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樣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99)南壽研字第 03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101)南壽研字第 177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
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二、「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三、「投資標的」:係指投資標的一覽表(詳附表四)中所列之投資項目,及本公司經報主
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變更之其他投資項目;區分為下列三種標的:
(一)、「母基金」: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及設置自動轉換機制之投資
標的。
(二)、「子基金」: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及設置停利機制之投資標
的。
(三)、「貨幣型基金」:係指本契約用以作為投資配置、未來可投資保費金額、停利機
制下子基金轉出金額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母基金及子基金轉出金額暫時停泊之
投資標的。
四、「自動轉換機制」: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投資標的轉
換方式,於每月保單足月日自母基金轉換至子基金之投資標的轉換機制。
五、「自動轉換金額」:係指自動轉換機制下,要保人指定自母基金轉換至子基金投資組合
之金額,乘以個別子基金之投資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但所指定之金額不得少於本公
司規定之最低金額,且本公司有權調整上述最低金額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金額之調整不溯及既往。
六、「停利機制」: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投資標的轉換方
式,於子基金報酬率每次達到停利點時,進行投資標的轉換機制。
七、「停利點」:係指停利機制下,要保人指定於各子基金之特定報酬率。
八、「平均成本」:係指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計算所得之值。
九、「持有成本」:係指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計算所得之值。
十、「報酬率」:係指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計算所得之值。
十一、「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十二、「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十三、「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十四、「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或保管業務之銀
行。本契約所稱指定銀行現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投資標的貨幣
為新臺幣者)或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臺幣者)
,但若將來
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報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十五、「交易日」:係指以下三者兼具之日:(1)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相關規定所規定
之該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該日之投資標的
淨值,計算所得之數額。
十七、「投資標的淨值」:係指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易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
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額。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
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
費用、稅捐與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
除之費用。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亦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之總
和。
十九、「基本保費」:係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約定,並記載於本契約保險單首頁之每期
所繳之保險費。「基本保費」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基本保費。
二十、「增額保費」:係指下列兩者之總和:
(一)、「不定期增額保費」: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並經本
公司同意後,所繳交之非固定額外保費。
(二)、「定期增額保費」: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
後,定期繳交之固定額外保費。要保人得隨時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
繳交金額。
二十一、「總保費」:係指要保人已繳之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兩者之總和。
二十二、「可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
增額保費費用後且尚未購買投資標的之餘額。
二十三、「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年齡、體況釐定之保障費用費
率乘以基本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標準體之保障費用費率詳附表五。
二十四、「保單行政費用」:係指依第十九條約定,按月扣除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二十五、「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
之費用,其金額依附表一所示。
二十六、「基本保費費用」:係指本公司依基本保費繳交次數及繳費方式,自所繳基本保費
扣除之費用,其金額依附表一所示。
二十七、「增額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本公司自增額保費扣除之費
用,其金額依附表一所示。
二十八、「基本保費繳交次數」:係以繳足一期基本保費為一次,如欠繳基本保費,要保人
繳交之不定期增額保費如足以抵付一期基本保費時,將優先抵作基本保費,抵足一
期始視為一次。如本契約停效,於復效後繳交之基本保費,其次數接續停效前繳交
之次數計算。
二十九、「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其後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
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三十、「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醫院
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
三十一、「保險年齡」:係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
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三十二、「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主管機關或
其指定機構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三十三、「收益給付」: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至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依
三家銀行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率,將前開期間之可投資保費金
額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金額,並全數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購買投資標的。
三十四、「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係指本契約第三條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第一個
交易日。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總保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
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診斷確定殘廢或於約定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
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條 本契約計價貨幣單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及退還、各項費用之收取及退還、償付解約金、平均成本及持有成本之
計算、為各項給付、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返還或扣抵保單帳戶價值、返還部分贖回之保
單帳戶價值,均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貨幣為貨幣單位。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
