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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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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以下簡稱以下簡稱
以下簡稱「
「本公
本公司本公司
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傷 害
金 (
((
(
)
))
)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
0800-020-060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83
04
09 台財保第
日台保第日台保第
日台保第 831471573 號函核准
號函核准號函核准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103
12
15
(103)南壽研字第
南壽研字第南壽研字第
南壽研字第 280 號函備查
號函備查號函備查
號函備查
保險附約的構成
保險附約的構成保險附約的構成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本「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
((
(以下簡稱本附約
以下簡稱本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以下簡稱本附約)
))
),
,依要保人之申請
依要保人之申請依要保人之申請
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
經本公司經本公司
經本公司
同意附加於主團體保險契約
同意附加於主團體保險契約同意附加於主團體保險契約
同意附加於主團體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主契約
以下簡稱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以下簡稱主契約)
))
)訂定之
訂定之訂定之
訂定之
本保
本保本保
本保及本約所的條
單及本附約所的條單及本附約所的條
單及本附約所的條
著之保書
附著之要保書附著之要保書
附著之要保書
保險人名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
批註其他定書
批註及其他約批註及其他約
批註及其他約
為本附約
均為本附均為本附
均為本附
構成部
構成部構成部
構成部分。
前項各種構成附約文件
前項各種構成附約文件前項各種構成附約文件
前項各種構成附約文件
解釋應探契約事人的真
其解釋應求契約當人的其解釋應求契約當人的
其解釋應求契約當人的
不得泥於用的文字
不得拘泥於所的文不得拘泥於所的文
不得拘泥於所的文
如有
如有疑義如有
如有疑義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
名詞定名詞定
名詞定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
「要保人
要保人要保人
要保人
是指要保單
是指要保單是指要保單
是指要保單
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
「團
團體團體
團體
」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依法成立之合作社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
、協
協會協會
協會
、職業工會
職業工職業工
職業工會、
、聯合團體
聯合團聯合團
聯合團體、
、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或聯盟所組成之團或聯盟所組成之團
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債
債權債權
債權
債務人團體
債務人團體債務人團體
債務人團體
依規得參加公人員
依規定得參加教人員保依規定得參加教人員保
依規定得參加教人員保
勞工
勞工保險勞工
勞工保險
人保
軍人軍人
軍人
民健保險或依動基準法
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動基準法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動基準法
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動基準法
勞工退
勞工退休勞工退
勞工退休
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
本附約所本附約所
本附約所
保險
被保險成被保險成
被保險成
是指保單所屬人員
是指要保單位屬人是指要保單位屬人
是指要保單位屬人
且具本公司與保人約定的件並參加
且具備本公司要保人所定的件並參且具備本公司要保人所定的件並參
且具備本公司要保人所定的件並參
保險者
保險者保險者
保險者
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
」是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被保險成員及其下列家屬
是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被保險成員及其下列家屬是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被保險成員及其下列家屬
是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被保險成員及其下列家屬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被保險成員之配偶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
,以戶籍登記為準
以戶籍登記為準以戶籍登記為準
以戶籍登記為準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被保險成員之父母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
,即指被保險成員之生父母或養父
即指被保險成員之生父母或養父即指被保險成員之生父母或養父
即指被保險成員之生父母或養父
以戶籍登記為準
以戶籍登記為準以戶籍登記為準
以戶籍登記為準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被保險成員之子女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
,即指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
即指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即指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
即指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
、養子女或登記於同
養子女或登記於同養子女或登記於同
養子女或登記於同一戶籍之繼子
一戶籍之繼子女一戶籍之繼子女
一戶籍之繼子女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本附約的保險期間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
,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
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
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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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第四條第四條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位被險人保險或保險
本公司應發給位被險人保險或保險本公司應發給位被險人保險或保險
本公司應發給位被險人保險或保險
明被保險姓名
載明被保人姓載明被保人姓
載明被保人姓
險商名稱
保險商品名稱保險商品名稱
保險商品名稱
單號
保單號碼單號
保單號碼
險範圍
險範圍險範圍
險範圍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
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
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
保險費的計算
保險費的計算保險費的計算
保險費的計算
第五條
第五條第五條
第五條
本附約的保險總額被保險成及其配
本附約的保險總額被保險成及其配本附約的保險總額被保險成及其配
本附約的保險總額被保險成及其配
