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未婚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之「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
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
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
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
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者。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
日午夜十二時止。但附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
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費的計算
第五條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被保險人員、配偶、子女、父母之各別平均
保險費率分別乘以被保險人員、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各別保險金額
總額加總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各別保險金額總額的增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
還。
前項所稱「被保險人員、配偶、子女及父母各別平均保險費率」是
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
業、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被保險人員、配偶、子女、父母之各
別保險費總和分別除以被保險人員、配偶、子女及父母各別保險金
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
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