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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鑫富保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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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鑫富保變額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08 ) 0 1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
依中華民國 108 4 9 日金管保壽字
1 0 8 0 4 9 0 4 9 4 1 號函修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
少基本保額。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
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係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該保險費係對應基本保額訂定,用以
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障及投資需求。
目標保險費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五、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險費
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區分如下,要保人應先繳足一期未繳之目標保險費後,始得計入超額保險費。
()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不定期方式繳交之超額保險費。
()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定期方式繳交之超額保險費。要
人得隨時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繳交金額。
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
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
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
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
附表五)。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
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九、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依第十五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其費
用額度如附表一。
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
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
非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1.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乘以非募集期間投資配置
例;
2.加上要保人於非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乘以非募集期間投資配置比例;
3.加上按本目之1及之2每日淨額,依營業期存
均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非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
之利息。
()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1.
例;
2.加上要保人於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
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乘以募集期間投資配置比例;
3.加上按本目之1及之2每日淨額,依三家銀行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
均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募集期間投資次投前一
利息。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日:
()非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
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
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
日為首次投資配置日。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
四,區分為下列兩種標的。
()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標的,其中貨幣型
基金僅提供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後投資配置。
()配息停泊標的:係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以現金給付方式
之條件時,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五、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
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其價值係依本契
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下列本契約目標保險費帳戶價
與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目標保險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
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超額保險費帳戶之各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
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年度。惟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費未
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補齊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二十一、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二十二、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
投資機構,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三、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
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二十四、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係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
之收益分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二十五、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
認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二十非募集期間投資配置比例:係指由要保人於繳交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時,選擇非
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比例。
二十七、募集期間投資配置比例:係指由要保人於繳交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時,選擇募集
期間投資標的之比例。
二十八、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
醫院。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目標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或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
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目標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者,本公司得通知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通知。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目標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目標保險費時,應通知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單位淨值為
準,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
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二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
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
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
本及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納至少一期之目標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依附表二所示資產
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
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以後仍
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
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
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
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依附表二所示資
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五款約定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附表
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
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要保人。
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的限制
本契約每年目標保險費之繳交金額與基本保額之對應關係須符合附表六之範圍,且不得低於本
公司規定之最低數額。
本契約每次超額保險費之繳交金額,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最高不得高於新臺幣兩千萬元。
二、定期超額保險費:最新臺;最新臺且不
目標保險費之十倍。
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
既往。
本契約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
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四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
之金額。
第四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一、目標保險費或定期超額保險費:以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要保人欲繳交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時,若未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者,要保人得與本
公司約定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基本保額,且於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下,始得繼續繳交
該次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
倘要保人或本公司不同意前項所述增加基本保額者,則要保人於不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情事
消滅後,始得繼續繳交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
第十一條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併同保單管理費,以附表二
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或保單週月日當時)各投
資標的之配置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之。但首次投
資配置日前之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自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扣除。
前項費用之收取,優先以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扣除。若目標保
險費帳戶價值不足扣除時,再以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扣除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第一項保險成本自被保險人滿十五足
歲之日起之保單週月日,依本條約定扣除。
雖要保人悉依本契約第六條約定按期繳納第二期以後之目標保險費,但如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
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仍不足以支付每月應付之保險成本及保
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契約生效日起之第一保單年度內且要保人未曾依第二十條辦理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不予
停止效力,欠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將自要保人繳交之續期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
中扣除。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按第一項約定,依日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至保單
帳戶價值為零為止。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不定期超額
險費。經催告到達逾三十日仍不交付者,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二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現
金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附表二所示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
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投資機
通知本公司所賣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
格計算。
三、現金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根據實際收受該投資機構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日
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之扣除:本公司根據附表二所示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上
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投資機構通知本公司所賣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當日匯率參
機構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五條約定之
轉換費用後,依投資機構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後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匯
率參考機構之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
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
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附表四所示一般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四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僅適用含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設計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
收益或撥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
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
為之:
一、以現金給付:投資機構以現金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實際收受各投資
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日為同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
實際收受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日後十日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
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
者,本公司應於實際收受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日後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
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實際收受收益分配或撥
回資產之日起算十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
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二、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
