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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生命末期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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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生命末期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1 頁,共 4
本附加條款於訂立附加條款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生命末期提前給付附加條款(樣本)
提前給付保險金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
台財保第 84202867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
依中華民國100411日金管保品字
10002523040 號函修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1 條、第 5 條、第 10 條)
(二)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2 條、第 3 條)
(三)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5 條)
(四)保險金額之變更(第 4 條)
(五)受益人之指定、變更(第 8 條)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生命末期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附加於經本公司指
定之險種,且於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上述險種之保單後始生效力(經附加本附加
條款之保險契約,以下稱本契約)。
前項所稱「本公司指定之險種」,係指除定期壽險、含重大疾病給付之個人壽險及南山子女
教育保險以外之其他個人壽險主契約。
第二條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的生命經本附加條款所稱之醫師依醫師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
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並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給付予
被保險人。但因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
南山人壽生命末期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2 頁,共 4
「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最高為申請當時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百分之
五十,且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本附加條款及依其他已附加相同於本附加條款之保險契
約、保險附約暨該附加條款所得申請之「提前給付保險金」合計最高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
並以一次為限。
本附加條款所稱「申請當時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係指假設被保險人於依
本附加條款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時身故,依本契約所計算得出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數額。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的生命經本附加條款所稱之醫師依醫師診斷書及其
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四條
本公司於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
保單紅利(不分紅保險商品不適用)及其他各項保險給付應按給付之「提前給付保險金」與
申請當時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比例減少,如本契約屬增值(額)型之險種,
則其基本保額亦同比例減少。
前項減少後保險金額或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契約及本附加條款之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師診斷證明書。
受益人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於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前,接獲本契約之滿期保險金、殘廢保險金、身故(死亡)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申請時,本附加條款即行終止,本公司僅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滿
期保險金、殘廢保險金、身故(死亡)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六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醫師」,係指以下各款之醫師,且其非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之配偶
或被保險人二等親內之親屬:
一、醫學中心、教學醫院之主治醫師。
二、區域醫院之主治醫師。
三、地區醫院、專科醫院具相關專科醫師之主治醫師。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殘廢」是指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第七條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扣除下列金額:
一、「提前給付保險金」之自給付日起計算六個月的利息,其利率依給付當時之三家銀行十
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
均值。但「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日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
期間的利息。
「三家銀行」,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自「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的保險費。要保人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大於或
等於六個月之保險費時,不適用之;如小於六個月之保險費時,僅扣除其不足六個月之
部份。
如「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日至本契約保險繳費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
間的保險費。
三、有保險單借款者,保險單借款的本息。
四、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之日起六個月內身故(死亡)或殘廢者,本公司
於給付本契約之保險金時,並按日數比例退還前項第一款之未經過期間之利息及第二款之未
到期保險費予本契約之受益人。
第八條
「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受益人為本契約之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契約之滿期保險金、殘廢保險金、身故(死亡)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給付「提前給
付保險金」後,其受益人仍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不受本附加條款影響;但受益人得申領之
各項保險金仍應依本附加條款第四條第一項之約定計算。
第九條
要保人於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得依本契約之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於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得申請終止本契約。
南山人壽生命末期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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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前終止本附加條款。
前項附加條款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行使本附加條款之約定時,需本契約為有效契約。
第十二條
本附加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保險。
二、被保險人曾依本契約、本附加條款或已依其他已附加相同於本附加條款之保險契約、保
險附約暨該附加條款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且經本公司給付者。
南山人壽生命末期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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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全殘廢等級適用):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
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LAE4*
保單號碼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本人(即要保人以下同)因擬投保/加保貴公司下列商品並經□業務員親送
()之方式取得保險
契約條款樣張。
南山人壽生命末期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南山人壽
南山人壽
1適用審閱期間之商品,含主約、附約、批註條款、附加條款(請以南山人壽公告之商品為主)皆要填寫,
請務必填寫完整之商品中文名稱
,如:南山人壽週年紅利分期提前給付批註條款、南山人壽不分紅一
期定期壽險附約、南山人壽生命末期提前給付附加條款、南山人壽保險金額增加批註條款……等。
2:一張保單請填寫一張「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本人就上述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條款樣張之審閱期間聲明如下(請務必擇一勾選)
□本契約條款樣張已於民國
日提供本人審閱(審閱期間至
三日)。
□其 他:
此 致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 保 人 簽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未滿七歲者或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及法定代理人簽名;
七歲(含)以上未滿二十足歲者,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
法定代理人簽名: 聲明日期:民國
業務員確認簽名欄
本文件需簽名之欄位,已由簽名欄所稱之當事人本人親自簽名,且經業務員親視
簽名無誤,並確認實際簽約地於中華民國境內。
業務員簽名:
UW133(2011 1 月版)
南山人壽生命末期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率說明:本附加條款係免費提供申請附加,故並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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