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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豐沛一生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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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豐沛一生變額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滿期保險、殘廢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
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五 三月十三日
管保二字第 0940212626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五 八月十四日
(95)南壽研字第 139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96)南壽研字第 160 號函備查
第一條 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
有所變,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基本保險額」。
二、「總保險額」,係指基本保險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三、「投資標的」,係指附件一所之投資標的及本公司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
之其他投資標的,而經要保人選定並為本公司同意者。
四、「單位」,係指該投資標的單位。
五、「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投資標的發公司」,係指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發公司。
七、「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係指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保證公司。
八、「指定銀」,係指辦約指定用途信託資投資業務之銀或保管業務
之銀。本所稱指定銀現為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但因故變
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九、「評價日」,係指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
業日。
十、「交日」,係指每週第一個以下三者兼具之日:(1)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
中華民國境內銀之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營業日該週無以上三者兼具之
日,則該週無交日。
十一、「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乘以該日之
投資標的淨值所得之值。
十二、「投資標的淨值」,由投資標的發公司依附件一所訂之方式計算,並於每
一評價日揭之。
十三、「貨幣帳戶」,係指依本約第十四條第二項約定於購買投資標的前、或依
約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約定將分配額存入作為資停泊之
專設帳戶。
十四、「貨幣帳戶價值」,係依下方式計算之價值:
(一)、前一日之「貨幣帳戶價值」。
(二)、加上當日已投入之額。
(三)、扣除當日已減少之額。
(四)、加上當日之收給付。
本款第四目所稱收給付係指按前一日之「貨幣帳戶價值」加上當日已投入
額並扣除當日已減少之額之後,依該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以一
十五天為計算基礎,按日以複算所得之額,用以計入當日該貨幣
帳戶之價值。
十五、「新台幣貨幣帳戶」,係指依本約第十四條第二項約定,於購買投資標的
前作為資停泊之專設帳戶。
、「美元貨幣帳戶」,係指依本約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約定,將
分配額存入作為資停泊之專設帳戶。
十七、「貨幣帳戶貨幣」,係指貨幣帳戶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十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貨幣帳戶之
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告利率不得為負值。
十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價值及貨幣帳戶價值之
總和。
二十、「基本保費」,係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約定,並記載於本約保險單首
頁之每期約定所繳之本約保險費。
「基本保費」變時,則以變後之額為基本保費。
二十一、「增額保費」,係指下列兩者之總和:
(一)「定期增額保費」: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
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非固定額外保費。
(二)「定期增額保費」: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
司同意後,定期繳交之固定額外保費。要保人得隨時申請並經本公司
同意後,變繳交額。
二十二、「總保費」,係指要保人已繳之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總和。
二十三、「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齡、體況釐定之
保險費乘以基本保險額而計得之額。由本公司自本約生效日起,
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或美元
貨幣帳戶額。
二十四、「保單政費用」,係指維持保單運作所收取之費用。本公司自本約生
效日起,得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本約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標
的單位或美元貨幣帳戶額以作為保單政費用。
二十五、「基本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依基本保費之繳交次及繳費方式,自所
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作為基本保費費用,以作為本約運作所產生
之相關費用,如核保、發單、銷售及服務人員成本。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十、「增額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本公司得扣除
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以作為本約運作所產生之相
關費用,如政及服務人員成本。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
並以書面通知。
二十七、「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約生效起每月與本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
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八、「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
二十九、「保險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
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計入。
三十、「投保齡」,係指被保險人投保時之齡,該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三十一、「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約第四條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
後第一個交日。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
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
達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總保費;本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
