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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金豐富人生變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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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金豐富人生變額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
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
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94)南壽研字第 217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
(95)南壽研字第 029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
(95)南壽研字第 033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
(95)南壽研字第 141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95)南壽研字第 19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
(96)南壽研字第 00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96)南壽研字第 09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96)南壽研字第 16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96)南壽研字第 224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
(96)南壽研字第 270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
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
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二、「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之總和。
三、「投資標的」,係指投資標的一覽表(詳附件)中所列之投資項目及本公司日
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其他投資項目,而經要保人選定並為本公司同意者。
四、「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五、「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六、「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七、「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或保管業務
之銀行。
八、「交易日」,係指:(1)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相關規定所規定之該投資
標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
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若該日非為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
一個交易日為本契約所稱之「交易日」。
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該日之淨
值。
十、投資標的「淨值」,係指以該投資標的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易日之淨
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額。前述淨資產價
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
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
亦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十一、「保單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之
總和。
十二、「基本保費」,係指經雙方約定且為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交之保險費。
十三、「增額保費」,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後,所繳交之額外保費。
十四、「總保費」,係指要保人已繳之基本保費、增額保費總和。
十五、「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年齡、體況釐定之保
險費率乘以基本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
十六、「保單行政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得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
定,按月扣除本契約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行政費用。
十七、「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為
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依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十八、「基本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依繳交基本保費時,扣除不超過基本保費之
百分之六作為基本保費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
以書面通知。
十九、「增額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本公司得扣除不超過
增額保費之百分之六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
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
二十、「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起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
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二十二、「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
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二十三、「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契約第四條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次一
個交易日。
二十四、「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
指定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二十五、「收益給付」,係指就「基本保費」及於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前繳
交之「增額保費」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金額,自本公
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分別按三家銀行本契
約生效日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計算之數額給付,
並全數分別依該次「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
單位。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
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總保費;本契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
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及退還、各項費用及給付及退還保單價值之計算,均以新台幣
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購買:依第十一條第四項各款所定購買投資標的之各交易日當日之本契約指定
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匯率計算。
二、各項給付及保單價值之返還: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賣出該投資標的
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之本契約指
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三、每月保單行政費用與保障費用之扣除: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規定扣除投資標的單
位之淨值計算日當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者:
(一)轉出(賣出):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賣出)該投資標
的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
值當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二)轉入(購買):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轉出(賣出)該投資標
的後、再經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轉出(賣出)該投資標的淨
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即期賣出匯率計
算。
(三)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
率轉換之適用。
前述指定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
定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第 六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
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
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解除通知發出日後之次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
值予要保人。(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解
除通知發出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但受益人申
請身故或殘廢保險金者,退還本公司收到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一條所需文件後第二個
交易日之保單價值。(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
改以本公司收到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一條所需文件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
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所為之退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
資標的前,除前項之保單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
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 七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後第二個交
易日之保單價值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
算。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本
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
書面通知之日為契約終止日,本公司改以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後第二個交易
日之保單價值償付解約金,不適用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
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後次一個
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 八 條 保單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得隨時贖回部分保單價值,但每次贖回之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壹萬元,且贖
回後剩餘之保單價值亦不得低於本公司要求之最低金額,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之變更投資標的贖回相關規定,變更每次贖回之金額下限,而本公司前開之
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後第
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
計算。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齊
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 九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
