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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樂享健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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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樂享健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樣本)
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保險金、健康回饋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108 ) 南壽研字第 001 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南山人壽樂享健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附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附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
本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
係指保險金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本附約年繳費費(以本附約未扣
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三、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繳費期間,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算每屆滿五個保單年度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
費。
四、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附約之繳費年限。
五、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六、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七、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
合附表所列之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如要保人於附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保險金額
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
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
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且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據優生保健措施
免或補助費用辦法公告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結果顯示異常而發現新生
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八、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九、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
證書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一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第三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 保險期間的始日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保險單上所載主契約始期日為本附約保險期間的始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加保者,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批註於保險單上之日
為本附約保險期間的始日,其中途申請加保所應繳的保險費,按本附約之始日至主契約下一
保險費應繳日的日數比例計算交付之。自下一期起,與主契約保險費同時交付。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險責任。
第五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力。但本附約已確定繳費期間屆滿者,不在此限。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且主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復效。但附約保
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二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四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三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四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五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第三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七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第二條約定之傷病者,附約
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八 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
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保險金」。
第一項「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保險金」之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九 健康回饋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在繳費期間內,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算每屆滿五個保單年度仍
存,且未曾被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者,本公司將給「健
康回饋保險金」。
前項所稱「健康回饋保險金」係指下列保單年度末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乘以下列係數
得之金額:
一、第五保單年度末:百分之二十。
二、第十保單年度末:百分之四十。
三、第十五保單年度末:百分之六十。
四、第二十保單年度末:百分之八十。
如本公司日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第一項可申領「健康回饋保險金」之條件時,被保險人應將
公司已給付之「健康回饋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第十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本公司不負給付「嚴重特定傷病暨特
障礙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一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不為或為足以本公的估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二條 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三條 附約的終止(二)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解除。但本附約已確定繳費期間屆滿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給付「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本附約保單年度末。
本附約於繳費期間內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原因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
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於主契約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時,其效力亦隨同撤銷。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約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但本附約已確定繳
期間屆滿者,不在此限:
一、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二、主契約終止。
第十四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五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
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七條 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得就其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有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之情事,事先指定主契約
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倘未指定,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
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如有接受外科手術者,請檢附手術醫療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醫院出具之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
公司負擔。
第十九條 健康回饋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健康回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二十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滿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二十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二十二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十三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二十四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嚴重特定傷病暨特定障礙項目表
()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係指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經骨髓穿刺或切片檢查確認及醫院血液病專科
醫師診,並接(包髓造周邊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
細胞下列中至項,達九()以上仍
未改善者:
一、嗜中性白血球數小於500/mm3
二、血小板數小於20000/mm3
三、網狀血球數小於20000/mm3
()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