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貨幣單位、匯計算與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約保險費之收取及退還、支付保險單借款、各項費用及給付、及返還保單帳戶
價值之計算,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貨幣或貨幣帳戶貨幣為美元時,其匯之計算,依下約定之:
一、投資標的之購買或分配額存入「美元貨幣帳戶」:依第十四條第二項各款所
定購買投資標的之各交日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
後段約定存入「美元貨幣帳戶」當日之本約指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美元即
期賣出匯計算。
二、各項給付及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依本公司通知投資標的發公司賣出該投資
標的後、再經投資標的發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該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之本
約指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美元即期買入匯計算。「美元貨幣帳戶價值」之
返還,依返還當日之本約指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美元即期買入匯計算。
三、每月保單政費用與保障費用之扣除: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扣除當日之本
約指定銀上午十一時牌告美元即期買入匯計算。
約有效期間,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與通知分別以該貨幣帳戶貨幣及該投資標的
貨幣為貨幣單位。
本公司應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每三個月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通知要保人本約保
單帳戶價值等定期揭事項。
條 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將開發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到期未交付時,
繳或半繳者,本公司得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月繳或季繳者,無庸通知。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基本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
未能依此項約定受基本保費時,得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
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到期未交付時,本公司仍將依第十五條約定扣除每月保單
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
息)足支付依第十五條應付之一個月保單政費用及保障費用者,本公司仍
按第十五條約定,依日扣除該月之保單政費用及保障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
為止。
保單帳戶價值因前項約定而為者,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本約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基本保費時,本約自
寬限期間終
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要保人如於本約停止效前繳交期增額保費,該繳交之定期增額保費將先
抵作一期基本保費,以使本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停止效繳交之
期增額保費足抵繳一期基本保費時,將退還予要保人,本約仍生本條第四項約
定之停止效
第七條 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繳交申請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
費後,自翌日上午時起恢,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
第 八 條 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額限制
約每基本保費之繳交額,得高於依基本保費費(詳本約附表四)及
基本保險額計得之額,且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最低額。
約每次增額保費之繳交額,依下各款約定辦
一、定期增額保費:最低得低於新台幣三千元。
二、定期增額保費:最低得低於新台幣五百元。
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
更不溯及既往。
第 九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
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
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約訂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應於解除約後三十日內,返還解除通知發出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
戶價值予要保人。但受人申請身故、喪葬費用或殘廢保險者,返還本公司收到
依本約關於該項申所需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十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之日後第一
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
一分計算。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
書面通知之日為約終止日,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到被保險
人書面通知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
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終止本約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得隨時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得少於新台幣壹萬元,
且贖回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
得低於本公司要求之最低額,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發公司之變投資標
的贖回相關規定,變每次贖回之額下限,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
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本公司收齊本條所約定之所有文件之日
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
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
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三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本約同時終止。本
約之終止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或繳交增額保費時應決定其欲投資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但所決
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第二項餘額之百分之十,且本公司有權以至
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低上述最低投資比,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
溯及既往。
本公司於實際收受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之日後,應先將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
費費用後之餘額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再依下方式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一、第一期基本保費及同時繳交之增額保費:依「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交
