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並且自可疑的食餘檢體及患者糞便、嘔吐物、血液等人體檢體,或其它有關環境
檢體(如空氣、水、土壤等)中分離出相同類型的致病原因,並向政府衛生單位通報
而為列管追踪之案件者。
第 三 條 意外殘廢補償保險金之給付及申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本附加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上學期間遭受之意外
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殘廢程
度之一時,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除給付本契約之「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將額
外給付與本契約「意外殘廢保險金」相同金額之「意外殘廢補償保險金」。但超過一
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
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依前項約定申領「意外殘廢補償保險金」時,若被保險人同時投保「南山人
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及「南山人壽傷害保險附約」者,本公司對於同一意外
傷害事故,僅就二者之「意外殘廢保險金」金額較高者給付「意外殘廢補償保險金」。
「意外殘廢補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申領「意外殘廢補償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第一項之意外傷害事故係發生於
上學期間之證明文件。
第 四 條 食物中毒慰問金之給付及申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食用就讀之教育機構內餐廳所提供之餐飲或福利社
所販售之食品、或因食用經該教育機構認可之校外餐廳所提供之外送餐飲,致身體不
適而至醫院就診,並符合第二條所定義之「食物中毒」者,本公司給付新台幣貳仟元
之「食物中毒慰問金」,且每一保單年度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依前項約定申領「食物中毒慰問金」時,若被保險人同時投保「南山人壽新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及「南山人壽傷害保險附約」者,本公司對於同一次食物中
毒,僅給付新台幣貳仟元之「食物中毒慰問金」。
「食物中毒慰問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申領「食物中毒慰問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事故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