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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職業災害給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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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職業災害給付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殘廢保險
傷病保險、喪失工作能保險
中華民國 95 08 30
(95)南壽研字第 155
號函備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
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
(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份。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之真意,得拘於所用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
約所稱「員工」係指齡十四歲以上,受僱於要保人,實際從事工作以獲得薪資,
且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已工保險且該保險仍繼續有效之人。
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約所稱「職業災害」係指被保險員工由於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材
化學物品、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而致員工死亡、殘廢、傷害或疾
病,並經保局審定為職業災害之事故且已給付者。
約所稱「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要保人依工保險條有關薪資之認定標準,
實際投保工保險並記載於本約之額。
約所稱「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要保人比照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定
義及解釋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之額。
約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指「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動基準法有關「
平均工資」之計算方式所核計之額。
約所稱「日工資」係指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當時之「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
」除以三十所得之額。
約所稱「保局」係指工保險局,日後如工保險條等相關法有所變,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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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機構。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 三 條 本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
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
圍、保險期間、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之職業災害,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
殘廢、死亡、喪失工作能或就醫診時,依照本約的約定,給付保險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導致死亡者,本公司按「平均
月投保薪資」之四十五倍給付身故保險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則前項身
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
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
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
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或加保書面
所載之投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投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投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別其投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投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經治終止後,由保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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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本公司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其殘廢程一次給付「殘廢保
」。殘廢之定義及殘廢保險給付標準比照工保險條有關之規定。
被保險人取殘廢保險後無法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終止。
傷病保險的給付
第 八 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於醫期間能工作者,本
公司按日依其「日工資」給付傷病保險。但最長以二為限。
喪失工作能保險的給付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因醫療不能工作期間屆滿二
仍未能痊癒,經醫院診斷,能繼續從事原之任何工作,且合第七條之殘廢給付
標準者,本公司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四十倍一次給付喪失工作能保險
本公司給付喪失工作能保險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終止。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財團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
的之醫機構。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 十 條
本公司給付第條至第九條保險時,應扣除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災害所獲得工保險
或依其他法規定已由雇主支付之補償或賠償額。
保險費的計算
第十一條
約之 繳保險費係按「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以「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
為基準分段計算如下:
一、「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未超過「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部分,其每千元之
保險費為 元。
二、「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超過「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部分,其每千元之保
險費為 元。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十二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繳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
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之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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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約該被保險人欠繳
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十三條 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
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明。如有故意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
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及
第十四條
員工因休假、疾病或其他事由於本保險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者,須自恢正常工作之日
起三十日內加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加本保險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
同意後,其保險始生效。
除前項後段情形外,要保人因所屬人員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
知到達之翌日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
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
保險效終止。
約的終止
第十五條
約在被保險人少於
人,或少於有加保險資格人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
得終止本約,並按日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約之效自通知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
之責任。
危險變的通知義務
第十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或其他變,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
要保人應於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
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一個月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約終
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請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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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供
第十七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職業、齡、
