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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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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 98 08 31 (98)南壽研字第 166 號函備查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附加於「南
山人壽醫療給付團體保險」「南山人壽新醫療給付團體健康保險」及「南山人壽住院日額給付團體
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且於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
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下列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且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
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者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要保書所列之「骨
折賠償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但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扣除實
際住院日數為準。如被保險人於未逾已申領未住院日數再住院治療時,應扣除自再住院之日起至再
出院之日止之期間內被保險人已申領之「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骨折未住院
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一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
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 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2 掌骨、指骨 14
3 蹠骨、趾骨 14
4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5 肋骨 20
6 鎖骨 28
7 橈骨或尺骨 28
8 膝蓋骨 28
9 肩胛骨 34
10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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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12 頭蓋骨 50
13 臂骨 40
14 橈骨與尺骨 40
15 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16 脛骨或腓骨 40
17 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18 股骨 50
19 脛骨及腓骨 50
20 大腿骨頸 60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條
受益人申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除外責任(原因)
第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
本公司仍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五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
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第六條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保險員工(或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子女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
保險員工(或被保險成員);如被保險員工(或被保險成員)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
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員工(或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為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南山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給付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為:
(一) 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的配偶:
各職業類別之每人每佰元年繳總保費上、下限
職業類別
1 2 3 4 5 6
上限
31 39 47 70 109 140
10 人以下(不含)
下限
8 10 12
18
28 36
上限
29 36 44 65 102 131
10 人以上至 50
人以下(不含)
下限
8 10 12 18 28 36
(二) 被保險人的未婚子女:按前述職業類別第一類之年繳總保費上、下限。
(三) 被保險人的父母:按前述職業類別第四類之年繳總保費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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