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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職業災害給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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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傷病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 91 02 06 日台財保字第 0910700849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7 9 10 日依中華民國 107 6 7
金管保壽字第 1 0 7 0 4 1 5 8 3 7 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
本契約所稱「員工」係指受僱於要保人,實際從事工作以獲得薪資,且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已參加勞
工保險且該保險仍繼續有效之人。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係指被保險員工由於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蒸
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而致員工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並經勞保局審定為職業
災害之事故且已給付者
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要保人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薪資之認定標準,實際投保勞工
保險並記載於本契約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指按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勞工保
險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平均日投保薪資」係指按「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要保人比照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定義及解釋向本
公司投保本保險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指「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平均工資」之
計算方式所核計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日領工資」係指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當時之「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所
得之金額。
(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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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勞保局」係指勞工保險局,日後如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令有所變更,則指辦理勞工
保險業務之機構。
本契約所稱「指定醫院」係指勞保局自設或特約醫院。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位被保人保險或保險手冊,明被保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
險範圍、保險期間、職業災害保月投保資、本公司服電話及保險人有撤銷其同意投保
權利。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之職業災害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失能死亡
喪失工作能力或就醫診療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導致死亡者,本公司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之四十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被保險人投保時遺產及與稅法十七條有關遺稅喪葬扣除額半數,其超過部分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向同一保險公司數個保
內,依各要保書或加保書面資料之要保時間先,依約付喪葬費用保金至前喪葬費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司之保契約要保時間同或無區分其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要保時間在先保險公應理賠金額後所餘之限額
例分擔其責任。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第二條定的職業災害經治療止後,勞保局審定其身體
失能者,本司按其平均月投保薪」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付「失能金」。失能之定義及
失能保險金給付標準比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有關之規定。
被保險人領取失能保險金後無法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終止。
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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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本公司按日依
「日領工資」給付傷病保險金。但最長以二年為限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的給付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第二條定的職業災害因醫療能工作間屆滿二年仍未能
癒,經指定醫院診斷,不能繼續事原來任何工作,且合第七失能標準者,本公
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四十倍一次給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終止。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條
本公司給付第六條至第九條保險時,應除被保險人因一職業害所獲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由雇主支付費用之補償或賠償金額。
前項所稱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災所獲得工保險條例規已由雇支付費之補償或賠償金額
於本公司給付失能險金時,指按被險人「勞工保險平均日投保薪資」及失能度,依勞
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有關請一次給付之規所計算數額;本公司給付身故保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係指被保險人「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四十五倍。
保險費的計
第十一條
本契約之 繳保險費係按「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額度為基
分段計算如下:
「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未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部分其每千元之保險費為 元。
「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部分其每千元之保險費為 元。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二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並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保險費期未交付時,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間;月繳或季者,則另為催,自保險單所載交
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付第二以後的分期保費者,公司於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第十三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司要保書面詢問的告事項應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更或減本公司對於危的估計,本公得解除契約,其保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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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時,對本公司的要保書面詢的告知項應據實說明,如
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本公司於危險估計者,本公司得
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其保事故發生後亦。但危的發生未於其說或未說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及異動
第十四條
員工因休假、疾病或其他事由於保險生日未能正常工者,須恢復正工作之日起三十日
參加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保險者須提供健康證文件並本公司意後,其保險始生
除前項後段情形外,要保人因所人員異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或其他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或其他定方式知本公司,被
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失,如知退保日期在,則自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
力終止。
被保險人資格之喪失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身故、無法繼續從事工、喪失作能力或經要人通知退保時,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之保險責任該喪失格原因發生翌起自動止,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退
還未滿期保險費。
契約的終止
第十六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5 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100 本公司得終本契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零時起止。終止前發保險事時,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
責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七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八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資料詳錄該被險人的名、性別、年、出生期、身
