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南山人壽珍美利發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珍美利發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109)南壽研字第 16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
109)南壽研字第 263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計增額繳
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1.「繳費期間」內: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2.「繳費期間」屆滿後:係指「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
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1.「繳費期間」內:係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的一點零三倍。
2.「繳費期間」屆滿後:係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
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繳保險費總和
(一)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基本保額」乘以「最近一
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累計增額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
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起所過之年數倘被險人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
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時,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人身、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
約第三十條變「展定期險」當時或本「繳期間滿前近一繳交之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
失能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
繳交之保險費。
七、當年度保障係數: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依本契約第三十
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的「保險年齡」所對應附表三之當年度保障係數。
八、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九、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內,本契生效起至保險身故被保人「險年」達十九
歲之保單年度末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
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
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十、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應之單價準備與「計增繳清險基保額對應保單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應之約金「累增額清保基本額」應之單價準備加總
之值。
十二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期間內,效日每月至與效日當之(無當日,改該月
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
1.75%之差(計差值宣告率低本契之預利率本契預定率為
準),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
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三、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
.com.tw該利係根本公運用類商所累資產實際並參市場率所
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四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五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六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人以歲計之年,但滿一的零超過個月加算歲,後每
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七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至本公司
所指定之帳戶。
十八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日,灣銀股份限公、第商業行股有限司與作金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前述三家銀行之下
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九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故保金」不包變更喪葬用保金)「完失能險金申領
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期給開始用以算分給付額之率。利率以分定期付開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一、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約定始分定期付指保險之日但該付開日不晚於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二、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約定給付間,期間短為年,長為十年如該間有變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三、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約定給付期,週期為每或每,倘保人於要書選給付
週期以每給付式辦如該期有變更則以更後批註保險之週為準。
第三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墊繳保險費本息之收取、保險給付及其
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
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
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四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五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六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戶,並由本公司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且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要保人毋需再繳交分期保險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
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
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
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二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期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下列金額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
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一、按月給付者:美元二百五十元。
二、按年給付者:美元三千元。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
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
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五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六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
