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南山人壽添利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1 頁,共 15
南山人壽添利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中華民國一百
103)南壽研字第 206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
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
倘爾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
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四、所繳保險費總和:
(一)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基本保額」乘以「最近一次
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保單年度數」乘以「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乘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
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依本契約
第二十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
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2 頁,共 15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保險
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或本契約
「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九、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十、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
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
2.0%)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
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一、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2.0%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
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
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或診斷
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所繳保險費」
2.0%之年利率,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日起,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
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
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前開所稱「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五條減少「基本
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
計算;若本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或致成附表
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係指依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
十二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宣告之當月利率(公佈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
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宣告利
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
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三、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如要保
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基本保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基本保額」
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但如被
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且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據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
助費用辦法公告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結果顯示異常而發現新生兒先天性代
謝異常疾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十四、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五、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六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七、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
書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八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3 頁,共 15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合併計算
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
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
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
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
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
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4 頁,共 15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
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二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
十六歲前者,依第二項約定辦理外,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
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
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
為準),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但
自第十一保單年度起,始得選擇本款給付方式。
三、儲存生息: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息,並於保單
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
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
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自第十一保單年度起,始得選擇本款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
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
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本契
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七條第八第九條
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一款或第二十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給付方式。
第十一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
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二十後之總和。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二十後之總和。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5 頁,共 15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三、若本契約依第二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條豁免保險費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七條變更為「展
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