日當日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
位。
二、第二期以後之基本保費及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後繳交之定期增額保費:以
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按要保
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三、非與第一期基本保費同時繳交之定期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第一
個交日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
單位。但前述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日倘先於「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時,則以「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定之。
四、效時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同意效且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第一
個交日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
單位。
第二項所稱「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第二項購買投資標的單位之價格以該項各款交日當日各投資標的淨值定之。
第十五條 每月保單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依前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後,先扣除相當於自本約生效日起應付之當月保
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再按月扣除依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
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以支付附表一之每月保單政費用及保
障費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政費用及保障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之各投資
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比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
扣除相當之單位投資標的價值足以扣除時,則自「美元貨幣帳戶價值」扣
除相當之額。
雖要保人悉依本約第條約定按期繳納第二期以後之基本保費,但如本約之保
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仍足以支付每月
應付之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時,本公司按下方式辦
一、自本約生效日起之第一保單年度內且要保人未曾依第十一條辦部份贖回
者,本停止效,欠繳之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將自要保人繳交之
續期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中扣除。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本公司仍按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依日扣除該月之
保單政費用及保障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為止。保單帳戶價值為時,本
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定期增額保費,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未交
付者,本約停止效
本公司給付保險如有每月應付之保單政費用保障費用未扣除本公司得先
扣除上述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條 投資組合之變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變自下一期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
起,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所投資之投資標的投資組合。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
的之投資比分別得少於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之可投資額之百分之十,且
本公司有權以至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低上述最低投資比,而本公司前開書面
通知最低投資比溯及既往。
前項所稱「可投資額」,係指要保人所繳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
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用於購買投資標的之額。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轉換投資之投資標的或比。但每次轉
出之得低於本公司要求之最低額且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
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十,另本公司有權以至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
低上述最低投資比,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溯及既往。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
額,再以投資標的發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交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
標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增設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增設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約有關
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額給付「身故保
」,本約同時終止。此外,如有本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
依本約第十五條第四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前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
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喪葬費用保險之給付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之基本保險額部分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 ,均變為喪葬
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之給付,為本約約定之基本保險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
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一條 喪葬費用保險給付之上限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七月十一日 (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
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
計算。
第二十二條 喪葬費用保險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給付方式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按下約定辦,本
約並即終止:
一、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額予受人,並按日退還被保險人身故後已扣除之
未到期保障費用予要保人。前開保險額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者,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應按比無息退還要保人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並