達十六歲前者,依第二項約定辦理外,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
「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
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間屆滿或要保人依第二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仍屬有
效的契約,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倘本契約未屆滿六個保單年度者: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倘本契約已屆滿六個保單年度者:若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屆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
期滿後的「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
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
利率計息,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儲存
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醫院」
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公司主
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繳保之方理。
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
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躉繳險費
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九條第十項、第
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七項未給付任何「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而僅退還已繳保險費或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六保單年度()前: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
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
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第十八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
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
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計算「身
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
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
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等
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者,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給付,從其約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
二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用保
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
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險金。
第四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六項被保險人於
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五項及第七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
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
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
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五項及第七
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五項、第七項及第九項已繳保險費,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三、若依本契約第二十八條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係指依
少後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並按前二款之約定溯自本契約生
日起計算。
四、若依本契約第二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
險費。
五、若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者,係指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
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
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
二十一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或第二十一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一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本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
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若本契約第三十變更展期定期保險」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計算「完
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
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審核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三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及第
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期期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
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
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
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
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四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費用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七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費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
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八條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保障期間」,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累額繳險基額」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六條約定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二九條 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保人得以當時
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
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條 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
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
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之總和,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基本保額」對應之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
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
保險」,其「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並
喪失第十六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第十七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三十一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依附表四所列方式處理。
除附表四所列方式外,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
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相關款項且匯出銀行及匯入銀行為
同一銀行時,或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收受相關款項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
公司負擔,不適用前二項約定。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匯
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
關費用的差額部
第三十二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分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六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保人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五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
41
3.529
81
6.529
2
-
42
3.584
82
6.630
3
-
43
3.639
83
6.733
4
-
44
3.696
84
6.838
5
-
45
3.753
85
6.944
6
-
46
3.811
86
7.051
7
2.092
47
3.870
87
7.160
8
2.124
48
3.930
88
7.271
9
2.157
49
3.991
89
7.384
10
2.191
50
4.053
90
7.499
11
2.225
51
4.116
91
7.615
12
2.259
52
4.180
92
7.733
13
2.294
53
4.244
93
7.853
14
2.330
54
4.310
94
7.974
15
2.366
55
4.377
95
8.098
16
2.403
56
4.445
96
8.224
17
2.440
57
4.514
97
8.351
18
2.478
58
4.584
98
8.480
19
2.516
59
4.655
99
8.612
20
2.555
60
4.727
100
8.745
21
2.595
61
4.800
22
2.635
62
4.875
23
2.676
63
4.950
24
2.717
64
5.027
25
2.759
65
5.105
26
2.802
66
5.184
27
2.845
67
5.264
28
2.890
68
5.346
29
2.934
69
5.429
30
2.980
70
5.513
31
3.026
71
5.598
32
3.073
72
5.685
33
3.121
73
5.773
34
3.169
74
5.863
35
3.218
75
5.954
36
3.268
76
6.046
37
3.319
77
6.140
38
3.370
78
6.235
39
3.422
79
6.331
40
3.475
80
6.430
附表二(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 當年度保障係數表
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
0 30
31 40
41 50
51 60
61 70
71 90
91 歲以上
附表四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如下:
匯款
項目
匯出銀行
手續費
國外中間行
手續費
匯入銀行
手續費
本公司
匯款時
1. 給付各項保險金及併同退還之保險費,或依第十九條
第五項、第七項及第九項退還已繳保險費。
2. 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於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
已繳保險費而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3. 因申請復效期限屆滿,本公司退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
4. 因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
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而本公司償付解約金。
5. 本公司支付保險單借款。
6. 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或
受益人
7. 投保年齡錯誤,且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退還保
險費及其利息。
8. 因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所致保險費之退還。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匯款時
9.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10.要保人清償:
(1) 第九條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
(2) 保險單借款本息。
(3) 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11.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要保人補足差額保險費。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附表五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70%
2
75%
3
80%
4
85%
5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29
0
314
1
330
41
347
1
315
41
337
2
330
42
347
2
315
42
338
3
331
43
348
3
316
43
338
4
331
44
348
4
316
44
339
5
332
45
348
5
317
45
339
6
333
46
348
6
318
46
339
7
333
47
348
7
318
47
340
8
334
48
349
8
319
48
340
9
334
49
349
9
319
49
341
10
335
50
349
10
320
50
341
11
336
51
349
11
321
51
342
12
336
52
350
12
321
52
342
13
337
53
350
13
322
53
343
14
337
54
351
14
322
54
344
15
338
55
351
15
323
55
345
16
338
56
351
16
324
56
345
17
339
57
352
17
324
57
346
18
339
58
352
18
325
58
347
19
340
59
352
19
325
59
347
20
340
60
353
20
326
60
348
21
340
61
354
21
327
61
349
22
341
62
356
22
327
62
351
23
341
63
357
23
328
63
352
24
342
64
359
24
328
64
354
25
342
65
360
25
329
65
355
26
342
66
361
26
329
66
356
27
343
67
363
27
330
67
358
28
343
68
364
28
330
68
359
29
344
69
366
29
331
69
361
30
344
70
367
30
331
70
362
31
344
71
369
31
332
71
364
32
345
72
371
32
332
72
365
33
345
73
373
33
333
73
367
34
345
74
375
34
333
74
368
35
346
75
377
35
334
75
370
36
346
76
385
36
335
76
375
37
346
37
335
38
346
38
336
39
347
39
336
40
347
40
337
(每仟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珍美利發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一般繳費件)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27