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 十 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同時終止。本契約之終止不因日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或繳交增額保費時應決定其欲投資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但所決
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第二項或第三項餘額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
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
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於收受基本保費後,將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加計自本公司實際收受
保費之日起至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之收益給付,全數於「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本公司於收受增額保費及書面申請並審核完成同意後,將扣除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
額,無息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但於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
滿日前繳交者,將扣除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加計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
至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之收益給付,全數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
的單位。
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之價格依下列標準定之:
一、基本保費及同時繳交之增額保費:以「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之投資標的淨值。
二、非復效時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但於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前繳交之增額保費,則以該「基本保費投資時
點」之投資標的淨值為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之價格。
三、復效時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同意復效且實際收受增額保費之日後次一個交易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前項所稱「實際收受增額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增額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
之日。
要保人所投資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視為其投資金額之一部分,倘於投資標的除
息基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給付該投資標的可分配收益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二條 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依前條以基本保費購買投資標的後,先扣除相當於自本契約生效起應付之當
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以投資標的購買日後之次一個交易日
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則以該投資標
的購買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再按月於保單足月日扣除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
(以保單足月日後之次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
幣有非為新台幣者,則以保單足月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以
支付附表一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之各投資
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
扣除相當之單位數。
如本契約之保單價值不足支付每月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時,本公司應催
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者,本契約停止效
力,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後之次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
值。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停效日後次一
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繳交相當之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恢復效力,保單價值重新計算。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未扣除,本公司得
先扣除上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轉換投資之投資標的或比例。但所決定
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價值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
低不溯及既往。
前項轉換投資組合於每一保單年度總計超過四次之免費轉換次數時,應按附表一支
付轉換費用。但如要保人係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
四條約定取消該投資標的而被迫為前項轉換時,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轉換次數限制,並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
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數之限制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之次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
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
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第一項情形中,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包括非新台幣者,其投資標的淨值交易
日、轉出之數額及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之計算,改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
次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
標的單位數。
二、非新台幣計價轉換為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
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
標的單位數。
三、非新台幣計價者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次一個交
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
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數。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
標的淨值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更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關
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時,本公司應於知悉投資標的解散、清算之
情事後,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因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更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
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若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
一、若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數額十日前均未書面回
覆,則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分配之數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
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
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
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之數額,本契約同時終止。
二、若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數額十日前書面回覆本
公司變更投資組合,則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分配之數額按要保人
之通知變更投資組合。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生效後每三個月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等定
期揭露事項。
本公司購買或賣出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淨值之情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
個交易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單位。
第十五條 保險費繳交之限制及處理方式
本契約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價值加計可投資保費金額及當次欲繳交之增額保費扣除
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增額保費。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為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介於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
百一十五。
三、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已達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項所稱「死亡給付」,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加計保單價值、可投資保費金額及當
次欲繳交之增額保費扣除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一項及第三項「保單價值」之判斷時點,係依本公司收到要保人申請繳交增額保
費當日之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可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要保人欲繳交當次增額保費前,所
繳交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且尚未購買投資
標的之餘額。
要保人欲繳交增額保費時,倘未符合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約定者,要保人得與本公司
約定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且於符合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約定下,始
得繼續繳交該次增額保費。
倘要保人或本公司不同意前項所述增加基本保險金額者,則要保人於不符合第一項
及第二項之情事消滅後,始得繼續繳交增額保費。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
險金」,本契約同時終止。但受益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
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金者,其身故保險金按總保險金額及該次
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付之。此
外,如有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七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七項之約
定予以扣除。
前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價值,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二個交易日
之保單價值。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
司收齊申請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
效時,本公司按「滿期之保單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前項所稱「滿期之保單價值」係指滿期日後次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如有本契約
