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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B2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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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 B2 還本終身保險
生存還本保險、滿期保險、身故、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
全殘、意外全殘保險、意外二、三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
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中華民國九十二 三月十三日
(92)南壽研字第○一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二 五月十四日
(92)南壽研字第○五一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二 十一月二十
(92)南壽研字第一二四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二 十二月八日
(92)南壽研字第一三三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三 四月二日
(93)南壽研字第○五二號函核備
第一條 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約保額倘爾後該保
額有所變,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基本保額」。
約所稱「保險額」係指本約基本保額二倍之額。
約所稱「保險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經過之周
計之,但未滿一週計入。
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單首頁所載本約之繳費限。
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養等非以直接診治
病人為目的之醫機構。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
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
郵戳當日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約繼續有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
險費的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宣告之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
並應於墊繳日翌日開始償付墊繳之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
息已逾一以上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
之本息及本
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七條 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第九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
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及要保人中最後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開始生效。
歷年解約表如解約表。該附表所之各保單年度末解約
於應給付生存還本保險及滿期保險之保單年度係含生存還本保險額,如
要保人於辦終止約之保單年度本公司已給付生存還本保險則該解約附表
解約
額應扣除該年度已給付之額。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一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及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及意外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其間如有其他依約定應之保險給付,
本公司應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 生存還本保險的給付與申
約有效期間內自本約生效日起被保險人每屆滿二保單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
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生存還本保險」。
人申「生存還本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歲且本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約滿期並按滿
期當時保險額給付「滿期保險」,本約亦同時終止。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身故、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額」給付「身
故保險並按日退還被保險人身故後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身故當時之保
單價值準備高於身故保險時,則從高給付。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時
給付「身故保險」外,另按基本保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未滿十四足歲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者則前項身故保險及意外
身故保險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所稱「喪葬費用保險合計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
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五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後,本約效終止。
人申「身故保險「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五、申「意外身故保險,除前四項文件外另須檢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
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全殘、意外全殘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險額給付「全殘保險並按日退還診
斷確定殘廢後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高於全殘保險
時,則從高給付。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
,經醫院診斷確定後,除給付「全殘保險,另按基本保額給付「意外全殘保
」。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兩項以上第一級殘廢程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保險
」、「意外全殘保險」。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全殘保險「意外全殘保險」後約效
止。
人申「全殘保險」、「意外全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意外全殘保險」保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條 意外二、三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第二三級各項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
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之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繳費日起豁免未到期保險費
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事由致成附表所第二三級各項殘廢程之一時要保人喪失
第一項豁免保險費之權
一、要保人之故意為。
二、被保險人之故意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
標準者。
第一項保險費之豁免僅適用於本約,而包括附加及併同發單之其他任何保險
約、保險附約、批註條款、附加條款。
第十七條 意外二、三級殘廢豁免保險費的申請手續
要保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因前條事故致成附表所
第二三級殘廢程之一後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豁免保險費申請書。
三、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要保人依前項申請豁免保險費前已繳納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之日後最近一期起
之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其所繳保險費。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身故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身故受人仍得申請全部身故保險
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無其他身故受人者其身故保險、意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身故受人之一者適用前款但書之
規定。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五
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及意外全殘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依照約定退
還保單價值準備予要保人。
第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 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息後給付。
廿 條 減少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
第廿一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經本公司豁免保險費前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
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減額繳清保險」必再繳保險費約繼續有效。