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
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分
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
和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二、「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
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
6 頁,共 15
總和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三、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
「殘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
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條豁免保險費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二十七條變更為「展
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三所列第
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本契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
續有效;前述本契約「基本保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
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第二十七
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一條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殘廢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
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
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第二十條豁免保
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7 頁,共 15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五條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本
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
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二條約定累計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二十六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
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第二十條豁免保險費之規定不適用外,其保險範圍
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
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七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後,要保人
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
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
保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較高者之總和,扣除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基本保額」對
之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
保險」,其「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並
喪失第十二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第十三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及第二十條(二
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所約定之權利。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四,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
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九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8 頁,共 15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額
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9 頁,共 15
附表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
保險金額
係數
1
2.000
41
6.440
81
11.240
2
2.000
42
6.560
82
11.360
3
2.000
43
6.680
83
11.480
4
2.000
44
6.800
84
11.600
5
2.120
45
6.920
85
11.720
6
2.240
46
7.040
86
11.840
7
2.360
47
7.160
87
11.960
8
2.480
48
7.280
88
12.080
9
2.600
49
7.400
89
12.200
10
2.720
50
7.520
90
12.320
11
2.840
51
7.640
91
12.440
12
2.960
52
7.760
92
12.560
13
3.080
53
7.880
93
12.680
14
3.200
54
8.000
94
12.800
15
3.320
55
8.120
95
12.920
16
3.440
56
8.240
96
13.040
17
3.560
57
8.360
97
13.160
18
3.680
58
8.480
98
13.280
19
3.800
59
8.600
99
13.400
20
3.920
60
8.720
100
13.520
21
4.040
61
8.840
101
13.640
22
4.160
62
8.960
102
13.760
23
4.280
63
9.080
103
13.880
24
4.400
64
9.200
104
14.000
25
4.520
65
9.320
105
14.120
26
4.640
66
9.440
106
14.240
27
4.760
67
9.560
107
14.360
28
4.880
68
9.680
108
14.480
29
5.000
69
9.800
109
14.600
30
5.120
70
9.920
110
14.720
31
5.240
71
10.040
111
14.840
32
5.360
72
10.160
33
5.480
73
10.280
34
5.600
74
10.400
35
5.720
75
10.520
36
5.840
76
10.640
37
5.960
77
10.760
38
6.080
78
10.880
39
6.200
79
11.000
40
6.320
80
11.120
10 頁,共 15
附表(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11 頁,共 15
附表三:
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神經障害
(註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尚能自
理者。
3
視力障害
(註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
(註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咀嚼吞嚥及言語
機能障害
(註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
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害
(註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註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
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
「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2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
3 級。
3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行、入浴等。
4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
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
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2 頁,共 15
5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
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6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
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
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
