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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豐沛一生變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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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豐沛一生變額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滿期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12626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
(95)南壽研字第 139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96)南壽研字第 16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96)南壽研字第 223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
(96)南壽研字第 27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96)南壽研字第 28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97)南壽研字第 12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
(98)南壽研字第 002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
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二、「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三、「投資標的」,係指附件一所列之投資標的及本公司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
其他投資標的,而經要保人選定並為本公司同意者。
四、「單位」,係指該投資標的單位。
五、「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六、「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七、「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係指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保證公司。
八、「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或保管業務之
銀行。本契約所稱指定銀行現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
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九、「評價日」,係指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
日。
十、「交易日」,係指每週第一個以下三者兼具之日:(1)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中
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營業日若該週無以上三者兼具之日,
則該週無交易日。
十一、「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該日之投
資標的淨值所得之數值。
十二、「投資標的淨值」,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附件一所訂之方式計算,並於每一
評價日揭露之。
十三、「貨幣帳戶」,係指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二項約定於購買投資標的前、或依本
契約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約定將分配數額存入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
帳戶。
十四、「貨幣帳戶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之價值:
(一)、前一日之「貨幣帳戶價值」。
(二)、加上當日已投入之金額。
(三)、扣除當日已減少之金額。
(四)、加上當日之收益給付。
本款第四目所稱收益給付係指按前一日之「貨幣帳戶價值」加上當日已投入之
金額並扣除當日已減少之金額之後,依該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以一年三百六
十五天為計算基礎,按日以複利計算所得之金額,用以計入當日該貨幣帳戶之
價值。
十五、「新台幣貨幣帳戶」,係指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二項約定,於購買投資標的前
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
十六、「美元貨幣帳戶」,係指依本契約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約定,將分
配數額存入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
十七、「貨幣帳戶貨幣」,係指貨幣帳戶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十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貨幣帳戶之收
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告利率不得為負值。
十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價值及貨幣帳戶價值之總
和。
二十、「基本保費」,係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約定,並記載於本契約保險單首頁
之每期約定所繳之本契約保險費。
「基本保費」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基本保費。
二十一、「增額保費」,係指下列兩者之總和:
(一)「不定期增額保費」: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並
經本公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非固定額外保費。
(二)「定期增額保費」: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
同意後,定期繳交之固定額外保費。要保人得隨時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
後,變更繳交金額。
二十二、「總保費」,係指要保人已繳之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總和。
二十三、「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年齡、體況釐定之保
險費率乘以基本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由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
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或美元貨幣帳
戶金額。
二十四、「保單行政費用」,係指維持保單運作所收取之費用。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
日起,得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本契約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標的單
位或美元貨幣帳戶金額以作為保單行政費用。
二十五、「基本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依基本保費之繳交次數及繳費方式,自所繳
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作為基本保費費用,以作為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相
關費用,如核保、發單、銷售及服務人員成本。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十六、「增額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本公司得扣除不超過
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以作為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
用,如行政及服務人員成本。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
以書面通知。
二十七、「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起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
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八、「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二十九、「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
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三十、「投保年齡」,係指被保險人投保時之年齡,該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三十一、「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契約第四條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
第一個交易日。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
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總保費;本契約撤
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
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貨幣單位、匯率計算與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及退還、支付保險單借款、各項費用及給付、及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之計算,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貨幣或貨幣帳戶貨幣為美元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投資標的之購買或分配數額存入「美元貨幣帳戶」:依第十四條第二項各款所定
購買投資標的之各交易日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後段