其各項保險之給付條件與原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額為「當時本約之基本保額的百分之
一」或「變當時本
約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二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經本公司豁免保險費前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額為申請當時之
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繳保險費,
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額暨展延期間附表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
○○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
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
購買於原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展期定期保險
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額為「當時本約之基本保額的百分之
一」或「變當時本約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三條 本約變為展期定期保險之規定
倘本約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變「展期定期保險」約之保險再依第
二條方式計算並喪失第十二條(生存還本保險的給付與申)、第十三條(滿期保險
的給付與申)第十四條第二項(意外身故保險)及第十五條第二項(意外全殘保
)所約定之權
第廿四條 保險種
如經本公司同意要保人得自本約之第二保單年度起申請改保險種但要保人
及被保險人必須依照本公司之規定辦並與本公司就原險種與新險種之保單價值準
之差額補交或返還。
改後之新險種以原險種之生效日為其生效日其保險費以新險種之費按被保險人
投保原險種時之投保齡計收。
第廿五條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險人的投保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
規定辦
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約無效其已繳保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計算基本保額。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基本保額但錯誤發生
在本公司者,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
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之四家庫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
告「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四家庫」,係指臺灣銀、第一銀、合作庫及中央信託局。
第廿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
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七條 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廿八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
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意外身故保險的受人為本約身故保險人。
全殘、意外全殘保險的受
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九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
要保人。
第卅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一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
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卅二條 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 殘廢程
等 級 項 別
第一級
雙目失明者。(註 1)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
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4)
第二級
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
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5)
十手指缺失者。(註 6)
第三級
十一
十二
十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7)
十足趾缺失者。(註 8)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係眼依個別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
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作咀嚼運動,
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
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5.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
明圖。
6. (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
正常,拇指之部分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予計入。
7.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
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
8.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9.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聲明書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意外身故、全殘或意外全殘者身故、意外身故全殘
或意外全殘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生存還本保險總和」所得之額,高於按
「身故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與申「全殘意外全殘保險的給付與申
條文約定之額時,本公司從高給付。
註:
1.
意外身故係指「身故、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與申」條
中有關意外身故之定義。
2.
全殘、意外全殘係指「全殘、意外全殘保險的給付與申」條文中有
關全殘、意外全殘之定義。
3. 「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事故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
保險人事故當時之本約基本保額乘以被保險人事故前最後一次繳交
之保險費所適用之本約標準體繳保險費費」所計得之額。
4. 「已生存還本保險總和」,係依被保險人事故當時之本約基本保
額計算其事故前得取本約之生存還本保險總和。
5.
「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所經過之
年數,未滿一週者,以一週計。但最多以保單首頁所載之本
繳費限為限。
6.
「被保險人事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事
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減額繳清保險後
始發生事故者係指要保人於辦減額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
費。
7.
要保人辦展期定期保險者,無本聲明書之適用。
8.
「事故」係指本聲明書中所指之身故、意外身故,全殘或意外全殘。
南山B2還本終身保險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繳費期間:6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4125 0 4125
1 4125 36 4125 1
4125
36 4125
2 4125 37 4125 2
4125
37 4125
3 4125 38 4125 3
4125
38 4125
4 4125 39 4125 4
4125
39 4125
5 4125 40 4125 5
4125
40 4125
6 4125 41 4125 6
4125
41 4125
7 4125 42 4125 7
4125
42 4125
8 4125 43 4125 8
4125
43 4125
9 4125 44 4125 9
4125
44 4125
10 4125 45 4125 10
4125
45 4125
11 4125 46 4125 11
4125
46 4125
12 4125 47 4125 12
4125
47 4125
13 4125 48 4125 13
4125
48 4125
14 4125 49 4125 14
4125
49 4125
15 4125 50 4125 15
4125
50 4125
16 4125 51 4125 16
4125
51 4125
17 4125 52 4125 17
4125
52 4125
18 4125 53 4125 18
4125
53 4125
19 4125 54 4125 19
4125
54 4125
20 4125 55 4125 20
4125
55 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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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
56 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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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
57 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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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
58 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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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