要保人。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或撥回資產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或撥回資產日已超
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支票或匯款方式給付予要
保人。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變更第二項第一款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標準,並應於三個月前
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調降,則不在此限
第十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
的,惟配息停泊標的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依附表二所示轉出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
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以附表二所示轉入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配置於欲
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五百五十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
第十六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
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
該投資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
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如配息停泊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未來配息停泊標的。
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
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
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
布:
一、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並就要保人
最新指定之其餘一般投資標的配置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投資金額及經終止
之一般投資標的之轉出價值之投資分配比例;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一般投資標的者,本公
司得將相關金額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關閉或終止時:本公司得指定其他投資標的做為配息停泊標的,並將終止
配息停泊標的轉出價值及應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之金額配置於該投資標的。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
及提領次數。
第十七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
與投資機構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
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於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中記載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三十四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
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
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機構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已無單位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
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機構或計算代理機構
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八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
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或資產撥回情形。
第十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解約金,倘有未繳之保險成本暨保單理費,本
公司得再予以扣除,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
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
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
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及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本公司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
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第二十一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
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
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
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三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
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倘有未繳之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本公司得予以扣除。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
價值,倘有未繳之保單管理費,本公司得予以扣除。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
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附表二所示者為
準。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五項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
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
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第四十一條所約
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醫院完全失能診斷確
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倘有未繳之保險成
本暨保單管理費,本公司得予以扣除。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完全失能保險金」之基本保額部
分,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致成附表三所列之完全
失能等級之一者,倘有未繳之保單管理費,本公司得予以扣除。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三十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一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
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保單
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 加值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每屆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按該(不含)前十
二個保單週月日委託投資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的平均值,乘以百分之零點五後所得之金額給付
「加值給付」,並以附表二所示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準,全數依該保單週年日
當時保單帳戶內各投資標的價值所佔之比例(
投資標的),並剔除貨幣型基金及配息停泊標的,重新計算後之投資配置比例,購買投資標的
單位。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加值給付比率,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調
升,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九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一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
為失能診斷書。
第三十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一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四條約
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
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三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現金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
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
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四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
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
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
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
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應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應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先按保單帳戶價值中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與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所佔比例,計算各帳戶
分配之借款本息數額,即為各帳戶應扣抵之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與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
二、再按各帳戶中各個投資標的價值分別佔目標保險費帳戶價值與超額保險費帳戶價值之比
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扣抵之相當單位數。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
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
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五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如有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
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保險」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
保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
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
額,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當時之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
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
益人。如未指定「祝壽保險金」受益人者,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祝壽保險金」受益
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
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
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機
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
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
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
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 附約保險費之繳付方式
本契約所附加之附約其附約保險費須由要保人另行繳交,並非由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第四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二十三款、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三
項、第十四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及附表一保費費用收
取比例、保單管理費收取金額、投資標的經理費、轉換費用與部分提領費用及附表二約定者
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第四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或%)
費用項目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自所繳之目標保險費扣除
保險費年度
保險費年度對應之
目標保險費繳費方式及繳交次數
收取比例
基本保
額小於
300 萬元
基本保額大於或等於
300萬元
16
16
第一保險費年度
1
12
1 12
18%
18%
17.5%
第二保險費年度
2
34
13 24
13%
13%
12.5%
第三保險費年度
3
56
25 36
7%
7%
6.5%
第四保險費年度
4
78
37 48
6%
6%
5.5%
第五保險費年度
5
910
49 60
6%
6%
5.5%
第六保險費年度
6
1112
61 72
6%
6%
5.5%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目標保險費之保費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
,則不在此限。
2.超額保險費:
每次繳交超額保險
自所繳之超額保險費扣除超額保險費之 2.5%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超額保險費之保費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
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一百元。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
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2.保險成本
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險成本費率表詳如附表五。
保險成本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三、投資相關費用
1.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請詳南山人壽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
的批註條款()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經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
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每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六次,總計超過六次之免費申請轉換次數時,應支
轉換費用。但僅申請轉出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不計不收
取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本公司得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
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不溯及既往。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部分提領之權利;超過四次的部
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1,000 元之部分提領費用。倘要
保人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部分
提領費用。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
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五、其他費用
無。
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註:各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要保人得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nanshanlife.com.tw/
品說明書查詢。
附表二:
資產評價日一覽表:
投資標的
項目
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或委託投資帳戶者
投資標的之
購買
非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
資配置金額
非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
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
配置金額(不適用貨幣型基金)
募集期間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
(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者不適用)
首次投資配置日
保險費及定期超額保險費
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首次投資配置日
保險費
下列者較晚發生之時點
1.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註一)
2.