約定存入「美元貨幣帳戶」當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美元即期賣出
匯率計算。
二、各項給付及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賣出該投資標
的後、再經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之本契約指
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美元即期買入匯率計算。「美元貨幣帳戶價值」之返還,
依返還當日之本契約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美元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三、每月保單行政費用與保障費用之扣除: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扣除當日之本契約
指定銀行上午十一時牌告美元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本契約有效期間,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與通知分別以該貨幣帳戶貨幣及該投資標的貨
幣為貨幣單位。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三個月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
帳戶價值等定期揭露事項。
第 六 條 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
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將開發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
或半年繳者,本公司得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月繳或季繳者,無庸通知。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基本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領基本保費時,得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
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到期未交付時,本公司仍將依第十五條約定扣除每月保單行
政費用及保障費用。若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
息)不足支付依第十五條應付之一個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者,本公司仍按第十
五條約定依日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止
保單帳戶價值因前項約定而為零者,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本契約自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基本保費時,本契約自寬限
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如於本契約停止效力前繳交不定期增額保費,該繳交之不定期增額保費將先抵
作一期基本保費,以使本契約不發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停止效力。若繳交之不定期增
額保費不足抵繳一期基本保費時,將退還予要保人,本契約仍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停
止效力。
第 七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
費用(如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抵扣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
抵扣之利息部分應一併清償)並另外繳交申請復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本公司將依第十四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
重新計算。
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復效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
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本契約於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清償寬
限期間欠繳之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如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
不足抵扣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抵扣之利息部分應一併清償),並另外繳交申請復
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本公司將依第十四
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
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月未經過期間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
障費用,以後仍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 八 條 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限制
本契約每年基本保費之繳交金額,不得高於依基本保費費率(詳本契約附表四)及基
本保險金額計得之數額,且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最低數額。
本契約每次增額保費之繳交金額,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不定期增額保費:最低不得低於新台幣三千元。
二、定期增額保費:最低不得低於新台幣五百元。
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變
更不溯及既往。
本契約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欲繳交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
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基本
保費或增額保費。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為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介於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
一十五。
三、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已達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四項所稱「死亡給付」,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加計保單帳戶價值及當次欲繳交之基本
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倘訂立本契約時,以未
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則第四項所稱「死
亡給付」,係指基本保險金額。
第四項及第六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判斷時點,係依下列約定日期之最新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及匯率為準。
一、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發送繳費通知單前一日。
二、不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接到要保人申請繳交不定期增額保費之日。
要保人欲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若未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者,要保人得
與本公司約定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且於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
下,始得繼續繳交該次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倘要保人或本公司不同意前項所述增加基本保險金額者,則要保人於不符合第四項及
第五項之情事消滅後,始得繼續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第 九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
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
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返還解除通知發出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
價值予要保人。但受益人申請身故、喪葬費用或殘廢保險金者,返還本公司收到依本
契約關於該項申領所需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 十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之日後第一個
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
分計算。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為契約終止日,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
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得隨時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壹萬元,且
贖回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亦不
得低於本公司要求之最低金額,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變更投資標的贖回
相關規定,變更每次贖回之金額下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之日後
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
一分計算。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