59 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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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
60 4125
26 4125 61 4300 26
4125
61 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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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4125 70 4300 35 4125 70 4125
南山B2還本終身保險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繳費期間:10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2587 0 2580
1 2577 36 2630 1
2570
36 2604
2 2576 37 2631 2
2570
37 2604
3 2576 38 2633 3
2568
38 2605
4 2577 39 2635 4
2570
39 2606
5 2577 40 2638 5
2570
40 2606
6 2578 41 2639 6
2571
41 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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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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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2
43 2610
9 2582 44 2650 9
2573
44 2612
10 2583 45 2654 10
2575
45 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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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6
46 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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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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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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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
49 2633
15 2596 50 2691 15
2581
50 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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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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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601 52 2709 17
2583
52 2650
18 2602 53 2720 18
2585
53 2656
19 2603 54 2733 19
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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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605 55 2745 20
2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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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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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0
57 2688
23 2608 58 2791 23
2591
58 2700
24 2610 59 2808 24
2592
59 2711
25 2611 60 2828 25
2593
60 2723
26 2612 61 2828 26
2594
61 2723
27 2613 62 2832 27 2595 62 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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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617 65 2853 30 2597 65 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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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621 67 2904 32 2600 67 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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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628 70 3005 35 2603 70 2753
南山B2還本終身保險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繳費期間:15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1845 0 1838
1 1836 36 1886 1
1831
36 1861
2 1836 37 1888 2
1831
37 1861
3 1836 38 1891 3
1830
38 1863
4 1836 39 1893 4
1831
39 1863
5 1837 40 1897 5
1831
40 1864
6 1838 41 1900 6
1832
41 1866
7 1840 42 1903 7
1832
42 1869
8 1841 43 1908 8
1833
43 1869
9 1842 44 1912 9
1833
44 1873
10 1843 45 1917 10
1835
45 1875
11 1846 46 1924 11
1836
46 1879
12 1847 47 1932 12
1837
47 1883
13 1850 48 1940 13
1837
48 1888
14 1851 49 1949 14
1838
49 1893
15 1853 50 1959 15
1840
50 1900
16 1855 51 1970 16
1841
51 1906
17 1856 52 1981 17
1842
52 1913
18 1857 53 1993 18
1842
53 1919
19 1858 54 2008 19
1843
54 1928
20 1860 55 2023 20
1845
55 1937
21 1860 56 2039 21
1845
56 1948
22 1861 57 2058 22
1846
57 1958
23 1862 58 2077 23
1847
58 1970
24 1863 59 2098 24
1848
59 1982
25 1866 60 2122 25
1850
60 1997
26 1866 61 2148 26
1850
61 2003
27 1867 62 2175 27 1851 62 2011
28 1869 63 2206 28 1851 63 2018
29 1870 64 2239 29 1852 64 2029
30 1872 65 2276 30 1854 65 2040
31 1874 66 2334 31 1854 66 2051
32 1876 67 2395 32 1856 67 2062
33 1879 68 2464 33 1856 68 2077
34 1881 69 2538 34 1858 69 2094
35 1884 70 2619 35 1860 70 2116
南山B2還本終身保險
( 每萬元基本保額 )
繳費期間:20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 1514 0 1508
1 1507 36 1567 1
1502
36 1539
2 1507 37 1573 2
1502
37 1542
3 1507 38 1576 3
1502
38 1544
4 1508 39 1582 4
1502
39 1548
5 1508 40 1588 5
1502
40 1551
6 1510 41 1593 6
1503
41 1555
7 1511 42 1600 7
1503
42 1558
8 1512 43 1606 8
1505
43 1562
9 1514 44 1614 9
1505
44 1566
10 1515 45 1621 10
1506
45 1571
11 1517 46 1630 11
1507
46 1576
12 1519 47 1639 12
1507
47 1582
13 1520 48 1650 13
1508
48 1588
14 1523 49 1661 14
1510
49 1594
15 1524 50 1674 15
1510
50 1602
16 1525 51 1687 16
1511
51 1610
17 1526 52 1701 17
1512
52 1617
18 1528 53 1716 18
1512
53 1626
19 1528 54 1734 19
1514
54 1637
20 1529 55 1753 20
1515
55 1648
21 1530 56 1774 21
1515
56 1661
22 1532 57 1797 22
1516
57 1674
23 1533 58 1821 23
1517
58 1689
24 1534 59 1848 24
1519
59 1706
25 1535 60 1879 25
1519
60 1724
26 1538 61 1911 26
1520
61 1727
27 1539 62 1947 27 1521 62 1731
28 1542 63 1985 28 1524 63 1736
29 1544 64 2029 29 1525 64 1745
30 1547 65 2075 30 1526 65 1756
31 1550 66 2146 31 1529 66 1781
32 1553 67 2224 32 1530 67 1807
33 1556 68 2308 33 1533 68 1839
34 1560 69 2400 34 1534 69 1872
35 1564 70 2500 35 1537 70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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