溯自本約生效日起,按超過部分之比減少其基本保險額。
二、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返還要保人自本公司收齊受人依本約關
於身故保險的給付與申相關約定提出申請文件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
價值額。
如有本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優先自前項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
除,保單帳戶價值足以扣除時,將再自喪葬費用保險額扣除之。
第二十三條 喪葬費用保險重複投保時之處
第二十一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
額合計超過第二十一條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
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
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滿期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
仍有效時,本公司按滿期時之總保險額給付滿期保險,本約亦同時終止。
前項所稱滿期時之總保險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滿期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
單帳戶價值。如有本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本
約第十五條第四
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殘廢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額給付「殘廢保險」,約同時終止。
此外,如有本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約第十五條第四項之
約定予以扣除。
前項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齊申請文件之
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三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
」。
人申「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人仍得申請全部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
,無其他受人者,其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人之一者,適用前款但書之規
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
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應得之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依本約關於申身故喪葬費用或殘廢保
所需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七條 特殊情事之處(一)
本公司給付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總保費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
組合中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發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買回價格)
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本公司先給付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
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
額,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後給付之,本公司負擔息。
第二十八條 特殊情事之處(二)
因投資標的發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
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
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收到通知十日內以
書面回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
標的單位之事由仍未解除者,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額全
存入「美元貨幣帳戶」。
本公司購買或賣出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本公司負擔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
滅後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單位。
第二十九條 特殊情事之處(三)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期滿而投資標的發公司未續,或因故解散、清算
或提前終止時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開情事後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並應以書面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
人變投資組合。
因第一項、第二項之原因變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收到本公司書面通知十日內
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
一、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期滿、解散、清算、提前終止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
額十日前均未書面回覆,則本公司將該取得分配之額全存入「美元貨
幣帳戶」。保戶有已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之額,但於購買投資標的前
發生本款前述情形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當時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全
存入「美元貨幣帳戶」。
二、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期滿、解散、清算、提前終止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
額十日前書面回覆本公司變投資組合,則本公司將取得分配之額按要
保人之通知變投資組合。
第三十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發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所發之有價證券,其不論於本
約有效期間內或於本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或為各項給付時,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
人直接承擔損,並
悉由投資標的發公司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負保證及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
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匯、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發公司及投
資標的保證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三十一條 保險單借款
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
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