第十二條第七項約定之事由者,則「滿期之保單價值」應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七項
之約定予以扣除後計算之。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
的則改以滿期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第十九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同時終
止。但受益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
前,申請殘廢保險金者,其殘廢保險金按總保險金額及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
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計付之。此外,如有本契約第十二
條第七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七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前項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價值,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後第二
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
改以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
金」。
第二十一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的約定給付殘
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退還「保單價值」予應得之人。
前項「保單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一條所需文件日後第二個交
易日之保單價值(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
本公司收到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一條所需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
該投資標的價值。)。但前項所為之退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後、購買投資標的前,除保單價值外,另退還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
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身故保險
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
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解約金(含贖回部分保單價值),退還保單價值或所繳總保費
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淨值(買回價格)之情事,本公司先行給付或退還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價
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計算應付之數額,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金後給付或退還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
位數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以書面回
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者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
單位數之事由仍未解除,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數額,按要保
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為要保人購
買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
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投資之數額。
第二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保單借款時,視為其申請辦理保單價值之
部分贖回,本公司按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
要保人已繳總保費,如有部分贖回之保單價值應予扣除。但錯誤原因歸責於要
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基本保費費用、增額保費費用、保
障費用、保單行政費用再加上本公司發現錯誤後次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但
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發現錯誤後次一
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
用。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
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
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
費用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其利息
按年利一分計算之。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
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
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
送之。
第三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三款、第十六款、第十七款、
第十八款、第十九款、第二十四款及第五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
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附
表一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及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內容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
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
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
適用。
附表一:
一、現時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基本保費費用
繳交基本保費時,扣除不超過基本保費之百分之六作為基本保費費用,惟
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
增額保費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不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六作為增額保費費
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
保單行政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按月扣除相當於每月新台幣三
○元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行政費用。本公司得調整保單行政費用並
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
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每月最多以新台幣六○元為限。但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每月得超過新台幣六○元。
保障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
之投資標的單位。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表詳如附表
三。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
收取之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四次,超過四次時,每次
收取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用及放寬免費轉換
次數,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轉換費用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
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每次最多以新台幣
一○○○元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每次得超過新台幣一○○○元。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用(
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受益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註:1、前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契約推出(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時或前次調整時之
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之月份之期間。
2、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受益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
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
其他相關營運管理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
的公開說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二、 要保人於申請終止契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價值時,本公司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二(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
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
南山人壽金豐富人生變額壽險
(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率 費率 年齡 費率 費率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31 1.0890 0.4785
2 0.5640 0.4680 32 1.1475 0.5160
3 0.4380 0.3300 33 1.2225 0.5573
4 0.3540 0.2460 34 1.3125 0.6015
5 0.2940 0.2100 35 1.4145 0.6488
6 0.2640 0.1860 36 1.5278 0.6983
7 0.2460 0.1680 37 1.6508 0.7508
8 0.2400 0.1560 38 1.7805 0.8055
9 0.2340 0.1440 39 1.9200 0.8648
10 0.2220 0.1440 40 2.0708 0.9300
11 0.2160 0.1440 41 2.2350 1.0020
12 0.2280 0.1620 42 2.4150 1.0838
13 0.2820 0.1860 43 2.6130 1.1753
14 0.3960 0.2220 44 2.8283 1.2803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備註 1: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
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附表三:
南山人壽金豐富人生變額壽險
(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率 費率 年齡 費率 費率
61 11.6160 6.0758 86 107.5313 71.9438
62 12.7065 6.7245 87 117.1410 79.3373
63 13.8960 7.4115 88 127.5248 87.4403
64 15.1958 8.1503 89 138.7275 96.3143
65 16.6178 8.9565 90 150.7913 106.0208
66 18.1748 9.8475 91 163.7610 116.6228
67 19.8788 10.8398 92 177.6803 128.1818
68 21.7440 11.9505 93 192.5873 140.7608
69 23.7863 13.1910 94 208.5023 154.4138
70 26.0235 14.5733 95 225.4418 169.1970
71 28.47230 16.1085 96 243.4193 185.1653
72 31.15130 17.8088 97 262.4520 202.3725
73 34.07700 19.6860 98 282.5378 220.8600
74 37.27580 21.7620 99 303.6113 240.6068
75 40.77230 24.0593 100 325.5893 261.5783
76 44.59280 26.5995
77 48.76200 29.4060
78 53.30780 32.5028
79 58.26450 35.9220
80 63.66680 39.6990
81 69.55050 43.8668
82 75.95100 48.4605
83 82.90650 53.5170
84 90.45830
59.0835
85 98.65200 65.2095
備註 1: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
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附件:
投資標的一覽表
