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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職業災害給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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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職業災害給付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傷病保險金、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中華民國 95 09 13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號函逕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
本契約所稱「員工」係指年齡十四歲以上,受僱於要保人,實際從事工作以獲得薪資,且於本保險有
效期間內已參加勞工保險且該保險仍繼續有效之人。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係指被保險員工由於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
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而致員工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並經勞保局審定為職業
災害之事故且已給付者。
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要保人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薪資之認定標準實際投保勞工
保險並記載於本契約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要保人比照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定義及解釋向本
公司投保本保險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指「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平均工資」
計算方式所核計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日領工資」係指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當時之「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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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勞保局」係指勞工保險局,日後如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令有所變更則指辦理勞工保
險業務之機構。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 三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 四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 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之職業災害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死亡、
喪失工作能力或就醫診療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六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導致死亡者,本公司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之四十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則前項身故保險金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或加保書面資料所載之投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投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投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別其投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
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投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七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經治療終止後由勞保局審定其身體遺存
殘廢者,本公司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付「殘廢保險金」。殘廢之定義及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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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給付標準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被保險人領取殘廢保險金後無法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終止。
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八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本公司按日依
「日領工資」給付傷病保險金。但最長以二年為限。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的給付
第 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因醫療不能工作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醫院診斷不能繼續從事原來之任何工作,且不合第七條之殘廢給付標準者本公司按其「平均
月投保薪資」之四十倍一次給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終止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 十
本公司給付第六條至第九條保險金時應扣除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災害所獲得勞工保險條例或依其他
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之補償或賠償金額。
保險費的計算
第十一條
本契約之 繳保險費係按「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額度為基準分
段計算如下:
一、「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未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部分其每千元之保險費為
二、「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部分其每千元之保險費為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二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之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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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三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及異動
第十四條
員工因休假疾病或其他事由於本保險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者須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
加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本保險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其保險始生效。
除前項後段情形外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
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
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十五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六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兩
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一個月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請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七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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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自勞保局
正式認定職業災害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及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本契約殘廢保險金傷病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遺屬其順位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之順位定之本公
