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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鴻運萬能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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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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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鴻運萬能終身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8473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95)南壽研字第 23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
(96)南壽研字第 07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96)南壽研字第 17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依金管會
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管保一字
09602505761 號令修訂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一、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倘爾
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二、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之計算方式所得之金額。
三、本契約所稱「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之總和。
四、本契約所稱「總保費」包括「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費」係指要保人依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之繳費別及繳費金額,
向本公司繳交之保險費。倘爾後該「基本保費」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
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費」。
六、本契約所稱「增額保費」,係指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額
外保費,惟要保人繳交該額外保費時,若前有未依約定繳足之「基本保費」,該
繳交之額外保費應至少先抵足一期之「基本保費」,抵扣後餘額始得作為「增額
保費」。要保人每次繳交之「增額保費」,不得低於繳費當時本公司所定「增額
保費」繳交金額之下限。
七、本契約所稱「基本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
作為「基本保費費用」,計算方式詳如本契約附表一。
八、本契約所稱「增額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所繳之「增額保費」扣除一定比例
作為「增額保費費用」,計算方式詳如本契約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後各「保單足月日」
自「保單價值」按月扣除之金額。於生效日扣除之金額係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
「保險年齡」、體況釐定之保障費用費率(詳如本契約附表二)乘以「基本保險
金額」而計得之數額。其後各「保單足月日」扣除之金額,則以前述本契約生效
日所扣除之金額為基準,加計按「保單足月日」當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而
調整之金額為其扣除之總金額。
十、本契約所稱「部分贖回費用」,係指要保人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部分贖回「保
單價值」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依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十一、本契約所稱「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其後每月與本契約生效
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十二、本契約所稱「保單月份」,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其後各「保單足月日」起,
至下一「保單足月日」經過之期間。
十三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其後各「保單足月日」
當月初宣告並用以計算本契約第九條所訂之「保單價值」之利率(公佈於本公
司網頁http://www. nanshanlife.com.tw)。該利率根據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
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且最低不低於年利率百
分之一‧五。
十四、本契約所稱「第一年度特別加值利率」,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於
本契約第一保單年度予以額外給付並計入「保單價值」之利率。該利率根據本
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且該
額外給付之利率最低不得為負數。
十五、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經過
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十六、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
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
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
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總保費」;本契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可以彈性繳付,要保人交付「基
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本公司將開發憑證。
當本契約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不足以
支付每月依第二條第九款應付之「保障費用」時,本公司仍按第二條第九款約定,
日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障費用」「保單價值」為零為止,本公司並按下列方式辦
理: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之第一保單年度內若要保人依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之繳費別及
繳費金額按期繳交「基本保費」,且未曾依第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部分贖回及
保險單借款者,本契約不予停止效力。而依日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障費用」至
「保單價值」為零後仍尚欠繳之「保障費用」,將自要保人繳交之續期「基本保
費」或「增額保費」中扣除。
二、除第一款情形外,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經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基本保費」或「增額
保費」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繳交申請復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增
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保單價值」重新計算。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 七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
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
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解除通知發出日之「保單價值」予要保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前本公司收到受益人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殘廢保險
金者,退還收齊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申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價值」予要保人。如於解
除通知發出日或身故日或殘廢診斷確定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月應付「保障費用」,
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 八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到書面通知當日之「保單價值」給付解約
