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本附加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上學期間遭受之意
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失
能程度之一時,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除給付本契約之「意外失能保險金」外,
將額外給付與本契約「意外失能保險金」相同金額之「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但
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
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依前項約定申領「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時,若被保險人同時投保「南山
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及「南山人壽傷害保險附約」者,本公司對於同一
意外傷害事故,僅就二者之「意外失能保險金」金額較高者給付「意外失能補償保
險金」。
「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更。
被保險人申領「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第一項之意外傷害事故係發生
於上學期間之證明文件。
第四條 食物中毒慰問金之給付及申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食用就讀之教育機構內餐廳所提供之餐飲或福利
社所販售之食品、或因食用經該教育機構認可之校外餐廳所提供之外送餐飲,致身
體不適而至醫院就診,並符合第二條所定義之「食物中毒」者,本公司給付新台幣
貳仟元之「食物中毒慰問金」,且每一保單年度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依前項約定申領「食物中毒慰問金」時,若被保險人同時投保「南山人壽
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及「南山人壽傷害保險附約」者,本公司對於同一次食
物中毒,僅給付新台幣貳仟元之「食物中毒慰問金」。
「食物中毒慰問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申領「食物中毒慰問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事故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
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