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如要保人能提供文件證明被保險人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意本公司應給付之各項
保險金先行給付予要保人,本公司得將各項保險金先行給付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職業災害時於勞保局正式認定職業災害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應檢具下列文件,或受益人檢具下列文件經要保人向本公司申領各項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職業災害認定證明文件。
三、死亡證明書或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影本。
四、勞工保險給付收據影本。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或被保險人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意本公司先行給付予要
保人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條
受益人的故意行為導致職業災害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除外責任
第 二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導致職業災害。
二、被保險人投保前即經勞保局認定為職業災害者。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導致職業災害。
四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導致職業災害。
經驗分紅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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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住所變更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五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七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 表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R = K × ( T – E – C ) - C'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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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團體職業災害給付保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百元)
承保對象 未超出勞工保險部份 超出勞工保險部份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50人以上
被保險人數
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50人以上
保險金額 職業類別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100 1 0.0397 0.1451 0.0397 0.1350 0.1377 0.5033 0.1377 0.4683
2 0.1747 0.6385 0.1747 0.5942 0.6059 2.2143 0.6059 2.0606
3 0.2925 1.0691 0.2925 0.9949 1.0144 3.7075 1.0144 3.4500
4 0.1575 0.5757 0.1575 0.5357 0.5462 1.9963 0.5462 1.8576
5 0.0238 0.0870 0.0238 0.0810 0.0826 0.3019 0.0826 0.2810
6 0.3971 1.4512 0.3971 1.3504 1.3770 5.0327 1.3770 4.6832
7 0.1999 0.7304 0.1999 0.6797 0.6931 2.5331 0.6931 2.3572
8 0.3733 1.3642 0.3733 1.2694 1.2944 4.7307 1.2944 4.4022
9 0.2343 0.8563 0.2343 0.7968 0.8125 2.9693 0.8125 2.7631
10 0.1390 0.5079 0.1390 0.4726 0.4820 1.7615 0.4820 1.6392
11 0.0291 0.1064 0.0291 0.0990 0.1010 0.3691 0.1010 0.3435
12 0.0582 0.2128 0.0582 0.1981 0.2020 0.7381 0.2020 0.6868
13 0.0424 0.1548 0.0424 0.1440 0.1469 0.5369 0.1469 0.4996
14 0.0410 0.1500 0.0410 0.1396 0.1423 0.5200 0.1423 0.4839
15 0.0145 0.0533 0.0145 0.0496 0.0505 0.1845 0.0505 0.1717
16 0.0344 0.1258 0.0344 0.1171 0.1194 0.4361 0.1194 0.4058
17 0.0834 0.3048 0.0834 0.2836 0.2892 1.0569 0.2892 0.9835
18 0.1152 0.4209 0.1152 0.3917 0.3994 1.4596 0.3994 1.3582
19 0.0701 0.2564 0.0701 0.2386 0.2433 0.8891 0.2433 0.8274
20 0.0371 0.1355 0.0371 0.1261 0.1286 0.4697 0.1286 0.4371
21 0.0397 0.1451 0.0397 0.1350 0.1377 0.5033 0.1377 0.4683
22 0.0530 0.1934 0.0530 0.1800 0.1836 0.6710 0.1836 0.6244
23 0.0741 0.2709 0.0741 0.2521 0.2570 0.9394 0.2570 0.8742
24 0.0834 0.3048 0.0834 0.2836 0.2892 1.0569 0.2892 0.9835
25 0.1125 0.4112 0.1125 0.3826 0.3902 1.4260 0.3902 1.3269
26 0.1589 0.5804 0.1589 0.5401 0.5508 2.0131 0.5508 1.8733
27 0.0794 0.2903 0.0794 0.2701 0.2754 1.0066 0.2754 0.9367
28 0.0609 0.2225 0.0609 0.2071 0.2111 0.7716 0.2111 0.7181
29 0.0172 0.0628 0.0172 0.0585 0.0597 0.2181 0.0597 0.2029
30 0.0596 0.2178 0.0596 0.2026 0.2066 0.7549 0.2066 0.7025
31 0.0265 0.0967 0.0265 0.0900 0.0918 0.3355 0.0918 0.3122
32 0.0331 0.1209 0.0331 0.1125 0.1147 0.4194 0.1147 0.3903
33 0.0199 0.0725 0.0199 0.0675 0.0689 0.2516 0.0689 0.2342
34 0.0463 0.1693 0.0463 0.1575 0.1606 0.5872 0.1606 0.5464
35 0.0635 0.2322 0.0635 0.2161 0.2203 0.8052 0.2203 0.7493
36 0.0927 0.3387 0.0927 0.3151 0.3213 1.1743 0.3213 1.0928
37 0.0887 0.3242 0.0887 0.3017 0.3075 1.1240 0.3075 1.0460
38 0.0847 0.3096 0.0847 0.2881 0.2938 1.0736 0.2938 0.9990
39 0.1351 0.4934 0.1351 0.4592 0.4682 1.7112 0.4682 1.5924
40 0.0238 0.0870 0.0238 0.0810 0.0826 0.3019 0.0826 0.2810
41 0.0186 0.0678 0.0186 0.0631 0.0642 0.2349 0.0642 0.2186
42 0.0596 0.2178 0.0596 0.2026 0.2066 0.7549 0.2066 0.7025
43 0.1893 0.6918 0.1893 0.6438 0.6564 2.3990 0.6564 2.2324
44 0.0635 0.2322 0.0635 0.2161 0.2203 0.8052 0.2203 0.7493
45 0.0265 0.0967 0.0265 0.0900 0.0918 0.3355 0.0918 0.3122
46 0.0331 0.1209 0.0331 0.1125 0.1147 0.4194 0.1147 0.3903
47 0.0291 0.1064 0.0291 0.0990 0.1010 0.3691 0.1010 0.3435
48 0.0079 0.0290 0.0079 0.0269 0.0275 0.1006 0.0275 0.0936
49 0.0145 0.0533 0.0145 0.0496 0.0505 0.1845 0.0505 0.1717
50 0.0265 0.0967 0.0265 0.0900 0.0918 0.3355 0.0918 0.3122
51 0.0132 0.0484 0.0132 0.0450 0.0459 0.1678 0.0459 0.1561
52 0.0093 0.0339 0.0093 0.0315 0.0322 0.1175 0.0322 0.1093
53 0.0120 0.0436 0.0120 0.0406 0.0413 0.1510 0.0413 0.1406
54 0.0120 0.0436 0.0120 0.0406 0.0413 0.1510 0.0413 0.1406
55 0.0145 0.0533 0.0145 0.0496 0.0505 0.1845 0.0505 0.1717
56 0.0252 0.0919 0.0252 0.0856 0.0872 0.3188 0.0872 0.2967
57 0.0609 0.2225 0.0609 0.2071 0.2111 0.7716 0.2111 0.7181
58 0.0132 0.0484 0.0132 0.0450 0.0459 0.1678 0.0459 0.1561
59 0.0265 0.0967 0.0265 0.0900 0.0918 0.3355 0.0918 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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