帳戶價值等定期揭露事項。
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匯率為準:
一、計算買入(或轉入)之投資標的價值:依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
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
二、計算賣出(或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或轉
出)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
三、本公司每月依第十九條約定扣除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時:依附表二所示之交
易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四、計算自動轉換金額時:依保單足月日當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
計算。但該日無匯率可供計算時,改以本公司於該日前最後收到之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
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五、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轉換之適用。
條 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本公司將開發憑證送交要保人收執。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到期未交付時,年
繳或半年繳者,本公司得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通知。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基本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基本保費時,應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
第二期以後分期基本保費到期未交付時,本公司仍依第十九條約定扣除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
保障費用。
保單帳戶價值因前項約定而為零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本契約自催告到達
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基本保費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
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如於本契約停止效力前繳交不定期增額保費,該繳交之不定期增額保費將先抵作一期
基本保費,以使本契約不發生本條第四項約定之停止效力。若繳交之不定期增額保費不足抵
繳一期基本保費時,將退還予要保人,本契約仍依本條第四項約定停止效力。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
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並另外繳交申請復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依當時本公司所定額度限制
繳交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並另外繳交申請復效日當期
之基本保費或依當時本公司所定額度限制繳交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及另外繳交申請復效日當期之基本保費或依當時本公司所定額度限
制繳交增額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效力恢復後,將依第十六條約定及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月未經過期間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
用,以後仍依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因第三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八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
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條 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之限制
本契約每年基本保費之繳交金額,不得高於依基本保費費率(詳本契約附表六)及基本保險
金額計得之數額,且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最低數額。
本契約每次增額保費之繳交金額,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不定期增額保費: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最高不得高於新臺幣兩千萬元。
二、定期增額保費: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最高不得高於新臺幣兩百萬元且不得超過
基本保費之十倍。
本公司有權變更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
通知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契約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可投資保費金額及當次欲繳交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
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
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以上,保險年齡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介於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
五。
三、保費繳交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已達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四項所稱「死亡給付」,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加計保單帳戶價值、可投資保費金額及當次欲
繳交之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倘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則第四項所稱「死亡給付」,係指基本保險金額。
第四項及第六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判斷時點,係依下列約定日期之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
匯率為準。
一、基本保費或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發送繳費通知單前一日。
二、不定期增額保費:本公司收到要保人申請繳交不定期增額保費之日。
要保人欲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若未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者,要保人得與本公
司約定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且於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約定下,始得繼續
繳交該次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倘要保人或本公司不同意前項所述增加基本保險金額者,則要保人於不符合第四項及第五項
之情事消滅後,始得繼續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第十一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所為之返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
前,除前項之保單帳戶價值外,另退還該次之可投資保費金額。
第十二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逾期本
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
之日為契約終止日。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三
項約定。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三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得隨時自其指定之投資標的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將優先以增額保費所投資
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辦理贖回。若增額保費所投資該投資標的單位數不足指定贖回之
單位數時,再以基本保費所投資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辦理贖回。但每次贖回之金額及
贖回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均不得低
於當時本公司規定之最低數額。本公司有權依本公司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變更前述最
低數額,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贖回金額及贖回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之下限,而
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之。逾