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同時終止。本契約之終
止不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或繳交增額保費時應決定其欲投資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但所決定
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第二項餘額之百分之十,且本公司有權以至少三
十日前之書面通知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
低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於實際收受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之日後,應先將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
費用後之餘額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再依下列方式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一、第一期基本保費及同時繳交之增額保費:依「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交易日
當日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二、第二期以後之基本保費及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後繳交之定期增額保費:以本
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按要保人決
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三、非與第一期基本保費同時繳交之不定期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
交易日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但前述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日倘先於「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時,則以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定之。
四、復效時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同意復效且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個
交易日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第二項所稱「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第二項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之價格以該項各款交易日當日各投資標的淨值定之。
第十五條 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依前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後,先扣除相當於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應付之當月保單
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再按月扣除依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
資標的淨值計算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以支付附表一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之各投資標
的之投資標的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
相當之單位數;若投資標的價值不足以扣除時,則自「美元貨幣帳戶價值」扣除相當
之金額。
雖要保人悉依本契約第六條約定按期繳納第二期以後之基本保費,但如本契約之保單
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仍不足以支付每月應付
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之第一保單年度內且要保人未曾依第十一條辦理部份贖回者,
本契約不予停止效力,欠繳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將自要保人繳交之續期基
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中扣除。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本公司仍按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依日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
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止。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時,本公司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不定期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停止效力。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未扣除,本公司得先
扣除上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六條 投資組合之變更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更自下一期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
起,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所投資之投資標的投資組合。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
之投資比例分別不得少於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之可投資金額之百分之十,且本公
司有權以至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
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前項所稱「可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
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用於購買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轉換投資之投資標的或比例。但每次轉出
之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要求之最低金額且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
轉換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十,另本公司有權以至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降低上述
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
數額,再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
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增設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增設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關投
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本契約同時終止。此外,如有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
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前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
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基本保險金額部分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 ,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為本契約約定之基本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
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一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之上限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
七月十一日 (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
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
算。
第二十二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給付方式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按下列約定辦理,本契
約並即行終止:
一、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予受益人,並按日數比例退還被保險人身故後已扣除之未
到期保障費用予要保人。前開保險金額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應按比例無息退還要保人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並溯自本
契約生效日起,按超過部分之比例減少其基本保險金額。
二、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返還要保人自本公司收齊受益人依本契約關於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相關約定提出申請文件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金額。
如有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優先自前項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
除,若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扣除時,將再自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扣除之。
