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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集美鑫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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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集美鑫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
109)南壽研字第 159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計增額繳
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1.「繳費期間」內: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2.「繳費期間」屆滿後:係指「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
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1.「繳費期間」內:係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的一點零一倍。
2.「繳費期間」屆滿後:係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
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年繳保險費總和
(一)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基本保額」乘以「最近一次
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累計增額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
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倘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
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時,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
約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
失能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
繳交之保險費。
七、當年度保障係數: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依本契約第三十
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的「保險年齡」所對應附表三之當年度保障係數。
八、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
歲之保單年度末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
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十、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十二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
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
1.00%)後之差值(計算差值時,若宣告利率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
為準),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
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三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
.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
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四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五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六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
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七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至本公司
所指定之帳戶。
十八、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前述三家銀行之下一
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九、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
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七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三、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週期,該週期可為每年或每月,倘要保人未於要保書選擇給付
週期時以每年給付方式辦理如該週期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週期為準。
第三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墊繳保險費本息之收取、保險給付及其
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
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
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四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戶,並由本公司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且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要保人毋需再繳交分期保險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
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
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
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二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期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下列金額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
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一、按月給付者:美元二百五十元。
二、按年給付者:美元三千元。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
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
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五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六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
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
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
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
利率計息,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儲存生
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
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
動一併給付。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九條第十項、第
十一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六保單年度()前: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七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
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
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三十之總和。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的百分
之三十之總和。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倍。
第十八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
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 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
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二、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身
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五項喪
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第五項及第七項已繳保險費,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三、若依本契約第二十八條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係指依
少後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並按前二款之約定溯自本契約生
日起計算。
四、若依本契約第二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
險費。
五、若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者,係指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
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
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
二十一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或第二十一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本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
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倍。
二、若本契約依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完
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
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三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及第
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期期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
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
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
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
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四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
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七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
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八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保障期間」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六條約定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二 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
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
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條 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
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
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之總和,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一倍。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基本保額」對應之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
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
保險」,其「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並
喪失第十六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第十七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三十一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負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依附表所列方式處理。
除附表所列方式外,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