個資產評價日。
3.募集期間投資標的募集成立日。
復效時繳交之目標保險費
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加值給付
保單週年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每月保單管
理費、保險
成本之扣除
第一次(註二)
首次投資配置日
第二次以後
保單週月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收到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能等級之一
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
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
一個資產評價日
契約的終止
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投資標的之轉換
轉出
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轉入
投資機構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後之次
一個資產評價日
祝壽保險金
滿期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解除契約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解除契約通知
故,且已收齊第二十八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
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因年齡錯誤時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註一:「保險費實際入帳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註二:第一次扣除每月應付之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時被保險滿險成其滿
五足歲起,依第二次以後之資產評價日為準扣除之。
註三:【舉例說明】:本公司於 108 6 3 日收到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以投資標的為委託投資
帳戶者為例)
資產評價日
6 3
6 4
6 5
6 6
及匯率之計算
收到
請文件)之日
位數)
1投資機構通知本公司,
6 4 日轉出之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
位淨值、匯率(
)投資
標的單位數
2以本日之匯率計算轉出
(如有)
注意事項:投資機構通知本公司之日悉以投資機構之規定為準。
:投資標的之資產評價日係依據投資機構規定及本公司實務作業所需時間而訂,倘投資機構規定有所
變更,本公司將以書面或約定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並以變更後之資產評價日為準。
附表三(失能等級適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
者。
3.能係成語、齒蓋音之四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
附表四:
投資標的一覽表
一、一般投資標的
()委託投資帳戶:詳如南山人壽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貨幣型基金(如下表)(僅提供募集期間首次投資配置日後申購)
投資標的名稱
(註 1
貨幣
單位
是否
有單位
淨值
可否
配息
(註 2
投資機構
瑞銀(盧森堡)
美元基金
瑞銀美元基金
美元
瑞銀基金管理(
森堡)股份有限公
註: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以及投資標的名稱後方警語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機
構通知者為準。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2.基金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及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的公開說
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為準。
二、配息停泊標的(因前項連結之投資標的未提供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故未連結
息停泊標的)
附表五: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保險
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年齡
年齡
14
0.3960
0.2220
45
3.0630
1.4003
15
0.5640
0.2580
46
3.3158
1.5368
16
0.7620
0.2940
47
3.5880
1.6928
17
0.9450
0.3248
48
3.8813
1.8683
18
0.9660
0.3608
49
4.1978
2.0603
19
0.9788
0.3848
50
4.5420
2.2628
20
0.9848
0.3975
51
4.9185
2.4705
21
0.9863
0.4020
52
5.3310
2.6790
22
0.9840
0.3998
53
5.7848
2.8860
23
0.9803
0.3938
54
6.2850
3.1050
24
0.9758
0.3863
55
6.8385
3.3518
25
0.9735
0.3803
56
7.4513
3.6435
26
0.9743
0.3780
57
8.1293
3.9953
27
0.9803
0.3825
58
8.8800
4.4213
28
0.9923
0.3953
59
9.7080
4.9155
29
1.0133
0.4170
60
10.6185
5.4698
30
1.0448
0.4448
61
11.6160
6.0758
31
1.0890
0.4785
62
12.7065
6.7245
32
1.1475
0.5160
63
13.8960
7.4115
33
1.2225
0.5573
64
15.1958
8.1503
34
1.3125
0.6015
65
16.6178
8.9565
35
1.4145
0.6488
66
18.1748