「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
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
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
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
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
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
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
障害等:
1「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
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
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
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
13 頁,共 15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
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
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
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
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14 頁,共 15
15 頁,共 15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
70.0%
2
70.0%
3
70.0%
4
70.0%
5 及以後
90.0%
繳費期間:4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6,420 0 6,110
1 6,473 41 7,935 1 6,166 41 7,831
2 6,524 42 7,955 2 6,220 42 7,860
3 6,574 43 7,979 3 6,274 43 7,889
4 6,623 44 8,001 4 6,329 44 7,909
5 6,672 45 8,025 5 6,383 45 7,930
6 6,721 46 8,043 6 6,436 46 7,950
7 6,770 47 8,057 7 6,489 47 7,965
8 6,819 48 8,072 8 6,542 48 7,983
9 6,868 49 8,082 9 6,594 49 7,992
10 6,915 50 8,100 10 6,645 50 8,005
11 6,962 51 8,110 11 6,695 51 8,012
12 7,003 52 8,115 12 6,744 52 8,018
13 7,047 53 8,119 13 6,794 53 8,025
14 7,089 54 8,125 14 6,842 54 8,032
15 7,133 55 8,133 15 6,891 55 8,041
16 7,174 56 8,142 16 6,938 56 8,051
17 7,215 57 8,149 17 6,987 57 8,061
18 7,255 58 8,158 18 7,033 58 8,072
19 7,296 59 8,168 19 7,082 59 8,083
20 7,335 60 8,185 20 7,130 60 8,100
21 7,369 61 8,196 21 7,168 61 8,114
22 7,400 62 8,212 22 7,209 62 8,130
23 7,433 63 8,234 23 7,251 63 8,152
24 7,467 64 8,282 24 7,292 64 8,196
25 7,500 65 8,341 25 7,333 65 8,245
26 7,533 66 8,390 26 7,372 66 8,296
27 7,565 67 8,441 27 7,412 67 8,352
28 7,596 68 8,498 28 7,451 68 8,402
29 7,628 69 8,556 29 7,487 69 8,449
30 7,660 70 8,615 30 7,525 70 8,505
31 7,681 71 8,713 31 7,560 71 8,572
32 7,707 72 8,817 32 7,594 72 8,612
33 7,731 73 8,945 33 7,629 73 8,659
34 7,757 74 9,075 34 7,654 74 8,733
35 7,783 75 9,200 35 7,684 75 8,800
36 7,810 76 9,665 36 7,710 76 8,880
37 7,838 37 7,738
38 7,867 38 7,762
39 7,887 39 7,787
40 7,910 40 7,805
南山人壽添利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0%保費調整比率)
(每萬元基本保額)
1
繳費期間:4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6,356 0 6,049
1 6,408 41 7,856 1 6,104 41 7,753
2 6,459 42 7,875 2 6,158 42 7,781
3 6,508 43 7,899 3 6,211 43 7,810
4 6,557 44 7,921 4 6,266 44 7,830
5 6,605 45 7,945 5 6,319 45 7,851
6 6,654 46 7,963 6 6,372 46 7,871
7 6,702 47 7,976 7 6,424 47 7,885
8 6,751 48 7,991 8 6,477 48 7,903
9 6,799 49 8,001 9 6,528 49 7,912
10 6,846 50 8,019 10 6,579 50 7,925
11 6,892 51 8,029 11 6,628 51 7,932
12 6,933 52 8,034 12 6,677 52 7,938
13 6,977 53 8,038 13 6,726 53 7,945
14 7,018 54 8,044 14 6,774 54 7,952
15 7,062 55 8,052 15 6,822 55 7,961
16 7,102 56 8,061 16 6,869 56 7,970
17 7,143 57 8,068 17 6,917 57 7,980
18 7,182 58 8,076 18 6,963 58 7,991
19 7,223 59 8,086 19 7,011 59 8,002
20 7,262 60 8,103 20 7,059 60 8,019
21 7,295 61 8,114 21 7,096 61 8,033
22 7,326 62 8,130 22 7,137 62 8,049
23 7,359 63 8,152 23 7,178 63 8,070
24 7,392 64 8,199 24 7,219 64 8,114
25 7,425 65 8,258 25 7,260 65 8,163
26 7,458 66 8,306 26 7,298 66 8,213
27 7,489 67 8,357 27 7,338 67 8,268
28 7,520 68 8,413 28 7,376 68 8,318
29 7,552 69 8,470 29 7,412 69 8,365
30 7,583 70 8,529 30 7,450 70 8,420
31 7,604 71 8,626 31 7,484 71 8,486
32 7,630 72 8,729 32 7,518 72 8,526
33 7,654 73 8,856 33 7,553 73 8,572
34 7,679 74 8,984 34 7,577 74 8,646
35 7,705 75 9,108 35 7,607 75 8,712
36 7,732 76 9,568 36 7,633 76 8,791
37 7,760 37 7,661
38 7,788 38 7,684
39 7,808 39 7,709
40 7,831 40 7,727
南山人壽添利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1%保費調整比率)
2
繳費期間:4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6,292 0 5,988
1 6,344 41 7,776 1 6,043 41 7,674
2 6,394 42 7,796 2 6,096 42 7,703
3 6,443 43 7,819 3 6,149 43 7,731
4 6,491 44 7,841 4 6,202 44 7,751
5 6,539 45 7,865 5 6,255 45 7,771
6 6,587 46 7,882 6 6,307 46 7,791
7 6,635 47 7,896 7 6,359 47 7,806
8 6,683 48 7,911 8 6,411 48 7,823
9 6,731 49 7,920 9 6,462 49 7,832
10 6,777 50 7,938 10 6,512 50 7,845
11 6,823 51 7,948 11 6,561 51 7,852
12 6,863 52 7,953 12 6,609 52 7,858
13 6,906 53 7,957 13 6,658 53 7,865
14 6,947 54 7,963 14 6,705 54 7,871
15 6,990 55 7,970 15 6,753 55 7,880
16 7,031 56 7,979 16 6,799 56 7,890
17 7,071 57 7,986 17 6,847 57 7,900
18 7,110 58 7,995 18 6,892 58 7,911
19 7,150 59 8,005 19 6,940 59 7,921
20 7,188 60 8,021 20 6,987 60 7,938
21 7,222 61 8,032 21 7,025 61 7,952
22 7,252 62 8,048 22 7,065 62 7,967
23 7,284 63 8,069 23 7,106 63 7,989
24 7,318 64 8,116 24 7,146 64 8,032
25 7,350 65 8,174 25 7,186 65 8,080
26 7,382 66 8,222 26 7,225 66 8,130
27 7,414 67 8,272 27 7,264 67 8,185
28 7,444 68 8,328 28 7,302 68 8,234
29 7,475 69 8,385 29 7,337 69 8,280