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相關款項且匯出銀行及匯入銀行為
同一銀行時,或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收受相關款項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
公司負擔,不適用前二項約定。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匯
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
關費用的差額部分。
第三十二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
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分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六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該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
保年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
41
1.417
81
2.110
2
-
42
1.431
82
2.131
3
1.000
43
1.446
83
2.152
4
1.000
44
1.460
84
2.174
5
1.000
45
1.475
6
1.000
46
1.489
7
1.010
47
1.504
8
1.021
48
1.519
9
1.031
49
1.534
10
1.041
50
1.550
11
1.052
51
1.565
12
1.062
52
1.581
13
1.073
53
1.597
14
1.083
54
1.613
15
1.094
55
1.629
16
1.105
56
1.645
17
1.116
57
1.662
18
1.127
58
1.678
19
1.139
59
1.695
20
1.150
60
1.712
21
1.161
61
1.729
22
1.173
62
1.746
23
1.185
63
1.764
24
1.197
64
1.781
25
1.209
65
1.799
26
1.221
66
1.817
27
1.233
67
1.835
28
1.245
68
1.854
29
1.258
69
1.872
30
1.270
70
1.891
31
1.283
71
1.910
32
1.296
72
1.929
33
1.309
73
1.948
34
1.322
74
1.968
35
1.335
75
1.987
36
1.348
76
2.007
37
1.362
77
2.027
38
1.375
78
2.048
39
1.389
79
2.068
40
1.403
80
2.089
附表二(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 當年度保障係數表
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
當年度保障係數
16 30
190%
31 40
160%
41 50
140%
51 60
120%
61 70
110%
71 90
102%
91 歲以上
100%
附表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如下:
匯款
項目
匯出銀行
手續費
國外中間行
手續費
匯入銀行
手續費
本公
司匯
款時
1.給付各項保險金及併同退還之保險費
2.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於給付各項保險金而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
3.因申請復效期限屆滿本公司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
4.因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減少「基本保額」「累計增
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而本公司償付解約金。
5.本公司支付保險單借款。
6.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或
受益人
7.因投保年齡錯誤且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退還保
險費及其利息。
8.因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所致保險費之退還。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
人匯
款時
9.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10.要保人清償:
(1) 第九條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
(2) 保險單借款本息。
(3) 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11.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要保人補足差額保險費。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
1-2
65%
3
75%
4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2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6 638 46 646 16 610 46 629
17 639 47 646 17 610 47 630
18 639 48 646 18 611 48 630
19 639 49 646 19 611 49 631
20 640 50 646 20 612 50 631
21 640 51 647 21 612 51 632
22 640 52 647 22 613 52 632
23 641 53 647 23 613 53 633
24 641 54 647 24 614 54 633
25 641 55 647 25 614 55 634
26 642 56 648 26 615 56 634
27 642 57 648 27 615 57 635
28 642 58 648 28 616 58 636
29 643 59 648 29 616 59 637
30 643 60 648 30 617 60 638
31 643 61 649 31 617 61 639
32 643 62 650 32 618
62 640
33 643 63 652 33 618 63 641
34 644 64 654 34 619 64 642
35 644 65 656 35 619 65 644
36 644 66 658 36 620 66 646
37 644 67 660 37 621 67 648
38 644 68 662 38 622 68 650
39 645 69 664 39 623 69 652
40 645 70 666 40 624 70 654
41 645 71 669 41 625 71 656
42 645 72 673 42 626 72 658
43 645 73 677 43 627 73 660
44 645 74 681 44 628 74 662
45 646 75 685 45 629 75 665
(0%
保費調整比率
)
南山人壽集美鑫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每仟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2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6 635 46 643 16 607 46 626
17 636 47 643 17 607 47 627
18 636 48 643 18 608 48 627
19 636 49 643 19 608 49 628
20 637 50 643 20 609 50 628
21 637 51 644 21 609 51 629
22 637 52 644 22 610 52 629
23 638 53 644 23 610 53 630
24 638 54 644 24 611 54 630
25 638 55 644 25 611 55 631
26 639 56 645 26 612 56 631
27 639 57 645 27 612 57 632
28 639 58 645 28 613 58 633
29 640 59 645 29 613 59 634
30 640 60 645 30 614 60 635
31 640 61 646 31 614 61 636
32 640 62 647 32 615
62 637
33 640 63 649 33 615 63 638
34 641 64 651 34 616 64 639
35 641 65 653 35 616 65 641
36 641 66 655 36 617 66 643
37 641 67 657 37 618 67 645
38 641 68 659 38 619 68 647
39 642 69 661 39 620 69 649
40 642 70 663 40 621 70 651
41 642 71 666 41 622 71 653
42 642 72 670 42 623 72 655
43 642 73 674 43 624 73 657
44 642 74 678 44 625 74 659
45 643 75 682 45 626 75 662
南山人壽集美鑫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每仟元基本保額)
(0.5%
保費調整比率
)
繳費期間:2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6 632 46 640 16 604 46 623
17 633 47 640 17 604 47 624
18 633 48 640 18 605 48 624
19 633 49 640 19 605 49 625
20 634 50 640 20 606 50 625
21 634 51 641 21 606 51 626
22 634 52 641 22 607 52 626
23 635 53 641 23 607 53 627
24 635 54 641 24 608 54 627
25 635 55 641 25 608 55 628
26 636 56 642 26 609 56 628
27 636 57 642 27 609 57 629
28 636 58 642 28 610 58 630
29 637 59 642 29 610 59 631
30 637 60 642 30 611 60 632
31 637 61 643 31 611 61 633
32 637 62 644 32 612
62 634
33 637 63 645 33 612 63 635
34 638 64 647 34 613 64 636
35 638 65 649 35 613 65 638
36 638 66 651 36 614 66 640
37 638 67 653 37 615 67 642
38 638 68 655 38 616 68 644
39 639 69 657 39 617 69 645
40 639 70 659 40 618 70 647
41 639 71 662 41 619 71 649
42 639 72 666 42 620 72 651
43 639 73 670 43 621 73 653
44 639 74 674 44 622 74 655
45 640 75 678 45 623 75 658
南山人壽集美鑫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1%
保費調整比率
)
(每仟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2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6 628 46 636 16 601 46 620
17 629 47 636 17 601 47 621
18 629 48 636 18 602 48 621
19 629 49 636 19 602 49 622
20 630 50 636 20 603 50 622
21 630 51 637 21 603 51 623
22 630 52 637 22 604 52 623
23 631 53 637 23 604 53 624
24 631 54 637 24 605 54 624
25 631 55 637 25 605 55 624
26 632 56 638 26 606 56 624
27 632 57 638 27 606 57 625
28 632 58 638 28 607 58 626
29 633 59 638 29 607 59 627
30 633 60 638 30 608 60 628
31 633 61 639 31 608 61 629
32 633 62 640 32 609
62 630
33 633 63 642 33 609 63 631
34 634 64 644 34 610 64 632
35 634 65 646 35 610 65 634
36 634 66 648 36 611 66 636
37 634 67 650 37 612 67 638
38 634 68 652 38 613 68 640
39 635 69 654 39 614 69 642
40 635 70 656 40 615 70 644
41 635 71 659 41 616 71 646
42 635 72 663 42 617 72 648
43 635 73 667 43 618 73 650
44 635 74 671 44 619 74 652
45 636 75 675 45 620 75 655
南山人壽集美鑫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1.5%
保費調整比率
)
(每仟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2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6 625 46 633 16 598 46 616
17 626 47 633 17 598 47 617
18 626 48 633 18 599 48 617
19 626 49 633 19 599 49 618
20 627 50 633 20 600 50 618
21 627 51 634 21 600 51 619
22 627 52 634 22 601 52 619
23 628 53 634 23 601 53 620
24 628 54 634 24 602 54 620
25 628 55 634 25 602 55 621
26 629 56 635 26 603 56 621
27 629 57 635 27 603 57 622
28 629 58 635 28 604 58 623
29 630 59 635 29 604 59 624
30 630 60 635 30 605 60 625
31 630 61 636 31 605 61 626
32 630 62 637 32 606
62 627
33 630 63 639 33 606 63 628
34 631 64 641 34 607 64 629
35 631 65 643 35 607 65 631
36 631 66 645 36 608 66 633
37 631 67 647 37 609 67 635
38 631 68 649 38 610 68 637
39 632 69 651 39 611 69 639
40 632 70 653 40 612 70 641
41 632 71 656 41 613 71 643
42 632 72 660 42 613 72 645
43 632 73 663 43 614 73 647
44 632 74 667 44 615 74 649
45 633 75 671 45 616 75 652
南山人壽集美鑫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2%
保費調整比率
)
(每仟元基本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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