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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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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醫給付團體保險
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住院關懷補償保險
中華民國 96 08 31
(96)南壽研字第 165號函備查
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醫給付團體保險住院關懷補償保險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已附
加「南山人壽醫給付團體保險住院賠償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主附加條款)之「南山人壽
付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約),且依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後,始生效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約上並構成本約之一部分約、主附加條款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
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約之約定。
住院關懷補償保險的給付及申
第 二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約約定之傷害或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或(暨
燒傷中心且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傷中心治時,於其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傷中心治
期間,本公司將按日依要保書所載之「每日住院賠償保險額」給付「住院關懷補償保險,但同
一保險事故最多以給付七日為限。
被保險人倘因發生同之保險事故而於同一時間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傷中心治其入住加護
病房或(暨)燒傷中心治期間,視為因同一保險事故而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傷中心。
前二項所稱之燒傷中心指除具有燒傷病房之功能外,另有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師(士)、營養師、
師、社師、呼師及心師為特別燒傷醫團隊的病其病房設施須先報中央健康
保險局核可後適用。
受益人申「住院關懷補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住院證明文件。
GHI_ICU_ 1 頁,共 1
南山人壽醫給付團體保險住院關懷補償保險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之成本由本公司自吸收,故無提供總保費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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