(註 1)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是否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滙豐富泰債券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滙豐富泰
債券基金
類貨幣
市場基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主流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景順主流
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
科技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康健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全球
康健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台灣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景順台灣
科技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龍鳳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滙豐龍鳳
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太平洋精典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滙豐太平
洋精典基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台灣成長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富達台灣
成長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
列-友邦日本新遠
景基金 A3
友邦日本
新遠景基
A3
股票型
基 金
日圓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友邦環球基金系
列-友邦歐洲小型
公司股票基金 A1
友邦歐洲
小型公司
股票基金
A1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友邦基金管理公司
富達基金-日本基
富達日本
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日圓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洲小
型企業基金
富達歐洲
小型企業
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洲基
富達歐洲
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美國基
富達美國
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洲進
取基金
富達歐洲
進取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全
球基金
富蘭克林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
列-全球
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投
資管理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東
歐基金
富蘭克林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
列-東歐
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坦伯頓資產管理公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歐
元全球基金
富蘭克林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
列-歐元
全球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投
資管理公司
天達環球策略股票
基金 C
天達環球
策略股票
基金 C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天達資產管理根西
島有限公司
天達環球能源基金
C
天達環球
能源基金
C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天達資產管理根西
島有限公司
聯博-全球成長趨
勢基金 A
聯博-全
球成長趨
勢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國際醫療基
金A
聯博-國
際醫療基
金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新興市場成
長基金 A
聯博-新
興市場成
長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美林世界科技基金
A2
美林世界
科技基金
A2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貝萊德
盧森堡
公司
美林世界黃金基金
A2
美林世界
黃金基金
A2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貝萊德
盧森堡
公司
美林拉丁美洲基金
A2
美林拉丁
美洲基金
A2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貝萊德(盧
森堡
公司
美林新興歐洲基金
A2
美林新興
歐洲基金
A2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貝萊德
盧森堡
公司
瑞士銀行(盧森堡)
美國價值投資基金
瑞銀美國
價值投資
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瑞銀股票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
列-新興亞洲 A1
寶源新興
亞洲 A1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寶源投資管理(盧
森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
列-歐元增值 A1
寶源歐元
增值 A1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寶源投資管理(盧
森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
列-美國小型公司
A1
寶源美國
小型公司
A1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寶源投資管理(盧
森堡)有限公司
富達基金-國際債
券基金
富達國際
債券基金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元債
券基金
富達歐元
債券基金
債券型
基 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聯博-美國收益基
A2
聯博-美
國收益基
A2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全球高收益
債券基金 A2
聯博-全
球高收益
債券基金
A2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美林環球高收益債
券基金 A2
美林環球
高收益債
券基金
A2
債券型
基 金
歐元
貝萊德
盧森堡
公司
美林美國高孳息/
收益債券基金 A2
美林美國
高孳息/
收益債券
基金 A2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貝萊德
盧森堡
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
列-亞洲債券 A1
寶源亞洲
債券 A1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寶源投資管理(盧
森堡)有限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列-全球
債券基金
富蘭克林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
列-全球
債券基金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瑞士銀行(盧森堡)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瑞銀新興
市場債券
基金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瑞士銀行新興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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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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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銀行(盧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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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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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林環球資產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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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配置
基金 A2
平衡型
基 金
歐元
貝萊德
盧森堡
公司
註: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
為準。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2、基金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
的公開說明書所載為準。
注意事項:
前述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其不論要保人
辦理贖回、終止契約、保險單借款、受益人申領身故、殘廢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之給付,
其投資標的價值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負履行之義務。本公司對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履行
不負責,保戶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例如因適用法律之稅法變更致稅負變更或因適用
法律變更致無法贖回或給付金額等)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信用等風險。如投資標的係非
以新台幣為投資標的貨幣者,保戶尚應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及任何辦理投資、贖回、終
止、保險單借款、受益人申領身故、殘廢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之給付等所產生新台幣與投
資標的貨幣間貨幣兌換之匯兌風險。
南山人壽金豐富人生變額壽險
適用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批註條款
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
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
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94)南 217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96)南 09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96)南 16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96)南 224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南山人壽金豐富人生變額壽險」 (以下稱為「本契約」)
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含) 以後生效之保險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第二條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之基本保險金額部分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 ,均變更為喪葬
費用保險金;本契約第十五條所稱「死亡給付」,則係指基本保險金額。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
第三條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年七月十一日 (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 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
計算。
第四條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按下列約定辦理,本
契約並即行終止。
一、依本批註條款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予受益人,並按日數比例退還被保險
人身故後已扣除之未到期保障費用予要保人。前開保險金額如有超過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上限者,其超過部分,本公司應按比例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
障費用,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按超過部分之比例減少其基本保險金額。
二、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則返還要保人自本公司收齊受益人依本契約關於身
故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相關約定提出申請文件後第二個交易日之保單價值金
額。但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非為新台幣者,該投資標的則改以本公司收