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返還,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五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第二十三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
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二十三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於被保險人失蹤期間發生應給付可分配收益
者,本公司應按第十六條第四項約定辦理。本契約之終止不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有任
何之影響。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及指定
要保人於投保時、繳交增額保費時,應指定欲投資之母基金及配置於自動轉換機制之子基
金。但所指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要保人依前項指定母基金時,指定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欲投資之投資組合應相同。
本公司於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不含)前收受之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
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分別加計收益給付後,或於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後收受之基本
保費或增額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或增額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
的淨值及要保人指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母基金。
要保人所投資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視為其投資金額之一部分。於該投資標的除息基準
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仍有該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給付該投資
標的可分配收益之日直接購買該投資標的。
第十七條 加值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六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於每保單週年日,按該日(不含)前十二個
保單足月日之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之平均值,乘以下列各款所示比例所得之金額給付「加值給
付」,並依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日全數依要保人最近指定基本保費欲投資之母基金購買投資標
的單位。
一、第六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千分之二。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含)至第十五保單年度:千分之三。
三、第十六保單年度(含)以後:千分之四。
前項所述「基本保費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後,累積並持有之投資標的價值總
和。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平均成本、持有成本及報酬率之計算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平均成本計算方式如下:
一、基本保費、增額保費購買投資標的或投資標的轉入時:以購買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乘以購買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平均成本後,加計此次可投資保費金額或轉入金額,再除以
購買後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但購買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為零時,則購買前持有
之投資標的平均成本以零計算。
二、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之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及投資標的轉出時:平
均成本不變。但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為零時,平均成本以零計算。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持有成本,係以投資標的之平均成本乘以投資標的之持有之單位數計算
所得之值。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報酬率,係以投資標的價值減去投資標的之持有成本後,除以投資標的
之持有成本計算所得之值。但投資標的之持有成本為零時,投資標的之報酬率以零計算。
第十九條 每月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投
資標的單位數,以支付附表一所列之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扣除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中,以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投資之投資標的有相同投資標的時,優先以基本保費所投資該投
資標的之單位數扣除。若基本保費所投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不足扣除時,再以增額保費所
投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扣除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前項保障費用自被保險人滿十五足
歲之日起之保單足月日,依本條約定扣除。
本公司依前二項扣除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各投資標的佔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比例計算各投
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之單位數。
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之餘額不足支付
每月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時,本公司依日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
費用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為止,並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契約生效日起之第一保單年度內且要保人未曾依第十三條辦理部分贖回者,本契約不
予停止效力,欠繳之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將自要保人繳交之續期基本保費或增額保
費中扣除。
二、本契約生效日起之第一保單年度內,如要保人曾依第十三條辦理部分贖回者,或自第二
保單年度起,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相當之不定期增額保費,
本契約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
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保險金或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有每月應
付之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未扣除,本公司得先扣除前開費用後再給付。
第二十條 投資組合之變更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或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辦理下列之投資組合變
更。但所指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一、變更自下一期繳交基本保費及定期增額保費起,基本保費及定期增額保費所投資之母基
金。
二、變更自下一次自動轉換起,轉入子基金之投資組合。
第二十一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提供下列投資標的轉換方式:
一、自動轉換機制:
本公司於每個保單足月日,按要保人指定之自動轉換金額總和換算為母基金投資標的貨
幣後,除以母基金於保單足月日前最近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母基金轉出單位數。再以
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將母基金轉換至子基金。
如有母基金之投資標的價值不足自動轉換金額總和之情事,本公司將不進行該次轉換作
業並至少每季通知要保人。
自動轉換機制不收取轉換費用。
二、停利機制:
本公司將以各子基金之報酬率於每次達到其停利點(含)時,以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投
資標的價值,將該子基金之單位數全數轉換至最近指定之母基金投資組合,並按附表一
約定收取轉換費用。但達到停利點(含)當日有投資標的之購買或賣出未完成時,本公
司停止該次停利機制。
三、申請轉換:
除前二款轉換方式外,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或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
例,本公司應悉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辦理投資標的之轉出及轉入。
要保人於每一保單年度累計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次數總計超過十二次時,應按附表一約