第二十三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重複投保時之處理
第二十一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合計超過第二十一條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
有效時,本公司按滿期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前項所稱滿期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滿期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
帳戶價值。如有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之
約定予以扣除。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同時終止。
此外,如有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之約
定予以扣除。
前項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之日
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三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無其他受益人者,其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不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
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應得之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依本契約關於申領身故、喪葬費用或殘廢保
險金所需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七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一)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總保費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組
合中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買回價格)或
拒絕買回之情事,本公司先行給付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
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數額,於本
公司收到該買回價金後給付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第二十八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二)
因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
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收到通知十日內以書面回
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
數之事由仍未解除者,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數額全數存入「美
元貨幣帳戶」。
本公司購買或賣出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
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單位。
第二十九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三)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期滿而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未續行發行,或因故解散、清算或
提前終止時,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開情事後,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並應以書面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
變更投資組合。
因第一項、第二項之原因變更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收到本公司書面通知十日內以
書面回覆本公司。若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
一、若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期滿、解散、清算、提前終止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
數額十日前均未書面回覆,則本公司將該取得分配之數額全數存入「美元貨幣帳
戶」。若保戶有已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之金額,但於購買投資標的前發生本
款前述情形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當時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全數存入「美
元貨幣帳戶」。
二、若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期滿、解散、清算、提前終止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
數額十日前書面回覆本公司變更投資組合,則本公司將取得分配之數額按要保人
之通知變更投資組合。
第三十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其不論於本契
約有效期間內或於本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或為各項給付時,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直接承擔損益,並悉由投
資標的發行公司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負保證及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益人必須承擔
投資之包括法律、匯率、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及投資標的保證
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三十一條 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
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時,
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抵扣之。
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抵扣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未於書面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抵扣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
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
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二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
保人已繳總保費(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如有部分
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應予扣除。但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
無息退還要保人已扣除之基本保費費用、增額保費費用、保障費用、保單行政費
用再加上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用。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費用與
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
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其利息按
本公司退還當時之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
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五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三十六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三款、第八款、第二十四款、第
二十六款及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
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及附件一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
費用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一、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如下:
依基本保費之繳交次數及繳費方式,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之基本
保費費用:
繳法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收取比例
第一次 第一至二次 第一至四次
第一至十二
不超過基本保費
之百分之六十
第二次 第三至四次 第五至八次
第十三至廿
四次
不超過基本保費
之百分之五十
第三至四次 第五至八次
第九至十六
第廿五至四
十八次
不超過基本保費
之百分之十五
第五次 第九至十次 第十七至廿次
第四十九至六
十次
不超過基本保費
之百分之十
第六次以後 第十一次以後 第廿一次以後
第六十一次以
0%
基本保費費用
前項所稱『基本保費之繳交次數』,係以繳足一期基本保費為一次,如欠繳
基本保費,要保人所繳交之不定期增額保費如足以抵付一期基本保費,將優
先抵作基本保費,抵足一期始視為一次。如本契約停效,於復效後繳交之基
本保費,其次數接續停效前繳交之次數計算之。
增額保費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不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
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
保單行政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相當於每月新台幣一○
○元之投資標的單位或美元貨幣帳戶金額以作為保單行政費用。本公司得調
