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加條款時,本附加條款之被保險人必須為保險年齡未達二十四歲且具有學籍之學生。
本附加條款所稱「食物中毒」,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物而發生相似的症
狀,並且自可疑的食餘檢體及患者糞便、嘔吐物、血液等人體檢體,或其它有關環境
檢體(如空氣、水、土壤等)中分離出相同類型的致病原因,並向政府衛生單位通報
而為列管追
之案件者。
第 三 條 殘廢補償保險金之給付及申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本附加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上學期間遭受之意外
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二十八
項殘廢程度之一時,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除給付本契約之「殘廢保險金」外,
將額外給付與本契約「殘廢保險金」相同金額之「殘廢補償保險金」。
「殘廢補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申領「殘廢補償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第一項之意外傷害事故係發生於上學
期間之證明文件。
第 四 條 食物中毒慰問金之給付及申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食用就讀之教育機構內餐廳所提供之餐飲或福利社
所販售之食品、或因食用經該教育機構認可之校外餐廳所提供之外送餐飲,致身體不
適而至醫院就診,並符合第二條所定義之「食物中毒」者,本公司給付新台幣貳仟元
之「食物中毒慰問金」,且每一保單年度以一次為限。
「食物中毒慰問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申領「食物中毒慰問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事故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