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樣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癌症疾病保險金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約定之癌症疾病豁免保險費(投保 D型者不適用)
特定重大疾病豁免保險費(投保 D型者不適用)、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含特定重大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惟其中癌症疾病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96)南壽研字第 17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99)南壽研字第 111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該保額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基
本保額」。
二、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之「基本保額」;如本公司曾給付「癌症疾病保險金」(但不含附表二
所列之「癌症疾病」而給付者)或「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則以「基本保額」扣
除上述之「癌症疾病保險金」(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而給付者)或「特
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後之數額為「保險金額」。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六條辦理減少「基本保額」,或依第二十七條辦理「減額繳
清保險時」,前述應扣除之「癌症疾病保險金」(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
而給付者)或「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基本保額」減少前之
「癌症疾病保險金」(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而給付者)或「特定重大疾
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基本保額」再乘以減少後之「基本保額」計算。
三、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
病;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基本保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
增加之「基本保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被
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
四、癌症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
斷確定之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惡性新生物,並由「醫院」對其病理組織切片檢查或
血液學診斷確定屬行政院衛生署公佈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歸類為
惡性腫瘤;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基本保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
保,就增加之「基本保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九十一日
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
前述癌症疾病並不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引起之癌症疾病。
五、特定重大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
斷確定符合下列第1至6目所定義之疾病;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
「基本保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基本保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
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但被保險人因遭受
「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列第5目之「癱瘓」或須接受下列第6目之「重大器官移植
手術」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1、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
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
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3、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
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
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
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指二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5、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
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
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
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
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6、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六、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七、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八、約定事故:
(一)投保B、C型者:
係指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二)投保D型者:
係指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特定重
大疾病」、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九、所繳保險費總和:
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事故」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以最近
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本契約標準體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險經主管機關核定
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十、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事故」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
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繳費年限為限。
十一、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
十二、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三、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專科醫師證書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四、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十五、保險年齡: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
年者不計入。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
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
備金合併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
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
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
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
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
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
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 七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惟不得遲於本契約保險期間
之屆滿日。
前項復效申請,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它費用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復效之日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
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
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並於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它
費用後之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本契約將依第二十七
條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如保險費交付未達二年而有不交付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
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 九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
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
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 十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
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
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
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三者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若依第二十八條變更
「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或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較
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