定支付轉換費用。如要保人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因合併而消滅或本公司依
第二十二條約定取消該投資標的被迫為轉換時,不計入申請轉換次數。本公司得放寬前
開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申請轉換
次數不溯及既往。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辦理轉換時,要保人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百分
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
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第二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後變更投資標的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關投資
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有因故解散、清算或因合併而消滅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時,本
公司應於知悉前述情事後,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時,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投資標的消滅或取消時,要保人應於接到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期限內且投資標的消滅或取消
前,將該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出。
因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更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
回覆本公司。若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消滅後分配之數額,或
該取消之投資標的於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改轉入本公司指定相同貨幣單位之貨
幣型基金,並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母基金消滅或取消時:終止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自動轉換機制之運作。本契約母基金之投
資組合,改按要保人最近一次指定之投資組合剔除已消滅或取消之母基金,重新計算比
例後之投資組合。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或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
重新指定母基金並申請自動轉換機制。
二、子基金消滅或取消時:終止該子基金有關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自動轉換機制之運作。本契
約子基金之投資組合,改按要保人最近一次指定之投資組合剔除已消滅或取消之子基
金,重新計算比例後之投資組合。
若本公司未提供前項約定相同貨幣單位之貨幣型基金時,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為準。
第二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受益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
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金」者,其「身故保險金」按總保險金額加上該次之可投資保
費金額給付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一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及第二項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二
所示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如有第十九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第十九條第五項約定予以扣
除。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基本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為本契約約定之基本保險金額,不包含保單帳戶價值。
第五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
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
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給付方式
前條第五項情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應按下列約定辦理,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
一、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應按比例無息退還要保人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計算方式係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辦理。
三、如有受益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本契約喪葬費
用保險金時,本公司應將該次之可投資保費金額,一併退還予要保人。
如有第十九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優先自前項第二款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若保
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扣除時,將再自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扣除之。
第二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三十一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
將視同本契約滿期,並按滿期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前項所稱滿期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如有第十
九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第十九條第五項約定予以扣除。
第二十八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九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
司按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受益人因
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殘廢保險金」
者,其「殘廢保險金」按總保險金額加上該次之可投資保費金額給付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殘廢保險金」之基本保險金額
部分,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情形,如有第十九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第十九條第五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第一項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
淨值計算。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三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第三十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
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九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
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如有
第十九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第十九條第五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本公司按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十
九條第四項辦理。但前項所為之返還,如係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投資
標的前,除保單帳戶價值外,另退還該次之可投資保費金額。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
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三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
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含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收取各項費用、為各
項保險給付及依第三十五條約定計算應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指定之投資組合中
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拒絕買回等情事,本公司
將先行返還、償付、收取、給付或扣抵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
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數額,並於本公司
