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南山人壽美利高昇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1 頁,共 10
南山人壽美利高昇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中華民國一百
(103)南壽研字第 210
依中華民國 1046 24日金管保壽字
1 0 4 0 2 0 4 9 8 3 0 號函修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
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
爾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
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所繳保險費總和:
(一)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基本保額」乘以「最近一次
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保單年度數」乘以「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乘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
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2 頁,共 10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起至保險身故診斷定致附表所列殘廢之一、依本契約
第二十七條變更為展期期保」當或本約「費期」屆滿時,者較屆至所經
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人身、診確定成附二所全殘等級一、本契第二七條
變更為「展期定期險」時或契約繳費間」滿前近一繳交保險。若保險
人於要保人辦理「額繳保險後身、診確定成附二所全殘等級一或契約
「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應之單價準備與「計增繳清險基保額對應保單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九、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應之約金「累增額清保基本額」應之單價準備加總
之值。
十、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有效間內生效後每屆至生效相當日(相當者,以該之末
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
2.75%後之乘以「當年度單年末之單價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
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一、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所保險為基2.75%之年據滿單年部分年複而未滿
年度部分則以日單方式期加利息計算被保人身日或斷確致成表二列全
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條辦「減繳清險」被保人「險年」達六歲身故診斷
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全殘等級一者係指理「額繳保險當時「所保險」以
2.75%之年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日起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
年度部分則以日單方式計利,計至被險人故日診斷定致附表所列殘廢
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稱「所繳保費」以保費率所載額為礎;本契依第十五減少基本
保額」者,係指依少後「基保額以保費率所載額為礎並自本約生日起
計算;若本契約辦「減繳清險」被保人「險年」達六歲身故或致附表
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係指依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
十二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宣告之當月利率(公佈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
該利率係根據本公運用類商所累資產實際況,參考場利所訂。宣利率
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利率則以契約定利為準如當未宣者,前一之宣利率
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三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四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十五、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匯出行提申請存入匯入交付公司款項額全至本
所指定之帳戶。
十六、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日,灣銀股份限公、第商業行股有限司與作金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盤之元即買入率平值。當日匯率則以述三銀行下一
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第三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墊繳保險費本息之收取、保險給付及其
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
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
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3 頁,共 10
第四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戶:
一、 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 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五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六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戶。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
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
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
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
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4 頁,共 10
第十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或為不足以變更少本於危估計本公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
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四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
十六歲前者,依第二項約定辦理外,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
回饋分享金」:
一、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
回饋金」繳純計算保單當日效之繳清基本
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應依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二、 現金給付: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
為準),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但
自第十一保單年度起,始得選擇本款給付方式。
三、 儲存生息: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息,並於保單
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