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抵扣之。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即抵扣並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且本約效終止。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含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或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二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齡為大者,本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
要保人已繳總保費(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如有
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應予扣除。但錯誤原因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已扣除之基本保費費用、增額保費費用、保障費用、保
政費用再加上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日後第一個交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
用。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
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提高基本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用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
費用的比減少基本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其
按本公司退還當時之本保單辦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三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
險公司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
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三十五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
送之。
第三十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三款、第八款、第二十四款、
第二十款及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及附件一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
除之費用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第三十八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
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
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
適用。
附表一:
一、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如下:
依基本保費之繳交次及繳費方式,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之基本
保費費用:
繳法 季繳 月繳 收取比
第一次 第一至二次 第一至四次
第一至十二
超過基本保費
之百分之
第二次 第三至四次 第五至八次
第十三至廿
四次
超過基本保費
之百分之五十
第三至四次 第五至八次
第九至十
第廿五至四
十八次
超過基本保費
之百分之十五
第五次 第九至十次 第十七至廿次
第四十九至
十次
超過基本保費
之百分之十
次以後 第十一次以後 第廿一次以後
十一次以
0%
基本保費費用
前項所稱『基本保費之繳交次』,係以繳足一期基本保費為一次,如欠繳
基本保費,要保人所繳交之增額保費如足以抵付一期基本保費,將優先抵作
基本保費抵足一期始視為一次如本效,於效後繳交之基本保費,
其次接續停效前繳交之次計算之。
增額保費費用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超過增額保費之百分之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
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並以書面通知。
保單政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相當於每月新台幣一○
○元之投資標的單位或美元貨幣帳戶額以作為保單政費用。本公司得調
整保單政費用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調整之幅度不超過政院主計處
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且每月最多以新台幣二○
○元為限。
保障費用
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齡、體況釐定之保險費乘以基本保險額而
計得之額。各齡、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詳如附表二。自本約生效日
起,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或
美元貨幣帳戶額。
貨幣帳戶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不高於該貨幣帳戶價值之0.5%(已反映於宣告利率另外收
取)如貨幣帳戶之實際投資得高於「宣告利率」與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
費用的總和,其額外盈餘部分全計入該貨幣帳戶之報酬。
註:前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約推出時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之
月份之期間。
二、投資標的發公司收取之費用如下:
投資標的費用
年不大於2%,由投資標的發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
用,收取。惟投資標的發公司就費用收取額保有變之權
亦保有得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其實
額及其收取情形以投資標的發公司當時通知者為準,請詳閱銷售當
時之保險商品明書及其後本公司之公告或通知。
三、要保人於申請終止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時,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二: 保障費用費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額(元)
男性 男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31 1.0890 0.4785
2 0.5640 0.4680 32 1.1475 0.5160
3 0.4380 0.3300 33 1.2225 0.5573
4 0.3540 0.2460 34 1.3125 0.6015
5 0.2940 0.2100 35 1.4145 0.6488
6 0.2640 0.1860 36 1.5278 0.6983
7 0.2460 0.1680 37 1.6508 0.7508
8 0.2400 0.1560 38 1.7805 0.8055
9 0.2340 0.1440 39 1.9200 0.8648
10 0.2220 0.1440 40 2.0708 0.9300
11 0.2160 0.1440 41 2.2350 1.0020
12 0.2280 0.1620 42 2.4150 1.0838
13 0.2820 0.1860 43 2.6130 1.1753
14 0.3960 0.2220 44 2.8283 1.2803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備註 : 此保障費用費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
生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額(元)
男性 男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61 11.6160 6.0758 86 107.5313 71.9438
62 12.7065 6.7245 87 117.1410 79.3373
63 13.8960 7.4115 88 127.5248 87.4403
64 15.1958 8.1503 89 138.7275 96.3143
65 16.6178 8.9565 90 150.7913 106.0208
66 18.1748 9.8475 91 163.7610 116.6228
67 19.8788 10.8398 92 177.6803 128.1818