出生日期、保險終止日期、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以及其他與本約有關的一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應自保局正式認定職業災害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事故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通知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受益人及保險的申
第十九條 本殘廢保險、傷病保險、喪失工作能保險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遺屬,其順位依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
補償規定之順位定之,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如要保人能提供文件證明被保險人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受益人同意本公司應
給付之各項保險給付予要保人,本公司得將各項保險給付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遇職業災害時,於保局正式認定職業災害之日起三十
日內,要保人應檢具下文件,或受益人檢具下文件經要保人向本公司申各項保險
一、保險申請書。
二、職業災害認定證明文件。
三、死亡證明書或工保險殘廢診斷書影本。
四、工保險給付收據影本。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或被保險人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受益人同意本公司
給付予要保人之證明文件。
除外責任
第 廿 條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為導致職業災害。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全部保險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為導致職業災害。
三、被保險人投保前即經保局認定為職業災害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的武裝變導致職業災害。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導致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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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分紅
第廿一條 本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約的續保
第廿二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約屆滿日的翌
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五條第一項約定時,得續保。
住所變
第廿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
保人。
時效
第廿四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五條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批註於保
險單者,生效
管轄法院
第廿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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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R = K × ( T – E – C ) - C'
K :分紅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政管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
C':積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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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團體職業災害給付保險
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百元)
承保對象 未超出工保險部份 超出工保險部份
保險 職業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100 1 0.0397 0.1451 0.0397 0.1350 0.1377 0.5033 0.1377 0.4683
2 0.1747 0.6385 0.1747 0.5942 0.6059 2.2143 0.6059 2.0606
3 0.2925 1.0691 0.2925 0.9949 1.0144 3.7075 1.0144 3.4500
4 0.1575 0.5757 0.1575 0.5357 0.5462 1.9963 0.5462 1.8576
5 0.0238 0.0870 0.0238 0.0810 0.0826 0.3019 0.0826 0.2810
6 0.3971 1.4512 0.3971 1.3504 1.3770 5.0327 1.3770 4.6832
7 0.1999 0.7304 0.1999 0.6797 0.6931 2.5331 0.6931 2.3572
8 0.3733 1.3642 0.3733 1.2694 1.2944 4.7307 1.2944 4.4022
9 0.2343 0.8563 0.2343 0.7968 0.8125 2.9693 0.8125 2.7631
10 0.1390 0.5079 0.1390 0.4726 0.4820 1.7615 0.4820 1.6392
11 0.0291 0.1064 0.0291 0.0990 0.1010 0.3691 0.1010 0.3435
12 0.0582 0.2128 0.0582 0.1981 0.2020 0.7381 0.2020 0.6868
13 0.0424 0.1548 0.0424 0.1440 0.1469 0.5369 0.1469 0.4996
14 0.0410 0.1500 0.0410 0.1396 0.1423 0.5200 0.1423 0.4839
15 0.0145 0.0533 0.0145 0.0496 0.0505 0.1845 0.0505 0.1717
16 0.0344 0.1258 0.0344 0.1171 0.1194 0.4361 0.1194 0.4058
17 0.0834 0.3048 0.0834 0.2836 0.2892 1.0569 0.2892 0.9835
18 0.1152 0.4209 0.1152 0.3917 0.3994 1.4596 0.3994 1.3582
19 0.0701 0.2564 0.0701 0.2386 0.2433 0.8891 0.2433 0.8274
20 0.0371 0.1355 0.0371 0.1261 0.1286 0.4697 0.1286 0.4371
21 0.0397 0.1451 0.0397 0.1350 0.1377 0.5033 0.1377 0.4683
22 0.0530 0.1934 0.0530 0.1800 0.1836 0.6710 0.1836 0.6244
23 0.0741 0.2709 0.0741 0.2521 0.2570 0.9394 0.2570 0.8742
24 0.0834 0.3048 0.0834 0.2836 0.2892 1.0569 0.2892 0.9835
25 0.1125 0.4112 0.1125 0.3826 0.3902 1.4260 0.3902 1.3269
26 0.1589 0.5804 0.1589 0.5401 0.5508 2.0131 0.5508 1.8733
27 0.0794 0.2903 0.0794 0.2701 0.2754 1.0066 0.2754 0.9367
28 0.0609 0.2225 0.0609 0.2071 0.2111 0.7716 0.2111 0.7181
29 0.0172 0.0628 0.0172 0.0585 0.0597 0.2181 0.0597 0.2029
30 0.0596 0.2178 0.0596 0.2026 0.2066 0.7549 0.2066 0.7025
31 0.0265 0.0967 0.0265 0.0900 0.0918 0.3355 0.0918 0.3122
32 0.0331 0.1209 0.0331 0.1125 0.1147 0.4194 0.1147 0.3903
33 0.0199 0.0725 0.0199 0.0675 0.0689 0.2516 0.0689 0.2342
34 0.0463 0.1693 0.0463 0.1575 0.1606 0.5872 0.1606 0.5464
35 0.0635 0.2322 0.0635 0.2161 0.2203 0.8052 0.2203 0.7493
36 0.0927 0.3387 0.0927 0.3151 0.3213 1.1743 0.3213 1.0928
37 0.0887 0.3242 0.0887 0.3017 0.3075 1.1240 0.3075 1.0460
38 0.0847 0.3096 0.0847 0.2881 0.2938 1.0736 0.2938 0.9990
39 0.1351 0.4934 0.1351 0.4592 0.4682 1.7112 0.4682 1.5924
40 0.0238 0.0870 0.0238 0.0810 0.0826 0.3019 0.0826 0.2810
41 0.0186 0.0678 0.0186 0.0631 0.0642 0.2349 0.0642 0.2186
42 0.0596 0.2178 0.0596 0.2026 0.2066 0.7549 0.2066 0.7025
43 0.1893 0.6918 0.1893 0.6438 0.6564 2.3990 0.6564 2.2324
44 0.0635 0.2322 0.0635 0.2161 0.2203 0.8052 0.2203 0.7493
45 0.0265 0.0967 0.0265 0.0900 0.0918 0.3355 0.0918 0.3122
46 0.0331 0.1209 0.0331 0.1125 0.1147 0.4194 0.1147 0.3903
47 0.0291 0.1064 0.0291 0.0990 0.1010 0.3691 0.1010 0.3435
48 0.0079 0.0290 0.0079 0.0269 0.0275 0.1006 0.0275 0.0936
49 0.0145 0.0533 0.0145 0.0496 0.0505 0.1845 0.0505 0.1717
50 0.0265 0.0967 0.0265 0.0900 0.0918 0.3355 0.0918 0.3122
51 0.0132 0.0484 0.0132 0.0450 0.0459 0.1678 0.0459 0.1561
52 0.0093 0.0339 0.0093 0.0315 0.0322 0.1175 0.0322 0.1093
53 0.0120 0.0436 0.0120 0.0406 0.0413 0.1510 0.0413 0.1406
54 0.0120 0.0436 0.0120 0.0406 0.0413 0.1510 0.0413 0.1406
55 0.0145 0.0533 0.0145 0.0496 0.0505 0.1845 0.0505 0.1717
56 0.0252 0.0919 0.0252 0.0856 0.0872 0.3188 0.0872 0.2967
57 0.0609 0.2225 0.0609 0.2071 0.2111 0.7716 0.2111 0.7181
58 0.0132 0.0484 0.0132 0.0450 0.0459 0.1678 0.0459 0.1561
59 0.0265 0.0967 0.0265 0.0900 0.0918 0.3355 0.0918 0.3122
60 0.0120 0.0436 0.0120 0.0406 0.0413 0.1510 0.0413 0.1406
61 0.0252 0.0919 0.0252 0.0856 0.0872 0.3188 0.0872 0.2967
被保險人
10人以下 被保險人10人以下50人以上被保險人10人以下 被保險人10人以下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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