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此外在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可以參閱。
五、保險責任始期及續期保險費過期而未繳付;保險契約會自動停止效力。
說明:(一)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是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保險公
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証。若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已先行交付相當於第一期的
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月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載
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有三十天的「寬限期間」,如果超過寬限期間仍不繳付保險費,保險契約
即自動停止效力。
(三)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當其繳付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如果續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公司可將保險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餘額後,自動墊繳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直到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時,保險契約的效力自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停止。
(四)「停效」的保險契約,自停效日起二年內,要保人可以申請復效。復效申請須經保險公司同
意,且要保人清償欠繳的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之餘額後,保險契約自翌日起恢
復效力。
(五)要保人未申請復效,於停效期間屆滿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保險契約已累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保險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
六、保險費繳付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方可以申請保險單借款。
說明:(一)繳付保險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參考保險契約歷年解約金的開始年度),要保人可以在
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二)不是投保後馬上可申請借款,也不是可以借得已繳的全額保險費。
七、投保時,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如本人不能書寫,得授權由家屬為之,但應註明其經過;業務
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並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出具正式收據。為知道您投保的
內容,及維護您的權益,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八、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
契約。
前述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
並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
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要保書填寫說明
一、「業務員登錄證」?
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財政部公佈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核發,為具有招攬
保險之資格證件,業務員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二、什麼是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主要內容包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
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地址、電話、身份証字號;受益人姓名;要保事項;要保人、被保險人
告知及聲明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三、誰來填寫要保書?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未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
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填寫或簽章。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需經其法定代理
人的同意,並於要保書上簽章。
四、什麼是「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五、要保書上的「年齡」如何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的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