68 21.7440 11.9505 93 192.5873 140.7608
69 23.7863 13.1910 94 208.5023 154.4138
70 26.0235 14.5733 95 225.4418 169.1970
71 28.4723 16.1085 96 243.4193 185.1653
72 31.1513 17.8088 97 262.4520 202.3725
73 34.0770 19.6860 98 282.5378 220.8600
74 37.2758 21.7620 99 303.6113 240.6068
75 40.7723 24.0593 100 325.5893 261.5783
76 44.5928 26.5995 101 348.3900 283.7393
77 48.7620 29.4060 102 371.9310 307.0545
78 53.3078 32.5028 103 396.1313 331.4903
79 58.2645 35.9220 104 420.9188 357.0225
80 63.6668 39.6990 105 446.2253 383.6258
81 69.5505 43.8668 106 471.9803 411.2783
82 75.9510 48.4605 107 498.1140 439.9553
83 82.9065 53.5170 108 523.5585 468.4185
84 90.4583 59.0835 109 548.5380 496.9410
85 98.6520 65.2095 110 833.3333 833.3333
備註 : 此保障費用費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
生命表死亡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附表三(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害,終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四:
基本保費費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額之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男性
投保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
投保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
0 204 176
1 202 176
31 356 310
2 206 178
32 362 317
3 210 181
33 369 324
4 214 185
34 377 329
5 218 189
35 385 336
6 222 192
36 392 342
7 226 196
37 400 349
8 230 200
38 409 357
9 236 204
39 417 364
10 240 208
40 425 372
11 245 212
41 434 378
12 250 216
42 444 386
13 254 220
43 453 394
14 260 225
44 462 402
15 265 229
45 473 410
16 270 233
46 482 420
17 274 237
47 494 429
18 280 242
48 505 438
19 285 246
49 517 448
20 290 252
50 529 457
21 296 256
51 542 468
22 301 261
52 556 477
23 306 266
53 569 489
24 312 272
54 584 500
25 317 277
55 600 512
26 324 282
56 617 525
27 329 288
57 634 538
28 336 293
58 653 552
29 342 298
59 673 566
30 349 305
60 694 582
(下頁接續)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額之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男性
投保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 投保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
61 718 598 71 1072 846
62 742 617 72 1125 884
63 769 634 73 1182 925
64 797 654 74 1245 969
65 828 676 75 1313 1018
66 861 700
67 897 724
68 934 752
69 977 780
70 1022 812
備註 : 本表為繳基本保費費上限。半繳、季繳、月繳之基本保費費
上限依下述繳別係乘以繳費算。半二分之一季繳:
四分之一;月繳:十二分之一。
附件一:
投資標的明-巴克萊 80 保本結構型債券
本投資標的為一結構型債券,非為百分之百保本設計,其投資標的淨值將依投資標的相關市
場變動而變動,可能會低於原始之投資本。本投資標的為動態保本結構型債券,以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為基礎,並加強保本鎖機制後所衍生出的
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操作模式將要保人的資產投資在風險資產Active
Asset及非風險資產Cash Asset適時調整資產比重於各時點兼顧獲及停損操作
外本投資標的有所謂最低保證淨值,係指不論風險資產當時之市場價值如何,投資標的發
公司就投資標的所保證之最低淨值。
投資標的發公司
¾ 英商巴克萊銀Barclays Bank PLC
投資標的保證公司
¾ 英商巴克萊銀Barclays Bank PLC
投資標的貨幣
¾ 美元
投資標的之評價日】
¾ 「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投資標的之交
¾ 「交日」,係指每週第一個以下三者兼具之日:(1)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中華民國境
內銀之營業日(3)為本公司營業日該週無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該週無交日。
投資標的操作模式
投資標的淨資產為風險資產Active Asset及非風險資產Cash Asset之加總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為基礎,並採用滿足大多保戶對保本需求
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操作模式,運用合宜之動態調整資產配置達
到設定之投資目標俾能兼顧獲及停損其中風險資產為基之組合以獲取較高投資
報酬為目的;而非風險資產為低風險、高動性之資產,主要以保本為目的。
所謂 CPPI 之操作模式係指:當風險資產價格下跌時,即調高非風險資產的配置比重
風險資產價格上漲時則調高風險資產的配置比重以此動態調整風險資產及非風險資產
投資比之機制即稱為 CPPI 之操作模式此外結合了更確提供隨時保本及持續鎖
機制的 TIPP 操作模式,以提供保戶最適的投資標的選擇。
投資標的淨值計算公式
投資標的淨值:由投資標的發公司計算出評價日之該投資標的淨資產總價值,除以已
在外之單位總計算所得之值,且低於最低保證淨值。
前述淨資產總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
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由投資標的發公司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管費用或其他必要費用。
[範一]
最低保證淨值
t
=Max80%×投資標的淨值
t
最低保證淨值
t-1
}, t為評價日t0
假設起始淨值為 1.0000,則起始之最低保證淨值為 0.8000。最低保證淨值之計算舉例說
明如下:
t個評價日
0 1 2 3 4 5
投資標的淨值
t
1.0000 1.0500 1.2000 1.1500 1.1000 0.9600
80%×投資標的淨值
t
(B)
0.8000 0.8400 0.9600 0.9200 0.8800 0.7680
最低保證淨值
t-1
(C)
0 0.8000 0.8400 0.9600 0.9600 0.9600
最低保證淨值
t
=MaxBC
0.8000 0.8400 0.9600 0.9600 0.9600 0.9600
[範二]
購買時之投資標的淨值為 1.3000 且前一評價日之最低保證淨值為 1.1000 時,其最低保證
淨值之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t個評價日
S S+1 S+2 S+3 S+4 S+5
投資標的淨值
t
1.3000 1.4000 1.3300 1.3600 1.4200 1.3900
80%×投資標的淨值
t
(B)
1.0400 1.1200 1.0640 1.0880 1.1360 1.1120
最低保證淨值
t-1
(C)
1.1000 1.1000 1.1200 1.1200 1.1200 1.1360
最低保證淨值
t
=MaxBC
1.1000 1.1200 1.1200 1.1200 1.1360 1.1360
* 本投資標的為一結構型債券非為百分之百保本設計,其投資標的淨值將依投資標的相
關市場變動而變動可能會低於原始之投資本所稱之最低保證淨值係指不論風險資
產當時之市場價值如何,投資標的發公司就投資標的所保證之最低淨值。
