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支付轉換費用。如要保人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因合併而消滅或本公司依
第二十二條約定取消該投資標的被迫為轉換時,不計入申請轉換次數。本公司得放寬前
開免費申請轉換次數,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申請轉換
次數不溯及既往。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辦理轉換時,要保人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百分
之五,且本公司有權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
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第二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後變更投資標的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關投資
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有因故解散、清算或因合併而消滅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時,本
公司應於知悉前述情事後,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時,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投資標的消滅或取消時,要保人應於接到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期限內且投資標的消滅或取消
前,將該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出。
因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更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
回覆本公司。若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消滅後分配之數額,或
該取消之投資標的於附表二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改轉入本公司指定相同貨幣單位之貨
幣型基金,並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母基金消滅或取消時:終止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自動轉換機制之運作。本契約母基金之投
資組合,改按要保人最近一次指定之投資組合剔除已消滅或取消之母基金,重新計算比
例後之投資組合。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或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
重新指定母基金並申請自動轉換機制。
二、子基金消滅或取消時:終止該子基金有關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自動轉換機制之運作。本契
約子基金之投資組合,改按要保人最近一次指定之投資組合剔除已消滅或取消之子基
金,重新計算比例後之投資組合。
若本公司未提供前項約定相同貨幣單位之貨幣型基金時,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為準。
第二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受益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後、購買
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金」者,其「身故保險金」按總保險金額加上該次之可投資保
費金額給付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一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及第二項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二
所示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如有第十九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第十九條第五項約定予以扣
除。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基本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為本契約約定之基本保險金額,不包含保單帳戶價值。
第五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
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
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給付方式
前條第五項情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應按下列約定辦理,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
一、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應按比例無息退還要保人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計算方式係依附表二所示交易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