收到該買回價金後返還、償付、收取、給付或扣抵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本公司購買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指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
拒絕賣出等情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並以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單位。
如前項之情事無法解除、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
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
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約定期限以書面回覆
本公司,逾期未回覆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事由
仍未解除者,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相同貨幣
單位之貨幣型基金,並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如該投資標的為母基金時:終止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自動轉換機制之運作。本契約母基金
之投資組合,改按要保人最近一次指定之投資組合剔除已消滅或取消之母基金,重新計
算比例後之投資組合。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或與本公司約定之方
式,重新指定母基金並申請自動轉換機制。
二、如該投資標的為子基金時:終止該子基金有關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自動轉換機制之運作。
本契約子基金之投資組合,改按要保人最近一次指定之投資組合剔除已消滅或取消之子
基金,重新計算比例後之投資組合。
若本公司未提供前項約定相同貨幣單位之貨幣型基金時,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為準。
依本契約約定辦理轉換時,如有轉換之投資標的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拒絕買回或賣出之
情事,前開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第三十四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償付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含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退
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當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如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另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返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
戶價值扣抵之。
若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書面
通知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
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六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七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總保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但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累計已部分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如
有)。但錯誤原因係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扣除之基本保費
費用、增額保費費用、保單行政費用及保障費用,再加上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
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加值給付、收益給付後之餘額。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用。但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
用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減少基
本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及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當時之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
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
「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
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不論於本契約有效期
間內或於本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部分贖回
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或為各項給付時,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直接
承擔損益,並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負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益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
律、匯率、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四十條 附約保險費之繳付方式
本契約所附加之附約其附約保險費須由要保人另行繳交,非由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第四十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款、第十四款、第二十三
款、第二十四款、第二十五款、第二十六款、第二十七款、第三十二款、第十條第三項、第
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
三十八條及附表一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基本保費
費 用
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時,本公司自基本保費扣除下表所列比例所得之金額作為基本保費費用,
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收取比例
基本保險金額大於
或等於 500
繳費
方式
年 繳 半 年 繳 季 繳 月 繳
基本保
險金額
小於 500
保險年
齡未達
16
保險年
齡達 16
1 1、2 1 4 1 12 55% 55% 53.5%
2 3、4 5 8 13 24 40% 40% 38.5%
3 5、6 9 12 25 36 35% 35% 33.5%
4 7、8 13 16 次 第 37 48 10% 10% 8.5%
基本
保費
繳交
次數
5 9、10 17 20 次 第 49 60 5% 5% 3.5%
增額保費
費 用
要保人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增額保費之百分之四點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本公司
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行政
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第十九條約定按月扣除每月新臺幣一百元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
以作為保單行政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障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第十九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
額。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保障費用自被保險人滿十
五足歲之日起之保單足月日,依第十九條約定扣除。
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表詳如附表五。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二十一條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下列
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一、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停利機制轉換者:每次自子基金轉出金額收取該金額百分
之一之轉換費用。
二、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投資標的十二
次,超過十二次時,每次自轉出金額中收取新臺幣五百元之轉換費用。
保管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
標的淨值時
已先扣除之
費 用
投資人服務費(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投資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