整保單行政費用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
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每月最多以新台幣二○
○元為限。
保障費用
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年齡、體況釐定之保險費率乘以基本保險金額而
計得之數額。各年齡、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詳如附表二。自本契約生效日
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或
美元貨幣帳戶金額。
貨幣帳戶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不高於該貨幣帳戶價值之0.5%(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
取)如貨幣帳戶之實際投資利得高於「宣告利率」與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
費用的總和,其額外盈餘部分全數計入該貨幣帳戶之報酬。
註:前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契約推出時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之月
份之期間。
二、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收取之費用如下:
投資標的費用
每年不大於2%,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
用,不另行收取。惟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就費用收取金額保有變更之權利,
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
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當時通知者為準,請詳閱銷售當
時之保險商品說明書及其後本公司之公告或通知。
三、要保人於申請終止契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時,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二: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31 1.0890 0.4785
2 0.5640 0.4680 32 1.1475 0.5160
3 0.4380 0.3300 33 1.2225 0.5573
4 0.3540 0.2460 34 1.3125 0.6015
5 0.2940 0.2100 35 1.4145 0.6488
6 0.2640 0.1860 36 1.5278 0.6983
7 0.2460 0.1680 37 1.6508 0.7508
8 0.2400 0.1560 38 1.7805 0.8055
9 0.2340 0.1440 39 1.9200 0.8648
10 0.2220 0.1440 40 2.0708 0.9300
11 0.2160 0.1440 41 2.2350 1.0020
12 0.2280 0.1620 42 2.4150 1.0838
13 0.2820 0.1860 43 2.6130 1.1753
14 0.3960 0.2220 44 2.8283 1.2803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備註 :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
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61 11.6160 6.0758 86 107.5313 71.9438
62 12.7065 6.7245 87 117.1410 79.3373
63 13.8960 7.4115 88 127.5248 87.4403
64 15.1958 8.1503 89 138.7275 96.3143
65 16.6178 8.9565 90 150.7913 106.0208
66 18.1748 9.8475 91 163.7610 116.6228
67 19.8788 10.8398 92 177.6803 128.1818
68 21.7440 11.9505 93 192.5873 140.7608
69 23.7863 13.1910 94 208.5023 154.4138
70 26.0235 14.5733 95 225.4418 169.1970
71 28.4723 16.1085 96 243.4193 185.1653
72 31.1513 17.8088 97 262.4520 202.3725
73 34.0770 19.6860 98 282.5378 220.8600
74 37.2758 21.7620 99 303.6113 240.6068
75 40.7723 24.0593 100 325.5893 261.5783
76 44.5928 26.5995 101 348.3900 283.7393
77 48.7620 29.4060 102 371.9310 307.0545
78 53.3078 32.5028 103 396.1313 331.4903
79 58.2645 35.9220 104 420.9188 357.0225
80 63.6668 39.6990 105 446.2253 383.6258
81
69.5505 43.8668 106 471.9803 411.2783
82 75.9510 48.4605 107 498.1140 439.9553
83 82.9065 53.5170 108 523.5585 468.4185
84 90.4583 59.0835 109 548.5380 496.9410
85 98.6520 65.2095 110 833.3333 833.3333
備註 :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
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附表三(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四:
基本保費費率表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之年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投保
年齡
基本保費
費 率
基本保費
費 率
投保
年齡
基本保費
費 率
基本保費
費 率
0 204 176
1 202 176
31 356 310
2 206 178
32 362 317
3 210 181
33 369 324
4 214 185
34 377 329
5 218 189
35 385 336
6 222 192
36 392 342
7 226 196
37 400 349
8 230 200
38 409 357
9 236 204
39 417 364
10 240 208
40 425 372
11 245 212
41 434 378
12 250 216
42 444 386
13 254 220
43 453 394
14 260 225
44 462 402
15 265 229
45 473 410
16 270 233
46 482 420
17 274 237
47 494 429
18 280 242
48 505 438
19 285 246
49 517 448
20
290 252
50 529 457
21 296 256
51 542 468
22 301 261
52 556 477
23 306 266
53 569 489
24 312 272
54 584 500
25 317 277
55 600 512
26 324 282
56 617 525
27 329 288
57 634 538
28 336 293
58 653 552
29 342 298
59 673 566
30 349 305
60 694 582
(下頁接續)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之年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投保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 投保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61 718 598 71 1072 846
62 742 617 72 1125 884
63 769 634 73 1182 925
64 797 654 74 1245 969
65 828 676 75 1313 1018
66 861 700
67 897 724
68 934 752
69 977 780
70 1022 812
備註 : 本表為年繳基本保費費率上限。半年繳、季繳、月繳之基本保費費率
上限依下述繳別係數乘以年繳費率計算半年繳二分之一季繳:
四分之一;月繳:十二分之一。
附件一:
投資標的說明
投資標的一-巴克萊永保 80 結構型債券
本投資標的為一結構型債券,非為百分之百保本設計,其投資標的淨值將依投資標的相關市場
變動而變動,可能會低於原始之投資本金。本投資標的為動態資產配置結構型債券,以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為基礎並加強鎖利機制後所衍生出的 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操作模式,將要保人的資產投資在風險資產(Active Asset)及
非風險資產(Cash Asset),適時調整資產比重,於各時點兼顧獲利及停損操作。另外本投資
標的有所謂最低保證淨值,係指不論風險資產當時之市場價值如何,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就投資
標的所保證之最低淨值。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¾ 英商巴克萊銀行(Barclays Bank PLC
投資標的保證公司
¾ 英商巴克萊銀行(Barclays Bank PLC
投資標的貨幣
¾ 美元
投資標的之評價日】
¾ 「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投資標的之交易日
¾ 「交易日」,係指每週第一個以下三者兼具之日:(1)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中華民國境
內銀行之營業日(3)為本公司營業日若該週無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該週無交易日。
投資標的操作模式
投資標的淨資產為風險資產Active Asset)及非風險資產Cash Asset)之加總,以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為基礎,並採用滿足大多數保戶對持續鎖利需
求之 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操作模式運用合宜之動態調整資產配置
達到設定之投資目標,俾能兼顧獲利及停損。其中風險資產為基金之組合,以獲取較高投
資報酬為目的;而非風險資產為低風險、高流動性之資產,主要以持續鎖利為目的。在風
險資產價值嚴重下跌時,依 TIPP 操作模式,有可能將全部資產轉置於非風險資產。
所謂 CPPI 之操作模式係指:當風險資產價格下跌時,即調高非風險資產的配置比重;當
風險資產價格上漲時,則調高風險資產的配置比重,以此動態調整風險資產及非風險資產
投資比例之機制即稱為 CPPI 之操作模式此外結合了更能精確提供持續鎖利機制的 TIPP
操作模式,以提供保戶最適的投資標的選擇。
投資標的淨值計算公式