30 7,507 70 8,443 30 7,375 70 8,335
31 7,527 71 8,539 31 7,409 71 8,401
32 7,553 72 8,641 32 7,442 72 8,440
33 7,576 73 8,766 33 7,476 73 8,486
34 7,602 74 8,894 34 7,501 74 8,558
35 7,627 75 9,016 35 7,530 75 8,624
36 7,654 76 9,472 36 7,556 76 8,702
37 7,681 37 7,583
38 7,710 38 7,607
39 7,729 39 7,631
40 7,752 40 7,649
南山人壽添利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2%保費調整比率)
3
繳費期間:4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6,260 0 5,957
1 6,311 41 7,737 1 6,012 41 7,635
2 6,361 42 7,756 2 6,065 42 7,664
3 6,410 43 7,780 3 6,117 43 7,692
4 6,457 44 7,801 4 6,171 44 7,711
5 6,505 45 7,824 5 6,223 45 7,732
6 6,553 46 7,842 6 6,275 46 7,751
7 6,601 47 7,856 7 6,327 47 7,766
8 6,649 48 7,870 8 6,378 48 7,783
9 6,696 49 7,880 9 6,429 49 7,792
10 6,742 50 7,898 10 6,479 50 7,805
11 6,788 51 7,907 11 6,528 51 7,812
12 6,828 52 7,912 12 6,575 52 7,818
13 6,871 53 7,916 13 6,624 53 7,824
14 6,912 54 7,922 14 6,671 54 7,831
15 6,955 55 7,930 15 6,719 55 7,840
16 6,995 56 7,938 16 6,765 56 7,850
17 7,035 57 7,945 17 6,812 57 7,859
18 7,074 58 7,954 18 6,857 58 7,870
19 7,114 59 7,964 19 6,905 59 7,881
20 7,152 60 7,980 20 6,952 60 7,898
21 7,185 61 7,991 21 6,989 61 7,911
22 7,215 62 8,007 22 7,029 62 7,927
23 7,247 63 8,028 23 7,070 63 7,948
24 7,280 64 8,075 24 7,110 64 7,991
25 7,313 65 8,132 25 7,150 65 8,039
26 7,345 66 8,180 26 7,188 66 8,089
27 7,376 67 8,230 27 7,227 67 8,143
28 7,406 68 8,286 28 7,265 68 8,192
29 7,437 69 8,342 29 7,300 69 8,238
30 7,469 70 8,400 30 7,337 70 8,292
31 7,489 71 8,495 31 7,371 71 8,358
32 7,514 72 8,597 32 7,404 72 8,397
33 7,538 73 8,721 33 7,438 73 8,443
34 7,563 74 8,848 34 7,463 74 8,515
35 7,588 75 8,970 35 7,492 75 8,580
36 7,615 76 9,423 36 7,517 76 8,658
37 7,642 37 7,545
38 7,670 38 7,568
39 7,690 39 7,592
40 7,712 40 7,610
南山人壽添利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2.5%保費調整比率)
4
繳費期間:4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6,227 0 5,927
1 6,279 41 7,697 1 5,981 41 7,596
2 6,328 42 7,716 2 6,033 42 7,624
3 6,377 43 7,740 3 6,086 43 7,652
4 6,424 44 7,761 4 6,139 44 7,672
5 6,472 45 7,784 5 6,192 45 7,692
6 6,519 46 7,802 6 6,243 46 7,712
7 6,567 47 7,815 7 6,294 47 7,726
8 6,614 48 7,830 8 6,346 48 7,744
9 6,662 49 7,840 9 6,396 49 7,752
10 6,708 50 7,857 10 6,446 50 7,765
11 6,753 51 7,867 11 6,494 51 7,772
12 6,793 52 7,872 12 6,542 52 7,777
13 6,836 53 7,875 13 6,590 53 7,784
14 6,876 54 7,881 14 6,637 54 7,791
15 6,919 55 7,889 15 6,684 55 7,800
16 6,959 56 7,898 16 6,730 56 7,809
17 6,999 57 7,905 17 6,777 57 7,819
18 7,037 58 7,913 18 6,822 58 7,830
19 7,077 59 7,923 19 6,870 59 7,841
20 7,115 60 7,939 20 6,916 60 7,857
21 7,148 61 7,950 21 6,953 61 7,871
22 7,178 62 7,966 22 6,993 62 7,886
23 7,210 63 7,987 23 7,033 63 7,907
24 7,243 64 8,034 24 7,073 64 7,950
25 7,275 65 8,091 25 7,113 65 7,998
26 7,307 66 8,138 26 7,151 66 8,047
27 7,338 67 8,188 27 7,190 67 8,101
28 7,368 68 8,243 28 7,227 68 8,150
29 7,399 69 8,299 29 7,262 69 8,196
30 7,430 70 8,357 30 7,299 70 8,250
31 7,451 71 8,452 31 7,333 71 8,315
32 7,476 72 8,552 32 7,366 72 8,354
33 7,499 73 8,677 33 7,400 73 8,399
34 7,524 74 8,803 34 7,424 74 8,471
35 7,550 75 8,924 35 7,453 75 8,536
36 7,576 76 9,375 36 7,479 76 8,614
37 7,603 37 7,506
38 7,631 38 7,529
39 7,650 39 7,553
40 7,673 40 7,571
南山人壽添利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3%保費調整比率)
(每萬元基本保額)
5
繳費期間:4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6,195 0 5,896
1 6,246 41 7,657 1 5,950 41 7,557
2 6,296 42 7,677 2 6,002 42 7,585
3 6,344 43 7,700 3 6,054 43 7,613
4 6,391 44 7,721 4 6,107 44 7,632
5 6,438 45 7,744 5 6,160 45 7,652
6 6,486 46 7,761 6 6,211 46 7,672
7 6,533 47 7,775 7 6,262 47 7,686
8 6,580 48 7,789 8 6,313 48 7,704
9 6,628 49 7,799 9 6,363 49 7,712
10 6,673 50 7,817 10 6,412 50 7,725
11 6,718 51 7,826 11 6,461 51 7,732
12 6,758 52 7,831 12 6,508 52 7,737
13 6,800 53 7,835 13 6,556 53 7,744
14 6,841 54 7,841 14 6,603 54 7,751
15 6,883 55 7,848 15 6,650 55 7,760
16 6,923 56 7,857 16 6,695 56 7,769
17 6,962 57 7,864 17 6,742 57 7,779
18 7,001 58 7,872 18 6,787 58 7,789
19 7,041 59 7,882 19 6,834 59 7,800
20 7,078 60 7,899 20 6,880 60 7,817
21 7,111 61 7,909 21 6,917 61 7,830
22 7,141 62 7,925 22 6,957 62 7,845
23 7,173 63 7,946 23 6,997 63 7,867
24 7,206 64 7,992 24 7,037 64 7,909
25 7,238 65 8,049 25 7,076 65 7,956
26 7,269 66 8,096 26 7,114 66 8,006
27 7,300 67 8,146 27 7,153 67 8,060
28 7,330 68 8,201 28 7,190 68 8,108
29 7,361 69 8,257 29 7,225 69 8,153
30 7,392 70 8,313 30 7,262 70 8,207
31 7,412 71 8,408 31 7,295 71 8,272
32 7,437 72 8,508 32 7,328 72 8,311
33 7,460 73 8,632 33 7,362 73 8,356
34 7,486 74 8,757 34 7,386 74 8,427
35 7,511 75 8,878 35 7,415 75 8,492
36 7,537 76 9,327 36 7,440 76 8,569
37 7,564 37 7,467
38 7,592 38 7,490
39 7,611 39 7,514
40 7,633 40 7,532
南山人壽添利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3.5%保費調整比率)
(每萬元基本保額)
6

沒有「南山人壽添利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保險比較
0

ㄧ 最多以8張商品為限 ㄧ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其他儲蓄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