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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職業災害給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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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團體職業災害給付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傷病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財政
台財保第 0910700849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92)南壽研字第 124
號函備查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
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
本契約所稱「員工」係指年齡十四歲以上,受僱於要保人,實際從事工作以獲得薪資,且
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已參加勞工保險且該保險仍繼續有效之人。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係指被保險員工由於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
化學物品、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而致員工死亡、殘廢、傷害或疾
病,並經勞保局審定為職業災害之事故且已給付者。
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要保人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薪資之認定標準,實
際投保勞工保險並記載於本契約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要保人比照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定義
及解釋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指「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平
均工資」之計算方式所核計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日領工資」係指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當時之「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
」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勞保局」係指勞工保險局,日後如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令有所變更,則指
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機構。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 三 條 本契 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
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
圍、保險期間、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之職業災害,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
殘廢、死亡、喪失工作能力或就醫診療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六 條 被保 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導致死亡者,本公司按「平均
月投保薪資」之四十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則前項身
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
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
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
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
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或加保書面
資料所載之投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投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投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別其投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投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經治療終止後,由勞保局審
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本公司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付「殘廢保
險金」。殘廢之定義及殘廢保險金給付標準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被保險人領取殘廢保險金後無法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終止。
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八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本
公司按日依其「日領工資」給付傷病保險金。但最長以二年為限。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的給付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因醫療不能工作期間屆滿二
年仍未能痊癒,經醫院診斷,不能繼續從事原來之任何工作,且不合第七條之殘廢給付
標準者,本公司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四十倍一次給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終止。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
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
的之醫療機構。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 十 條
本公司給付第六條至第九條保險金時,應扣除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災害所獲得勞工保險
條例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之補償或賠償金額。
保險費的計算
第十一條
本契約之 繳保險費係按「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
額度為基準分段計算如下:
一、「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未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部分,其每千元之
保險費為 元。
二、「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部分,其每千元之保
險費為 元。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二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
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之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
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三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
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兩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及異動
第十四條
員工因休假、疾病或其他事由於本保險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者,須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
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本保險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
同意後,其保險始生效。
除前項後段情形外,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
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
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
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十五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
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
險金之責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六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
要保人應於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
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一個月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
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請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七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年齡、