9.8475
36
1.5278
0.6983
67
19.8788
10.8398
37
1.6508
0.7508
68
21.7440
11.9505
38
1.7805
0.8055
69
23.7863
13.1910
39
1.9200
0.8648
70
26.0235
14.5733
40
2.0708
0.9300
71
28.4723
16.1085
41
2.2350
1.0020
72
31.1513
17.8088
42
2.4150
1.0838
73
34.0770
19.6860
43
2.6130
1.1753
74
37.2758
21.7620
44
2.8283
1.2803
75
40.7723
24.0593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年齡
76
44.5928
26.5995
77
48.7620
29.4060
78
53.3078
32.5028
79
58.2645
35.9220
80
63.6668
39.6990
81
69.5505
43.8668
82
75.9510
48.4605
83
82.9065
53.5170
84
90.4583
59.0835
85
98.6520
65.2095
86
107.5313
71.9438
87
117.1410
79.3373
88
127.5248
87.4403
89
138.7275
96.3143
90
150.7913
106.0208
91
163.7610
116.6228
92
177.6803
128.1818
93
192.5873
140.7608
94
208.5023
154.4138
95
225.4418
169.1970
96
243.4193
185.1653
97
262.4520
202.3725
98
282.5378
220.8600
99
303.6113
240.6068
附表六:最低及最高基本保額投保倍數表
投保
年齡
男性
女性
投保
年齡
男性
女性
最低
倍數
最高
倍數
最低
倍數
最高
倍數
最低
倍數
最高
倍數
最低
倍數
最高
倍數
0
50
200
60
300
1
50
200
59
300
31
30
145
35
215
2
49
200
58
300
32
29
140
34
210
3
49
200
57
300
33
29
135
34
200
4
48
200
56
300
34
28
130
33
195
5
48
200
55
300
35
28
125
33
185
6
47
200
54
300
36
27
120
32
180
7
47
200
53
300
37
27
115
32
170
8
46
200
52
300
38
26
110
31
165
9
46
200
51
300
39
26
105
31
155
10
45
200
50
300
40
25
100
30
150
11
44
200
49
300
41
25
95
29
140
12
43
200
48
300
42
24
90
29
135
13
42
200
47
300
43
24
85
28
130
14
41
200
46
300
44
23
80
27
120
15
40
200
45
300
45
23
75
27
110
16
39
200
44
300
46
22
70
26
105
17
38
200
43
300
47
22
65
25
100
18
37
200
42
300
48
21
60
24
90
19
36
200
41
300
49
21
55
24
85
20
35
200
40
300
50
20
50
23
75
21
35
195
40
285
51
20
45
23
70
22
34
190
39
285
52
19
45
22
70
23
34
185
39
270
53
19
40
22
60
24
33
180
38
270
54
18
40
21
60
25
33
175
38
255
55
18
35
21
50
26
32
170
37
255
56
17
35
20
50
27
32
165
37
240
57
17
30
20
45
28
31
160
36
240
58
16
30
19
45
29
31
155
36
225
59
16
25
19
40
30
30
150
35
225
60
15
25
18
35
備註:1.最高投保基本保額=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高基本保額投保倍數(查詢上表可得)。
2.最低投保基本保額(初年度)=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低基本保額投保倍數(查詢上表可
3.「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高基本保額投保倍數」後的金額以萬為單位,萬以下無條件捨
去。
「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低基本保額投保倍數」後的金額以萬為單位,萬以下無條件進
位。
(下頁接續)
投保
年齡
男性
女性
最低
倍數
最高
倍數
最低
倍數
最高
倍數
61
15
24
18
34
62
14
23
17
32
63
14
22
17
31
64
13
21
16
29
65
13
20
15
28
66
12
18
15
26
67
12
17
14
25
68
11
16
14
23
69
11
15
13
22
70
10
14
13
20
71
10
13
12
18
72
9
12
12
16
73
9
11
11
15
74
9
10
11
14
75
8
9
10
13
備註:1.最高投保基本保額=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高基本保額投保倍數(查詢上表可得)。
2.最低投保基本保額(初年度)=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低基本保額投保倍數(查詢上表可得)
3.「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高基本保額投保倍數」後的金額以萬為單位,萬以下無條件捨
去。
「年繳化目標保險費」×「最低基本保額投保倍數」後的金額以萬為單位,萬以下無條件進
位。
南山人壽鑫富保變額壽險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
單位:新臺幣元或
%)
費用項目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自所繳之目標保險費扣除
保險費年度
保險費年度對應之
目標保險費繳費方式及繳交次數
收取比例
基本
保額
小於
300
基本保額大於或等於
300萬元
保險年齡
未達 16
16
第一保險費年度
1
12
1 4
18%
18%
17.5%
第二保險費年度
2
34
5 8
13%