投資標的淨值與最低保證淨值隨投資標的之同及市場況變化而以投資標的發
公司公告之值為準。
保戶可透過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查詢相關資訊。
風險資產
風險資產為以下之基組合:
名稱 計價幣別
安本環球-亞太股票基 美元
天達環球能源基 C 美元
天達環球策股票基 C 美元
先機美國各型企業價值基 A 美元
註:
1. 調整結基的條件
要保人必須解在發生下事件時,原先所結之基將會有所改:
(1)該結之基或其基公司有被申請停止運作被主管機關接管或解散或清算
之情事;
(2)投資標的發公司或其指定機構認定該基之主要投資目標風險性質或投資方針
有重大變化之情事;
(3)該基有非因技術或作業之原因,續五個營業日無法提供該基淨值之情事;
(4)該基或其基人或基公司因有正當為或違法為或其他似原
因之嫌而被所屬監機構或司法機構調查;
(5)投資標的發公司或其指定機構無法每日申購或贖回任何基單位;
(6)投資標的發公司或其指定機構認定某一重大事件之發生將對該基淨值產生重
不利之影響者;
(7)投資標的發公司或其指定機構 (或其關係企業或代人) 以基單位持有人身
分,持有該基單位超過通在外單位百分之十以上;
(8)該基總資產淨值低於美 50,000,000 元(或等值之其他貨幣)。
當上述之調整事件發生時,投資標的發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選擇國際知名及信評相
似之基,以替換調整所受影響之原先基
,期能以最影響整體性為原則。
2. 調整後投資標的淨值之計算
投資標的發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贖回構成替換事由之基的全部單位,配置於非風
險性資產直到投資標的發公司或其指定機構篩選出動性、投資目標和風險特性相
似之替換基為止。淨值的計算將受影響,故替換事由亦會對保戶產生不利益
3. 當發生調整動作時,投資標的發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會及時通知本公司以轉知要保
人。
4. 當發生上述事件導致投資標的發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必須調整結之基時,投資標
的發公司或其指定機構將會以維持要保人權為前提。
投資標的價值計算
投資標的價值將因投資標的之投資績效變化而產生變動,投資標的發公司將於每一評價日
公告其投資標的淨值保戶可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乘上投資標的淨值即是該投資標的價值
附件二:
新台幣貨幣帳戶及美元貨幣帳戶明-
一、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於依本約第十四條第二項約定於購買投資標的前、或依本約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約定將分配額存入作為資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
宣告利率方式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給付。貨幣帳戶之設及所有投資為符合
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辦法」及相關法,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
監督。
二、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給付,宣告利率
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告利率不得為負。
宣告利率照指定銀之活期存款利率,及該貨幣帳戶實際收宣告。
三、投資工具及標的
「新台幣貨幣帳戶」之投資工具及標的包含
¾ 短天期貨幣市場投資工具(如銀存款)
¾ 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辦法及相關法之投資標的
「美元貨幣帳戶」之投資工具及標的包含
¾ 短天期貨幣市場投資工具(如銀存款)
¾ 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辦法及相關法之投資標的
四、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不高於該貨幣帳戶價值之 0.5%(已反映於宣告利率
另外收取)
如貨幣帳戶之實際投資得高於「宣告利率」與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的總和,
其額外盈餘部分全計入該貨幣帳戶之報酬。
五、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機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豐沛一生變額壽險
1.基本保費係指記載於本約保險單首頁之每期約定所繳之本約保險費要保人可
選擇以月繳、季繳、半繳或繳方式繳交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限制如下:
投保 最低() 最高(繳)
035 120元×保額∕萬
3665 240元×保額∕萬
6675 600元×保額∕萬
基本保費費×保額∕萬
(請詳附表)
2.增額保費係指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所繳交
之定期增額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如有欠繳基本保費要保人所繳交之
定期增額保費如足以抵付一期基本保費,將優先抵作基本保費。
增額保費限制如下:
最低(每次) 最高(每次)
定期增額保費 500 200
定期增額保費 3,000 2,000
3.第一期最低保費繳交限制:(含基本保費+定期增額保費)
繳別
投保
0~60 12,000
61~65 48,000
66~75 72,000
4.上述第1點及第3點的保費選擇倘選擇非繳,依下繳別係乘以繳保費計算:
繳:二分之一;季繳:四分之一;月繳:十二分之一。
5.投保額與總保費之關係:
1該張所繳總保費<300 萬:該張所繳總保費得超過投額的 9 倍。
2該張所繳總保費≧300 萬:該張所繳總保費得超過投保額的 90﹪。
6.所繳交之「基本保費」「增額保費」及「基本保險額」合計超過新台幣6,000
萬元,且身故∕殘廢保險最高超過6,000萬元。(備註)
7.倘您附加附約您將另需繳付附約之保險費而附約保險費之繳費方式同主約之繳
費方式。
備註:
投保14足歲含)以下之投保額須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額」
上限之規定,現最高投保額上限為二百萬元。
附表:基本保費費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額之繳基本保費()
男性
男性
投保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
投保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
0 204 176
1 202 176
31 356 310
2 206 178
32 362 317
3 210 181
33 369 324
4 214 185
34 377 329
5 218 189
35 385 336
6 222 192 36 392 342
7 226 196
37 400 349
8 230 200
38 409 357
9 236 204
39 417 364
10 240 208
40 425 372
11 245 212 41 434 378
12 250 216
42 444 386
13 254 220
43 453 394
14 260 225
44 462 402
15 265 229
45 473 410
16 270 233 46 482 420
17 274 237
47 494 429
18 280 242
48 505 438
19 285 246
49 517 448
20 290 252
50 529 457
21 296 256
51 542 468
22 301 261
52 556 477
23 306 266
53 569 489
24 312 272
54 584 500
25 317 277
55 600 512
26 324 282 56 617 525
27 329 288
57 634 538
28 336 293
58 653 552
29 342 298
59 673 566
30 349 305
60 694 582
(下頁接續)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額之繳基本保費()
男性
男性
投保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
投保
基本保費
基本保費
61 718 598
71 1072 846
62 742 617
72 1125 884
63 769 634
73 1182 925
64 797 654
74 1245 969
65 828 676
75 1313 1018
66 861 700
67 897 724
68 934 752
69 977 780
70 1022 812
備註 本表為繳基本保費費上限季繳月繳之基本保費費
,依下述繳別係乘以繳費算。半繳:二分之一;季繳:四
分之一;月繳:十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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