘廢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GE0-1
台灣人壽一期二至級殘廢保險附約
保險單條款(GE0)
(疾病殘廢保險、意外殘廢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受損。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或至本公司各
機構(總公司、分公司及各通訊處)上網查閱下載。
備查文號:88 06 14 88 台壽企字第 2528
90 08 16 90 台壽商研字第 3570
90 10 18 90 台壽商研字第 4509
92 03 18 92 台壽數理字第 0019
【附約的構成】
條:本台壽一期二至級殘廢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約(以下簡稱主
)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以約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於
主保險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條: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約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本附約所稱「眷屬」,係指主約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本附約有效期間,主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並應將其姓
名等相關資載明於本附約中。
本附約所稱「子」,係指主約被保險人的親生子或養子,於本附約訂定時,必須出
生滿十五日以上已出院而未滿二十四足歲且未婚者,並應將其姓名等相關資載明於本附約
中。到達其最高承保齡或未達最高承保齡但已婚者,而其已繳保險費尚有未經過
保險期間時,本附約的效延續至該未經過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為止。
GE0-2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財團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
機構。
【保險責任的開始與保險費的交付】
條: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本附約如係與主約同時投保,以主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
約始日,如係中途附加者,以保險單所批註的日期為準,並以主約當年度保險單週日為
到期日。本附約的保險費,應與主約一併交付;主約於繳費期滿後,如尚屬有效約,
本附約得按繳保險費方式,繼續附加於主約,並依本附約第十二條之約定辦續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的停止】
條:本附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附約效的恢
條:本附約停效後,要保人得填妥效申請書申請效。但主
約未申請效者,本附約得申
效。
前項效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按日計算未到期保險費後,本附約自
翌日上午時起恢。但停效期間所發生的危險事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附約的無效】
條:本附約訂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本附約無效,本公司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條: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
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人。
GE0-3
【殘廢保險的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且符合下約定之一
者,本公司按附表所之給付比乘以保險額計算,給付「殘廢保險」:
一、因疾病致成附表所第二至級殘廢項目之一者。
二、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第二至級殘廢項目之一者。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二項以上殘廢時,本公司給付各
該項保險之和,最高以保險額為限。但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
項殘廢保險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被保險人
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前)的殘廢,可附表
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但以前的殘廢,
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應扣除之。
【保險給付的限制】
條:本附約殘廢保險的給付,其合計最高以保險額為限。
【除外責任(原因)】
條:被保險人直接因下事由致成殘廢時,本公司負給付保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標準者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的武裝變。但附約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除外責任(期間)】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從事下活動期間,致成殘廢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負給付保險
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演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機及自由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附約的續保與續期保險費的交付】
第十二條: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申請續保,並經本公司同意,使本附約保險期間延續一
。前項續保保險費,應以續保時各被保險人的職業
別為基準,按當時主管機關核可之費
GE0-4
重新計算保險費,並應於續保始日交付。
【續保保險期限】
第十三條:本附約被保險人為主被保險人時,其續保保險期限最長至齡屆滿七十歲之主約保單
日止。本附約被保險人為主被保險人之配偶時,其續保期限最長至下二款期日較
早屆至之日止:
一、主約被保險人齡屆滿七十歲之主約保單週日。
二、主約被保險人之配偶齡屆滿七十歲之主約保單週日。
本附約被保險人為主約被保險人之時,其續保期限最長至下二款期日較早屆至之日
止:
一、主約被保險人齡屆滿七十歲之主約保單週日。
二、主約被保險人之子女年齡屆滿二十四歲之主約保單週日。
【附約的終止】
第十四條: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計算退還當期已繳納未到期之保
險費。
【附約的消滅】
第十五條:本附約有下情形之一者,其效終止,並按日計算退還當期已繳納未到期之保
險費:
一、主約終止時。
二、主約變
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職業或職務變的通知】
第十條:被保險人變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應自職業或職務變之日起按其差額比退還未到期保險費。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
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之日起
,按差額比增收未到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照本公司職業分在拒保
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
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折算保險給付。但被保險人
所變的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概負給付保險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將事故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
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GE0-5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
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八條:受人申本附約殘廢保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證明書;因意外事故致成殘廢時另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四、受人身分證明。
【受人】
第十九條:本附約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但被保險人身故時,
如本附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主約身故保險人為本附約之受人。
第二十條:由本附約所生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一條: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十九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管轄法院】
第廿二條: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GE0-6
附表 殘廢程與保險給付表
等級 殘 廢 給 付 比
1.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全部中
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一)
2.十手指缺失者。(註二)
75%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5.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三)
6.十足趾缺失者。(註四)
50%
7.耳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五)
8.一目視永久完全喪失者。
9.脊柱永久遺顯著運動障礙者。(註
10.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1.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2.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13.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14.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5.一足五趾缺失者。
35%
16.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17.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8.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9.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顯著障礙者(註七)
15%
20.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21.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八)
5%
註一.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
註二.(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
指之部份仍視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予計入。
註三.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
能隨意活動而言。
註四.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註五.聽喪失的認定
(1)聽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測定器為之。
(2)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 500、1000、2000、4000 赫(hertz)時的聽喪失程
別為 a、b、c、d、dB(強音單位)時,其(a+2b+2c+d)分之一的值在 80 dB 以上(相
當接於耳殼而能聽懂大聲語言)且原希望者。
.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之
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註七.鼻部殘廢的認定
(1)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機能永久遺顯著障礙係指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註八.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月以後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台壽一期二~六級殘廢保險附約(GE0
職業別第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六類
每萬元保
繳總
保費費
(元)
1.76 1.94 2.12 2.65 3.54 4.26

沒有「台灣人壽一年期二至六級殘廢保險附約」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台灣人壽

其他失能險(殘廢)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