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豁免保險費、依第二十七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
依第二十八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
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
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
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
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
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醫院」診斷確定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總和」
三者最高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若依第二十八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
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或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較高者,給付「全殘
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前項殘廢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豁免保險費、依第二十七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
依第二十八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三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全殘廢保險
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
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 癌症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
疾病」)時,本公司按下列規定給付「癌症疾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如同時致成附表
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則本公司按第十四條之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另給
付「癌症疾病保險金」:
一、投保B型者:「癌症疾病保險金」為「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投保C型者:「癌症疾病保險金」為「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七十。
三、投保D型者:「癌症疾病保險金」為「基本保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
費總和」三者最高者。
若本公司已依第十七條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不另依前項之約定給付「癌症疾
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罹患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時,本公司按
下列規定給付「癌症疾病保險金」:
一、投保B型者:「癌症疾病保險金」為「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五。
二、投保C型者:「癌症疾病保險金」為「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七。
三、投保D型者:「癌症疾病保險金」為「基本保額」之百分之十。
第一項及第三項「癌症疾病保險金」之給付,終身各以一次為限。
投保D型者,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約定給付「癌症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罹患「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
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要保人若依
第二十一條豁免保險費或依第二十七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述返還未滿
期保險費之規定。
第十七條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下列規定給
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如同時致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則
本公司按第十四條之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另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一、投保B型者:「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為「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投保C型者:「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為「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七十。
三、投保D型者:「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為「基本保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
保險費總和」三者最高者。
若本公司已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給付「癌症疾病保險金」,不另依前項之約定給付「特定
重大疾病保險金」。
第一項「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投保D型者,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約定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罹患「特定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
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要保人若依第二十一條豁免保險費或
依第二十七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述返還未滿期保險費之規定。
第十八條 癌症疾病保險金或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癌症疾病保險金」或「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診斷證明書。如有接受外科手術者,請檢附手術醫療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癌症疾病保險金」時,另須檢具「醫院」出具之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癌症
期數證明。
受益人申領「癌症疾病保險金」或「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
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第十九條 約定之癌症疾病豁免保險費(投保 D 型者不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但不含
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疾病」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
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返
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第二十七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依
第二十八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條 特定重大疾病豁免保險費(投保 D 型者不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第一次罹患「特定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疾病」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
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
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第二十七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依
第二十八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一條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
成附表四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
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
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
保人。
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第二十七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依
第二十八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二條 約定之癌症疾病豁免保險費、特定重大疾病豁免保險費或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申請「約定之癌症疾病豁免保險費」者,另須檢具「醫院」出具之病理組織檢查報
告及癌症期數證明。
四、申請「特定重大疾病豁免保險費」者,另須檢具診斷證明書。如有接受外科手術,
請檢附手術醫療證明書。
五、申請「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者,另須檢具殘廢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
人同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
金」的責任,及不負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癌症疾病」、「特定重大疾病」、「傷害」,
或致成附表四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癌症疾病保險金」及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及不負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六條 減少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不適用外,其
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
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
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八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
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
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
