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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給付附加條款
骨 折 未 住 院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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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98)南壽研字第 16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依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9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8049049 4 1 號 函 修 正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詳附表,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
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下列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且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
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者,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要保書所列之「
骨折賠償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但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扣除
實際住院日數為準。如被保險人於未逾已申領未住院日數再住院治療時,應扣除自再住院之日起至
再出院之日止之期間內被保險人已申領之「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骨折未住院
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一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
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