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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歡喜年年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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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歡喜年年還本終身保險(樣本)
生存還本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94)南壽研字第 199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95)南壽研字第 23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
(96)南壽研字第 019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96)南壽研字第 17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97)南壽研字第 032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基本保額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
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額」。
第 三 條 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契約各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以下稱「當年度保險金額」)自第一保單年度起逐年
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以單利方式遞增至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年度止逾繳費期間後
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均與繳費期間屆滿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相同。
「當年度保險金額」詳如增額保險金額附表。倘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基
本保額溯自第一保單年度起依前項遞增計算之。
本契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第 四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
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
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
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
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
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
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
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 八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
第 九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
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
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 十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
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
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該解約金附表所列之各保單年
度末解約金於應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之保單年度,係含生存還本保險
金或滿期保險金之金額如要保人於辦理終止契約之保單年度,本公司已給付生存還
本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則該解約金附表所列解約金額應扣除該年度已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
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
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
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三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繳費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
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
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指本契約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經過之週年
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第十四條 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還本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並按滿
期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
亦同時終止。
第十六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三者最高者,給
「身故保險金」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六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
定期保險金額或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被保
險人身故當時之本契約基本保額」乘以「被保險人身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
用之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所計得之金額。
第一項所稱「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係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本契約基本保額
計算其身故前得領取本契約之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
第二項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經過之週
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繳費年限為限
第二項所稱「被保險人身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
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始身故者,係指
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
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
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
算。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
總和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三者最高者,給付「殘廢保險金」若本契約依
第二十六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或診斷確定殘廢當
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較高者,給付「殘廢保險金」。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單年度數」
「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本契約基本保額」乘以「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
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所計得之金額。
第一項所稱「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係依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本契約
基本保額計算其診斷確定殘廢前得領取本契約之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
第二項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所
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繳費
年限為限。
第二項所稱「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
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後始診斷確定殘廢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第二十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十九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
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
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四條 減少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
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
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
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
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六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
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
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
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達一○○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
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
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
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之規定
倘本契約依第二十六條約定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不
再依第三條方式遞增並喪失第十三條(生存還本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五條(滿期保
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二十八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減少基本保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
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
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三十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
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
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全殘廢等級適用):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南山人壽歡喜年年還本終身保險
2YLE
費率表
(每萬元基本保額)
男 性
女 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0
24565
0 25057
1
24501
36
20165
1 25006 36 21019
2
24410
37
20028
2 24930 37 20858
3
24315
38
19888
3 24848 38 20694
4
24214
39
19743
4 24763 39 20526
5
24111
40
19595
5 24675 40 20355
6
24035
41
19443
6 24599 41 20180
7
23958
42
19289
7 24521 42 20002
8
23877
43
19131
8 24441 43 19821
9
23793
44
18969
9 24358 44 19636
10
23706
45
18804
10 24273 45 19448
11
23616
46
18610
11 24184 46 19257
12
23522
47
18413
12 24095 47 19063
13
23428
48
18213
13 24003 48 18864
14
23331
49
18011
14 23909 49 18664
15
23234
50
17805
15 23814 50 18461
16
23115
51
17598
16 23708 51 18256
17
22995
52
17388
17 23601 52 18045
18
22875
53
17175
18 23490 53 17834
19
22751
54
16962
19 23379 54 17617
20
22624
55
16745
20 23265 55 17398
21
22493
56
16585
21 23147 56 17210
22
22359
57
16425
22 23028 57 17020
23
22223
58
16263
23 22904 58 16826
24
22082
59
16099
24 22777 59 16629
25
21938
60
15933
25 22648 60 16432
26
21790
61
15766
26 22515 61 16233
27
21638
62
15600
27 22378 62 16031
28
21482
63
15432
28 22240 63 15828
29
21324
64
15266
29 22097 64 15624
30
21161
65
15099
30 21951 65 15418
31
20995
66
14865
31 21802 66 15210
32
20826
67
14636
32 21650 67 15002
33
20653
68
14409
33 21496 68 14794
34
20478
69
14185
34 21338 69 14585
35
20300
70
13965
35 21177 70 14377
男 性
女 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71
13750
81
12418
71
14170
81
12294
72
13538
82
12359
72
13966
82
12158
73
13332
83
12306
73
13762
83
12027
74
13131
84
12265
74
13562
84
11905
75
12937
85
12233
75
13364
85
11791
76
12834
86
12183
76
13169
86
11686
77
12737
87
12143
77
12978
87
11588
78
12647
88
12116
78
12792
88
11500
79
12564
89
12100
79
12612
89
11422
80
12486
90
12097
80
12436
90
11354
南山人壽歡喜年年還本終身保險
2YLE
高保額保件費率表
(每萬元基本保額)
男 性
女 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14
22864
14
23430
15
22769
15
23337
16
22652
46
18237
16
23233
46
18871
17
22535
47
18044
17
23128
47
18681
18
22417
48
17848
18
23020
48
18486
19
22295
49
17650
19
22911
49
18290
20
22171
50
17448
20
22799
50
18091
21
22043
51
17246
21
22684
51
17890
22
21911
52
17040
22
22567
52
17684
23
21778
53
16831
23
22445
53
17477
24
21640
54
16622
24
22321
54
17264
25
21499
55
16410
25
22195
55
17050
26
21354
56
16253
26
22064
56
16865
27
21205
57
16096
27
21930
57
16679
28
21052
58
15937
28
21795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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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0897
59
15777
29
21655
59
16296
30
20737
60
15614
30
21511
60
16103
31
20575
61
15450
31
21365
61
15908
32
20409
62
15288
32
21217
62
15710
33
20239
63
15123
33
21066
63
15511
34
20068
64
14960
34
20911
64
15311
35
19894
65
14797
35
20753
65
15109
36
19761
66
14567
36
20598
66
14905
37
19627
67
14343
37
20440
67
14701
38
19490
68
14120
38
20280
68
14498
39
19348
69
13901
39
20115
69
14293
40
19203
70
13685
40
19947
70
14089
41
19054
71
13475
41
19776
71
13886
42
18903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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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9601
72
13686
43
18748
73
13065
43
19424
73
13486
44
18589
74
12868
44
19243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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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8427
75
12678
45
19059
75
13096
男 性
女 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76
12577
86
11939
76
12905
86
11452
77
12482
87
11900
77
12718
87
11356
78
12394
88
11873
78
12536
88
11270
79
12312
89
11858
79
12359
89
11193
80
12236
90
11855
80
12187
90
11126
81
12169
81
12048
82
12111
82
11914
83
12059
83
11786
84
12019
84
11666
85
11988
85
1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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