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一歲。
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適用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
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達一一一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
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
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
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
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
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力時,其復效申請按本契約第七條約定辦理。
第三十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
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
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
「基本保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癌症疾病保險金」及「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
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
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規定。
第三十三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
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行政院衛生署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分類號碼 類 項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附表二:
第一期前列腺癌
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第一期膀胱癌
Duke 分期系統為 A(或相等)者之結腸直腸癌
卵巢邊緣性癌症
TNM 分期系統為 T1N0M0 者之顯微性乳突狀甲狀腺癌
RAI 分期系統為第二期(含)以下之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第一期何杰金病
原位癌
附表三(全殘廢等級適用):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
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四: 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
助者。
2 1
神經障害
(註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
尚能自理者。
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2
視力障害
(註 2)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3
聽覺障害
(註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4
咀嚼吞嚥及
言語機能障害
(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
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
可自理者。
3
5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7
足趾缺損障害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註1
1-1. 「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
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 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2)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適用第 3 級。
(3)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
居、步行、入浴等。
(4)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
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
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5)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
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
果審定之。
(6)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
定之,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
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
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
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
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
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
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
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
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
生不等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
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註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
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
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
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
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
綴音機能障害等:
(1)「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
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
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註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
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
合審定其等級。
註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
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
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機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
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非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 每萬元保險金額 )
型別:B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15 244 15 219
16 250 41 479 16 225 41 395
17 256 42 498 17 230 42 407
18 260 43 517 18 235 43 419
19 265 44 536 19 240 44 432
20 270 45 554 20 245 45 444
21 277 46 574 21 251 46 456
22 283 47 594 22 257 47 469
23 291 48 612 23 262 48 481
24 296 49 631 24 267 49 493
25 302 50 650 25 273 50 505
26 310 51 689 26 278 51 528
27 316 52 730 27 284 52 551
28 322 53 769 28 289 53 573
29 329 54 809 29 295 54 596
30 335 55 848 30 300 55 618
31 348 56 959 31 309 56 685
32 360 57 1,069 32 317 57 751
33 373 58 1,180 33 325 58 818
34 385 59 1,290 34 333 59 884
35 400 60 1,400 35 341 60 950
36 410 61 1,544 36 350 61 1,040
37 424 62 1,688 37 358 62 1,130
38 435 63 1,832 38 366 63 1,219
39 448 64 1,976 39 374 64 1,310
40 460 65 2,120 40 382 65 1,400
1
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非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 每萬元保險金額 )
型別:C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15 254 15 232
16 260 41 500 16 237 41 418
17 265 42 524 17 242 42 432
18 271 43 548 18 247 43 446
19 276 44 571 19 252 44 460
20 281 45 595 20 256 45 474
21 289 46 619 21 263 46 488
22 296 47 642 22 270 47 502
23 303 48 666 23 277 48 516
24 310 49 690 24 283 49 530
25 317 50 713 25 290 50 544
26 324 51 745 26 297 51 569
27 331 52 777 27 303 52 593
28 338 53 809 28 310 53 618
29 345 54 841 29 317 54 642
30 352 55 873 30 323 55 666
31 365 56 989 31 331 56 736
32 377 57 1,104 32 340 57 804
33 390 58 1,220 33 348 58 873
34 402 59 1,335 34 356 59 942
35 414 60 1,450 35 364 60 1,011
36 427 61 1,596 36 372 61 1,097
37 439 62 1,742 37 380 62 1,183
38 452 63 1,888 38 388 63 1,269
39 464 64 2,034 39 396 64 1,355
40 476 65 2,180 40 404 65 1,440
2
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非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 每萬元保險金額 )
型別:D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15 271 15 249
