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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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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I_ICU_樣本版 1 頁,共 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 93 05 28 (93)南壽研字第 089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8 4 104 6 24
10402049830 號函修訂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僅適用附加
於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且依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後,始生效力。
前項所稱團體保險契約如下:
一、已附加「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住院賠償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主附加條款
)
之「南山人
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及「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二、「南山人壽住院日額給付團體保險附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契約主附加條款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
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的給付及申領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約定之傷害或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或(暨
燒燙傷中心且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治療時,於其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燙傷中
心治療期間,本公司將按日依要保書所載之「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額」,給付「住院關懷補償保險
,但同一保險事故最多以給付七日為限。
被保險人倘因發生不同之保險事故而於同一時間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治療時其入住加
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治療期間,視為因同一保險事故而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
前二項所稱之燒燙傷中心指除具有燒燙傷病房之功能外,另有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理師()、營養
復健師社工師呼吸治療師及心理治療師為特別燒燙傷醫療團隊的病房其病房設施須先報中
央健康保險局核可後適用。
受益人申領「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住院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樣本)
GHI_ICU_樣本版 2 頁,共 2
第三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
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之成本由本公司自行吸收,故無提供總保費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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