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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生命末期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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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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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生命末期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提前給付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
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中華民國八十五十二月十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第 85237352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八十七四月廿三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第 872435778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 三月八日
(89)南壽研字第 01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二 十二月八日
(92)南壽研字第 133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南山生命末期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附加於經本公司指定之險
且於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上述險種之保單後始生效(經附加本附加條款之保
約,以下稱本約)。
前項所稱「本公司指定之險種」係指除定期壽險含重大疾病給付之個人壽險及南山子
育保險以外之其他個人壽險主約。
第二條
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的生命經本附加條款所稱之醫師依醫師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
判斷個月時得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保險並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給付予被保
險人。但因被保險人故意為或犯罪為所致者,在此限。
「提前給付保險」之額最高為申請當時本約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百分之五
且同一被保險人依本本附加條款及依其他已附加相同於本附加條款之保險約、保
險附約暨該附加條款所得申請之「提前給付保險合計最高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並以一次
為限。
本附加條款所稱「申請當時本約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係指假設被保險人於依本
附加條款申請提前給付保險時身故依本約所計算得出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數
額。
第三條
本公司於給付「提前給付保險」後 約的保險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解
保單紅分紅保險商品適用)及其他各項保險給付應按給付之「提前給付保險」與
請當時本約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少,如約屬增值(額)型之險種,
其基本保額亦同比減少。
前項減少後保險額或基本保額,得低於本約最低承保額。
第四條
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本約及本附加條款之保險單及保險申請書。
二、醫師診斷證明書。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需要時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抄錄影印及查證其病如有必
要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於給付「提前給付保險前,接獲本約之滿期、殘廢、身故(死亡)或喪葬費用保
之申請時本附加條款即終止本公司僅依本約之約定給付滿期殘廢身故(死亡)
或喪葬費用保險
第五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醫師」,係指以下各款之醫師且其非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之配偶或
被保險人二等親內之親屬:
一、醫學中心、教學醫院之主治醫師。
二、區域醫院之主治醫師。
三、地區醫院、專科醫院具相關專科醫師之主治醫師。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殘廢」是指附表所殘廢程之一者。
條: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提前給付保險」時,應扣除下列金額:
「提前給付保險之自給付日起計算個月的息,其利率依給付當時之四家庫十二
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提
前給付保險」給付日至本約保險期間屆滿日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息。
「四家庫」,係指臺灣銀、第一銀、合作庫及中央信託局。
「提前給付保險給付日起個月的保險費要保人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大於或等
個月之保險費時,適用之;如小於個月之保險費時,僅扣除其個月之部份。
「提前給付保險給付日至本約保險繳費期間屆滿日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
的保險費。
三、有保單貸款者,保單貸款的本息。
四、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之日起個月內死亡或殘廢者本公司於給付本
約之保險並按日退還前項第一款之未經過期間之息及第二款之未到期保險費予
約之受人。
第七條
「提前給付保險」之受人為本約之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約之滿期、殘廢身故(死亡)或喪葬費用保險於給付「提前給付保險」後,其
人仍依本約之約定辦受本附加條款影響但受人得申之各項保險仍應依本附加
條款第三條第一項之約定計算。
第八條
要保人於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得於本約之保單價值準備之範圍內依本
約之約定申請保單貸款。
要保人於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後,得申請終止本約。
第九條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之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
附加條款,並於該書面通知到達本公司時發生終止之效
第十條
被保險人使本附加條款之約定時,需本約為有效約。
第十一條:
本附加條款於下情形之一時,適用之:
一、本約已變為展期保險。
被保險人曾依本本附加條款或已依其他已附加相同於本附加條款之保險約、
附約暨該附加條款申請「提前給付保險」,且經本公司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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