出生日期、保險終止日期、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一切資料。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應自勞保局正式認定職業災害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受益人及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本契約殘廢保險金、傷病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遺屬,其順位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
補償規定之順位定之,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如要保人能提供文件證明被保險人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意本公司應
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先行給付予要保人,本公司得將各項保險金先行給付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職業災害時,於勞保局正式認定職業災害之日起三十
日內,要保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或受益人檢具下列文件經要保人向本公司申領各項保險
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職業災害認定證明文件。
三、死亡證明書或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影本。
四、勞工保險給付收據影本。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或被保險人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意本公司
先行給付予要保人之證明文件。
除外責任
第 廿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導致職業災害。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導致職業災害。
三、被保險人投保前即經勞保局認定為職業災害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導致職業災害。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導致職業災害。
經驗分紅
第廿一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契約的續保
第廿二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
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五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住所變更
第廿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
保人。
時效
第廿四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五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批註於保
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廿六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 件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R = K × ( T – E – C ) - C’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南山團體職業災害給付保險
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百元)
承保對象 未超出工保險部份 超出工保險部份
保險 職業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100 1 0.0278 0.1016 0.0278 0.0946 0.1610 0.5887 0.1610 0.5478
2 0.1060 0.3873 0.1060 0.3604 0.6138 2.2433 0.6138 2.0875
3 0.1692 0.6182 0.1692 0.5753 0.9795 3.5799 0.9795 3.3313
4 0.0902 0.3297 0.0902 0.3068 0.5224 1.9093 0.5224 1.7767
5 0.0165 0.0604 0.0165 0.0563 0.0958 0.3500 0.0958 0.3257
6 0.2255 0.8242 0.2255 0.7669 1.3060 4.7731 1.3060 4.4417
7 0.1188 0.4340 0.1188 0.4039 0.6878 2.5139 0.6878 2.3393
8 0.2188 0.7994 0.2188 0.7439 1.2668 4.6299 1.2668 4.3083
9 0.1413 0.5164 0.1413 0.4806 0.8185 2.9912 0.8185 2.7835
10 0.0797 0.2912 0.0797 0.2710 0.4614 1.6866 0.4614 1.5694
11 0.0188 0.0687 0.0188 0.0639 0.1089 0.3978 0.1089 0.3701
12 0.0354 0.1291 0.0354 0.1201 0.2046 0.7478 0.2046 0.6958
13 0.0301 0.1099 0.0301 0.1022 0.1741 0.6364 0.1741 0.5922
14 0.0240 0.0879 0.0240 0.0818 0.1393 0.5091 0.1393 0.4738
15 0.0098 0.0357 0.0098 0.0332 0.0566 0.2069 0.0566 0.1925
16 0.0218 0.0797 0.0218 0.0742 0.1263 0.4613 0.1263 0.4293
17 0.0548 0.2006 0.0548 0.1867 0.3178 1.1615 0.3178 1.0808
18 0.0706 0.2582 0.0706 0.2403 0.4092 1.4955 0.4092 1.3917
19 0.0451 0.1648 0.0451 0.1533 0.2612 0.9546 0.2612 0.8883
20 0.0248 0.0906 0.0248 0.0843 0.1437 0.5251 0.1437 0.4886
21 0.0278 0.1016 0.0278 0.0946 0.1610 0.5887 0.1610 0.5478
22 0.0354 0.1291 0.0354 0.1201 0.2046 0.7478 0.2046 0.6958
23 0.0466 0.1703 0.0466 0.1585 0.2699 0.9864 0.2699 0.9179
24 0.0541 0.1978 0.0541 0.1840 0.3134 1.1455 0.3134 1.0660
25 0.0744 0.2719 0.0744 0.2531 0.4310 1.5751 0.4310 1.4657
26 0.1007 0.3682 0.1007 0.3426 0.5834 2.1319 0.5834 1.9839
27 0.0534 0.1951 0.0534 0.1815 0.3091 1.1297 0.3091 1.0513
28 0.0429 0.1566 0.0429 0.1457 0.2481 0.9069 0.2481 0.8439
29 0.0121 0.0440 0.0121 0.0410 0.0697 0.2546 0.0697 0.2369
30 0.0398 0.1457 0.0398 0.1356 0.2307 0.8433 0.2307 0.7847
31 0.0180 0.0660 0.0180 0.0614 0.1044 0.3818 0.1044 0.3553
32 0.0203 0.0742 0.0203 0.0690 0.1175 0.4296 0.1175 0.3997
33 0.0121 0.0440 0.0121 0.0410 0.0697 0.2546 0.0697 0.2369
34 0.0301 0.1099 0.0301 0.1022 0.1741 0.6364 0.1741 0.5922
35 0.0413 0.1510 0.0413 0.1406 0.2395 0.8751 0.2395 0.8143
36 0.0654 0.2390 0.0654 0.2224 0.3788 1.3842 0.3788 1.2881
37 0.0571 0.2088 0.0571 0.1943 0.3308 1.2093 0.3308 1.1253
38 0.0436 0.1594 0.0436 0.1483 0.2525 0.9228 0.2525 0.8588
39 0.0827 0.3022 0.0827 0.2813 0.4789 1.7501 0.4789 1.6286
40 0.0165 0.0604 0.0165 0.0563 0.0958 0.3500 0.0958 0.3257
41 0.0090 0.0330 0.0090 0.0307 0.0523 0.1909 0.0523 0.1776
42 0.0421 0.1539 0.0421 0.1432 0.2438 0.8910 0.2438 0.8292
43 0.1172 0.4285 0.1172 0.3988 0.6792 2.4819 0.6792 2.3096
44 0.0406 0.1484 0.0406 0.1381 0.2351 0.8591 0.2351 0.7994
45 0.0188 0.0687 0.0188 0.0639 0.1089 0.3978 0.1089 0.3701
46 0.0233 0.0852 0.0233 0.0793 0.1349 0.4933 0.1349 0.4590
47 0.0203 0.0742 0.0203 0.0690 0.1175 0.4296 0.1175 0.3997
48 0.0053 0.0193 0.0053 0.0179 0.0305 0.1113 0.0305 0.1036
49 0.0075 0.0275 0.0075 0.0256 0.0435 0.1591 0.0435 0.1481
50 0.0143 0.0522 0.0143 0.0486 0.0827 0.3022 0.0827 0.2813
51 0.0098 0.0357 0.0098 0.0332 0.0566 0.2069 0.0566 0.1925
52 0.0060 0.0219 0.0060 0.0204 0.0348 0.1273 0.0348 0.1185
53 0.0075 0.0275 0.0075 0.0256 0.0435 0.1591 0.0435 0.1481
54 0.0068 0.0248 0.0068 0.0231 0.0392 0.1431 0.0392 0.1332
55 0.0075 0.0275 0.0075 0.0256 0.0435 0.1591 0.0435 0.1481
56 0.0158 0.0578 0.0158 0.0538 0.0914 0.3342 0.0914 0.3110
57 0.0398 0.1457 0.0398 0.1356 0.2307 0.8433 0.2307 0.7847
58 0.0075 0.0275 0.0075 0.0256 0.0435 0.1591 0.0435 0.1481
59 0.0158 0.0578 0.0158 0.0538 0.0914 0.3342 0.0914 0.3110
60 0.0075 0.0275 0.0075 0.0256 0.0435 0.1591 0.0435 0.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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