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於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前,接獲本契約之滿期、殘廢、身故(死亡)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之申請時,本附加條款即行終止,本公司僅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滿期、殘廢、身故(死亡)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五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醫師」,係指以下各款之醫師,且其非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之配偶或
被保險人二等親內之親屬:
一、醫學中心、教學醫院之主治醫師。
二、區域醫院之主治醫師。
三、地區醫院、專科醫院具相關專科醫師之主治醫師。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殘廢」是指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第 六 條: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扣除下列金額:
一、「提前給付保險金」之自給付日起計算六個月的利息,其利率依給付當時之四家行庫十二
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但「提
前給付保險金」給付日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利息。
「四家行庫」,係指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
二、自「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的保險費。要保人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大於或等
於六個月之保險費時,不適用之;如小於六個月之保險費時,僅扣除其不足六個月之部份。
如「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日至本契約保險繳費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
的保險費。
三、有保單貸款者,保單貸款的本息。
四、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之日起六個月內死亡或殘廢者,本公司於給付本契
約之保險金時,並按日數比例退還前項第一款之未經過期間之利息及第二款之未到期保險費予
本契約之受益人。
第七條:
「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受益人為本契約之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契約之滿期、殘廢、身故(死亡)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其受益
人仍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不受本附加條款影響;但受益人得申領之各項保險金仍應依本附加
條款第三條第一項之約定計算。
第八條:
要保人於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得於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範圍內,依本契
約之約定申請保單貸款。
要保人於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得申請終止本契約。
第九條: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
附加條款,並於該書面通知到達本公司時發生終止之效力。
第十條:
被保險人行使本附加條款之約定時,需本契約為有效契約。
第十一條:
本附加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保險。
二、被保險人曾依本契約、本附加條款或已依其他已附加相同於本附加條款之保險契約、保險
附約暨該附加條款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且經本公司給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