投資標的淨值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出評價日之該投資標的淨資產總價值除以已發
行在外之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值,且不低於最低保證淨值。
前述淨資產總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
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
值時已先扣除之管理費用或其他必要費用。
[範例一]
最低保證淨值
t
=Max80%×投資標的淨值
t
最低保證淨值
t-1
,其 t 為評價日 t0
假設起始淨值為 1.0000則起始之最低保證淨值為 0.8000最低保證淨值之計算舉例說明如
下:
t個評價日
0 1 2 3 4 5
投資標的淨值
t
1.0000 1.0500 1.2000 1.1500 1.1000 0.9600
80%×投資標的淨值
t
(B)
0.8000 0.8400 0.9600 0.9200 0.8800 0.7680
最低保證淨值
t-1
(C)
0 0.8000 0.8400 0.9600 0.9600 0.9600
最低保證淨值
t
=MaxBC
0.8000 0.8400 0.9600 0.9600 0.9600 0.9600
[範例二]
購買時之投資標的淨值為 1.3000 且前一評價日之最低保證淨值為 1.1000 其最低保證淨
值之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t個評價日
S S+1 S+2 S+3 S+4 S+5
投資標的淨值
t
1.3000 1.4000 1.3300 1.3600 1.4200 1.3900
80%×投資標的淨值
t
(B)
1.0400 1.1200 1.0640 1.0880 1.1360 1.1120
最低保證淨值
t-1
(C)
1.1000 1.1000 1.1200 1.1200 1.1200 1.1360
最低保證淨值
t
=MaxBC
1.1000 1.1200 1.1200 1.1200 1.1360 1.1360
* 本投資標的為一結構型債券,非為百分之百保本設計,其投資標的淨值將依投資標的相
關市場變動而變動,可能會低於原始之投資本金。所稱之最低保證淨值係指不論風險資
產當時之市場價值如何,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就投資標的所保證之最低淨值。
投資標的無年期限制(第一次發行 30 年期,第一次發行之最後觀察日為 2036 6 25
日,續行發行之年期及最後觀察日依實際狀況而定)。
投資標的淨值與最低保證淨值隨投資標的之不同及市場狀況變化而異,以投資標的發行公
司公告之數值為準。
保戶可透過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查詢相關資訊。
風險資產
風險資產為以下之基金組合: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起始投資比例
安本環球-亞太股票基金 美元
25%
天達環球能源基金 C 美元
25%
天達環球策略股票基金 C 美元
25%
先機美國各型企業價值基金 A
25%
註:投資標的發行時係依上述起始投資比例進行配置,日後風險資產投資於各基金的比例將依該基
金當時佔風險資產的比例做為投資基準。此外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每季檢視風險資產中每檔基
金的投資比例,若任一檔基金超過其起始投資比例上下 5%,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調整各連
結基金的比例至原起始投資比例。
註:
1. 替換基金組合連結基金的事件
要保人必須了解在發生下列情事時,原先所連結之基金將會有所更改:
(1)該連結之基金或其基金管理公司有被申請停止運作、被主管機關接管或解散或清算之
情事;
(2)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認定該基金之主要投資目標、風險性質或投資方針有
重大變化之情事;
(3)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基金管理公司就該基金有非因技術或作業之原
因,連續五個營業日無法提供該基金淨值之情事;
(4)該基金或其基金經理人或基金管理公司因有不正當行為或違法行為或其他類似原因之
嫌而被所屬監理機構或司法機構調查;
(5)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無法每日申購或贖回任何基金單位;
(6)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認定某一重大事件之發生,將對該基金淨值產生重大
不利之影響者;
(7)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 (或其關係企業或代理人) 以基金單位持有人身分,
持有該基金單位超過流通在外單位百分之十以上;
(8)該基金總資產淨值低於五千萬美元(或等值之其他貨幣)
當上述之替換事件發生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選擇國際知名及信評相類
似之基金,以替換調整所受影響之原先基金,期能以最不影響整體性為原則。
2. 替換後投資標的淨值之計算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贖回構成替換事件之基金的全部單位,配置於非風險
性資產直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篩選出流動性、投資目標和風險特性相似之
替換基金為止。替換事件將不影響淨值的計算及本結構型債券之最低保證淨值。
3. 當發生替換事件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會及時通知本公司以轉知要保人
4. 當發生上述事件導致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必須替換連結之基金時,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會以維持要保人權益為前提。
投資標的價值計算說明
投資標的價值將因投資標的之投資績效變化而產生變動,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於每一評價
日公告其投資標的淨值,保戶可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上投資標的淨值即是該投資標的
價值。
投資標的二-巴克萊永保 80 結構型債券(二)「全球精選」
本投資標的為一結構型債券,非為百分之百保本設計,其投資標的淨值將依投資標的相關市場
變動而變動,可能會低於原始之投資本金。本投資標的為動態資產配置結構型債券,以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為基礎並加強鎖利機制後所衍生出的 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操作模式,將要保人的資產投資在風險資產(Active Asset)及
非風險資產(Cash Asset),適時調整資產比重,於各時點兼顧獲利及停損操作。另外本投資
標的有所謂最低保證淨值,係指不論風險資產當時之市場價值如何,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就投資
標的所保證之最低淨值。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¾ 英商巴克萊銀行(Barclays Bank PLC
【投資標的保證公司】
¾ 英商巴克萊銀行(Barclays Bank PLC
【投資標的貨幣】
¾ 美元
【投資標的之評價日】
¾ 「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投資標的之交易日】
¾ 「交易日」,係指每週第一個以下三者兼具之日:(1)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中華民國境
內銀行之營業日(3)為本公司營業日若該週無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該週無交易日。
【投資標的操作模式】
投資標的淨資產為風險資產(Active Asset)及非風險資產(Cash Asset)之加總,以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為基礎,並採用滿足大多數保戶對持續鎖利需
求之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操作模式,運用合宜之動態調整資產配置
達到設定之投資目標,俾能兼顧獲利及停損。其中風險資產為基金之組合,以獲取較高投
資報酬為目的;而非風險資產為低風險、高流動性之資產,主要以持續鎖利為目的。在風
險資產價值嚴重下跌時,依TIPP操作模式,有可能將全部資產轉置於非風險資產。
所謂CPPI之操作模式係指:當風險資產價格下跌時,即調高非風險資產的配置比重當風
險資產價格上漲時,則調高風險資產的配置比重,以此動態調整風險資產及非風險資產投
資比例之機制即稱為CPPI之操作模式此外結合了更能精確提供持續鎖利機制的TIPP操作
模式,以提供保戶最適的投資標的選擇。
【投資標的淨值計算公式】
投資標的淨值: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出評價日之該投資標的淨資產總價值,除以已
發行在外之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值,且不低於最低保證淨值。
前述淨資產總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
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管理費用或其他必要費用。
[範例一]
最低保證淨值
t
=Max80%×投資標的淨值
t
最低保證淨值
t-1
},t為評價日t0
假設起始淨值為1.0000,則起始之最低保證淨值為0.8000。最低保證淨值之計算舉例說明
如下:
t個評價日
0 1 2 3 4 5
投資標的淨值
t
1.0000 1.0500 1.2000 1.1500 1.1000 0.9600
80%×投資標的淨值
t
(B)
0.8000 0.8400 0.9600 0.9200 0.8800 0.7680
最低保證淨值
t-1
(C)
0 0.8000 0.8400 0.9600 0.9600 0.9600
最低保證淨值
t
=MaxBC
0.8000 0.8400 0.9600 0.9600 0.9600 0.9600
[範例二]
購買時之投資標的淨值為1.3000且前一評價日之最低保證淨值為1.1000其最低保證淨
值之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t個評價日
S S+1 S+2 S+3 S+4 S+5
投資標的淨值
t
1.3000 1.4000 1.3300 1.3600 1.4200 1.3900
80%×投資標的淨值
t
(B)
1.0400 1.1200 1.0640 1.0880 1.1360 1.1120
最低保證淨值
t-1
(C)
1.1000 1.1000 1.1200 1.1200 1.1200 1.1360
最低保證淨值
t
=MaxBC
1.1000 1.1200 1.1200 1.1200 1.1360 1.1360
* 本投資標的為一結構型債券非為百分之百保本設計其投資標的淨值將依投資標的相
關市場變動而變動可能會低於原始之投資本金所稱之最低保證淨值係指不論風險資
產當時之市場價值如何,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就投資標的所保證之最低淨值。
投資標的無年期限制(第一次發行30年期,第一次發行之最後觀察日為2037101日,
續行發行之年期及最後觀察日依實際狀況而定)。
投資標的淨值與最低保證淨值隨投資標的之不同及市場狀況變化而異,以投資標的發行
公司公告之數值為準。
