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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歡喜年年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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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歡喜年年還本終身保險(樣本)
生存還本保險、滿期保險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殘廢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二月二十三日
(94)南壽研字第 199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 十二月二十九日
(95)南壽研字第 23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
(96)南壽研字第 019 號函備查
第一條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基本保額
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約保額,倘爾後該保
額有所變,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基本保額」。
第三條年度保險
約各保單年度之保險額(以下稱「當年度保險額」)自第一保單年度起逐
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以單方式遞增至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年度逾繳費期間後
之「當年度保險額」,均與繳費期間屆滿時之「當年度保險額」相同。
「當年度保險額」詳如增額保險額附表。倘基本保額有所變則以變後之基
本保額溯自第一保單年度起依前項遞增計算之。
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單首頁所載本約之繳費限。
第 四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
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
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
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
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保單借款的利率
算,並應於墊繳日翌日開始償付墊繳之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
息已逾一
以上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
之本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八條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第 九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第十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
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息按年利
一分計算。歷年解約表如解約附表。該解約附表所之各保單
末解約於應給付生存還本保險或滿期保險
之保單年度係含生存還本保險
或滿期保險額,如要保人於辦終止約之保單年度本公司已給付生存還
本保險或滿期保險,則該解約附表所解約額應扣除該年度已給付之額。
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
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
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
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三條 生存還本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於繳費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
還本保險」,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九十九歲(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
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還本保險」。
前項所稱「生存還本保險」係指本約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
約所稱「保險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齡加計自本約生效日經過之週
計之,但未滿一週計入。
第十四條 生存還本保險的申
人申「生存還本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滿期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歲,且本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約滿期,並按滿
期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加計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給付「滿期保險」,本
亦同時終止。
第十條 滿期保險的申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
保單價值準備「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生存還本保險總和」三者最高者,
「身故保險」;約依第二十條變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
定期保險額或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年度數
」乘以「
險人身故當時之本約基本保額」乘以「被保險人身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
用之本繳保險費費」所計得之額。
第一項所稱「已生存還本保險總和」,係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本約基本保額
計算其身故前得取本約之生存還本保險總和。
第二項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經過之週
年數,未滿一週者,以一週計。但最多以保單首頁所載之本約繳費限為限。
第二項所稱「被保險人身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
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減額繳清保險後始身故者,係指
要保人於辦減額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
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
,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
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
算。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後,本約效
止。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保單價值準備或「所繳保險費
總和扣除已生存還本保險總和」三者最高者,給付「殘廢保險」;約依
第二十條變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額或診斷確定殘廢當
時之保單價值準備較高者,給付「殘廢保險」。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
「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本約基本保額」乘以「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
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本繳保險費費
」所計得之額。
第一項所稱「已生存還本保險總和」,係依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本
基本保額計算其診斷確定殘廢前得取本約之生存還本保險總和。
第二項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所
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者,以一週。但最多以保單首頁所載之本約繳費
限為限。
第二項所稱「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
險人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減額繳清保險
後始診斷確定殘廢者,係指要保人於辦減額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及財團法人醫院。
第二十條 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十九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
給付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二條 受人之受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時,其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者,喪