0
312
1
328
41
345
1
313
41
335
2
328
42
345
2
313
42
336
3
329
43
346
3
314
43
336
4
329
44
346
4
314
44
337
5
330
45
346
5
315
45
337
6
331
46
346
6
316
46
337
7
331
47
346
7
316
47
338
8
332
48
347
8
317
48
338
9
332
49
347
9
317
49
339
10
333
50
347
10
318
50
339
11
334
51
347
11
319
51
340
12
334
52
348
12
319
52
340
13
335
53
348
13
320
53
341
14
335
54
349
14
320
54
342
15
336
55
349
15
321
55
343
16
336
56
349
16
322
56
343
17
337
57
350
17
322
57
344
18
337
58
350
18
323
58
345
19
338
59
350
19
323
59
345
20
338
60
351
20
324
60
346
21
338
61
352
21
325
61
347
22
339
62
354
22
325
62
349
23
339
63
355
23
326
63
350
24
340
64
357
24
326
64
352
25
340
65
358
25
327
65
353
26
340
66
359
26
327
66
354
27
341
67
361
27
328
67
356
28
341
68
362
28
328
68
357
29
342
69
364
29
329
69
359
30
342
70
365
30
329
70
360
31
342
71
367
31
330
71
362
32
343
72
369
32
330
72
363
33
343
73
371
33
331
73
365
34
343
74
373
34
331
74
366
35
344
75
375
35
332
75
368
36
344
76
383
36
333
76
373
37
344
37
333
38
344
38
334
39
345
39
334
40
345
40
335
(每仟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珍美利發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1.3萬美元≦基本保額<2.6萬美元)
(高保額保件)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25
0
310
1
326
41
343
1
311
41
333
2
326
42
343
2
311
42
334
3
327
43
344
3
312
43
334
4
327
44
344
4
312
44
335
5
328
45
344
5
313
45
335
6
329
46
344
6
314
46
335
7
329
47
344
7
314
47
336
8
330
48
345
8
315
48
336
9
330
49
345
9
315
49
337
10
331
50
345
10
316
50
337
11
332
51
345
11
317
51
338
12
332
52
346
12
317
52
338
13
333
53
346
13
318
53
339
14
333
54
347
14
318
54
340
15
334
55
347
15
319
55
341
16
334
56
347
16
320
56
341
17
335
57
348
17
320
57
342
18
335
58
348
18
321
58
343
19
336
59
348
19
321
59
343
20
336
60
349
20
322
60
344
21
336
61
350
21
323
61
345
22
337
62
352
22
323
62
347
23
337
63
353
23
324
63
348
24
338
64
355
24
324
64
350
25
338
65
356
25
325
65
351
26
338
66
357
26
325
66
352
27
339
67
359
27
326
67
354
28
339
68
360
28
326
68
355
29
340
69
362
29
327
69
357
30
340
70
363
30
327
70
358
31
340
71
365
31
328
71
360
32
341
72
367
32
328
72
361
33
341
73
369
33
329
73
363
34
341
74
371
34
329
74
364
35
342
75
373
35
330
75
366
36
342
76
381
36
331
76
371
37
342
37
331
38
342
38
332
39
343
39
332
40
343
40
333
(每仟元基本保額)
南山人壽珍美利發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2.6萬美元≦基本保額<6.5萬美元)
(高保額保件)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22
0
307
1
323
41
340
1
308
41
330
2
323
42
340
2
308
42
331
3
324
43
341
3
309
43
331
4
324
44
341
4
309
44
332
5
325
45
341
5
310
45
332
6
326
46
341
6
311
46
332
7
326
47
341
7
311
47
333
8
327
48
342
8
312
48
333
9
327
49
342
9
312
49
334
10
328
50
342
10
313
50
334
11
329
51
342
11
314
51
335
12
329
52
343
12
314
52
335
13
330
53
343
13
315
53
336
14
330
54
343
14
315
54
337
15
331
55
343
15
316
55
338
16
331
56
343
16
317
56
338
17
332
57
344
17
317
57
339
18
332
58
344
18
318
58
340
19
333
59
344
19
318
59
340
20
333
60
345
20
319
60
341
21
333
61
346
21
320
61
342
22
334
62
348
22
320
62
343
23
334
63
349
23
321
63
344
24
335
64
351
24
321
64
346
25
335
65
352
25
322
65
347
26
335
66
353
26
322
66
348
27
336
67
355
27
323
67
350
28
336
68
356
28
323
68
351
29
337
69
358
29
324
69
353
30
337
70
359
30
324
70
354
31
337
71
361
31
325
71
356
32
338
72
363
32
325
72
357
33
338
73
365
33
326
73
359
34
338
74
367
34
326
74
360
35
339
75
369
35
327
75
362
36
339
76
377
36
328
76
367
37
339
37
328
38
339
38
329
39
340
39
329
40
340
40
330
南山人壽珍美利發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6.5萬美元≦基本保額)
(高保額保件)
(每仟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26
0
311
1
327
41
344
1
312
41
334
2
327
42
344
2
312
42
335
3
328
43
345
3
313
43
335
4
328
44
345
4
313
44
336
5
329
45
345
5
314
45
336
6
330
46
345
6
315
46
336
7
330
47
345
7
315
47
337
8
331
48
346
8
316
48
337
9
331
49
346
9
316
49
338
10
332
50
346
10
317
50
338
11
333
51
346
11
318
51
339
12
333
52
346
12
318
52
339
13
334
53
346
13
319
53
340
14
334
54
347
14
319
54
341
15
335
55
347
15
320
55
342
16
335
56
347
16
321
56
342
17
336
57
348
17
321
57
343
18
336
58
348
18
322
58
344
19
337
59
348
19
322
59
344
20
337
60
349
20
323
60
345
21
337
61
350
21
324
61
346
22
338
62
352
22
324
62
347
23
338
63
353
23
325
63
348
24
339
64
355
24
325
64
350
25
339
65
356
25
326
65
351
26
339
66
357
26
326
66
352
27
340
67
359
27
327
67
354
28
340
68
360
28
327
68
355
29
341
69
362
29
328
69
357
30
341
70
363
30
328
70
358
31
341
71
365
31
329
71
360
32
342
72
367
32
329
72
361
33
342
73
369
33
330
73
363
34
342
74
371
34
330
74
364
35
343
75
373
35
331
75
366
36
343
76