16 276 41 558 16 254 41 476
17 282 42 614 17 259 42 495
18 287 43 670 18 264 43 514
19 293 44 726 19 269 44 535
20 298 45 782 20 274 45 552
21 306 46 838 21 281 46 571
22 313 47 894 22 288 47 590
23 321 48 950 23 295 48 609
24 329 49 1,006 24 302 49 628
25 336 50 1,062 25 308 50 647
26 342 51 1,110 26 315 51 677
27 351 52 1,158 27 322 52 707
28 357 53 1,206 28 329 53 737
29 365 54 1,254 29 336 54 767
30 373 55 1,301 30 342 55 796
31 386 56 1,552 31 354 56 937
32 399 57 1,802 32 365 57 1,078
33 412 58 2,054 33 376 58 1,219
34 425 59 2,303 34 388 59 1,360
35 438 60 2,553 35 400 60 1,500
36 451 61 2,742 36 411 61 1,604
37 464 62 2,931 37 423 62 1,704
38 477 63 3,122 38 434 63 1,809
39 490 64 3,311 39 446 64 1,912
40 502 65 3,500 40 457 65 2,015
3
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5人至 9人)
( 每萬元保險金額 )
型別:B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15 239 15 214
16 245 41 469 16 220 41 387
17 250 42 488 17 225 42 398
18 254 43 506 18 230 43 410
19 259 44 525 19 235 44 423
20 264 45 542 20 240 45 435
21 271 46 562 21 245 46 446
22 277 47 582 22 251 47 459
23 285 48 599 23 256 48 471
24 290 49 618 24 261 49 483
25 295 50 637 25 267 50 494
26 303 51 675 26 272 51 517
27 309 52 715 27 278 52 539
28 315 53 753 28 283 53 561
29 322 54 792 29 289 54 584
30 328 55 831 30 294 55 605
31 341 56 939 31 302 56 671
32 352 57 1,047 32 310 57 735
33 365 58 1,156 33 318 58 801
34 377 59 1,264 34 326 59 866
35 392 60 1,372 35 334 60 931
36 401 61 1,513 36 343 61 1,019
37 415 62 1,654 37 350 62 1,107
38 426 63 1,795 38 358 63 1,194
39 439 64 1,936 39 366 64 1,283
40 450 65 2,077 40 374 65 1,372
4
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5人至 9人)
( 每萬元保險金額 )
型別:C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15 248 15 227
16 254 41 490 16 232 41 409
17 259 42 513 17 237 42 423
18 265 43 537 18 242 43 437
19 270 44 559 19 246 44 450
20 275 45 583 20 250 45 464
21 283 46 606 21 257 46 478
22 290 47 629 22 264 47 491
23 296 48 652 23 271 48 505
24 303 49 676 24 277 49 519
25 310 50 698 25 284 50 533
26 317 51 730 26 291 51 557
27 324 52 761 27 296 52 581
28 331 53 792 28 303 53 605
29 338 54 824 29 310 54 629
30 344 55 855 30 316 55 652
31 357 56 969 31 324 56 721
32 369 57 1,081 32 333 57 787
33 382 58 1,195 33 341 58 855
34 393 59 1,308 34 348 59 923
35 405 60 1,421 35 356 60 990
36 418 61 1,564 36 364 61 1,075
37 430 62 1,707 37 372 62 1,159
38 442 63 1,850 38 380 63 1,243
39 454 64 1,993 39 388 64 1,327
40 466 65 2,136 40 395 65 1,411
5
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5人至 9人)
( 每萬元保險金額 )
型別:D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15 265 15 244
16 270 41 546 16 248 41 466
17 276 42 601 17 253 42 485
18 281 43 656 18 258 43 503
19 287 44 711 19 263 44 524
20 292 45 766 20 268 45 540
21 299 46 821 21 275 46 559
22 306 47 876 22 282 47 578
23 314 48 931 23 289 48 596
24 322 49 985 24 295 49 615
25 329 50 1,040 25 301 50 634
26 335 51 1,087 26 308 51 663
27 343 52 1,134 27 315 52 692
28 349 53 1,181 28 322 53 722
29 357 54 1,228 29 329 54 751
30 365 55 1,274 30 335 55 780
31 378 56 1,520 31 346 56 918
32 391 57 1,765 32 357 57 1,056
33 403 58 2,012 33 368 58 1,194
34 416 59 2,256 34 380 59 1,332
35 429 60 2,501 35 392 60 1,470
36 441 61 2,687 36 402 61 1,571
37 454 62 2,872 37 414 62 1,669
38 467 63 3,059 38 425 63 1,772
39 480 64 3,244 39 437 64 1,873
40 491 65 3,430 40 447 65 1,974
6
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10(含)人以上)
( 每萬元保險金額 )
型別:B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15 236 15 212
16 242 41 464 16 218 41 383
17 248 42 483 17 223 42 394
18 252 43 501 18 227 43 406
19 257 44 519 19 232 44 419
20 261 45 537 20 237 45 430
21 268 46 556 21 243 46 442
22 274 47 576 22 249 47 454
23 282 48 593 23 254 48 466
24 287 49 612 24 258 49 478
25 292 50 630 25 264 50 489
26 300 51 668 26 269 51 512
27 306 52 708 27 275 52 534
28 312 53 745 28 280 53 555
29 319 54 784 29 286 54 578
30 324 55 822 30 291 55 599
31 337 56 930 31 299 56 664
32 349 57 1,036 32 307 57 728
33 361 58 1,144 33 315 58 793
34 373 59 1,251 34 323 59 857
35 388 60 1,358 35 330 60 921
36 397 61 1,497 36 339 61 1,008
37 411 62 1,637 37 347 62 1,096
38 421 63 1,777 38 355 63 1,182
39 434 64 1,916 39 362 64 1,270
40 446 65 2,056 40 370 65 1,358
7
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10(含)人以上)
( 每萬元保險金額 )
型別:C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15 246 15 225
16 252 41 485 16 229 41 405
17 257 42 508 17 234 42 419
18 262 43 531 18 239 43 432
19 267 44 553 19 244 44 446
20 272 45 577 20 248 45 459
21 280 46 600 21 255 46 473
22 287 47 622 22 261 47 486
23 293 48 646 23 268 48 500
24 300 49 669 24 274 49 514
25 307 50 691 25 281 50 527
26 314 51 722 26 288 51 551
27 321 52 753 27 293 52 575
28 327 53 784 28 300 53 599
29 334 54 815 29 307 54 622
30 341 55 846 30 313 55 646
31 354 56 959 31 321 56 713
32 365 57 1,070 32 329 57 779
33 378 58 1,183 33 337 58 846
34 389 59 1,294 34 345 59 913
35 401 60 1,406 35 353 60 980
36 414 61 1,548 36 360 61 1,064
37 425 62 1,689 37 368 62 1,147
38 438 63 1,831 38 376 63 1,230
39 450 64 1,972 39 384 64 1,314
40 461 65 2,114 40 391 65 1,396
8
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10(含)人以上)
( 每萬元保險金額 )
型別:D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15 262 15 241
16 267 41 541 16 246 41 461
17 273 42 595 17 251 42 480
18 278 43 649 18 256 43 498
19 284 44 704 19 260 44 518
20 289 45 758 20 265 45 535
21 296 46 812 21 272 46 553
22 303 47 867 22 279 47 572
23 311 48 921 23 286 48 590
24 319 49 975 24 292 49 609
25 325 50 1,030 25 298 50 627
26 331 51 1,076 26 305 51 656
27 340 52 1,123 27 312 52 685
28 346 53 1,169 28 319 53 714
29 354 54 1,216 29 325 54 743
30 361 55 1,261 30 331 55 772
31 374 56 1,505 31 343 56 908
32 387 57 1,747 32 354 57 1,045
33 399 58 1,992 33 364 58 1,182
34 412 59 2,233 34 376 59 1,319
35 424 60 2,476 35 388 60 1,455
36 437 61 2,659 36 398 61 1,555
37 450 62 2,843 37 410 62 1,652
38 462 63 3,028 38 420 63 1,754
39 475 64 3,211 39 432 64 1,854
40 486 65 3,395 40 443 65 1,954
9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其他其他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