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營運管理費
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
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
為準。
附表二
交易日一覽表:本公司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係依以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為準。
投資標的
項目
投資標的貨幣為新臺幣者 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臺幣者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
時點(不含)前繳交
之基本保費及增額保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
時點後繳交之基本保
費及定期增額保費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註一)
後第一個交易日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註一)
後第一個交易日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
時點後繳交之不定期
增額保費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投資標的之
購買
復效時繳交之基本保
費或增額保費
本公司審核完成且實際收受
保費之日(註一)後第一個
交易日
本公司審核完成且實際收受
保費之日(註一)後第一個
交易日
加值給付 保單週年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保單週年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第一次(註二)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後
第一個交易日
第一期基本保費投資時點當
每月保單行
政費用、保
障費用之扣
第二次以後 保單足月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 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
之保單帳戶價值
-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返還之保
單帳戶價值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二個
交易日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
交易日
契約的終止
1.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二
個交易日
2.被保險人行使撤銷同意權
者,改以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後第二個交易
1.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
個交易日
2.被保險人行使撤銷同意權
者,改以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後第一個交易
自動轉換機制 保單足月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停利機制
達到停利點之日後第二個交
易日
達到停利點之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
轉出
申請轉換 審核完成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投資標的之
轉換
轉入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
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
後第一交易日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
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
後第一交易日
滿期保險金 滿期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滿期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投資標的
項目
投資標的貨幣為新臺幣者 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臺幣者
依第十一條解除契約而返還保單帳戶價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二個交
易日,但已申請身故保險
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殘廢
保險金者,則改以收到理賠
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二個交易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但已申請身故保險
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殘廢
保險金者,則改以收到理賠
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易
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取消某投資標的時
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後第二
個交易日
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後第一
個交易日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拒
絕買回等情事消滅後第一個
交易日
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拒
絕買回等情事消滅後第一個
交易日
特殊情事之
處理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拒
絕賣出等情事消滅後第一個
交易日
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拒
絕賣出等情事消滅後第一個
交易日
因年齡錯誤時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二個交
易日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一個交
易日
註一:「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註二:第一次扣除每月應付之各項費用時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者,保障費用部分於其滿十五足歲
起,依第二次以後之交易日為準扣除之。
附表三(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
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四:
投資標的一覽表
一、母基金
投資標的名稱
(註 1)
簡稱 種類
貨幣
單位
是否
有單位
淨值
是否
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天達環球策略收益基金
C
天達環球策略收益
基金 C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MFS
®
(Meridian
SM
)
基金-通脹調整債券基
A1 美元
MFS 全調
債券基金 A1 美元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Massachusetts Financial
Services Company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環球債券(美元)A1-
施羅德(環)環球債
A1 累積 USD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堡)有
限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
資系列-全球債券基金(
美元)
Franklin
Templeton-
券基金(美元)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瑞銀(盧森堡)策略基
金-平衡型(美元)
瑞銀策略基金平衡
型(美元)
平衡型
基 金
美元
瑞銀基金管理(盧森堡)股份
有限公司
富達基金-歐元債券基
富達歐元債券基金
債券型
基 金
歐元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置基
A2(美元)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
置基金 A2(美元)
平衡型
基 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
A2(美元)
聯博-美國收益基
A2(美元)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二、子基金
投資標的名稱
(註 1)
簡稱 種類
貨幣
單位
是否
有單位
淨值
是否
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
基金 A2(美元)
聯博-全球高收益
債券基金 A2(美元)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國際科技基金 A(
美元)
聯博-國際科技基
A(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新興市場成長基
A(美元)
聯博-新興市場成
長基金 A(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貝萊德新興市場基金
A2(美元)
貝萊德新興市場基
A2(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
A2(美元)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
A2(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貝萊德新興歐洲基金
A2(歐元)
貝萊德新興歐洲基
A2(歐元)
股票型
