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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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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團體職業傷害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奉財政
台財保字第 872440208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92)南壽研字第 124
號函備查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附約依要保單位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南山意外傷害團體保險」(以下簡稱主
契約)並構成該保單之一部份,本附約未約定事項適用主契約之約定。
保險範圍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從事要保單位所指派之職務期間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
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事故或因而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給付保
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名詞定義
第 三 條 所謂「從事職務期間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係定義如下:
一、因執行職務於作業進行當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二、作業開始以前之等候期間內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三、因作業開始前之準備工作或作業完畢後之收拾工作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四、因接受主管之指示於工作場所與辦公處所間往返途中,或受命領取或歸還工作器具時、
或其他如受領薪資等例行工作時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被保險人於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視為職業
傷害。
六、於公差期間內,由自宅或工作場所(以最後離開地點為準)出發至返回自宅或工作場所
(以最先到達地點為準)之途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則前項身故保
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或加保書面資料所載
之投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投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投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別其投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投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
比例分擔其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
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
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
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加保前)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
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
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 六 條 本契約中每一被保險人之殘廢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各被保險人之保險
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原因)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或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給
付殘廢保險金。
除外責任(期間)
第 八 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或殘廢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
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表演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他項證明文件
第 九 條 申請本保險給付時除一般所需申請文件以外如本公司認為有需要時得要求要保單位應
另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原因及具體經過。
南山團體職業傷害保險附約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萬元)
職業類別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1 1.33 4.96 1.33 4.61
附 註:
職業類別 費率比
11
2 1.25
3 1.5
4 2.25
5 3.5
6 4.5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職業分類:採用「台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之分類,其職業類別及
費率比率依部訂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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