齊申請文件日後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如有受益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本契約身
故保險金時,本公司除應依本條第一項約定辦理外,並應將該次所繳之基本保費或
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後之金額一併退還予要保人。
第五條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合計超過第三條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南山人壽豐富人生變額壽險投資標的
自動平衡批註條款(樣本)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
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 二月三十日
(94)南壽研字第 217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
(96)南壽研字第 00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96)南壽研字第 095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豐富人生變額壽險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
款),僅適用於南山人壽豐富人生變額壽險(以下簡稱本約),且須要保人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本批註條款始生效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分,本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
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每三個月與本
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第 三 條 投資標的之自動平衡
於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本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自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下一個投
資標的自動平衡日起,如該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當時任一投資標的投資比較其最
後指定之該投資標的投資比相差五%(含)以上,由本公司自動將各投資標的價
值轉換平衡回其最後指定之各投資標的投資比
本公司依前項辦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之次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
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第一項情形中,約之投資標的貨幣包括非新台幣者,其投資標的淨值交
日、轉出之額及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之計算,依下約定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投資標的自
動平衡日次二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
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二、非新台幣計價轉換為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投資標的自
動平衡日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
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三、非新台幣計價者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
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
標的單位
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之次數連同要保人自投資標的轉換之次,於每一保單
總計超過四次時,應按本約約定支付投資標的轉換費用。本公司得放寬前開免
費轉換次限制,並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
轉換次之限制溯及既往。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
標的淨值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
本公司每次依第一項辦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時,如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當時保單價
值或依第二項、第三項約定計算轉出之額低於本公司之最低額限制時,本公司
將暫停該次投資標的自動平衡。且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之調整,變
述最低額限制,並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之變
更不
溯及既往。
第 四 條 投資組合之變
要保人得於本批註條款生效後之本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自下一期投資
標的自動平衡日起之投資標的投資組合。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
少於可投資額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低上述最低投資比
,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溯及既往。
前項所稱「可投資額」,係指要保人所繳基本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後,用於購
買投資標的之額。
第 五 條 本批註條款之終止
於增額保費與基本保費之投資組合同、要保人辦投資標的轉換、贖回部分保單
價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
等時,本批註條款自動終止。
要保人得於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前五個交日之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
條款,但如其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晚於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前五個交日,則自下
一個投資標的自動平衡日始生終止之效
南山人壽金豐富人生變額壽險
一、現時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基本保費費用
繳交基本保費時扣除不超過基本保費之百分之六作為基本保費費用惟本
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
增額保費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不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六作為增額保費費用,
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
保單行政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按月扣除相當於每月新台幣三○
元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行政費本公司得調整保單行政費用並於三
十天前通知要保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
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每月最多以新台幣六○元為限但經主管機關
同意者,每月得超過新台幣六○元。
保障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
投資標的單位。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表詳如附表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
取之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四次超過四次時每次收取
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用及放寬免費轉換次數,
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轉換費用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
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每次最多以新台幣一○○○元
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每次得超過新台幣一○○○元。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用(
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受益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註:1、前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契約推出(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時或前次調
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之月份之期間
2、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受益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
公開說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
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營運管理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
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
,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
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知者為準。
二、 要保人於申請終止契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價值時,本公司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
南山人壽金豐富人生變額壽險
(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率 費率 年齡 費率 費率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31 1.0890 0.4785
2 0.5640 0.4680 32 1.1475 0.5160
3 0.4380 0.3300 33 1.2225 0.5573
4 0.3540 0.2460 34 1.3125 0.6015
5 0.2940 0.2100 35 1.4145 0.6488
6 0.2640 0.1860 36 1.5278 0.6983
7 0.2460 0.1680 37 1.6508 0.7508
8 0.2400 0.1560 38 1.7805 0.8055
9 0.2340 0.1440 39 1.9200 0.8648
10 0.2220 0.1440 40 2.0708 0.9300
11 0.2160 0.1440 41 2.2350 1.0020
12 0.2280 0.1620 42 2.4150 1.0838
13 0.2820 0.1860 43 2.6130 1.1753
14 0.3960 0.2220 44 2.8283 1.2803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備註: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
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附表:
南山人壽金豐富人生變額壽險
(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率 費率 年齡 費率 費率
61 11.6160 6.0758 86 107.5313 71.9438
62 12.7065 6.7245 87 117.1410 79.3373
63 13.8960 7.4115 88 127.5248 87.4403
64 15.1958 8.1503 89 138.7275 96.3143
65 16.6178 8.9565 90 150.7913 106.0208
66 18.1748 9.8475 91 163.7610 116.6228
67 19.8788 10.8398 92 177.6803 128.1818
68 21.7440 11.9505 93 192.5873 140.7608
69 23.7863 13.1910 94 208.5023 154.4138
70 26.0235 14.5733 95 225.4418 169.1970
71 28.47230 16.1085 96 243.4193 185.1653
72 31.15130 17.8088 97 262.4520 202.3725
73 34.07700 19.6860 98 282.5378 220.8600
74 37.27580 21.7620 99 303.6113 240.6068
75 40.77230 24.0593 100 325.5893 261.5783
76 44.59280 26.5995
77 48.76200 29.4060
78 53.30780 32.5028
79 58.26450 35.9220
80 63.66680 39.6990
81 69.55050 43.8668
82 75.95100 48.4605
83 82.90650 53.5170
84 90.45830
59.0835
85 98.65200 65.2095
備註: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
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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