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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骨動青春傷害補償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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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骨動青春傷害補償附加條款[樣本]
殘廢補償保險、食物中毒慰問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
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中華民國九十三三月五日
(93)南壽研字第○三九號函備查
本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骨動青春傷害補償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附加於「南
山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約),且於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
承保後,始生效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
公、私及財團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非以直接
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機構。
本附加條款所稱「上學期間遭受之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學期中與所就
教育機構核可之校內課程,或校外教學活動期間內所遭受的意外傷害事故,但
括被保險人休學或請假等未實際就之期間。
本附加條款所稱「教育機構」包括教育局公、私幼稚園托兒所國民小學、
中學、高級中學、大專院校或其他經政府案之教育機構,但包括各補習班或進
修、推廣教育等具學籍之課程。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約保單頁面所載之被保險人。要保人申請本
附加條款時本附加條款之被保險人必須為保險齡未達二十四歲且具有學籍之學生
本附加條款所稱「食物中毒」,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物而發生相似的症
,並且自可疑的食餘檢體及患者糞嘔吐物、血液等人體檢體,或其它有關環境
檢體(如空氣、水、土壤等)中分出相同型的致病原因,並向政府衛生單位通報
而為管追
之案件者。
殘廢補償保險之給付及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本附加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上學期間遭受之意外
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約附表所二十八
項殘廢程之一時,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除給付本約之「殘廢保險」外,
將額外給付與本約「殘廢保險」相同額之「殘廢補償保險」。
「殘廢補償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被保險人申「殘廢補償保險」時,應另檢具第一項之意外傷害事故係發生於上學
期間之證明文件。
食物中毒慰問之給付及申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因食用就之教育機構內餐廳所提供之餐飲或福
所販售之食品、或因食用經該教育機構認可之校外餐廳所提供之外送餐飲,致身體
適而至醫院就診,並符合第二條所定義之「食物中毒」者,本公司給付新台幣貳仟元
之「食物中毒慰問」,且每一保單年度以一次為限。
「食物中毒慰問」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被保險人申「食物中毒慰問」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事故證明文件。
南山人壽骨動青春傷害補償附加條款
總保險費表:
本險為保險期間一且增加保障的附加條款,其成本由本公司自
收,故無總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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