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三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
保險」,其「保險金額」如繳清保險金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
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週年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
保險費的情形,其「保險金額」應以申請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之本息、
墊繳保險費之本息後之數額為上限。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
險單週年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抵繳一
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如該淨額超過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時,本公司將於變更完成後
退還超過款額。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五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
「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
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
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
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利、保單
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
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
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變更為不分紅保險單並以不分紅計算基礎辦理。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