子女父母個別平均險費率別乘被保險成
子女及父母之別平保險費率別乘以保險子女及父母之別平保險費率別乘以保險
子女及父母之別平保險費率別乘以保險
及其配偶
及其配偶及其
及其配偶
女及父母個別險金額總額加總計
子女及父之個別保金額額加總計子女及父之個別保金額額加總計
子女及父之個別保金額額加總計
但在附約效期間內
但在本附約有期間但在本附約有期間
但在本附約有期間
因個保險金額
因個別保險金因個別保險金
因個別保險金
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
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
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
有增減時有增減時
有增減時
,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
前項所稱前項
前項所稱
保險成員其配
被保險成及其配偶被保險成及其配偶
被保險成及其配偶
子女父母個別均保費率
子女及父母個平均保險子女及父母個平均保險
子女及父母個平均保險
按訂定本約或保時
是按訂定附約或續是按訂定附約或續
是按訂定附約或續
依要依要
依要
保人的危險程及每被保險人職業
保人的危險程及每被保險人職業保人的危險程及每被保險人職業
保人的危險程及每被保險人職業
職務職務
職務
險金額所出的保險成員及其配偶
保險金額算出的被險成及其配偶保險金額算出的被險成及其配偶
保險金額算出的被險成及其配偶
子女
子女及父子女
子女及父
母之個別保險費總和分別除以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
母之個別保險費總和分別除以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母之個別保險費總和分別除以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
母之個別保險費總和分別除以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
、子女及父母個別保險金額總和計
子女及父母個別保險金額總和計子女及父母個別保險金額總和計
子女及父母個別保險金額總和計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第六條第六條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
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
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前往
或由本公司派前往或由本公司派前往
或由本公司派前往
並交本公開發之憑
並交付本公司發之並交付本公司發之
並交付本公司發之
第二以後期保
第二期以後分第二期以後分
第二期以後分到期未交付時
險費到期未交險費到期未交
險費到期未交
半年半年
半年
繳者
繳者繳者
繳者
自催到達翌日三十內為寬期間
自催告到達翌起三十日為寬期間自催告到達翌起三十日為寬期間
自催告到達翌起三十日為寬期間
繳或季繳
月繳或季月繳或季
月繳或季
則不為催
則不另為催告則不另為催告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單所載交
自保險單所載自保險單所載
自保險單所載
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約定以金融機轉帳其他方式付第二以後分期保險
約定以金融機轉帳其他方式付第二以後分期保險約定以金融機轉帳其他方式付第二以後分期保險
約定以金融機轉帳其他方式付第二以後分期保險
公司於知未能此項約定
本公司於悉未能依項約本公司於悉未能依項約
本公司於悉未能依項約
領保險費時
領保險費時領保險費時
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日內為寬限期間日內為寬限期間
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
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七條
第七條第七條
第七條
要保人在訂立附約
要保人在訂立附約要保人在訂立附約
要保人在訂立附約
對於公司要保書面問的告事項應據說明
對於本公司要書書面詢的告事項應實說對於本公司要書書面詢的告事項應實說
對於本公司要書書面詢的告事項應實說
有故隱匿
如有故意隱匿如有故意隱匿
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或因
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實的
過失遺漏或為實的過失遺漏或為實的
過失遺漏或為實的
足以更或少本公司於危險估計
足以變更或減本公對於危險估計者足以變更或減本公對於危險估計者
足以變更或減本公對於危險估計者
本公得解除本
本公司得解除附約本公司得解除附約
本公司得解除附約
其保其保
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人申投保或加
被保險人於要人申投保或加被保險人於要人申投保或加
被保險人於要人申投保或加
於本公司要保書面詢問的告知事應據說明
對於本公的要保書面詢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對於本公的要保書面詢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對於本公的要保書面詢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如有如有
如有
故意隱匿
故意隱匿故意
故意隱匿
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說明
或因過失漏或為不的說或因過失漏或為不的說
或因過失漏或為不的說
足以更或減少公司於危險估計
足以變更或減本公司對危險估計者足以變更或減本公司對危險估計者
足以變更或減本公司對危險估計者
公司
本公司得本公司得
本公司得
除該被保險人分之險契約效
除該被保險人分之險契約效除該被保險人分之險契約效
除該被保險人分之險契約效
其保事故生後亦同
其保險事故發後亦其保險事故發後亦
其保險事故發後亦
但危的發生未於其明或未
但危險的發生基於其說或未但危險的發生基於其說或未
但危險的發生基於其說或未
的事實
的事實的事實
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
前二項解除權前二項解除權
前二項解除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被保險人的異動被保險人的異動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八條
第八條第八條
第八條
要保人因被保人異而申請加
要保人因被保人異而申請加要保人因被保人異而申請加
要保人因被保人異而申請加
以書面通本公
應以書面知本公司應以書面知本公司
應以書面知本公司
自通到達之翌零時開始生
自通知到達之日零時起始生自通知到達之日零時起始生
自通知到達之日零時起始生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如通知起保日期在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
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
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
要保人因被保人喪被保險人格或其原因退保
要保人因被保人喪被保險人格或其原因退保要保人因被保人喪被保險人格或其原因退保
要保人因被保人喪被保險人格或其原因退保
以書通知本公
應以書面通知本公應以書面通知本公
應以書面通知本公
被保人資
被保險人資格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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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
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
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
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
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
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
,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
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
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
,其保險效力終止
其保險效力終止其保險效力終止
其保險效力終止
依本條約定加退保致險費總額所增減
依本條約定加退保致險費總額所增減依本條約定加退保致險費總額所增減
依本條約定加退保致險費總額所增減
要保與本司應就加退保被保人之險金