基 金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富達台灣成長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富達台灣成長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臺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洲小型企
業基金
富達歐洲小型企業
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富達基金-拉丁美洲基
富達拉丁美洲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景順主流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景順主流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臺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景順大中華基金 A 景順大中華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
投資標的名稱
(註 1)
簡稱 種類
貨幣
單位
是否
有單位
淨值
是否
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景順中國基金 A(美元)
景順中國基金 A(
美元)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
天達環球能源基金 C
天達環球能源基金
C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天達環球黃金基金 C
天達環球黃金基金
C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新興亞洲 (美元)A1-
累積
施羅德(環)新興亞
A1 累積 USD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堡)有
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美國小型公司(美元
)A1-累積
施羅德(環)美國小
型公司 A1 累積
USD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堡)有
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日本小型公司(日圓
)A1-累積
施羅德(環)日本小
型公司 A1 累積
JPY
股票型
基 金
日圓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堡)有
限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新興國家固
定收益基金
Franklin
Templeton-新興國
家固定收益基金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拉丁美洲基
Franklin
Templeton-拉丁美
洲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坦伯頓資產管理公司
柏瑞環球基金-柏瑞新
興歐洲股票基金 A
柏瑞新興歐洲股票
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柏瑞投資愛爾蘭有限公司
柏瑞環球基金-柏瑞印
度股票基金 A
柏瑞印度股票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柏瑞投資愛爾蘭有限公司
瑞銀(盧森堡)新興市
場債券基金
瑞銀新興市場債券
基金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瑞銀基金管理(盧森堡)
股份有限公司
瑞銀(盧森堡)生化股
票基金
瑞銀生化股票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瑞銀基金管理(盧森堡)
股份有限公司
三、貨幣型基金
投資標的名稱
(註 1)
簡稱 種類
貨幣
單位
是否
有單位
淨值
是否
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瑞銀(盧森堡)澳幣基
瑞銀澳幣基金
貨幣型
基 金
澳幣
瑞銀基金管理(盧森堡)
股份有限公司
瑞銀(盧森堡)歐元基
瑞銀歐元基金
貨幣型
基 金
歐元
瑞銀基金管理(盧森堡)
股份有限公司
瑞銀(盧森堡)美元基
瑞銀美元基金
貨幣型
基 金
美元
瑞銀基金管理(盧森堡)
股份有限公司
柏瑞巨輪貨幣市場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柏瑞巨輪貨幣市場
基金
貨幣型
基 金
新臺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註: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2、基金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須知所載為準。
附表五: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費 率 費 率
14 0.3960 0.2220
15 0.5640 0.2580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31 1.0890 0.4785 61 11.6160 6.0758
32 1.1475 0.5160 62 12.7065 6.7245
33 1.2225 0.5573 63 13.8960 7.4115
34
1.3125 0.6015 64 15.1958 8.1503
35 1.4145 0.6488 65 16.6178 8.9565
36 1.5278 0.6983 66 18.1748 9.8475
37 1.6508 0.7508 67 19.8788 10.8398
38 1.7805 0.8055 68 21.7440 11.9505
39 1.9200 0.8648 69 23.7863 13.1910
40 2.0708 0.9300 70 26.0235 14.5733
41 2.2350 1.0020 71 28.4723 16.1085
42 2.4150 1.0838 72 31.1513 17.8088
43 2.6130 1.1753 73 34.0770 19.6860
44 2.8283 1.2803 74 37.2758 21.7620
45 3.0630 1.4003 75 40.7723 24.0593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
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76 44.5928 26.5995 91 163.7610 116.6228
77 48.7620 29.4060 92 177.6803 128.1818
78 53.3078 32.5028 93 192.5873 140.7608
79 58.2645 35.9220 94 208.5023 154.4138
80 63.6668 39.6990 95 225.4418 169.1970
81 69.5505 43.8668 96 243.4193 185.1653
82 75.9510 48.4605 97 262.4520 202.3725
83 82.9065 53.5170 98 282.5378 220.8600
84 90.4583 59.0835 99 303.6113 240.6068
85 98.6520 65.2095
86 107.5313 71.9438
87 117.1410 79.3373
88 127.5248 87.4403
89 138.7275 96.3143
90 150.7913 106.0208
備註: 1、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
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高。
附表六:基本保費費率表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之年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投保
年齡
基本保費
費 率
基本保費
費 率
投保
年齡
基本保費
費 率
基本保費
費 率
0 204 176
1 202 176
31 356 310
2 206 178
32 362 317
3 210 181
33 369 324
4 214 185
34 377 329
5 218 189
35 385 336
6 222 192
36 392 342
7 226 196
37 400 349
8 230 200
38 409 357
9 236 204
39 417 364
10 240 208
40 425 372
11 245 212
41 434 378
12 250 216
42 444 386
13 254 220
43 453 394
14 260 225
44 462 402
15 265 229
45 473 410
16 270 233
46 482 420
17 274 237
47 494 429
18 280 242
48 505 438
19 285 246
49 517 448
20
290 252
50 529 457
21 296 256
51 542 468
22 301 261
52 556 477
23 306 266
53 569 489
24 312 272
54 584 500
25 317 277
55 600 512
26 324 282
56 617 525
27 329 288
57 634 538
28 336 293
58 653 552
29 342 298
59 673 566
30 349 305
60 694 582
備註:
本表為年繳基本保費費率上限。半年繳、季繳、月繳之基本保費費率上限,
依下述繳別係數乘以年繳費率計算。半年繳:二分之一;季繳:四分之一;
月繳:十二分之一。
(下頁接續)
單位: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之年繳基本保費(元)
男性 女性
投保
年齡
基本保費
費 率
基本保費
費 率
61 718 598
62 742 617
63 769 634
64 797 654
65 828 676
66 861 700
67 897 724
68 934 752
69 977 780
70 1022 812
71 1072 846
72 1125 884
73 1182 925
74 1245 969
75 1313 1018
備註: 本表為年繳基本保費費率上限。半年繳、季繳、月繳之基本保費費率上限,
依下述繳別係數乘以年繳費率計算。半年繳:二分之一;季繳:四分之一;
月繳:十二分之一。
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一、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基本保費
