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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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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中華民國一百
106)南壽研字第 017 號函備查
依中華民國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
10704158370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指保險單頁所主契保額爾後基本」有變更以變後之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定計得增繳清基本額逐計之。倘後「增額
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
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度保額」係指計增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所繳保險費總和:
(一)」對部分指「單年」乘「基額」以「一次
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額繳保險保額」對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累計增額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
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
約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四者較早屆至者所
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一
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保
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本
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
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診斷確定
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十一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
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
1.75%之差「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
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二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1.7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
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
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或診斷確
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所繳保險費」以
1.75%之年利率,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日起,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
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
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稱「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九條減少「基本
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
計算;若本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或致成附表
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係指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
三、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公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
.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
定。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
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四、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六、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至本公司
所指定之帳戶。
十七、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前述三家銀行之下一
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八、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
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九、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七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墊繳保險費本息之收取、保險給付及其
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
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
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四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戶。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
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後或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等級之一且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毋需再繳交分期保險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
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
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
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人,憑證載明之本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三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不實足以更或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二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美元三千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
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九條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
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
除。
第十五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六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
六歲依第二項辦理本公要保於投所選下列一種給付「增
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
回饋金」為躉純保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
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
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
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
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
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
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九條第八項、第
十一條、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一款或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
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
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七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
四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
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第十八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
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
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三、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
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約
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形,如要保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司投保,或一保公司數個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六項喪
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身故並符條及二十
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第二十二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第二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第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之一,經院」斷確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完全失保險金」
