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保險人未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檢送診斷證明書。
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發生前項第三、四款之情形者,要保人得繼續繳交保險費至本
契約繳費期間屆滿,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第十九條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者,經大型醫院專科醫師診斷並依「需
要長期看護狀態計分量表」評量累計分確定符合第二條所約定之「需要長期看護狀
態」時,且「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持續達六十日以上者,本公司將自第六十一日起
之最近一期繳費日起,豁免本契約之保險費。本契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被保險人若
未繼續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確定未符合「需要長期看
護狀態」之日之下一保單週年度起恢復收取保險費。
第二十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
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
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之四家行局最近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
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四家行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
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
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笫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
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
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除身故以外之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