保戶可透過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查詢相關資訊。
【風險資產】
風險資產為以下之基金組合: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起始投資比例
貝萊德新能源基金 A2 美元
10%
貝萊德新興市場基金 A2
10%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全球基金 美元
25%
聯博-全球複合型股票基金 A 美元
25%
紐約銀行邁倫全球債券基金 美元
30%
註:投資標的發行時係依上述起始投資比例進行配置,日後風險資產投資於各基金的比例將依該基
金當時佔風險資產的比例做為投資基準。此外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每季檢視風險資產中每檔基
金的投資比例若任一檔基金超過其起始投資比例上下 5%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調整各連結
基金的比例至原起始投資比例。
註:
1. 替換基金組合連結基金的事件
要保人必須了解在發生下列情事時,原先所連結之基金將會有所更改:
(1)該連結之基金或其基金管理公司有被申請停止運作、被主管機關接管或解散或清算之
情事;
(2)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認定該基金之主要投資目標、風險性質或投資方針有
重大變化之情事;
(3)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基金管理公司就該基金有非因技術或作業之原
因,連續五個營業日無法提供該基金淨值之情事;
(4)該基金或其基金經理人或基金管理公司因有不正當行為或違法行為或其他類似原因之
嫌而被所屬監理機構或司法機構調查;
(5)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無法每日申購或贖回任何基金單位;
(6)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認定某一重大事件之發生,將對該基金淨值產生重大
不利之影響者;
(7)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 (或其關係企業或代理人) 以基金單位持有人身分,
持有該基金單位超過流通在外單位百分之十以上;
(8)該基金總資產淨值低於五千萬美元(或等值之其他貨幣)
(9)該基金經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撤銷其核准或其申報生效。
當上述之替換事件發生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選擇國際知名及信評相類
似之基金,以替換調整所受影響之原先基金,期能以最不影響整體性為原則。
2. 替換後投資標的淨值之計算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贖回構成替換事件之基金的全部單位,配置於非風險
性資產直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篩選出流動性、投資目標和風險特性相似之
替換基金為止。替換事件將不影響淨值的計算及本結構型債券之最低保證淨值。
3. 當發生替換事件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會及時通知本公司以轉知要保人
4. 當發生上述事件導致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必須替換連結之基金時,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會以維持要保人權益為前提。
【投資標的價值計算說明】
投資標的價值將因投資標的之投資績效變化而產生變動,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於每一評價
日公告其投資標的淨值,保戶可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上投資標的淨值即是該投資標的
價值。
投資標的三-巴克萊永保 80 結構型債券(三)「債券精選」
本投資標的為一結構型債券,非為百分之百保本設計,其投資標的淨值將依投資標的相關市場
變動而變動,可能會低於原始之投資本金。本投資標的為動態資產配置結構型債券,以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為基礎並加強鎖利機制後所衍生出的 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操作模式,將要保人的資產投資在風險資產(Active Asset)及
非風險資產(Cash Asset),適時調整資產比重,於各時點兼顧獲利及停損操作。另外本投資
標的有所謂最低保證淨值,係指不論風險資產當時之市場價值如何,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就投資
標的所保證之最低淨值。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¾ 英商巴克萊銀行(Barclays Bank PLC
【投資標的保證公司】
¾ 英商巴克萊銀行(Barclays Bank PLC
【投資標的貨幣】
¾ 美元
【投資標的之評價日】
¾ 「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投資標的之交易日】
¾ 「交易日」,係指每週第一個以下三者兼具之日:(1)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中華民國境
內銀行之營業日(3)為本公司營業日若該週無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該週無交易日。
【投資標的操作模式】
投資標的淨資產為風險資產(Active Asset)及非風險資產(Cash Asset)之加總,以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為基礎,並採用滿足大多數保戶對持續鎖利需
求之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操作模式,運用合宜之動態調整資產配置
達到設定之投資目標,俾能兼顧獲利及停損。其中風險資產為基金之組合,以獲取較高投
資報酬為目的;而非風險資產為低風險、高流動性之資產,主要以持續鎖利為目的。在風
險資產價值嚴重下跌時,依TIPP操作模式,有可能將全部資產轉置於非風險資產。
所謂CPPI之操作模式係指:當風險資產價格下跌時,即調高非風險資產的配置比重當風
險資產價格上漲時,則調高風險資產的配置比重,以此動態調整風險資產及非風險資產投
資比例之機制即稱為CPPI之操作模式此外結合了更能精確提供持續鎖利機制的TIPP操作
模式,以提供保戶最適的投資標的選擇。
【投資標的淨值計算公式】
投資標的淨值: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出評價日之該投資標的淨資產總價值,除以已
發行在外之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值,且不低於最低保證淨值。
前述淨資產總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
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管理費用或其他必要費用。
[範例一]
最低保證淨值
t
=Max80%×投資標的淨值
t
最低保證淨值
t-1
},t為評價日t0
假設起始淨值為1.0000,則起始之最低保證淨值為0.8000。最低保證淨值之計算舉例說明
如下:
t個評價日
0 1 2 3 4 5
投資標的淨值
t
1.0000 1.0500 1.2000 1.1500 1.1000 0.9600
80%×投資標的淨值
t
(B)
0.8000 0.8400 0.9600 0.9200 0.8800 0.7680
最低保證淨值
t-1
(C)
0 0.8000 0.8400 0.9600 0.9600 0.9600
最低保證淨值
t
=MaxBC
0.8000 0.8400 0.9600 0.9600 0.9600 0.9600
[範例二]
購買時之投資標的淨值為1.3000且前一評價日之最低保證淨值為1.1000時,其最低保證淨
值之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t個評價日
S S+1 S+2 S+3 S+4 S+5
投資標的淨值
t
1.3000 1.4000 1.3300 1.3600 1.4200 1.3900
80%×投資標的淨值
t
(B)
1.0400 1.1200 1.0640 1.0880 1.1360 1.1120
最低保證淨值
t-1
(C)
1.1000 1.1000 1.1200 1.1200 1.1200 1.1360
最低保證淨值
t
=MaxBC
1.1000 1.1200 1.1200 1.1200 1.1360 1.1360
* 本投資標的為一結構型債券,非為百分之百保本設計,其投資標的淨值將依投資標的
相關市場變動而變動,可能會低於原始之投資本金。所稱之最低保證淨值係指不論風
險資產當時之市場價值如何,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就投資標的所保證之最低淨值。
投資標的無年期限制(第一次發行30年期第一次發行之最後觀察日為2038126日,
續行發行之年期及最後觀察日依實際狀況而定)。
投資標的淨值與最低保證淨值隨投資標的之不同及市場狀況變化而異以投資標的發行
公司公告之數值為準。
保戶可透過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查詢相關資訊。
【風險資產】
風險資產為以下之基金組合:
基金名稱 計價幣別 起始投資比例
安本環球-世界股票基金 美元
15%
紐約銀行邁倫全球債券基金 美元
30%
貝萊德歐洲債券基金 A2 美元
15%
百利達美元債券基金 C 美元
25%
MFS 全盛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A1 美元
15%
註:投資標的發行時係依上述起始投資比例進行配置,日後風險資產投資於各基金的比例將依該基
金當時佔風險資產的比例做為投資基準。此外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每季檢視風險資產中每檔基
金的投資比例,若任一檔基金超過其起始投資比例上下5%,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調整各連結
基金的比例至原起始投資比例。
註:
1. 替換基金組合連結基金的事件
要保人必須了解在發生下列情事時,原先所連結之基金將會有所更改:
(1)該連結之基金或其基金管理公司有被申請停止運作、被主管機關接管或解散或清算之
情事;
(2)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認定該基金之主要投資目標、風險性質或投資方針有
重大變化之情事;
(3)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基金管理公司就該基金有非因技術或作業之原
因,連續五個營業日無法提供該基金淨值之情事;
(4)該基金或其基金經理人或基金管理公司因有不正當行為或違法行為或其他類似原因之
嫌而被所屬監理機構或司法機構調查;
(5)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無法每日申購或贖回任何基金單位;
(6)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認定某一重大事件之發生,將對該基金淨值產生重大
不利之影響者;
(7)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 (或其關係企業或代理人) 以基金單位持有人身分,
持有該基金單位超過流通在外單位百分之十以上;
(8)該基金總資產淨值低於五千萬美元(或等值之其他貨幣)
