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0-1
台灣人壽一年期二至六級殘廢保險附約
保險單條款(GE0)
(疾病殘廢保險金、意外殘廢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或至本公司各
機構(總公司、分公司及各通訊處)上網查閱下載。
備查文號:88 年 06 月 14 日 88 台壽企字第 2528 號
90 年 08 月 16 日 90 台壽商研字第 3570 號
90 年 10 月 18 日 90 台壽商研字第 4509 號
92 年 03 月 18 日 92 台壽數理字第 0019 號
【附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台壽一年期二至六級殘廢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以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於
主保險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本附約所稱「眷屬」,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子女」。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本附約有效期間,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並應將其姓
名等相關資料載明於本附約中。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的親生子女或養子女,於本附約訂定時,必須出
生滿十五日以上已出院而未滿二十四足歲且未婚者,並應將其姓名等相關資料載明於本附約
中。若子女到達其最高承保年齡或未達最高承保年齡但已婚者,而其已繳保險費尚有未經過
保險期間時,本附約的效力延續至該未經過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