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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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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93 年 05 月 28 日(93)南壽研字第 089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依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 0 8 0 4 9 0 4 9 4 1 號 函 修 正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僅適用附加
於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且依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後,始生效力。
前項所稱團體保險契約如下:
一、已附加「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住院賠償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主附加條款
)
之「南山人
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及「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
二、「南山人壽住院日額給付團體保險附約」及「南山人壽新住院日額給付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
以下
簡稱本契約
)
。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主附加條款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應
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的給付及申領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約定之傷害或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或(暨
)燒燙傷中心且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治療時,於其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
心治療期間,本公司將按日依要保書所載之「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額」,給付「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
」,但同一保險事故最多以給付七日為限。
被保險人倘因發生不同之保險事故而於同一時間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治療時,其入住加
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治療期間,視為因同一保險事故而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
前二項所稱之燒燙傷中心指除具有燒燙傷病房之功能外,另有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理師(士)、營養
師、復健師、社工師、呼吸治療師及心理治療師為特別燒燙傷醫療團隊的病房,其病房設施須先報中
央健康保險署核可後適用。
受益人申領「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住院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