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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職業災害給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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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職業災害給付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傷病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 91 02 06 日台財保字第 0910700849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4 8 4 日依中華民國 104 6 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訂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
本契約所稱「員工」係指受僱於要保人,實際從事工作以獲得薪資,且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已參加勞
工保險且該保險仍繼續有效之人。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係指被保險員工由於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蒸
氣、粉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而致員工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並經勞保局審定為職業
災害之事故且已給付者。
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要保人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薪資之認定標準,實際投保勞工
保險並記載於本契約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指按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勞工保
險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平均日投保薪資」係指按「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要保人比照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定義及解釋向本
公司投保本保險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指「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平均工資」之
計算方式所核計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日領工資」係指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當時之「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所
得之金額。
(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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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勞保局」係指勞工保險局,日後如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令有所變更,則指辦理勞工
保險業務之機構。
本契約所稱「指定醫院」係指勞保局自設或特約醫院。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
險範圍、保險期間、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
權利。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之職業災害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亡、
喪失工作能力或就醫診療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導致死亡者,本公司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之四十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被保險人投保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或加保書面資料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
例分擔其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經治療終止後,由勞保局審定其身體遺
存殘廢者,本公司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付「殘廢保險金」。殘廢之定義及
殘廢保險金給付標準比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有關之規定。
被保險人領取殘廢保險金後無法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終止。
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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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本公司按日依其
「日領工資」給付傷病保險金。但最長以二年為限。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的給付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因醫療不能工作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
癒,經指定醫院診斷,不能繼續從事原來之任何工作,且不合第七條之殘廢給付標準者,本公司按
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四十倍一次給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終止。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條
本公司給付第六條至第九條保險金時,應扣除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災害所獲得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已
由雇主支付費用之補償或賠償金額。
前項所稱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災害所獲得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之補償或賠償金額,
於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時,係指按被保險人「勞工保險平均日投保薪資」及其殘廢程度,依勞工
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有關請領一次給付之規定所計算之數額;於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係指被保險人「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四十五倍。
保險費的計算
第十一條
本契約之 繳保險費係按「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額度為基
分段計算如下:
一、「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未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部分,其每千元之保險費為
元。
二、「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部分,其每千元之保險費為
元。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二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
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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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及異動
第十四條
員工因休假、疾病或其他事由於本保險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者,須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
參加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本保險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其保險始生效
除前項後段情形外,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
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
力終止
被保險人資格之喪失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身故、無法繼續從事工作、喪失工作能力或經要保人通知退保時,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之保險責任於該喪失資格原因發生翌日起自動終止,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退
還未滿期保險費。
契約的終止
第十六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
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七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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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
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自勞保
