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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美寶外幣終身分紅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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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美寶外幣終身分紅壽險(樣本)
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
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台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
約轉換。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97)南壽研字第 135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
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以最
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險經主管機關核定未扣除
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三、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殘廢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
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繳費年限為限。
四、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
五、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六、保險年齡: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
者不計入。
七、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
戶。
八、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身故當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前述三
家銀行之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保單借款或墊繳保險費本息之收取、保險給付及其他款項
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外幣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台
幣將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
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 四 條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
之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台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 五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
定之外匯存款戶。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
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
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八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
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
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
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
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
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
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 九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惟不得遲於本契約保險期間
之屆滿日。
前項復效申請,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它費用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復效之日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
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本契約於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清償保險費、
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它費用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
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本契約將依第二十四
條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如保險費交付未達二年而有不交付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十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
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
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
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
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
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
滿並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所繳保險費總和」二者最高者給付「滿
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或「所繳保
險費總和」二者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
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
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
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
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
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
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
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
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
算。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台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
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醫院」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險金額」「所繳保險費總和」二者最高者給付「殘
廢保險金」;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
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前項殘廢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四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五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規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
八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三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
保險」,其「保險金額」如繳清保險金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
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週年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
保險費的情形,其「保險金額」應以申請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之本息、
墊繳保險費之本息後之數額為上限。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
險單週年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抵繳一
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如該淨額超過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時,本公司將於變更完成後
退還超過款額。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五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
「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
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
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
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利、保單
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
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
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變更為不分紅保險單並以不分紅計算基礎辦理。
喪失第十四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且本契約不再享有分配保險單週年紅
利、保險單長春紅利及保險單滿期紅利之權利。
第二十六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
收取之相關費用,另匯入銀行與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間的相關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
付:
一、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給付保險金或退還已繳保
險費時。
二、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或本契約滿期,本公司依約給付保險
單相關紅利時。
三、依第六條退還所繳保險費時、第三十一條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退還所繳保險費
及其利息或使要保人補足其差額保險費時。
除上述項目,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
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
或受益人無需負擔前二項所述之相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
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
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力時,其復效申請按本契約第九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週年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末依保險單紅利計算方法(如附件),計算
保險單週年紅利,並於次一會計年度之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單週年紅利。
倘本公司依前項應給付保險單週年紅利時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
中的一種給付:
一、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其增加部份之「保險金額」以不分紅計算基礎
辦理,且不享有分配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利及保險單滿期紅利之權利。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
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
辦理。
三、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宣告之紅利累積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
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終止時
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本公司宣告之紅利累積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美元活期存款利率之
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週年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
期不選擇者,保險單週年紅利以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處理。
若被保險人於次一會計年度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身故或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辦理
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或終止本契約時,則按身故、診斷確定殘廢、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或辦理終止本契約之保單年度已經過完整月份比例計算該保
單年度之保險單週年紅利。
若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五項之規定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終止時則按最後一次繳交保險
費之保單年度已繳費完整月份比例計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單週年紅利。
若本契約依第九條之規定復效,且自停效日起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保險單週年紅利,
公司於復效時依約給付該保險單週年紅利另復效當年度保險單週年紅利將依第一項規
定給付。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長春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於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於每一會計年度末依保險單紅利計算方法(如附件)計算
得有保險單長春紅利者,本公司將給付保險單長春紅利:
一、本契約自生效日起五年(含)後之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者。
二、本契約自生效日起五年(含)後之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
之一者。
三、本契約生效十年(含)後之有效期間內,本契約因第十一條之規定終止者。
四、本契約生效十年(含)後之有效期間內,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辦理
「減少保險金額」或「展期定期保險」者。
若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五項之規定終止且自生效日起至停效日已經過十年(含)以上者,
本公司將按停效日當時計算保險單長春紅利並於本保險效力終止後主動給付保險單長
春紅利。
第三十條 保險單滿期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至保險期間屆滿時仍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且於前一會計年度末依保險單紅
利計算方法(如附件)計算得有保險單滿期紅利者,本公司將給付保險單滿期紅利。
第三十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
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
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
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
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
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件:本險保險單紅利計算方法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計算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利及保險單滿期紅利
1.每一會計年度結算後四個月內,本公司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損益。
2.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依據各保單的貢獻比例並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力後向本公司
董事會建議該年度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經董事會核定上述分配與所
有要保人之總額其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3.前項貢獻比例係指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以保單、年齡層、性別等項次分組,並依精算原則評
估之相對資產額份比例計算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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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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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t 年度的資產額份。
:第 t 年度的保單數。
:第 t 年度的保費收入。
:第 t 年度的投資收益率。
:第 t 年度給付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第 t 年度給付的解約金費用。
:第 t 年度給付的紅利金額。
:第 t 年度攤分的費用。
:第 t 年度若有保單所載之其他非 d
t
之保險金給付項目。
註:
1.分紅保險單業務係依台財保字第 0910712459 號令辦理之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保單紅利部分
並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2.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得於符合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下,視經營情況調整上述資產額份的計算公式。
繳費期間:六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77
0
141
1
183
41 626 1
145
41 507
2
188
42 646 2
150
42 526
3
194
43 667 3
154
43 544
4
199
44 687 4
159
44 562
5
205
45 708 5
163
45 581
6
211
46 729 6
167
46 599
7
216
47 749 7
172
47 617
8
222
48 770 8
176
48 635
9
227
49 790 9
181
49 654
10
233
50 811 10
185
50 672
11
242
51 838 11
192
51 696
12
251
52 865 12
199
52 721
13
261
53 893 13
206
53 745
14
270
54 920 14
213
54 769
15
279
55 947 15
220
55 794
16
288
56 974 16
226
56 818
17
297
57 1,001 17
233
57 842
18
307
58 1,029 18
240
58 866
19
316
59 1,056 19
247
59 891