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本公按其確定完全失能
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
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完全失
能當時,分別基本額」計增清保基本
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三、若本契約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
完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列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就「基本保
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一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者,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
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
十四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級時本公給付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四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
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
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
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金」扣除險人指定
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五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或復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
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受益喪失受益受領身故金」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八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要保有欠險費包括本公繳的險費或保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九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本契「保間」內,減少基本「累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六條約定累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三十條 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障期繳足險費達有單價備金,要保人當時
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
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 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保障間」內,要保人繳險費積達單價準備被保人「保險
達十六歲()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
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
者較高者之總和,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之餘。要不必繼續
費,其「基本保額」對應之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
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
保險」,其「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並
喪失第十六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第十七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三十二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
相關費用,另匯入銀行與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間的相關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
一、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
但書及第三十一條給付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及退還保險費時。
二、依第六條退還保險費時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錯誤原因歸責於本
司而退還保險費及其利息時。
三、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於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而給付「
值回饋分享金」時。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要保人支付匯出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
相關費用,另匯入銀行與本公司之間的相關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二、要保人償付保險單借款本息。
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倘要保人補足其差額保險費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
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除前三項外,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
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相關款項且匯出銀行及匯入銀行為
同一銀行時,或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本
條第一、二及四項所述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匯
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
關費用的差額部份。
第三十三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
三,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四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分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六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定外人得列規指定更受符合或變當時之規
訂立契約保險同意受益。如未指以要人本本契「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1.500
41
6.680
81
11.480
2
2.000
42
6.800
82
11.600
3
2.120
43
6.920
83
11.720
4
2.240
44
7.040
84
11.840
5
2.360
45
7.160
85
11.960
6
2.480
46
7.280
86
12.080
7
2.600
47
7.400
87
12.200
8
2.720
48
7.520
88
12.320
9
2.840
49
7.640
89
12.440
10
2.960
50
7.760
90
12.560
11
3.080
51
7.880
91
12.680
12
3.200
52
8.000
92
12.800
13
3.320
53
8.120
93
12.920
14
3.440
54
8.240
94
13.040
15
3.560
55
8.360
95
13.160
16
3.680
56
8.480
96
13.280
17
3.800
57
8.600
97
13.400
18
3.920
58
8.720
98
13.520
19
4.040
59
8.840
99
13.640
20
4.160
60
8.960
100
13.760
21
4.280
61
9.080
101
13.880
22
4.400
62
9.200
102
14.000
23
4.520
63
9.320
103
14.120
24
4.640
64
9.440
104
14.240
25
4.760
65
9.560
105
14.360
26
4.880
66
9.680
106
14.480
27
5.000
67
9.800
107
14.600
28
5.120
68
9.920
108
14.720
29
5.240
69
10.040
109
14.840
30
5.360
70
10.160
110
14.960
31
5.480
71
10.280
111
15.080
32
5.600
72
10.400
-
-
33
5.720
73
10.520
-
-
34
5.840
74
10.640
-
-
35
5.960
75
10.760
-
-
36
6.080
76
10.880
-
-
37
6.200
77
11.000
-
-
38
6.320
78
11.120
-
-
39
6.440
79
11.240
-
-
40
6.560
80
11.360
-
-
附表二(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系統能遺度障或胸腹部器機存極障害,終能從任何,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不在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1
2
3
4 及以後
繳費期間:2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586 0 1,529
1 1,595 41 1,817 1 1,539 41 1,813
2 1,603 42 1,819 2 1,548 42 1,814
3 1,612 43 1,820 3 1,559 43 1,816
4 1,621 44 1,822 4 1,569 44 1,818
5 1,630 45 1,823 5 1,579 45 1,820
6 1,638 46 1,824 6 1,589 46 1,821
7 1,646 47 1,826 7 1,599 47 1,823
8 1,656 48 1,827 8 1,609 48 1,825
9 1,664 49 1,829 9 1,619 49 1,826
10 1,673 50 1,830 10 1,629 50 1,828
11 1,680 51 1,830 11 1,637 51 1,829
12 1,687 52 1,831 12 1,645 52 1,829
13 1,694 53 1,831 13 1,654 53 1,830
14 1,701 54 1,832 14 1,663 54 1,830