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二十三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四條 減少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第二十五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
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減
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減額繳清保險」
後,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
繳清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用後的淨額辦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
額,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
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
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額為申請當時「當年度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
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
齡達一○○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
買於原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額暨
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用後的淨額辦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
額,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本約變為展期定期保險之規定
倘本約依第二十條約定變「展期定期保險」後,約之當年度保險
再依第三條方式遞增並喪失第十三條(生存還本保險的給付)、第十五條(滿期保
的給付)所約定之權
第二十八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提高基本保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減少基本保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
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
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三十條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
公司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身故受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
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全殘廢等級適用):
雙目均失明者。( 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害,終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南山人壽歡喜年年還本終身保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男 性
總保費費 總保費費
總保費費 總保費費
0 24,565
0 25057
1 24,501 41 19,443
1 25,006 41 20,180
2 24,410 42 19,289
2 24,930 42 20,002
3 24,315 43 19,131
3 24,848 43 19,821
4 24,214 44 18,969
4 24,763 44 19,636
5 24,111 45 18,804
5 24,675 45 19,448
6 24,035 46 18,610
6 24,599 46 19,257
7 23,958 47 18,413
7 24,521 47 19,063
8 23,877 48 18,213
8 24,441 48 18,864
9 23,793 49 18,011
9 24,358 49 18,664
10 23,706 50 17,805
10 24,273 50 18,461
11 23,616 51 17,598
11 24,184 51 18,256
12 23,522 52 17,388
12 24,095 52 18,045
13 23,428 53 17,175
13 24,003 53 17,834
14 23,331 54 16,962
14 23,909 54 17,617
15 23,234 55 16,745
15 23,814 55 17,398
16 23,115 56 16,585
16 23,708 56 17,210
17 22,995 57 16,425
17 23,601 57 17,020
18 22,875 58 16,263
18 23,490 58 16,826
19 22,751 59 16,099
19 23,379 59 16,629
20 22,624 60 15,933
20 23,265 60 16,432
21 22,493 61 15,766
21 23,147 61 16,233
22 22,359 62 15,600
22 23,028 62 16,031
23 22,223 63 15,432
23 22,904 63 15,828
24 22,082 64 15,266
24 22,777 64 15,624
25 21,938 65 15,099
25 22,648 65 15,418
26 21,790 66 14,865
26 22,515 66 15,210
27 21,638 67 14,636
27 22,378 67 15,002
28 21,482 68 14,409
28 22,240 68 14,794
29 21,324 69 14,185
29 22,097 69 14,585
30 21,161 70 13,965
30 21,951 70 14,377
31 20,995 71 13,750
31 21,802 71 14,170
32 20,826 72 13,538
32 21,650 72 13,966
33 20,653 73 13,332
33 21,496 73 13,762
34 20,478 74 13,131
34 21,338 74 13,562
35 20,300 75 12,937
35 21,177 75 13,364
36 20,165 76 12,834
36 21,019 76 13,169
37 20,028 77 12,737
37 20,858 77 12,978
38 19,888 78 12,647
38 20,694 78 12,792
39 19,743 79 12,564
39 20,526 79 12,612
40 19,595 80 12,486
40 20,355 80 12,436
南山人壽歡喜年年還本終身保險
高保額保件費
(每萬元基本保額)
男 性
總保費費 總保費費
總保費費 總保費費
14 22,864 48 17,848
14 23,430 48 18,486
15 22,769 49 17,650
15 23,337 49 18,290
16 22,652 50 17,448
16 23,233 50 18,091
17 22,535 51 17,246
17 23,128 51 17,890
18 22,417 52 17,040
18 23,020 52 17,684
19 22,295 53 16,831
19 22,911 53 17,477
20 22,171 54 16,622
20 22,799 54 17,264
21 22,043 55 16,410
21 22,684 55 17,050
22 21,911 56 16,253
22 22,567 56 16,865
23 21,778 57 16,096
23 22,445 57 16,679
24 21,640 58 15,937
24 22,321 58 16,489
25 21,499 59 15,777
25 22,195 59 16,296
26 21,354 60 15,614
26 22,064 60 16,103
27 21,205 61 15,450
27 21,930 61 15,908
28 21,052 62 15,288
28 21,795 62 15,710
29 20,897 63 15,123
29 21,655 63 15,511
30 20,737 64 14,960
30 21,511 64 15,311
31 20,575 65 14,797
31 21,365 65 15,109
32 20,409 66 14,567
32 21,217 66 14,905
33 20,239 67 14,343
33 21,066 67 14,701
34 20,068 68 14,120
34 20,911 68 14,498
35 19,894 69 13,901
35 20,753 69 14,293
36 19,761 70 13,685
36 20,598 70 14,089
37 19,627 71 13,475
37 20,440 71 13,886
38 19,490 72 13,267
38 20,280 72 13,686
39 19,348 73 13,065
39 20,115 73 13,486
40 19,203 74 12,868
40 19,947 74 13,290
41 19,054 75 12,678
41 19,776 75 13,096
42 18,903 76 12,577
42 19,601 76 12,905
43 18,748 77 12,482
43 19,424 77 12,718
44 18,589 78 12,394
44 19,243 78 12,536
45 18,427 79 12,312
45 19,059 79 12,359
46 18,237 80 12,236
46 18,871 80 12,187
47 18,044
47 18,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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