13%
12.5%
第三保險費年度
3
56
9 12
7%
7%
6.5%
第四保險費年度
4
78
13 16
6%
6%
5.5%
第五保險費年度
5
910
17 20
6%
6%
5.5%
第六保險費年度
6
1112
21 24
6%
6%
5.5%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目標保險費之保費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
,則不在此限。
2.超額保險費:
每次繳交超額保險費
自所繳之超額保險費扣除超額保險費之 2.5%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超額保險費之保費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一百元。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
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2.保險成本
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險成本費率表詳如附表。
保險成本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請詳南山人壽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
的批註條款()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經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
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每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六次,總計超過六次之免費申請轉換次數時,應支
付轉換費用。但僅申請轉出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轉換不計入次數,亦
不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本公司得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
放寬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不溯及既往。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部分提領之權利;超過四次的
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1,000 元之部分提領費用。
倘要保人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
取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
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五、其他費用
無。
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註:各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要保人得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nanshanlife.com.tw/)提供之
商品說明書查詢。
附表
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保險
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年齡
年齡
14
0.3960
0.2220
45
3.0630
1.4003
15
0.5640
0.2580
46
3.3158
1.5368
16
0.7620
0.2940
47
3.5880
1.6928
17
0.9450
0.3248
48
3.8813
1.8683
18
0.9660
0.3608
49
4.1978
2.0603
19
0.9788
0.3848
50
4.5420
2.2628
20
0.9848
0.3975
51
4.9185
2.4705
21
0.9863
0.4020
52
5.3310
2.6790
22
0.9840
0.3998
53
5.7848
2.8860
23
0.9803
0.3938
54
6.2850
3.1050
24
0.9758
0.3863
55
6.8385
3.3518
25
0.9735
0.3803
56
7.4513
3.6435
26
0.9743
0.3780
57
8.1293
3.9953
27
0.9803
0.3825
58
8.8800
4.4213
28
0.9923
0.3953
59
9.7080
4.9155
29
1.0133
0.4170
60
10.6185
5.4698
30
1.0448
0.4448
61
11.6160
6.0758
31
1.0890
0.4785
62
12.7065
6.7245
32
1.1475
0.5160
63
13.8960
7.4115
33
1.2225
0.5573
64
15.1958
8.1503
34
1.3125
0.6015
65
16.6178
8.9565
35
1.4145
0.6488
66
18.1748
9.8475
36
1.5278
0.6983
67
19.8788
10.8398
37
1.6508
0.7508
68
21.7440
11.9505
38
1.7805
0.8055
69
23.7863
13.1910
39
1.9200
0.8648
70
26.0235
14.5733
40
2.0708
0.9300
71
28.4723
16.1085
41
2.2350
1.0020
72
31.1513
17.8088
42
2.4150
1.0838
73
34.0770
19.6860
43
2.6130
1.1753
74
37.2758
21.7620
44
2.8283
1.2803
75
40.7723
24.0593
(
下頁接續
)
單位: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險成本
保險成本
年齡
76
44.5928
26.5995
77
48.7620
29.4060
78
53.3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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