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同一手術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住院或(及)門診手術治療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門診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
金,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
所載項目內、或「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
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第 十 條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七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創傷縫
合處置」時,本公司依其所投保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乘以「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倍數表」(如附表二)所載倍數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
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創傷縫合處
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同一傷口位置,已申領第八條或第九條約
定之手術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將不再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本契約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其保險期間內,因「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
實施「創傷縫合處置」,且已開始「住院」,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創
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於實際進
行「創傷縫合處置」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第十一條 一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
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
殘廢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
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
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二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其「所繳
保險費總和」,扣除依第八條至第十條累計已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給付「祝壽保
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條辦理減少「手術醫療保險金額」時,前項累計已付之各項保
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手術醫療保險金額」減少前之累計已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
減少前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計算。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
扣除依第八條至第十條累計已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條辦理減少「手術醫療保險金額」時,前項累計已付之各項保
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手術醫療保險金額」減少前之累計已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
減少前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計算。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
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十一條豁免保險費,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