要保人與本公應就退保被保人之保金額要保人與本公應就退保被保人之保金額
要保人與本公應就退保被保人之保金額
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未滿期之
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未滿期之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未滿期之
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未滿期之險費
險費險費
險費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被保險人資格的喪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
第九條
第九條第九條
第九條
被保險成員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成員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被保險成員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成員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喪失被保險成員資格
喪失被保險成員資喪失被保險成員資
喪失被保險成員資格。
、身
身故身故
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
、與該被保險成員離婚
與該被保險成員離與該被保險成員離
與該被保險成員離婚。
、身
身故身故
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
、身
身故身故
身故
、該被保險成員被他人收養
該被保險成員被他人收養該被保險成員被他人收養
該被保險成員被他人收養
、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
、被他人收養
被他人收養被他人收養
被他人收養、
認領
認領認領
認領
、與該被
與該被與該被
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繼子女身分
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繼子女身分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繼子女身分
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繼子女身分
、身
身故身故
身故
附約的終止
附約的終止附約的終止
附約的終止
第十條
第十條第十條
第十條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
,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成員人數的百分
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成員人數的百分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成員人數的百分
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成員人數的百分
時,
,本公司得終止
本公司得終止本本公司得終止本
本公司得終止本
附約
附約附約
附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
前項保險契約效力通知到達翌日零起終
前項保險契約效力通知到達翌日零起終前項保險契約效力通知到達翌日零起終
前項保險契約效力通知到達翌日零起終
終止發生保險故時
終止前發生保事故終止前發生保事故
終止前發生保事故
公司負給付保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本公司仍負給付保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
金的責
金的責金的責
金的責任。
本附約於主契約解除時
本附約於主契約解除時本附約於主契約解除時
本附約於主契約解除時
,其效力亦自動終止
其效力亦自動終止其效力亦自動終止
其效力亦自動終止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於主契約終止契約時
本附約於主契約終止契約時本附約於主契約終止契約時
本附約於主契約終止契約時
本附約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
本附約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本附約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本附約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一
第十一第十一
第十一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或職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或職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或職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或職
照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減低影響平均率計
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性減低且影響平均率計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性減低且影響平均率計
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性減低且影響平均率計
本公
本公本公
本公
於接到通知後
於接到通知後於接到通知後
於接到通知後
,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或職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或職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或職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或職
照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增加影響平均率計
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性增加且影響平均率計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性增加且影響平均率計
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性增加且影響平均率計
本公
本公本公
本公
於接到通知後
於接到通知後於接到通知後
於接到通知後
自職或職務變之日
自職業或職務更之日起自職業或職務更之日起
自職業或職務更之日起
按其額比率增未滿保險費
按其差額比率收未滿期險費按其差額比率收未滿期險費
按其差額比率收未滿期險費
被保人所變更
但被保險人所變更但被保險人所變更
但被保險人所變更
職業或職務依本公職業分類拒保範內者
職業或職務依本公職業分類拒保範內者職業或職務依本公職業分類拒保範內者
職業或職務依本公職業分類拒保範內者
公司接到通知得終止契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得終契約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得終契約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得終契約
按日計算退
並按日計退並按日計退
並按日計退
還未滿期保險費
還未滿期保險費還未滿期保險費
還未滿期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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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
保險範保險範
保險範
第十二
第十二第十二
第十二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期間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期間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期間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期間
遭受外傷害事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因遭受意外傷害事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
致其體蒙傷害