15 1,708 55 1,832 15 1,671 55 1,831
16 1,715 56 1,832 16 1,679 56 1,831
17 1,722 57 1,833 17 1,688 57 1,832
18 1,729 58 1,833 18 1,696 58 1,832
19 1,736 59 1,834 19 1,704 59 1,833
20 1,743 60 1,834 20 1,713 60 1,833
21 1,748 61 1,835 21 1,719 61 1,833
22 1,753 62 1,835 22 1,725 62 1,834
23 1,758 63 1,836 23 1,731 63 1,834
24 1,763 64 1,837 24 1,738 64 1,835
25 1,768 65 1,838 25 1,744 65 1,835
26 1,772 66 1,838 26 1,751 66 1,835
27 1,777 67 1,839 27 1,758 67 1,836
28 1,782 68 1,840 28 1,764 68 1,836
29 1,787 69 1,840 29 1,771 69 1,837
30 1,792 70 1,841 30 1,777 70 1,837
31 1,794 71 1,858 31 1,780 71 1,847
32 1,797 72 1,874 32 1,784 72 1,857
33 1,799 73 1,891 33 1,787 73 1,867
34 1,802 74 1,908 34 1,791 74 1,877
35 1,804 75 1,924 35 1,794 75 1,886
36 1,806 76 1,941 36 1,797 76 1,896
37 1,809 77 1,957 37 1,801 77 1,906
38 1,811 78 1,974 38 1,804 78 1,916
39 1,814 79 2,031 39 1,807 79 1,945
40 1,816 80 2,221 40 1,811 80 2,036
南山人壽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每仟元基本保額)
(0%保費調整比率)
繳費期間:2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570 0 1,514
1 1,579 41 1,799 1 1,524 41 1,795
2 1,587 42 1,801 2 1,533 42 1,796
3 1,596 43 1,802 3 1,543 43 1,798
4 1,605 44 1,804 4 1,553 44 1,800
5 1,614 45 1,805 5 1,563 45 1,802
6 1,622 46 1,806 6 1,573 46 1,803
7 1,630 47 1,808 7 1,583 47 1,805
8 1,639 48 1,809 8 1,593 48 1,807
9 1,647 49 1,811 9 1,603 49 1,808
10 1,656 50 1,812 10 1,613 50 1,810
11 1,663 51 1,812 11 1,621 51 1,811
12 1,670 52 1,813 12 1,629 52 1,811
13 1,677 53 1,813 13 1,637 53 1,812
14 1,684 54 1,814 14 1,646 54 1,812
15 1,691 55 1,814 15 1,654 55 1,813
16 1,698 56 1,814 16 1,662 56 1,813
17 1,705 57 1,815 17 1,671 57 1,814
18 1,712 58 1,815 18 1,679 58 1,814
19 1,719 59 1,816 19 1,687 59 1,815
20 1,726 60 1,816 20 1,696 60 1,815
21 1,731 61 1,817 21 1,702 61 1,815
22 1,735 62 1,817 22 1,708 62 1,816
23 1,740 63 1,818 23 1,714 63 1,816
24 1,745 64 1,819 24 1,721 64 1,817
25 1,750 65 1,820 25 1,727 65 1,817
26 1,754 66 1,820 26 1,733 66 1,817
27 1,759 67 1,821 27 1,740 67 1,818
28 1,764 68 1,822 28 1,746 68 1,818
29 1,769 69 1,822 29 1,753 69 1,819
30 1,774 70 1,823 30 1,759 70 1,819
31 1,776 71 1,839 31 1,762 71 1,829
32 1,779 72 1,855 32 1,766 72 1,838
33 1,781 73 1,872 33 1,769 73 1,848
34 1,784 74 1,889 34 1,773 74 1,858
35 1,786 75 1,905 35 1,776 75 1,867
36 1,788 76 1,922 36 1,779 76 1,877
37 1,791 77 1,937 37 1,783 77 1,887
38 1,793 78 1,954 38 1,786 78 1,897
39 1,796 79 2,011 39 1,789 79 1,926
40 1,798 80 2,199 40 1,793 80 2,016
(1%保費調整比率)
南山人壽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每仟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2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554 0 1,498
1 1,563 41 1,781 1 1,508 41 1,777
2 1,571 42 1,783 2 1,517 42 1,778
3 1,580 43 1,784 3 1,528 43 1,780
4 1,589 44 1,786 4 1,538 44 1,782
5 1,597 45 1,787 5 1,547 45 1,784
6 1,605 46 1,788 6 1,557 46 1,785
7 1,613 47 1,789 7 1,567 47 1,787
8 1,623 48 1,790 8 1,577 48 1,789
9 1,631 49 1,792 9 1,587 49 1,789
10 1,640 50 1,793 10 1,596 50 1,791
11 1,646 51 1,793 11 1,604 51 1,792
12 1,653 52 1,794 12 1,612 52 1,792
13 1,660 53 1,794 13 1,621 53 1,793
14 1,667 54 1,795 14 1,630 54 1,793
15 1,674 55 1,795 15 1,638 55 1,794
16 1,681 56 1,795 16 1,645 56 1,794
17 1,688 57 1,796 17 1,654 57 1,795
18 1,694 58 1,796 18 1,662 58 1,795
19 1,701 59 1,797 19 1,670 59 1,796
20 1,708 60 1,797 20 1,679 60 1,796
21 1,713 61 1,798 21 1,685 61 1,796
22 1,718 62 1,798 22 1,691 62 1,797
23 1,723 63 1,799 23 1,696 63 1,797
24 1,728 64 1,800 24 1,703 64 1,798
25 1,733 65 1,801 25 1,709 65 1,798
26 1,737 66 1,801 26 1,716 66 1,798
27 1,741 67 1,802 27 1,723 67 1,799
28 1,746 68 1,803 28 1,729 68 1,799
29 1,751 69 1,803 29 1,736 69 1,800
30 1,756 70 1,804 30 1,741 70 1,800
31 1,758 71 1,821 31 1,744 71 1,810
32 1,761 72 1,837 32 1,748 72 1,820
33 1,763 73 1,853 33 1,751 73 1,830
34 1,766 74 1,870 34 1,755 74 1,839
35 1,768 75 1,886 35 1,758 75 1,848
36 1,770 76 1,902 36 1,761 76 1,858
37 1,773 77 1,918 37 1,765 77 1,868
38 1,775 78 1,935 38 1,768 78 1,878
39 1,778 79 1,990 39 1,771 79 1,906
40 1,780 80 2,177 40 1,775 80 1,995
南山人壽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每仟元基本保額)
(2%保費調整比率)
繳費期間:2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1,538 0 1,483
1 1,547 41 1,762 1 1,493 41 1,759
2 1,555 42 1,764 2 1,502 42 1,760
3 1,564 43 1,765 3 1,512 43 1,762
4 1,572 44 1,767 4 1,522 44 1,763
5 1,581 45 1,768 5 1,532 45 1,765
6 1,589 46 1,769 6 1,541 46 1,766
7 1,597 47 1,771 7 1,551 47 1,768
8 1,606 48 1,772 8 1,561 48 1,770
9 1,614 49 1,774 9 1,570 49 1,771
10 1,623 50 1,775 10 1,580 50 1,773
11 1,630 51 1,775 11 1,588 51 1,774
12 1,636 52 1,776 12 1,596 52 1,774
13 1,643 53 1,776 13 1,604 53 1,775
14 1,650 54 1,777 14 1,613 54 1,775
15 1,657 55 1,777 15 1,621 55 1,776
16 1,664 56 1,777 16 1,629 56 1,776
17 1,670 57 1,778 17 1,637 57 1,777
18 1,677 58 1,778 18 1,645 58 1,777
19 1,684 59 1,779 19 1,653 59 1,778
20 1,691 60 1,779 20 1,662 60 1,778
21 1,696 61 1,780 21 1,667 61 1,778
22 1,700 62 1,780 22 1,673 62 1,779
23 1,705 63 1,781 23 1,679 63 1,779
24 1,710 64 1,782 24 1,686 64 1,780
25 1,715 65 1,783 25 1,692 65 1,780
26 1,719 66 1,783 26 1,698 66 1,780
27 1,724 67 1,784 27 1,705 67 1,781
28 1,729 68 1,785 28 1,711 68 1,781
29 1,733 69 1,785 29 1,718 69 1,782
30 1,738 70 1,786 30 1,724 70 1,782
31 1,740 71 1,802 31 1,727 71 1,792
32 1,743 72 1,818 32 1,730 72 1,801
33 1,745 73 1,834 33 1,733 73 1,811
34 1,748 74 1,851 34 1,737 74 1,821
35 1,750 75 1,866 35 1,740 75 1,829
36 1,752 76 1,883 36 1,743 76 1,839
37 1,755 77 1,898 37 1,747 77 1,849
38 1,757 78 1,915 38 1,750 78 1,859
39 1,760 79 1,970 39 1,753 79 1,887
40 1,762 80 2,154 40 1,757 80 1,975
南山人壽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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