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B 第 2 頁,共 2 頁
11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天
12 頭蓋骨 50 天
13 臂骨 40 天
14 橈骨與尺骨 40 天
15 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天
16 脛骨或腓骨 40 天
17 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天
18 股骨 50 天
19 脛骨及腓骨 50 天
20 大腿骨頸 60 天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條
受益人申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除外責任(原因)
第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
本公司仍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五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
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第六條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保險員工(或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子女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
保險員工(或被保險成員);如被保險員工(或被保險成員)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
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員工(或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為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