致其身體蒙受害時致其身體蒙受害時
致其身體蒙受害時
公司照本附約
本公司依照本附約本公司依照本附約
本公司依照本附約
約定
約定約定
約定
給付保險金
給付保險金給付保險金
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實支實付
實支實付實支實付
實支實付型)
第十三
第十三第十三
第十三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期間內因受第十條約的意外傷事故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期間內因受第十條約的意外傷事故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期間內因受第十條約的意外傷事故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期間內因受第十條約的意外傷事故
意外害事故發之日起一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之日自意外傷害事故發之日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之日
百八十日以內
百八十日以內百八十日以內
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合格的醫或診治療者
經登記合格的院或診所療者經登記合格的院或診所療者
經登記合格的院或診所療者
公司其實際醫費用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費用本公司就其實際醫費用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費用
過全健康保險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超過全民健康保險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
付部分
付部分付部分
付部分
,給
給付給付
給付「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
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
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
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係者係者
係者
,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
「每次實支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每次實支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每次實支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每次實支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除外責
除外責除外責
除外責任(
原因
原因原因
原因
第十四
第十四第十四
第十四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要保人
要保人要保人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騎
騎)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戰
戰爭戰爭
戰爭
不論宣戰與
不論宣戰與不論宣戰與
不論宣戰與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灼熱灼熱
灼熱
、輻射或污染
輻射或污輻射或污
輻射或污染。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
前項第前項第
前項第一款情形
款情形款情形
款情形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
不保事不保事
不保事
第十五
第十五第十五
第十五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致成傷害致成傷害
致成傷害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
摔跤摔跤
摔跤
、柔
柔道柔道
柔道
空手道
空手道空手道
空手道
、跆拳道
跆拳道跆拳道
跆拳道
馬術
馬術馬術
馬術
、拳
拳擊拳擊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六
第十六第十六
第十六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期間內遭第十二約定意外傷害故時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期間內遭第十二約定意外傷害故時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期間內遭第十二約定意外傷害故時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期間內遭第十二約定意外傷害故時
保人
要保要保
要保
保險或受益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於知悉意外傷事故生後十日將事故況及保險人的害程
於知悉意外傷事故生後十日將事故況及保險人的害程於知悉意外傷事故生後十日將事故況及保險人的害程
於知悉意外傷事故生後十日將事故況及保險人的害程
通知公司
通知本公通知本公
通知本公
於通知後
並於通知並於通知
並於通知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前項件後十五內給付
本公司應於收前項件後十五內給付本公司應於收前項件後十五內給付
本公司應於收前項件後十五內給付
但因歸責本公司之由致未前述
但因可歸責於公司事由致未前述但因可歸責於公司事由致未前述
但因可歸責於公司事由致未前述
期限
定期限內定期限內
定期限內
給付者
給付者給付者
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
第十七第十七
第十七
受益人申領
受益人申領受益人申領
受益人申領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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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申請
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申請書
保險金申請書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
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
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
((
(或醫療費用收據
或醫療費用收據或醫療費用收據
或醫療費用收據)
))
)。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
受益人申受益人申
受益人申
外傷醫療保險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公司要時得經益人同意調
本公司必要時得經益人意調本公司必要時得經益人意調
本公司必要時得經益人意調保險人之醫相
閱被保險人之醫相閱被保險人之醫相
閱被保險人之醫相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第十八
第十八第十八
第十八
意外傷害醫療險金受益
意外傷害醫療險金受益意外傷害醫療險金受益
意外傷害醫療險金受益
被保人本
為被保險人本為被保險人本
為被保險人本
公司受理其指或變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或變本公司不受理其指或變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或變
但如保險成員
但如被保險成但如被保險成
但如被保險成
配偶
配偶配偶
配偶
子女父母於身前已申領前保險金而申領
子女或父母於故前已得領前保險金未申領時子女或父母於故前已得領前保險金未申領時
子女或父母於故前已得領前保險金未申領時
則於身故後給
則於其身故後付予則於其身故後付予
則於其身故後付予被保
被保被保
被保
成員成員
成員
保險保險
保險成員身故前得申領前保險而未申領
成員於身故前得申領前保險而未申成員於身故前得申領前保險而未申
成員於身故前得申領前保險而未申
則於身故給付予被險成員法定
則於其身故後付予保險成員法定繼則於其身故後付予保險成員法定繼
則於其身故後付予保險成員法定繼
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時
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時
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時