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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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第二條定的職業災害,要保、被保人或受益人應自勞
局正式認定職業災害之日起三十內將事狀況及被保險的傷害度,通本公司。並於通知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內給付。但因可歸責本公司事由致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及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
本契失能金、傷保險金、喪失作能力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險金或
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遺屬,順位依勞動基法有關業災害償規定之順位定之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如要保人能提供文件證明被保險或身故險金或喪葬費保險金益人同本公司應給付之各
保險金先行給付予要保人,本公司得將各項保險金先行給付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職業災時,於勞保局式認定業災害日起三十日內,要
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或受益人檢具下列文件經要保人向本公司申領各項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職業災害認定證明文件。
三、死亡證明書或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影本。
四、勞工保險給付收據影本。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或被保人或身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受益人意本公司先行給付
要保人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的故意行為導致職業災害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權,而無受益人受領險金額,其保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按其受益人原約定比例歸其他
益人。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導致職業災害。
二、被保險人投保前即經勞保局認定為職業災害者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導致職業災害。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導致職業災害。
經驗分紅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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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前通知公司續保,經方議定保條件,續保的始期以原
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住所變更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六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增刪,經要保人與本司雙方面或其約定方式同意,並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所地地法院為第一審轄法院要保人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院為第審管轄法院。不得排消費者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R = K × ( T E C ) - C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
南山人壽團體職業災害給付保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百元保險金額)
承保對象 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未超出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份 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超出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份
保險金額
職業類別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100 1 0.0364 0.1319 0.0364 0.1227 0.1061 0.3843 0.1061 0.3576
2 0.0285 0.1032 0.0285 0.0961 0.0830 0.3007 0.0830 0.2798
3 0.1616 0.5849 0.1616 0.5443 0.4708 1.7041 0.4708 1.5858
4 0.0348 0.1261 0.0348 0.1173 0.1015 0.3676 0.1015 0.3420
5 0.0380 0.1376 0.0380 0.1280 0.1108 0.4010 0.1108 0.3731
6 0.0206 0.0746 0.0206 0.0694 0.0600 0.2171 0.0600 0.2020
7 0.0189 0.0688 0.0189 0.0640 0.0553 0.2004 0.0553 0.1865
8 0.0301 0.1089 0.0301 0.1013 0.0877 0.3174 0.0877 0.2954
9 0.0808 0.2925 0.0808 0.2722 0.2354 0.8520 0.2354 0.7929
10 0.0696 0.2523 0.0696 0.2348 0.2030 0.7352 0.2030 0.6841
11 0.0348 0.1261 0.0348 0.1173 0.1015 0.3676 0.1015 0.3420
12 0.0332 0.1204 0.0332 0.1120 0.0969 0.3508 0.0969 0.3265
13 0.0475 0.1720 0.0475 0.1601 0.1384 0.5011 0.1384 0.4663
14 0.0728 0.2638 0.0728 0.2455 0.2123 0.7686 0.2123 0.7152
15 0.0950 0.3440 0.0950 0.3201 0.2770 1.0025 0.2770 0.9329
16 0.0696 0.2523 0.0696 0.2348 0.2030 0.7352 0.2030 0.6841
17 0.0539 0.1949 0.0539 0.1813 0.1569 0.5680 0.1569 0.5286
18 0.0158 0.0573 0.0158 0.0533 0.0461 0.1670 0.0461 0.1554
19 0.0570 0.2064 0.0570 0.1920 0.1661 0.6014 0.1661 0.5597
20 0.0475 0.1720 0.0475 0.1601 0.1384 0.5011 0.1384 0.4663
21 0.0285 0.1032 0.0285 0.0961 0.0830 0.3007 0.0830 0.2798
22 0.0364 0.1319 0.0364 0.1227 0.1061 0.3843 0.1061 0.3576
23 0.0586 0.2122 0.0586 0.1975 0.1708 0.6182 0.1708 0.5752
24 0.0364 0.1319 0.0364 0.1227 0.1061 0.3843 0.1061 0.3576
25 0.0903 0.3268 0.0903 0.3041 0.2630 0.9523 0.2630 0.8862
26 0.0634 0.2294 0.0634 0.2134 0.1846 0.6683 0.1846 0.6219
27 0.0634 0.2294 0.0634 0.2134 0.1846 0.6683 0.1846 0.6219
28 0.0887 0.3211 0.0887 0.2988 0.2585 0.9356 0.2585 0.8706
29 0.0808 0.2925 0.0808 0.2722 0.2354 0.8520 0.2354 0.7929
30 0.0285 0.1032 0.0285 0.0961 0.0830 0.3007 0.0830 0.2798
31 0.0301 0.1089 0.0301 0.1013 0.0877 0.3174 0.0877 0.2954
32 0.0602 0.2179 0.0602 0.2027 0.1754 0.6349 0.1754 0.5908
33 0.1679 0.6079 0.1679 0.5656 0.4892 1.7710 0.4892 1.6480
34 0.0380 0.1376 0.0380 0.1280 0.1108 0.4010 0.1108 0.3731
35 0.0238 0.0859 0.0238 0.0800 0.0692 0.2505 0.0692 0.2331
36 0.0332 0.1204 0.0332 0.1120 0.0969 0.3508 0.0969 0.3265
37 0.0221 0.0802 0.0221 0.0747 0.0646 0.2338 0.0646 0.2176
38 0.0238 0.0859 0.0238 0.0800 0.0692 0.2505 0.0692 0.2331
39 0.0253 0.0917 0.0253 0.0854 0.0738 0.2673 0.0738 0.2487
40 0.0189 0.0688 0.0189 0.0640 0.0553 0.2004 0.0553 0.1865
41 0.0221 0.0802 0.0221 0.0747 0.0646 0.2338 0.0646 0.2176
42 0.0174 0.0631 0.0174 0.0587 0.0508 0.1837 0.0508 0.1709
43 0.0142 0.0516 0.0142 0.0480 0.0415 0.1504 0.0415 0.1400
44 0.0206 0.0746 0.0206 0.0694 0.0600 0.2171 0.0600 0.2020
45 0.0206 0.0746 0.0206 0.0694 0.0600 0.2171 0.0600 0.2020
46 0.0142 0.0516 0.0142 0.0480 0.0415 0.1504 0.0415 0.1400
47 0.0221 0.0802 0.0221 0.0747 0.0646 0.2338 0.0646 0.2176
48 0.0301 0.1089 0.0301 0.1013 0.0877 0.3174 0.0877 0.2954
49 0.0269 0.0974 0.0269 0.0906 0.0784 0.2840 0.0784 0.2643
50 0.0158 0.0573 0.0158 0.0533 0.0461 0.1670 0.0461 0.1554
51 0.0158 0.0573 0.0158 0.0533 0.0461 0.1670 0.0461 0.1554
52 0.0206 0.0746 0.0206 0.0694 0.0600 0.2171 0.0600 0.2020
53 0.0189 0.0688 0.0189 0.0640 0.0553 0.2004 0.0553 0.1865
54 0.0364 0.1319 0.0364 0.1227 0.1061 0.3843 0.1061 0.3576
55 0.0221 0.0802 0.0221 0.0747 0.0646 0.2338 0.0646 0.2176
◎上述費率表係指月繳費率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5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5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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