381
36
332
76
371
37
343
37
332
38
343
38
333
39
344
39
333
40
344
40
334
:
對於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
總保費為基礎(含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每單
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每仟元基本保額)
(本表適用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南山人壽珍美利發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24
0
309
1
325
41
342
1
310
41
332
2
325
42
342
2
310
42
333
3
326
43
343
3
311
43
333
4
326
44
343
4
311
44
334
5
327
45
343
5
312
45
334
6
328
46
343
6
313
46
334
7
328
47
343
7
313
47
335
8
329
48
344
8
314
48
335
9
329
49
344
9
314
49
336
10
330
50
344
10
315
50
336
11
331
51
344
11
316
51
337
12
331
52
345
12
316
52
337
13
332
53
345
13
317
53
338
14
332
54
346
14
317
54
339
15
333
55
346
15
318
55
340
16
333
56
346
16
319
56
340
17
334
57
346
17
319
57
341
18
334
58
346
18
320
58
342
19
335
59
346
19
320
59
342
20
335
60
347
20
321
60
343
21
335
61
348
21
322
61
344
22
336
62
350
22
322
62
346
23
336
63
351
23
323
63
346
24
337
64
353
24
323
64
348
25
337
65
354
25
324
65
349
26
337
66
355
26
324
66
350
27
338
67
357
27
325
67
352
28
338
68
358
28
325
68
353
29
339
69
360
29
326
69
355
30
339
70
361
30
326
70
356
31
339
71
363
31
327
71
358
32
340
72
365
32
327
72
359
33
340
73
367
33
328
73
361
34
340
74
369
34
328
74
362
35
341
75
371
35
329
75
364
36
341
76
379
36
330
76
369
37
341
37
330
38
341
38
331
39
342
39
331
40
342
40
332
:
南山人壽珍美利發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1.3萬美元≦基本保額<2.6萬美元)
(本表係同時含高保額保件及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每仟元基本保額)
對於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總保
費為基礎(含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
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22
0
307
1
323
41
340
1
308
41
330
2
323
42
340
2
308
42
331
3
324
43
341
3
309
43
331
4
324
44
341
4
309
44
332
5
325
45
341
5
310
45
332
6
326
46
341
6
311
46
332
7
326
47
341
7
311
47
333
8
327
48
342
8
312
48
333
9
327
49
342
9
312
49
334
10
328
50
342
10
313
50
334
11
329
51
342
11
314
51
335
12
329
52
343
12
314
52
335
13
330
53
343
13
315
53
336
14
330
54
344
14
315
54
337
15
331
55
344
15
316
55
338
16
331
56
344
16
317
56
338
17
332
57
345
17
317
57
339
18
332
58
345
18
318
58
340
19
333
59
345
19
318
59
340
20
333
60
346
20
319
60
341
21
333
61
346
21
320
61
342
22
334
62
348
22
320
62
344
23
334
63
349
23
321
63
345
24
335
64
351
24
321
64
346
25
335
65
352
25
322
65
347
26
335
66
353
26
322
66
348
27
336
67
355
27
323
67
350
28
336
68
356
28
323
68
351
29
337
69
358
29
324
69
353
30
337
70
359
30
324
70
354
31
337
71
361
31
325
71
356
32
338
72
363
32
325
72
357
33
338
73
365
33
326
73
359
34
338
74
367
34
326
74
360
35
339
75
369
35
327
75
362
36
339
76
377
36
328
76
367
37
339
37
328
38
339
38
329
39
340
39
329
40
340
40
330
:
對於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
總保費為基礎(含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每單
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珍美利發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2.6萬美元≦基本保額<6.5萬美元)
(本表係同時含高保額保件及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每仟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19
0
304
1
320
41
337
1
305
41
327
2
320
42
337
2
305
42
328
3
321
43
338
3
306
43
328
4
321
44
338
4
306
44
329
5
322
45
338
5
307
45
329
6
323
46
338
6
308
46
329
7
323
47
338
7
308
47
330
8
324
48
339
8
309
48
330
9
324
49
339
9
309
49
331
10
325
50
339
10
310
50
331
11
326
51
339
11
311
51
332
12
326
52
340
12
311
52
332
13
327
53
340
13
312
53
333
14
327
54
340
14
312
54
334
15
328
55
340
15
313
55
335
16
328
56
340
16
314
56
335
17
329
57
341
17
314
57
336
18
329
58
341
18
315
58
337
19
330
59
341
19
315
59
337
20
330
60
342
20
316
60
338
21
330
61
343
21
317
61
339
22
331
62
345
22
317
62
340
23
331
63
346
23
318
63
341
24
332
64
347
24
318
64
343
25
332
65
348
25
319
65
344
26
332
66
349
26
319
66
345
27
333
67
351
27
320
67
346
28
333
68
352
28
320
68
347
29
334
69
354
29
321
69
349
30
334
70
355
30
321
70
350
31
334
71
357
31
322
71
352
32
335
72
359
32
322
72
353
33
335
73
361
33
323
73
355
34
335
74
363
34
323
74
356
35
336
75
365
35
324
75
358
36
336
76
373
36
325
76
363
37
336
37
325
38
336
38
326
39
337
39
326
40
337
40
327
:
對於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
總保費為基礎(含高保額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每單
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珍美利發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6.5萬美元≦基本保額)
(本表係同時含高保額保件及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每仟元基本保額)

沒有「南山人壽珍美利發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