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
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
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
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
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宣告之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翌日開始償付墊繳之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
息已逾一年以上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
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
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