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
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自第十一保單年度起,始得選擇本款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
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
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本契
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九條第八項、第十一
條、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一款或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給付方式。
第十一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
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5 頁,共 10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第十六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 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三、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部分日數計算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
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形,如要保含)以上公司保,或一保司投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六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6 頁,共 10
第十九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
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
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
和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費期屆滿成附列全等級本公按其確定
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
總和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三、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
「殘廢保險金」。
若被人於「繳確定表二全殘之一者,「基保額
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
適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條
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受益失受而致無受身故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7 頁,共 10
第二十四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單備金退還「保險
加計保人繳保包括司墊保險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五條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 依第十四條約定累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二十六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
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額繳險」,其本保如繳險基額附表。要為「減」後,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
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
費的將以基本對應價值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
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七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後,要保人
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
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
保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最高者之總和,扣除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基本保額」對
之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滿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
保險」,其「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喪失第十四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第十五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二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收取
相關費用,另匯入銀行與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間的相關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
一、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給付保險金、退
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及返還、退還保險費時。
二、依第六條退還保險費時、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
司而退還保險費及其利息時。
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款,於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而給付「增
值回饋分享金」時。
除上述項目及第四項,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
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相關款項且匯出銀行及匯入銀行為
同一銀行時,或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前
二項所述之相關費用。
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使要保人補足其差額保險費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
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匯
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
關費用的差額部份。
8 頁,共 10
第二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2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增值回饋分享
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真實保年本公險費所載齡為契約已繳費無退
還要保人。
二、因投年齡,而致溢繳,本公司無退還溢的保費。在發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
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
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款、第二前段形,其錯因歸本公者,應加息退險費,其利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
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定外人得規定或變益人並應指定更當之規定:
本契經被保險意指益人如未則以要本人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人的,於人檢請書保險意書、被人為人時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變更住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 管轄法院
因本涉訟同意要保地地院為審管要保的住中華
外時公司司所地方為第轄法得排費者法第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9 頁,共 10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150
41
4.911
81
14.535
2
1.300
42
5.046
82
14.934
3
1.450
43
5.185
83
15.345
4
1.600
44
5.327
84
15.767
5
1.750
45
5.474
85
16.201
6
1.900
46
5.624
86
16.646
7
1.953
47
5.779
87
17.104
8
2.006
48
5.938
88
17.574
9
2.062
49
6.101
89
18.057
10
2.118
50
6.269
90
18.554
11
2.177
51
6.441
91
19.064
12
2.236
52
6.618
92
19.589
13
2.298
53
6.800
93
20.127
14
2.361
54
6.987
94
20.681
15
2.426
55
7.179
95
21.249
16
2.493
56
7.377
96
21.834
17
2.561
57
7.580
97
22.434
18
2.632
58
7.788
98
23.051
19
2.704
59
8.002
99
23.685
20
2.778
60
8.222
100
24.336
21
2.855
61
8.449
101
25.006
22
2.933
62
8.681
102
25.693
23
3.014
63
8.920
103
26.400
24
3.097
64
9.165
104
27.126
25
3.182
65
9.417
105
27.872
26
3.269
66
9.676
106
28.638
27
3.359
67
9.942
107
29.426
28
3.452
68
10.215
108
30.235
29
3.546
69
10.496
109
31.066
30
3.644
70
10.785
110
31.921
31
3.744
71
11.081
111
32.798
32
3.847
72
11.386
-
-
33
3.953
73
11.699
-
-
34
4.062
74
12.021
-
-
35
4.173
75
12.351
-
-
36
4.288
76
12.691
-
-
37
4.406
77
13.040
-
-
38
4.527
78
13.399
-
-
39
4.652
79
13.767
-
-
40
4.779
80
14.146
-
-
10 頁,共 10
附表(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樞神統機存極害或、腹器機存極,終身不事任,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15 0 315
1 315 41 315 1 315 41 315
2 315 42 315 2 315 42 315
3 315 43 315 3 315 43 315
4 315 44 315 4 315 44 315
5 315 45 315 5 315 45 315
6 315 46 315 6 315 46 315
7 315 47 315 7 315 47 315
8 315 48 315 8 315 48 315
9 315 49 315 9 315 49 315
10 315 50 315 10 315 50 315
11 315 51 315 11 315 51 315
12 315 52 315 12 315 52 315
13 315 53 315 13 315 53 315
14 315 54 315 14 315 54 315
15 315 55 315 15 315 55 315
16 315 56 315 16 315 56 315
17 315 57 315 17 315 57 315
18 315 58 315 18 315 58 315
19 315 59 315 19 315 59 315
20 315 60 315 20 315 60 315
21 315 61 316 21 315 61 316
22 315 62 317 22 315 62 317
23 315 63 317 23 315 63 317
24 315 64 318 24 315 64 318
25 315 65 319 25 315 65 319
26 315 66 319 26 315 66 319
27 315 67 320 27 315 67 320
28 315 68 321 28 315 68 321
29 315 69 322 29 315 69 322
30 315 70 324 30 315 70 324
31 315 71 327 31 315 71 327
32 315 72 330 32 315 72 330
33 315 73 334 33 315 73 334
34 315 74 337 34 315 74 337
35 315 75 340 35 315 75 340
36 315 36 315
37 315 37 315
38 315 38 315
39 315 39 315
40 315 40 315
南山人壽美利高昇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每仟元基本保額)
(0%保費調整比率)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12 0 312
1 312 41 312 1 312 41 312
2 312 42 312 2 312 42 312
3 312 43 312 3 312 43 312
4 312 44 312 4 312 44 312
5 312 45 312 5 312 45 312
6 312 46 312 6 312 46 312
7 312 47 312 7 312 47 312
8 312 48 312 8 312 48 312
9 312 49 312 9 312 49 312
10 312 50 312 10 312 50 312
11 312 51 312 11 312 51 312
12 312 52 312 12 312 52 312
13 312 53 312 13 312 53 312
14 312 54 312 14 312 54 312
15 312 55 312 15 312 55 312
16 312 56 312 16 312 56 312
17 312 57 312 17 312 57 312
18 312 58 312 18 312 58 312
19 312 59 312 19 312 59 312
20 312 60 312 20 312 60 312
21 312 61 313 21 312 61 313
22 312 62 314 22 312 62 314
23 312 63 314 23 312 63 314
24 312 64 315 24 312 64 315
25 312 65 316 25 312 65 316
26 312 66 316 26 312 66 316
27 312 67 317 27 312 67 317
28 312 68 318 28 312 68 318
29 312 69 319 29 312 69 319
30 312 70 321 30 312 70 321
31 312 71 324 31 312 71 324
32 312 72 327 32 312 72 327
33 312 73 331 33 312 73 331
34 312 74 334 34 312 74 334
35 312 75 337 35 312 75 337
36 312 36 312
37 312 37 312
38 312 38 312
39 312 39 312
40 312 40 312
南山人壽美利高昇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每仟元基本保額)
(1%保費調整比率)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09 0 309
1 309 41 309 1 309 41 309
2 309 42 309 2 309 42 309
3 309 43 309 3 309 43 309
4 309 44 309 4 309 44 309
5 309 45 309 5 309 45 309
6 309 46 309 6 309 46 309
7 309 47 309 7 309 47 309
8 309 48 309 8 309 48 309
9 309 49 309 9 309 49 309
10 309 50 309 10 309 50 309
11 309 51 309 11 309 51 309
12 309 52 309 12 309 52 309
13 309 53 309 13 309 53 309
14 309 54 309 14 309 54 309
15 309 55 309 15 309 55 309
16 309 56 309 16 309 56 309
