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中華民國 95 年 06 月 28
(95)南壽研字第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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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
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 保險單條款與相
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
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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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 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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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 約各項權利 義務皆詳列 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
損。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附約依要保單位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南山人壽意外傷害團體保險」(以
下簡稱主契約)並構成該保單之一部份,本附約未約定事項適用主契約之約定。
保險範圍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從事要保單位所指派之職務期間,因遭遇外來突發
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事故或因而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
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名詞定義
第 三 條 所謂「從事職務期間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係定義如下:
一、因執行職務於作業進行當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二、作業開始以前之等候期間內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三、因作業開始前之準備工作或作業完畢後之收拾工作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四、因接受主管之指示於工作場所與辦公處所間往返途中,或受命領取或歸還工作器具
時、或其他如受領薪資等例行工作時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五、被保險人於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視
為職業傷害。
六、於公差期間內,由自宅或工作場所(以最後離開地點為準)出發至返回自宅或工作
場所(以最先到達地點為準)之途中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