局正式認定職業災害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及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
本契約殘廢保險金、傷病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遺屬,其順位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之順位定之,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如要保人能提供文件證明被保險人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意本公司應給付之各
保險金先行給付予要保人,本公司得將各項保險金先行給付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職業災害時,於勞保局正式認定職業災害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或受益人檢具下列文件經要保人向本公司申領各項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職業災害認定證明文件。
三、死亡證明書或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影本。
四、勞工保險給付收據影本。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或被保險人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意本公司先行給付予
要保人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的故意行為導致職業災害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導致職業災害。
二、被保險人投保前即經勞保局認定為職業災害者。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導致職業災害。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導致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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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分紅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
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住所變更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六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R = K × ( T E C ) - C’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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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團體職業災害給付保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百元保險金額)
承保對象 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未超出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份 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超出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份
保險金額
職業類別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100 1 0.0364 0.1319 0.0364 0.1227 0.1061 0.3843 0.1061 0.3576
2 0.0285 0.1032 0.0285 0.0961 0.0830 0.3007 0.0830 0.2798
3 0.1616 0.5849 0.1616 0.5443 0.4708 1.7041 0.4708 1.5858
4 0.0348 0.1261 0.0348 0.1173 0.1015 0.3676 0.1015 0.3420
5 0.0380 0.1376 0.0380 0.1280 0.1108 0.4010 0.1108 0.3731
6 0.0206 0.0746 0.0206 0.0694 0.0600 0.2171 0.0600 0.2020
7 0.0189 0.0688 0.0189 0.0640 0.0553 0.2004 0.0553 0.1865
8 0.0301 0.1089 0.0301 0.1013 0.0877 0.3174 0.0877 0.2954
9 0.0808 0.2925 0.0808 0.2722 0.2354 0.8520 0.2354 0.7929
10 0.0696 0.2523 0.0696 0.2348 0.2030 0.7352 0.2030 0.6841
11 0.0348 0.1261 0.0348 0.1173 0.1015 0.3676 0.1015 0.3420
12 0.0332 0.1204 0.0332 0.1120 0.0969 0.3508 0.0969 0.3265
13 0.0475 0.1720 0.0475 0.1601 0.1384 0.5011 0.1384 0.4663
14 0.0728 0.2638 0.0728 0.2455 0.2123 0.7686 0.2123 0.7152
15 0.0950 0.3440 0.0950 0.3201 0.2770 1.0025 0.2770 0.9329
16 0.0696 0.2523 0.0696 0.2348 0.2030 0.7352 0.2030 0.6841
17 0.0539 0.1949 0.0539 0.1813 0.1569 0.5680 0.1569 0.5286
18 0.0158 0.0573 0.0158 0.0533 0.0461 0.1670 0.0461 0.1554
19 0.0570 0.2064 0.0570 0.1920 0.1661 0.6014 0.1661 0.5597
20 0.0475 0.1720 0.0475 0.1601 0.1384 0.5011 0.1384 0.4663
21 0.0285 0.1032 0.0285 0.0961 0.0830 0.3007 0.0830 0.2798
22 0.0364 0.1319 0.0364 0.1227 0.1061 0.3843 0.1061 0.3576
23 0.0586 0.2122 0.0586 0.1975 0.1708 0.6182 0.1708 0.5752
24 0.0364 0.1319 0.0364 0.1227 0.1061 0.3843 0.1061 0.3576
25 0.0903 0.3268 0.0903 0.3041 0.2630 0.9523 0.2630 0.8862
26 0.0634 0.2294 0.0634 0.2134 0.1846 0.6683 0.1846 0.6219
27 0.0634 0.2294 0.0634 0.2134 0.1846 0.6683 0.1846 0.6219
28 0.0887 0.3211 0.0887 0.2988 0.2585 0.9356 0.2585 0.8706
29 0.0808 0.2925 0.0808 0.2722 0.2354 0.8520 0.2354 0.7929
30 0.0285 0.1032 0.0285 0.0961 0.0830 0.3007 0.0830 0.2798
31 0.0301 0.1089 0.0301 0.1013 0.0877 0.3174 0.0877 0.2954
32 0.0602 0.2179 0.0602 0.2027 0.1754 0.6349 0.1754 0.5908
33 0.1679 0.6079 0.1679 0.5656 0.4892 1.7710 0.4892 1.6480
34 0.0380 0.1376 0.0380 0.1280 0.1108 0.4010 0.1108 0.3731
35 0.0238 0.0859 0.0238 0.0800 0.0692 0.2505 0.0692 0.2331
36 0.0332 0.1204 0.0332 0.1120 0.0969 0.3508 0.0969 0.3265
37 0.0221 0.0802 0.0221 0.0747 0.0646 0.2338 0.0646 0.2176
38 0.0238 0.0859 0.0238 0.0800 0.0692 0.2505 0.0692 0.2331
39 0.0253 0.0917 0.0253 0.0854 0.0738 0.2673 0.0738 0.2487
40 0.0189 0.0688 0.0189 0.0640 0.0553 0.2004 0.0553 0.1865
41 0.0221 0.0802 0.0221 0.0747 0.0646 0.2338 0.0646 0.2176
42 0.0174 0.0631 0.0174 0.0587 0.0508 0.1837 0.0508 0.1709
43 0.0142 0.0516 0.0142 0.0480 0.0415 0.1504 0.0415 0.1400
44 0.0206 0.0746 0.0206 0.0694 0.0600 0.2171 0.0600 0.2020
45 0.0206 0.0746 0.0206 0.0694 0.0600 0.2171 0.0600 0.2020
46 0.0142 0.0516 0.0142 0.0480 0.0415 0.1504 0.0415 0.1400
47 0.0221 0.0802 0.0221 0.0747 0.0646 0.2338 0.0646 0.2176
48 0.0301 0.1089 0.0301 0.1013 0.0877 0.3174 0.0877 0.2954
49 0.0269 0.0974 0.0269 0.0906 0.0784 0.2840 0.0784 0.2643
50 0.0158 0.0573 0.0158 0.0533 0.0461 0.1670 0.0461 0.1554
51 0.0158 0.0573 0.0158 0.0533 0.0461 0.1670 0.0461 0.1554
52 0.0206 0.0746 0.0206 0.0694 0.0600 0.2171 0.0600 0.2020
53 0.0189 0.0688 0.0189 0.0640 0.0553 0.2004 0.0553 0.1865
54 0.0364 0.1319 0.0364 0.1227 0.1061 0.3843 0.1061 0.3576
55 0.0221 0.0802 0.0221 0.0747 0.0646 0.2338 0.0646 0.2176
◎上述費率表係指月繳費率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50
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上()5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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