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為契約終止日,本公司改按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當日之「保單價值」
付解約金,不適用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如於本公司收到書面通知當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月應付「保
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 九 條 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生效後每年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
前項「保單價值」係指依附表三所示公式以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本契約生效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為零。
加上當日本公司已收取之「總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增額保費費用」
後之金額。
扣除當日要保人依第十條約定辦理「保單價值」之部分贖回所減少之「保單價值」
四、扣除當日依第二條第九款約定該月應付之「保障費用」。
五、加上當日依前四款所計算之總額,按該「保單月份」首日當月之「宣告利率」,
以一年三百六十五天為計算基礎,按日以複利計算所得之金額。若前四款總額為
負值時,則停止依本款方式計算當日「保單價值」之利息。
若要保人未曾依第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部分贖回及保險單借款且本契約於第一保
單年度末仍有效者,本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於第一保單年度內,改按「宣告利率」
加計「第一年度特別加值利率」方式計算之。
第 十 條 保單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部分贖回「保單價值」但每次贖回之金額不得少
於新台幣壹萬元,且贖回後剩餘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
及其應付利息)亦不得低於新台幣壹萬元。
前項之部分贖回於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四次,超過四次時,應按附表一支付「部
分贖回費用」,且本公司自贖回之「保單價值」中扣除前述之「部分贖回費用」。
本條要保人贖回之「保單價值」本公司應於接到第一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給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
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
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本契約同時終止。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
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日之「基本保險金額」與本公
司收齊申請文件當日之「保單價值」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身故
保險金」時,如於身故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月應付「保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
述費用後再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之「基本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
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保單價值」部分。該「保單價值」部分,則返還予
要保人。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
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
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須
按比例無息返還要保人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或向同一家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
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主管
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
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
算。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本公司按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基本保險金額」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當日之「保
單價值」之總和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時,如於殘廢診斷
確定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月應付「保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四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
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
當時之「保單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亦同時終止。本公司給付「祝壽保
險金」如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月應付
「保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八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四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十五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退還收齊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申請文件
當日之「保單價值」予應得之人。如於身故日或殘廢診斷確定日前,有尚未扣除之每
月應付「保障費用」,本公司得先扣除前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二十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
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部份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一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
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二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
「保單價值」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三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
障費用」。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
「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障費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
「保障費用」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
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二十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七至八款、第二條第十款、第二
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第二十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依基本保費之繳費別及繳交次數,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作為基本保費
費用:
繳費別 彈性繳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收取比例
第一次 第一次 第一、二次 第一至四次
第一至十二
不超過基本
保費之百分
之五十五
第二次 第三、四次 第五至八次
第十三至二
十四次
不超過基本
保費之百分
之四十八
-
第三至五
第五至十次 第九至二十次
第二十五至
六十次
不超過基本
保費之百分
之十六
- 第六次
第十一至十二
第二十一至二
十四次
第六十一至
七十二次
不超過基本
保費之百分
之十五
- 第七次起 第十三次起 第二十五次起
第七十三次
基本保費
費用
前項所稱「基本保費之繳交次數」,係以繳足一期基本保費為一次。選擇繳費別
為彈性繳者,本公司僅收取一次基本保費。
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
增額保費
