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骨動青春傷害補償附加條款(樣本)
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食物中毒慰問金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
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93)南壽研字第○三九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
依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7 日金管保壽字
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本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骨動青春傷害補償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附加於「南
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及「南山人壽傷害保險附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
且於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後,始生效力。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
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上學期間遭受之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學期中參與所
就讀教育機構核可之校內課程,或校外教學活動期間內所遭受的意外傷害事故,但
不包括被保險人休學或請假等未實際就讀之期間。
本附加條款所稱「教育機構」包括教育局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國民小
學、中學、高級中學、大專院校或其他經政府立案之教育機構,但不包括各類補習
班或進修、推廣教育等不具學籍之課程。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保單頁面所載之被保險人。要保人申請
本附加條款時,本附加條款之被保險人必須為保險年齡未達二十四歲且具有學籍之
學生。
本附加條款所稱「食物中毒」,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物而發生相似的
症狀,並且自可疑的食餘檢體及患者糞便、嘔吐物、血液等人體檢體,或其它有關
環境檢體(如空氣、水、土壤等)中分離出相同類型的致病原因,並向政府衛生單
位通報而為列管追踪之案件者。
第三條 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之給付及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