(9)該基金經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撤銷其核准或其申報生效;
(10)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因避險干擾或避險成本增加致無法依原連結之基金
進行避險者。
當上述之替換事件發生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選擇國際知名及信評相類
似之基金,以替換調整所受影響之原先基金,期能以最不影響整體性為原則。
2. 替換後投資標的淨值之計算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贖回構成替換事件之基金的全部單位,配置於非風險
性資產直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篩選出流動性、投資目標和風險特性相似之
替換基金為止。替換事件將不影響淨值的計算及本結構型債券之最低保證淨值。
3. 當發生替換事件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會及時通知本公司以轉知要保人
4. 當發生上述事件導致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必須替換連結之基金時,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會以維持要保人權益為前提。
【投資標的價值計算說明】
投資標的價值將因投資標的之投資績效變化而產生變動,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於每一評價
日公告其投資標的淨值,保戶可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上投資標的淨值即是該投資標的
價值。
附件二:
新台幣貨幣帳戶及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一、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於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二項約定於購買投資標的前、或依本契約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約定將分配數額存入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
利率方式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二、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
期間為一個月,且宣告利率不得為負。
宣告利率將參照指定銀行之活期存款利率,及該貨幣帳戶實際收益宣告。
三、投資工具及標的
「新台幣貨幣帳戶」之投資工具及標的包含
¾ 短天期貨幣市場投資工具(如銀行存款)
¾ 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之投資標的
「美元貨幣帳戶」之投資工具及標的包含
¾ 短天期貨幣市場投資工具(如銀行存款)
¾ 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之投資標的
四、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不高於該貨幣帳戶價值之 0.5%(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如貨幣帳戶之實際投資利得高於「宣告利率」與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的總和
額外盈餘部分全數計入該貨幣帳戶之報酬。
五、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豐沛一生變額壽險
一、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如下:
依基本保費之繳交次數及繳費方式,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之基本保費費用:
繳法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收取比例
第一次 第一至二次 第一至四次
不超過基本保費
百分之六十
第二次 第三至四次 第五至八次 廿
不超過基本保費
百分之五十
第三至四次 第五至八次 第九至十六次 第廿五至四十八次
不超過基本保費
之百十五
第五次 第九至十次 第十七至廿次 第四十九至六十次
不超過基本保費
之百分之十
第六次以後 第十一次以後 第廿一次以後 第六十一次以後
0%
基本保費費用
前項所稱『基本保費之繳交次數,係以繳足一期基本保費為一次,如欠繳基本保費,要保
人所繳交之不定期增額保費如足以抵付一期基本保費將優先抵作基本保費抵足一期始視
為一次。如本契約停效,於復效後繳交之基本保費,其次數接續停效前繳交之次數計算之。
增額保費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不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
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
保單行政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相當於每月新台幣一○○元之投資標的
單位或美元貨幣帳戶金額以作為保單行政費用本公司得調整保單行政費用並於三十天前通
知要保人,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
度,且每月最多以新台幣二○○元為限。
保障費用
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年齡、體況釐定之保險費率乘以基本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各
年齡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詳如附。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
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或美元貨幣帳戶金額。
貨幣帳戶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不高於該貨幣帳戶價值之 0.5%(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如貨幣帳
戶之實際投資利得高於「宣告利率」與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的總和,其額外盈餘部分
全數計入該貨幣帳戶之報酬。
註:前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契約推出時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之月份之期間。
二、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收取之費用如下:
投資標的費用
每年不大於 2%,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不另
行收取惟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就費用收取金額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
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當時通知者為準請詳閱銷售當時之保險商品說明書及其後本公司之公告或
通知。
三、要保人於申請終止契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時,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31 1.0890 0.4785
2 0.5640 0.4680 32 1.1475 0.5160
3 0.4380 0.3300 33 1.2225 0.5573
4 0.3540 0.2460 34 1.3125 0.6015
5 0.2940 0.2100 35 1.4145 0.6488
6 0.2640 0.1860 36 1.5278 0.6983
7 0.2460 0.1680 37 1.6508 0.7508
8 0.2400 0.1560 38 1.7805 0.8055
9 0.2340 0.1440 39 1.9200 0.8648
10 0.2220 0.1440 40 2.0708 0.9300
11 0.2160 0.1440 41 2.2350 1.0020
12 0.2280 0.1620 42 2.4150 1.0838
13 0.2820 0.1860 43 2.6130 1.1753
14 0.3960 0.2220 44 2.8283 1.2803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備註 :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
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61 11.6160 6.0758 86 107.5313 71.9438
62 12.7065 6.7245 87 117.1410 79.3373
63 13.8960 7.4115 88 127.5248 87.4403
64 15.1958 8.1503 89 138.7275 96.3143
65 16.6178 8.9565 90 150.7913 106.0208
66 18.1748 9.8475 91 163.7610 116.6228
67 19.8788 10.8398 92 177.6803 128.1818
68 21.7440 11.9505 93 192.5873 140.7608
69 23.7863 13.1910 94 208.5023 154.4138
70 26.0235 14.5733 95 225.4418 169.1970
71 28.4723 16.1085 96 243.4193 185.1653
72 31.1513 17.8088 97 262.4520 202.3725
73 34.0770 19.6860 98 282.5378 220.8600
74 37.2758 21.7620 99 303.6113 240.6068
75 40.7723 24.0593 100 325.5893 261.5783
76 44.5928 26.5995 101 348.3900 283.7393
77 48.7620 29.4060 102 371.9310 307.0545
78 53.3078 32.5028 103 396.1313 331.4903
79 58.2645 35.9220 104 420.9188 357.0225
80 63.6668 39.6990 105 446.2253 383.6258
81 69.5505 43.8668 106 471.9803 411.2783
82 75.9510 48.4605 107 498.1140 439.9553
83 82.9065 53.5170 108 523.5585 468.4185
84 90.4583 59.0835 109 548.5380 496.9410
85 98.6520 65.2095 110 833.3333 833.3333
備註 :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
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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