費用
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時,本公司自基本保費扣除下表所列比例所得之金額作為基本保費
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收取比例
基本保險金額
大於或等於
500
繳費
方式
年 繳 半 年 繳 季 繳 月 繳
基本保險
金額小於
500
保險年齡未
達16歲
保險年齡達
16
第1次 第12次 第1至4次 第1至12次 55% 55% 53.5%
第2次 第34次 第5至8次 第13至24次 40% 40% 38.5%
第3次 第56次 第9至12次 第25至36次 35% 35% 33.5%
4 7、8 13 16 37 48 10% 10% 8.5%
基本
保費
繳交
次數
5 9、10 17 20 49 60 5% 5% 3.5%
增額保費
費用
要保人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增額保費之百分之四點五作為增額保費費用,惟本公
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單行政
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按月扣除每月新臺幣一百元之投資標的單位
數或金額,以作為保單行政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障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按月扣除與保障費用價值相當之投資標的單
位數或金額。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保障費用自被
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之保單足月日,依第十九條約定扣除。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
取之下列費用,惟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一、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停利機制轉換者:每次自子基金轉出金額收取該
金額百分之一之轉換費用。
二、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申請轉換投資
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每次自轉出金額中收取新臺幣五百元之轉換費用。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
資標的淨
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
投資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投資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
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
相關營運管理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
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
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二、要保人於申請終止契約或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附表 保障費用費率表
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年齡
14
0.3960 0.2220
15 0.5640 0.2580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31 1.0890 0.4785 61 11.6160 6.0758
32 1.1475 0.5160 62 12.7065 6.7245
33 1.2225 0.5573 63 13.8960 7.4115
34 1.3125 0.6015 64 15.1958 8.1503
35 1.4145 0.6488 65 16.6178 8.9565
36 1.5278 0.6983 66 18.1748 9.8475
37 1.6508 0.7508 67 19.8788 10.8398
38 1.7805 0.8055 68 21.7440 11.9505
39 1.9200 0.8648 69 23.7863 13.1910
40 2.0708 0.9300 70 26.0235 14.5733
41 2.2350 1.0020 71 28.4723 16.1085
42 2.4150 1.0838 72 31.1513 17.8088
43 2.6130 1.1753 73 34.0770 19.6860
44 2.8283 1.2803 74 37.2758 21.7620
45 3.0630 1.4003 75 40.7723 24.0593
備註: 1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
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
高。
(下頁接續)
附表 保障費用費率表
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年齡
76 44.5928 26.5995 91 163.7610 116.6228
77 48.7620 29.4060 92 177.6803 128.1818
78 53.3078 32.5028 93 192.5873 140.7608
79 58.2645 35.9220 94 208.5023 154.4138
80 63.6668 39.6990 95 225.4418 169.1970
81 69.5505 43.8668 96 243.4193 185.1653
82 75.9510 48.4605 97 262.4520 202.3725
83 82.9065 53.5170 98 282.5378 220.8600
84 90.4583 59.0835 99 303.6113 240.6068
85 98.6520 65.2095
86 107.5313 71.9438
87 117.1410 79.3373
88 127.5248 87.4403
89 138.7275 96.3143
90 150.7913 106.0208
備註: 1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
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計算。
2
保障費用費率原則上將隨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的增長而逐年提
高。

沒有「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排序從新至舊
(停售)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9/01/01 ~ 已停售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8/07/01 ~ 108/12/31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8/04/15 ~ 108/06/30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7/10/29 ~ 108/04/14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7/08/20 ~ 107/10/28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7/02/12 ~ 107/08/19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6/07/31 ~ 107/02/11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6/02/20 ~ 106/07/30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5/06/17 ~ 106/02/19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4/10/05 ~ 105/06/16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4/08/04 ~ 104/10/04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4/05/01 ~ 104/08/03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3/07/07 ~ 104/04/30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3/05/01 ~ 103/07/06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3/01/01 ~ 103/04/30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2/07/31 ~ 102/12/31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1/07/23 ~ 102/07/30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1/01/01 ~ 101/07/22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0/08/19 ~ 100/12/31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100/03/01 ~ 100/08/18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99/12/06 ~ 100/02/28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99/11/03 ~ 99/12/05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99/04/19 ~ 99/11/02
(舊版)南山人壽優越人生變額壽險
銷售期間
99/03/02 ~ 99/04/18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其他投資型保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