係指經由開顱手術執行動脈瘤頸部夾閉動脈瘤包裹動脈瘤母血管夾閉阻塞或動脈瘤切
開修補。
單純介入性導管術除外。
()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係指毒、細菌感免疫(腦、腦幹、小腦)炎,經治六個
以上仍殘留下列神經障礙之一醫院小兒師或醫師
一、兩上肢、或兩肢、或一及一肢,各有節中上機
喪失完全六個能仍。關節機
喪失係指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22分是指可做水平
運動,但引力)超過上。上肢包括肩、肘、腕節,下
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二、一眼失明(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0.02下)
三、雙耳聽力喪失。
聽力喪失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喪失係指周波數在a.500b.1000c.2000d.4000Hertz
喪失程度分別為abcd dB(強音單位)時,其1/6a+2b+2c+d)的值在80dB
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四、喪失言語機能(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五、腦病憶力失,判斷力、力、語言、知覺、功能出現
礙,並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
移位、如廁、沐浴、平地等六自理()以上之障
礙並持續六個月以上。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導致記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語言、知覺、執
行功能等認知功能出現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
評估達重度(3)並持續至少六個月。阿茲海默氏症須有醫院精神或神經專科醫師確診,
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
()嚴重巴金森氏症:
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
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濫用或是毒品所引起者除
外:
一、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二、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巴金森氏症達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四級,
肢體軀幹僵直、動作遲緩,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三、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它臨表診金森
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
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
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之神經產生漸進性退
化性化,包括索硬症、原發脊柱縮症
癱瘓院神以相並治性和
,並(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
其造食、位、如廁、沐浴、更衣生活有三()
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一、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二、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三、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四、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五、平地礙:雖經使用行動,且須能操
電動輪椅。
六、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多發性硬化症:
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視力受損、
構音礙、眼球震顫、共濟調、單肢或或癱瘓、痙攣功能等,經
脊髓查、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醫院
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嚴重肌肉失養症:
係指基因變異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縮,肌電圖檢查
肌肉切片檢查或基因診斷及醫院神經專科醫師或小兒神經專科醫師確診,並依巴氏量表
(Barthel Index)它臨表診成進如廁
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一、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二、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三、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四、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五、行動礙:雖經使用行動,且須別能操
電動輪椅。
六、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痲痺性疾病合併肢體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功能障礙
經醫院神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合併症之一者:
一、須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肢三下肢全不動或2
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腦腫瘤或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
檢查證實為良性腦腫瘤良性腦腫瘤必須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機能障礙之一經醫院神
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一、植物人狀態。
肢三下肢全不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2
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三、以上障礙日常者。所謂日常者,係指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
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雖經使用行動,才能
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前述所稱之良性腫瘤不包括:腦下垂體腺瘤、腦囊腫、肉芽腫、腦血腫、腦動靜脈畸型、
血管瘤及脊髓腫瘤。
(十一)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係指原因不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經臨床檢驗包括心導管檢查證實肺動脈收縮壓超過
九十毫米水銀柱(mmHg,及醫醫師
(十二)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環方開心手術矯正以上
臟瓣膜。
單純介入性心導管術除外
(十三)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係指為治療主動脈血管疾病(主動脈包含升主動脈、主動脈弓、降主動脈及腹主動脈,
不含髂動脈或其他主動脈之分支血管)而經胸或腹部切開施行主動脈血管切除併修補置
換之外科手術。
單純套膜支架置放術或其他介入性導管術除外。
(十四)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
係指慢性肝病同時合併下列三種情況,經醫院消化系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一、黃疸(總膽紅素2mg%上)
二、腹水無法控制。
三、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實有此病變。
因酒精、藥物濫用或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十五)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係指肝炎病毒感染造成瀰漫性的肝臟急性壞死致肝系專
斷確定,並同時符合下列四項條件其中至少三項:
一、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二、肝功能指數(ALT)上升至正常值十倍以上。
三、總膽紅素上升至10mg%以上。
四、凝血酶原時間(prothrombin time)超過正常3秒以上。
因酒精、藥物濫用或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十六)嚴重肝硬化症:
性纖院消師診同時項條
中至少二項:
一、腹水無法控制。
二、食道或胃靜脈曲張。
三、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因酒精、藥物濫用或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十七)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腸道查證病或炎,腸切
同住院期間因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接受兩次()以上部份腸道切除手術。
(十八)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係指一種體內出現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抗體之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且經腎
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WHO所定義的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六級的病
理分類,合併蛋白尿。經醫院腎臟、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確診者。其他類型之紅斑性狼
瘡,如盤性狼瘡,或只有血液及關節病變者除外。
世界衛生組織WHO狼瘡性腎炎之分級:
第一級 正常或微小病變(Normal or minimal change
第二級 間質組織狼瘡腎絲球腎炎(Mesangial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三 局部節段性狼瘡腎絲球腎炎(Focal segmental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四級 廣泛性狼瘡腎絲球腎炎(Diffus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五 膜性狼瘡腎絲球腎炎(Membranous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六級 末期硬化性狼瘡腎絲球腎炎(Advanced sclerosing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十九)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係指經醫院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因類風濕性關節炎而導致同時符合下列兩項
條件者:
一、被保險人三個(含)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與關節的破壞及外觀嚴重變形,
致關能。所謂重左右手、左腕、左肘、頸椎、左膝、左
右踝及左右蹠趾關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
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地行動障礙或使法行助才