20
325
60 1,083 20
254
60 915
21
337
61 1,118 21
264
61 947
22
348
62 1,153 22
273
62 978
23
360
63 1,188 23
283
63 1,010
24
371
64 1,223 24
292
64 1,041
25
383
65 1,258 25
302
65 1,073
26
395
66 1,292 26
312
66 1,105
27
406
67 1,327 27
321
67 1,136
28
418
68 1,362 28
331
68 1,168
29
429
69 1,397 29
340
69 1,199
30
441
70 1,432 30
350
70 1,231
31
457
71 1,526 31
364
71 1,296
32
474
72 1,619 32
378
72 1,361
33
490
73 1,713 33
392
73 1,426
34
507
74 1,806 34
406
74 1,491
35
523
75 1,900 35
420
75 1,556
36
539
36
433
37
556
37
447
38
572
38
461
39
589
39
475
40 605 40 489
南山人壽美寶外幣終身分紅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性女
繳費期間:六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73
0
138
1
179
41 613 1
142
41 496
2
184
42 633 2
147
42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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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653 3
150
43 533
4
195
44 673 4
155
44 550
5
200
45 693 5
159
45 569
6
206
46 714 6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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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11
47 734 7
168
47 604
8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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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48 622
9
222
49 774 9
177
49 640
10
228
50 794 10
181
50 658
11
237
51 821 11
188
51 682
12
245
52 847 12
195
52 706
13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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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53 730
14
264
54 901 14
208
54 753
15
273
55 928 15
215
55 778
16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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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56 801
17
291
57 980 17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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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300
58 1,008 18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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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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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034 19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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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18
60 1,061 20
248
60 896
21
330
61 1,095 21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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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341
62 1,129 22
267
62 958
23
352
63 1,164 23
277
63 989
24
363
64 1,198 24
286
64 1,020
25
375
65 1,232 25
295
65 1,051
26
387
66 1,266 26
305
66 1,082
27
397
67 1,300 27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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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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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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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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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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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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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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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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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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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464
72 1,586 32
370
72 1,333
33
480
73 1,678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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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397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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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512
75 1,862 35
411
75 1,524
36
528
36
424
37
544
37
438
38
560
38
451
39
577
39
465
40 592 40 479
南山人壽美寶外幣終身分紅壽險
(5
<=
集體彙繳人數
<10
)
每萬元基本保額
性女
繳費期間:六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71
0
136
1
177
41 607 1
140
41 491
2
182
42 626 2
145
42 510
3
188
43 646 3
149
43 527
4
193
44 666 4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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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98
45 686 5
158
45 563
6
204
46 707 6
161
46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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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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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47 598
8
215
48 746 8
170
48 615
9
220
49 766 9
175
49 634
10
226
50 786 10
179
50 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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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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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51 675
12
243
52 839 12
193
52 699
13
253
53 866 13
199
53 722
14
261
54 892 14
206
54 745
15
270
55 918 15
213
55 770
16
279
56 944 16
219
56 793
17
288
57 970 17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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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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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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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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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59 864
20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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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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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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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337
62 1,118 22
264
62 948
23
349
63 1,152 23
274
63 979
24
359
64 1,186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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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009
25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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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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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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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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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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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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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405
68 1,321 28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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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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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69 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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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70 1,389 30
339
70 1,194
31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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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71 1,257
32
459
72 1,570 32
366
72 1,320
33
475
73 1,661 33
380
73 1,383
34
491
74 1,751 34
393
74 1,446
35
507
75 1,843 35
407
75 1,509
36
522
36
420
37
539
37
433
38
554
38
447
39
571
39
460
40 586 40 474
南山人壽美寶外幣終身分紅壽險
(10
<=
集體彙繳人數
)
每萬元基本保額
性女
繳費期間:六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14
264
14
208
15
273
15
215
16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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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51 682
17
291
52 847 17
228
52 706
18
300
53 875 18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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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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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54 75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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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928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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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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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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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352
58 1,008 23
277
58 848
24
363
59 1,03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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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873
25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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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60 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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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61 1,095 26
305
61 928
27
397
62 1,129 27
314
62 958
28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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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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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420
64 1,198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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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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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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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082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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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300 32
370
67 1,113
33
480
68 1,334 33
384
68 1,144
34
496
69 1,369 34
397
69 1,175
35
512
70 1,403 35
411
70 1,206
36 528 71 1,495 36 424 71 1,270
37 544 72 1,586 37 438 72 1,333
38 560 73 1,678 38 451 73 1,397
39 577 74 1,769 39 465 74 1,461
40 592 75 1,862 40 479 75 1,524
41 613 41 496
42 633 42 515
43 653 43 533
44 673 44 550
45 693 45 569
46 714 46 587
47 734 47 604
48 754 48 622
49 774 49 640
50 794 50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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