,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經驗分
經驗分經驗分
經驗分
第十九
第十九第十九
第十九
本附約之經
本附約之經本附約之經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驗分紅計算公式驗分紅計算公式
驗分紅計算公式
詳如附表
詳如附表詳如附表
詳如附表
附約的無效
附約的無效附約的無效
附約的無效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本附約訂立時
本附約訂立時本附約訂立時
本附約訂立時
,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
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
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
,附約無效
附約無效附約無效
附約無效
。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附約的續保
附約的續保附約的續保
附約的續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得在保期間滿日的兩前通知公司
要保人得在保期間滿日的兩前通知公司要保人得在保期間滿日的兩前通知公司
要保人得在保期間滿日的兩前通知公司
經雙議定保條件後
經雙方議定續條件經雙方議定續條件
經雙方議定續條件
續保始期以原
續保的始期以續保的始期以
續保的始期以
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因第十
本公司因第十本公司因第十
本公司因第十
第十條的因終止本約或被險人加本附約滿六個月後喪失附約被保
第十一條的原終止附約或被險人參本附滿六個月喪失本附約被第十一條的原終止附約或被險人參本附滿六個月喪失本附約被
第十一條的原終止附約或被險人參本附滿六個月喪失本附約被
人資格時
人資格時人資
人資格時
保險人得本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資格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何健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止或失被保險人資格之起三日內不具任何健康明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止或失被保險人資格之起三日內不具任何健康明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止或失被保險人資格之起三日內不具任何健康明文
向本公司投保高於附約內該保險人
向本公司投保高於附約內該保險人向本公司投保高於附約內該保險人
向本公司投保高於附約內該保險人保險金額的個傷害保險
之保險金額的個人害保契約之保險金額的個人害保契約
之保險金額的個人害保契約
公司按該保險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本公司按被保險人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
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
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
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
,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
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
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
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本公司得不予承保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資料的提供
資料的提供資料的提供
資料的提供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應保存位被險人的個資料
要保人應保存位被險人的個資料要保人應保存位被險人的個資料
要保人應保存位被險人的個資料
錄該保險人的
詳錄該被保險人的詳錄該被保險人的
詳錄該被保險人的
性別性別
性別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出生
出生日期出生
出生日期
身分
身分身分
身分
明編號
明編號明編號
明編號
、保險終止日
保險終止日期保險終止日期
保險終止日期
,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
,提供前項資
提供前項資料提供前項資料
提供前項資料
GMR_備查版 6 頁,共 6
住所變
住所變住所變
住所變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由本
由本由本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
附約所生的權利附約所生的權利
附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本附約內容的
本附約內容的本附約內容的
本附約內容的
記載事項增刪
或記載事的增或記載事的增
或記載事的增
經要人與本公雙方書面同意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雙方面同應經要保人與本公雙方面同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雙方面同
由本司即予批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並由本公司即予批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
或發給批註書
或發給批註書或發給批註書
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
管轄法管轄法
管轄法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因本附約涉訟
因本附約涉訟因本附約涉訟
因本附約涉訟
同意要保住所地地法院為一審轄法
同意以要保人所地方法院為一審管法院同意以要保人所地方法院為一審管法院
同意以要保人所地方法院為一審管法院
保人住所在中民國境外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民國要保人的住所在中民國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民國
本公總公司所地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地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地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地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不得排除費者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但不得排消費者保法第十七條及但不得排消費者保法第十七條及
但不得排消費者保法第十七條及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R = K
R = K R = K
R = K ×
××
×
( T
( T ( T
( T
E
E E
E
C
CC
C
)
) )
)
C
CC
C’
K
K K
K :
分紅率
分紅率分紅率
分紅率
T
T T
T :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E E
E :
:保險公司稅
保險公司稅捐保險公司稅捐
保險公司稅捐
、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C C
C :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
CC
C
’:
累積虧損
累積虧損累積虧損
累積虧損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萬元保險金額)
承保對象 職業類別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子女
1 93 338 93 315
2 116 423 116 394
3 140 507 140 473
4 209 761 209 709
5 326 1183 326 1103
6 419 1521 419 1418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 - 209 761 209 709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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