17 309 57 309 17 309 57 309
18 309 58 309 18 309 58 309
19 309 59 309 19 309 59 309
20 309 60 309 20 309 60 309
21 309 61 310 21 309 61 310
22 309 62 311 22 309 62 311
23 309 63 311 23 309 63 311
24 309 64 312 24 309 64 312
25 309 65 313 25 309 65 313
26 309 66 313 26 309 66 313
27 309 67 314 27 309 67 314
28 309 68 315 28 309 68 315
29 309 69 316 29 309 69 316
30 309 70 318 30 309 70 318
31 309 71 320 31 309 71 320
32 309 72 323 32 309 72 323
33 309 73 327 33 309 73 327
34 309 74 330 34 309 74 330
35 309 75 333 35 309 75 333
36 309 36 309
37 309 37 309
38 309 38 309
39 309 39 309
40 309 40 309
南山人壽美利高昇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每仟元基本保額)
(2%保費調整比率)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07 0 307
1 307 41 307 1 307 41 307
2 307 42 307 2 307 42 307
3 307 43 307 3 307 43 307
4 307 44 307 4 307 44 307
5 307 45 307 5 307 45 307
6 307 46 307 6 307 46 307
7 307 47 307 7 307 47 307
8 307 48 307 8 307 48 307
9 307 49 307 9 307 49 307
10 307 50 307 10 307 50 307
11 307 51 307 11 307 51 307
12 307 52 307 12 307 52 307
13 307 53 307 13 307 53 307
14 307 54 307 14 307 54 307
15 307 55 307 15 307 55 307
16 307 56 307 16 307 56 307
17 307 57 307 17 307 57 307
18 307 58 307 18 307 58 307
19 307 59 307 19 307 59 307
20 307 60 307 20 307 60 307
21 307 61 308 21 307 61 308
22 307 62 309 22 307 62 309
23 307 63 309 23 307 63 309
24 307 64 310 24 307 64 310
25 307 65 311 25 307 65 311
26 307 66 311 26 307 66 311
27 307 67 312 27 307 67 312
28 307 68 313 28 307 68 313
29 307 69 314 29 307 69 314
30 307 70 316 30 307 70 316
31 307 71 319 31 307 71 319
32 307 72 322 32 307 72 322
33 307 73 326 33 307 73 326
34 307 74 329 34 307 74 329
35 307 75 332 35 307 75 332
36 307 36 307
37 307 37 307
38 307 38 307
39 307 39 307
40 307 40 307
南山人壽美利高昇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2.5%保費調整比率)
(每仟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06 0 306
1 306 41 306 1 306 41 306
2 306 42 306 2 306 42 306
3 306 43 306 3 306 43 306
4 306 44 306 4 306 44 306
5 306 45 306 5 306 45 306
6 306 46 306 6 306 46 306
7 306 47 306 7 306 47 306
8 306 48 306 8 306 48 306
9 306 49 306 9 306 49 306
10 306 50 306 10 306 50 306
11 306 51 306 11 306 51 306
12 306 52 306 12 306 52 306
13 306 53 306 13 306 53 306
14 306 54 306 14 306 54 306
15 306 55 306 15 306 55 306
16 306 56 306 16 306 56 306
17 306 57 306 17 306 57 306
18 306 58 306 18 306 58 306
19 306 59 306 19 306 59 306
20 306 60 306 20 306 60 306
21 306 61 307 21 306 61 307
22 306 62 307 22 306 62 307
23 306 63 307 23 306 63 307
24 306 64 308 24 306 64 308
25 306 65 309 25 306 65 309
26 306 66 309 26 306 66 309
27 306 67 310 27 306 67 310
28 306 68 311 28 306 68 311
29 306 69 312 29 306 69 312
30 306 70 314 30 306 70 314
31 306 71 317 31 306 71 317
32 306 72 320 32 306 72 320
33 306 73 324 33 306 73 324
34 306 74 327 34 306 74 327
35 306 75 330 35 306 75 330
36 306 36 306
37 306 37 306
38 306 38 306
39 306 39 306
40 306 40 306
南山人壽美利高昇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3%保費調整比率)
(每仟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04 0 304
1 304 41 304 1 304 41 304
2 304 42 304 2 304 42 304
3 304 43 304 3 304 43 304
4 304 44 304 4 304 44 304
5 304 45 304 5 304 45 304
6 304 46 304 6 304 46 304
7 304 47 304 7 304 47 304
8 304 48 304 8 304 48 304
9 304 49 304 9 304 49 304
10 304 50 304 10 304 50 304
11 304 51 304 11 304 51 304
12 304 52 304 12 304 52 304
13 304 53 304 13 304 53 304
14 304 54 304 14 304 54 304
15 304 55 304 15 304 55 304
16 304 56 304 16 304 56 304
17 304 57 304 17 304 57 304
18 304 58 304 18 304 58 304
19 304 59 304 19 304 59 304
20 304 60 304 20 304 60 304
21 304 61 305 21 304 61 305
22 304 62 306 22 304 62 306
23 304 63 306 23 304 63 306
24 304 64 307 24 304 64 307
25 304 65 308 25 304 65 308
26 304 66 308 26 304 66 308
27 304 67 309 27 304 67 309
28 304 68 310 28 304 68 310
29 304 69 311 29 304 69 311
30 304 70 313 30 304 70 313
31 304 71 316 31 304 71 316
32 304 72 318 32 304 72 318
33 304 73 322 33 304 73 322
34 304 74 325 34 304 74 325
35 304 75 328 35 304 75 328
36 304 36 304
37 304 37 304
38 304 38 304
39 304 39 304
40 304 40 304
南山人壽美利高昇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3.5%保費調整比率)
(每仟元基本保額)

沒有「南山人壽美利高昇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保險比較
0

ㄧ 最多以8張商品為限 ㄧ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其他儲蓄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