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鑫富保變額壽險_BVL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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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欲繳交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時,若未符合第四項及第六項之約定者,要保人得與本
公司約定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基本保額,且於符合第四項及第六項之約定下,始得繼續繳交
該次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
倘要保人或本公司不同意前項所述增加基本保額者,則要保人於不符合第四項及第六項之情事
消滅後,始得繼續繳交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
第十一條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併同保單管理費,以附表二
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或保單週月日當時)各投
資標的之配置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之。但首次投
資配置日前之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自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扣除。
前項費用之收取,優先以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扣除。若目標保
險費帳戶價值不足扣除時,再以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扣除之。
雖要保人悉依本契約第六條約定按期繳納第二期以後之目標保險費,但如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
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仍不足以支付每月應付之保險成本及保
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契約生效日起之第一保單年度內且要保人未曾依第二十條辦理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不予
停止效力,欠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將自要保人繳交之續期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
中扣除。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按第一項約定,依日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至保單
帳戶價值為零為止。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不定期超額保
險費。經催告到達逾三十日仍不交付者,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二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現
金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附表二所示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
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投資機構
通知本公司所賣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
格計算。
三、現金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根據實際收受該投資機構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日後
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之扣除:本公司根據附表二所示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上午
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投資機構通知本公司所賣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當日匯率參考
機構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五條約定之
轉換費用後,依投資機構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匯
率參考機構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
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
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附表四所示一般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僅適用含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設計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
收益或撥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
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
為之:
一、以現金給付:投資機構以現金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實際收受各投資標
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日為同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
實際收受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日後十日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
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
者,本公司應於實際收受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日後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
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實際收受收益分配或撥
回資產之日起算十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
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