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不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十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本
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
保障費用
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後各「保單足月日」,自「保單價值」按月扣除保障費用之
金額。
部分贖回
費用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部分贖回保單價值所收取之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
免費申請部分贖回四次,超過四次時,每次收取不超過新台幣五○○元之部分贖
回費用。前述之部分贖回費用自贖回之保單價值中扣除。
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
保單終止
費用
要保人於申請終止契約時,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二: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費 率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31 1.0890 0.4785
2 0.5640 0.4680 32 1.1475 0.5160
3 0.4380 0.3300 33 1.2225 0.5573
4 0.3540 0.2460 34 1.3125 0.6015
5 0.2940 0.2100 35 1.4145 0.6488
6 0.2640 0.1860 36 1.5278 0.6983
7 0.2460 0.1680 37 1.6508 0.7508
8 0.2400 0.1560 38 1.7805 0.8055
9 0.2340 0.1440 39 1.9200 0.8648
10 0.2220 0.1440 40 2.0708 0.9300
11 0.2160 0.1440 41 2.2350 1.0020
12 0.2280 0.1620 42 2.4150 1.0838
13 0.2820 0.1860 43 2.6130 1.1753
14 0.3960 0.2220 44 2.8283 1.2803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備註 :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
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費 率
61 11.6160 6.0758 81 69.5505 43.8668
62 12.7065 6.7245 82 75.9510 48.4605
63 13.8960 7.4115 83 82.9065 53.5170
64 15.1958 8.1503 84 90.4583 59.0835
65 16.6178 8.9565 85 98.6520 65.2095
66 18.1748 9.8475 86 107.5313 71.9438
67 19.8788 10.8398 87 117.1410 79.3373
68 21.7440 11.9505 88 127.5248 87.4403
69 23.7863 13.1910 89 138.7275 96.3143
70 26.0235 14.5733 90 150.7913 106.0208
71 28.4723 16.1085 91 163.7610 116.6228
72 31.1513 17.8088 92 177.6803 128.1818
73 34.0770 19.6860 93 192.5873 140.7608
74 37.2758 21.7620 94 208.5023 154.4138
75 40.7723 24.0593 95 225.4418 169.1970
76 44.5928 26.5995 96 243.4193 185.1653
77 48.7620 29.4060 97 262.4520 202.3725
78 53.3078 32.5028 98 282.5378 220.8600
79 58.2645 35.9220 99 303.6113 240.6068
80 63.6668 39.6990 100 325.5893 261.5783
備註 :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
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附表三:
「保單價值」計算公式:
當日之「保單價值」
=【(前一日之「保單價值」)+(當日本公司已收取之「總保費」
-「基本保費費用」-「增額保費費用」)
-(當日要保人依第十條約定辦理「保單價值」之部分贖回所減少之「保單價值」)
-(當日依第二條第九款約定該月應付之「保障費用」)】
×(1+該「保單月份」首日當月之「宣告利率」)
1/365
附表四 (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
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南山人壽鴻運萬能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險額)
繳費期間:至保險100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69 057
1 69 46 282 1 57 46 223
2 70 47 295 2 58 47 231
3 73 48 306 3 59 48 241
4 75 49 318 4 61 49 250
5 76 50 332 5 63 50 261
6 79 51 346 6 64 51 271
7 81 52 361 7 67 52 282
8 83 53 377 8 68 53 294
9 86 54 394 9 70 54 307
10 88 55 412 10 71 55 319
11 91 56 431 11 74 56 334
12 93 57 452 12 76 57 348
13 97 58 474 13 79 58 364
14 99 59 496 14 80 59 382
15 102 60 520 15 82 60 400
16 105 61 547 16 85 61 419
17 108 62 574 17 87 62 439
18 111 63 605 18 89 63 461
19 115 64 637 19 93 64 485
20 117 65 670 20 95 65 509
21 121 66 708 21 98 66 535
22 124 67 748 22 100 67 564
23 128 68 789 23 104 68 595
24 132 69 835 24 107 69 628
25 136 70 885 25 110 70 664
26 140 26 113
27 145 27 117
28 150 28 121
29 155 29 124
30 159 30 129
31 164 31 133
32 170 32 138
33 176 33 141
34 183 34 146
35 189 35 151
36 195 36 157
37 202 37 162
38 209 38 168
39 217 39 173
40 225 40 179
41 234 41 186
42 243 42 192
43 251 43 200
44 261 44 207
45 272 45 215
南山人壽鴻運萬能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險額)
繳費期間:彈性繳費
男性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率年 總保費費
069 057
1 69 46 282 1 57 46 223
2 70 47 295 2 58 47 231
3 73 48 306 3 59 48 241
4 75 49 318 4 61 49 250
5 76 50 332 5 63 50 261
6 79 51 346 6 64 51 271
7 81 52 361 7 67 52 282
8 83 53 377 8 68 53 294
9 86 54 394 9 70 54 307
10 88 55 412 10 71 55 319
11 91 56 431 11 74 56 334
12 93 57 452 12 76 57 348
13 97 58 474 13 79 58 364
14 99 59 496 14 80 59 382
15 102 60 520 15 82 60 400
16 105 61 547 16 85 61 419
17 108 62 574 17 87 62 439
18 111 63 605 18 89 63 461
19 115 64 637 19 93 64 485
20 117 65 670 20 95 65 509
21 121 66 708 21 98 66 535
22 124 67 748 22 100 67 564
23 128 68 789 23 104 68 595
24 132 69 835 24 107 69 628
25 136 70 885 25 110 70 664
26 140 71 937 26 113 71 703
27 145 72 996 27 117 72 744
28 150 73 1057 28 121 73 789
29 155 74 1124 29 124 74 839
30 159 75 1196 30 129 75 892
31 164 76 1275 31 133 76 949
32 170 77 1360 32 138 77 1012
33 176 78 1453 33 141 78 1081
34 183 79 1553 34 146 79 1155
35 189 80 1663 35 151 80 1236
36 195 36 157
37 202 37 162
38 209 38 168
39 217 39 173
40 225 40 179
41 234 41 186
42 243 42 192
43 251 43 200
44 261 44 207
45 272 45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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