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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
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
中華民國 93 年 05 月 28 日(93)南壽研字第 089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96)南壽研字第 165 號函備查
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已附
加「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住院賠償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主附加條款)之「南山人壽醫療給
付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且依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主附加條款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應
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的給付及申領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約定之傷害或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或(暨
)燒傷中心且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傷中心治療時,於其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傷中心治療
期間,本公司將按日依要保書所載之「每日住院賠償保險金額」,給付「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但同
一保險事故最多以給付七日為限。
被保險人倘因發生不同之保險事故而於同一時間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傷中心治療時,其入住加護
病房或(暨)燒傷中心治療期間,視為因同一保險事故而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傷中心。
前二項所稱之燒傷中心指除具有燒傷病房之功能外,另有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理師(士)、營養師、
復健師、社工師、呼吸治療師及心理治療師為特別燒傷醫療團隊的病房,其病房設施須先報中央健康
保險局核可後適用。
受益人申領「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住院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