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十)嚴重頭部創傷:
係指因意外事故所致的頭部創傷而造成腦部損傷並導致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所謂
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
障礙之一者:
一、植物人狀態。
二、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
(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三、動或無法活者。所謂自理者,係指
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
如廁、沐浴、衣等生活有三()以上之障
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人扶使具亦且須協助
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
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因被保險人飲酒後駕()其吐所含過道規定
準者所致的嚴重頭部創傷除外。
(二十一)深度昏迷
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或反應能力嚴重降低使用
生命維持系統連續超過三十天且格拉斯哥昏迷指數(Glasgow Coma Scale)評分持續在
8()以下。但因酒精、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除外。
(二十二)嚴重第三度燒燙傷:
係指因意外傷害事故致第三度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並經醫院醫師確診
者。
()雙目失明:
係指經診斷雙眼均符合下列失明認定標準者:
一、「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
生不等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二、「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
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三、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肢體重度障礙:
係指經診斷符合上肢關節或下肢關節之一缺失者。關節項目如下所列:
一、上肢關節:腕關節、肘關節或肩關節。
二、下肢關節:足踝關節、膝關節或髖關節。
附表一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費 率
0 60 55
1 61 56
2 63 57
3 64 59
4 65 60
5 67 61
6 68 62
7 69 63
8 70 65
9 72 66
10 73 67
11 75 69
12 76 70
13 78 72
14 79 73
15 81 75
16 83 76
17 84 78
18 86 79
19 87 81
20 89 82
21 91 84
22 93 85
23 95 87
24 97 88
25 100 90
26 102 92
27 104 93
28 106 95
29 108 96
30 110 98
31 112 100
32 114 103
33 116 105
34 118 107
35 120 110
(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南山人壽樂享健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一般繳費件)
附表一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費 率
(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南山人壽樂享健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一般繳費件)
36 122 112
37 124 114
38 126 116
39 128 119
40 130 121
41 133 124
42 135 127
43 138 130
44 140 133
45 143 136
46 145 139
47 148 142
48 150 145
49 153 148
50 155 151
51 158 156
52 162 160
53 165 165
54 168 170
55 172 175
56 175 179
57 178 184
58 181 189
59 185 193
60 188 198
61 193 205
62 199 212
63 204 220
64 210 227
65 215 234
附表一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費 率
0 59 54
1 60 55
2 62 56
3 63 58
4 64 59
5 66 60
6 67 61
7 68 62
8 69 64
9 71 65
10 72 66
11 74 68
12 75 69
13 77 71
14 78 72
15 80 74
16 82 75
17 83 77
18 85 78
19 86 80
20 88 81
21 90 83
22 92 84
23 94 86
24 96 87
25 99 89
26 101 91
27 103 92
28 105 94
29 107 95
30 109 97
31 111 99
32 113 102
33 115 104
34 117 106
35 119 109
註:
對於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
總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
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南山人壽樂享健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附表一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費 率
(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南山人壽樂享健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36 121 111
37 123 113
38 125 115
39 127 118
40 129 120
41 132 123
42 134 126
43 137 129
44 139 132
45 142 135
46 144 138
47 147 141
48 148 144
49 151 147
50 153 149
51 156 154
52 160 158
53 163 163
54 166 168
55 170 173
56 173 177
57 176 182
58 179 187
59 183 191
60 186 196
61 191 203
62 197 210
63 202 218
64 208 225
65 213 232
註:
對於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
總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
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附表一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費 率
0 58 53
1 59 54
2 61 55
3 62 57
4 63 58
5 65 59
6 66 60
7 67 61
8 68 63
9 70 64
10 71 65
11 73 67
12 74 68
13 76 70
14 77 71
15 79 73
16 81 74
17 82 76
18 84 77
19 85 79
20 87 80
21 89 82
22 91 83
23 93 85
24 95 86
25 98 88
26 99 90
27 101 91
28 103 93
29 105 94
30 107 96
31 109 98
32 111 100
33 113 102
34 115 104
35 117 107
(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南山人壽樂享健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附表一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費 率
(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南山人壽樂享健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36 119 109
37 121 111
38 123 113
39 125 116
40 127 118
41 130 121
42 132 124
43 135 127
44 137 130
45 140 133
46 142 136
47 145 139
48 147 142
49 149 145
50 151 147
51 154 152
52 158 156
53 161 161
54 164 166
55 168 171
56 171 175
57 174 180
58 177 185
59 181 189
60 184 194
61 189 200
62 195 207
63 199 215
64 205 222
65 210 229
附表一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費 率
0 57 52
1 58 53
2 60 54
3 61 56
4 62 57
5 64 58
6 65 59
7 66 60
8 67 62
9 69 63
10 70 64
11 72 66
12 73 67
13 75 69
14 76 70
15 78 72
16 80 73
17 81 75
18 83 76
19 84 78
20 86 79
21 88 81
22 90 82
23 92 84
24 94 85
25 97 87
26 98 89
27 100 90
28 102 92
29 104 93
30 106 95
31 108 97
32 110 99
33 112 101
34 114 103
35 116 106
註:
對於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
總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
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男性
女性
(每萬元保險金額)
南山人壽樂享健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同時適用集體投保彙繳保件和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附表一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費 率
男性
女性
(每萬元保險金額)
南山人壽樂享健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同時適用集體投保彙繳保件和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36 118 108
37 120 110
38 122 112
39 124 115
40 126 117
41 129 120
42 131 123
43 134 126
44 136 129
45 139 132
46 141 135
47 144 138
48 146 141
49 148 144
50 149 146
51 152 150
52 156 154
53 159 159
54 162 164
55 166 169
56 169 173
57 172 178
58 175 183
59 179 187
60 182 192
61 187 198
62 193 205
63 197 213
64 203 220
65 208 227
註:
對於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調整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
總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調整(並非以
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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