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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佳美樂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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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佳美樂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六
(109)南壽研字第 298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計增額繳
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1.第一至三保單年度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一點零六倍。
2.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係指「基本保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1.第一至三保單年度係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的一點零六倍。
2.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係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四、年繳保險費總和:
(一)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基本保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
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
金額。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累計增額繳清
保險基本保額」乘以「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
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倘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
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時,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
約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
失能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
繳交之保險費。
七、當年度保障係數: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依本契約第三十
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的「保險年齡」所對應附表二之當年度保障係數。
八、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九、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
歲之保單年度末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
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十、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
之值。
十二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
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
1.75%後之差值(計算差值時,若宣告利率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
準),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
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三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
.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
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四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五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六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
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七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至本公司
所指定之帳戶。
十八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前述三家銀行之下一
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九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
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
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一、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
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二、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三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三、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週期,該週期可為每年或每月,倘要保人未於要保書選擇給付
週期時以每年給付方式辦理如該週期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週期為準
第三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墊繳保險費本息之收取、保險給付及其
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
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
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四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五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戶,並由本公司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且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要保人毋需再繳交分期保險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
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
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
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基本保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二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期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下列金額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
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一、按月給付者:美元二百五十元。
二、按年給付者:美元三千元。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
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
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五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
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
之。
第十六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
達十六歲前者,依第二項約定辦理外,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
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
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
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
利率計息,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儲存
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醫院」
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
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
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
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
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九條第十項、第
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七項之約定未給付任何「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而僅退還已繳保
險費或因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自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
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
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
間屆滿,並分別以下列二款計算所得之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第十八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
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 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
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身
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
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
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
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等
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者,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給付,從其約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
二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用保
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
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險金。
第四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六項被保險人於
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五項及第七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五項及第七
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五項、第七項及第九項已繳保險費,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三、若依本契約第二十八條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係指依
少後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並按前二款之約定溯自本契約生
日起計算。
四、若依本契約第二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
險費。
五、若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者,係指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
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
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第
二十一條約定之申領(請)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或第二十一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
「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本公司按其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
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若本契約依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計算「完
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為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
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
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三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及第
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期期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
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
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
人。
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
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四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
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
以後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
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七條 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
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八條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保障期間」,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六條約定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二九條 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
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附表。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
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條 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
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
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之總和,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基本保額」對應之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
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
保險」,其「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倘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並
喪失第十六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第十七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
第三十一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依附表三所列方式處理。
除附表三所列方式外,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
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相關款項且匯出銀行及匯入銀行為
同一銀行時,或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收受相關款項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
公司負擔,不適用前二項約定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匯
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
關費用的差額部分。
第三十二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分
享金」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依第十六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滿
期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 當年度保障係數表
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
當年度保障係數
0 30
210%
31 40
180%
41 50
160%
51 60
130%
61 70
120%
71 90
105%
91 歲以上
100%
附表三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負擔對象如下:
匯款
項目
匯出銀行
手續費
國外中間行
手續費
匯入銀行
手續費
本公司
匯款時
1. 給付各項保險金及併同退還之保險費,或依第十九
條第五項、第七項及第九項退還已繳保險費。
2. 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款,於給付各項保險或退
還已繳保險費而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3. 因申請復效期限屆滿,本公司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
4. 因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
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而本公司償付解約金。
5. 本公司支付保險單借款。
6. 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或
受益人
7. 因投保年齡錯誤,且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退還
保險費及其利息。
8. 因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所致保險費之退還。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匯款時
9.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10.要保人清償
(1) 第九條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
(2) 保險單借款本息。
(3) 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11.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要保人補足差額保險費。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附表四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
百分比
1-3
70%
4
75%
5
80%
6 及以後
90%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546 0 487
1 556 41 1,041 1 496 41 953
2 566 42 1,057 2 505 42 969
3 576 43 1,073 3 514 43 986
4 586 44 1,089 4 523 44 1,002
5 596 45 1,106 5 532 45 1,018
6 606 46 1,123 6 541 46 1,034
7 617 47 1,139 7 550 47 1,051
8 627 48 1,155 8 559 48 1,067
9 637 49 1,171 9 568 49 1,084
10 647 50 1,188 10 577 50 1,100
11 657 51 1,205 11 586 51 1,119
12 667 52 1,224 12 595 52 1,138
13 678 53 1,242 13 605 53 1,157
14 688 54 1,260 14 614 54 1,176
15 698 55 1,278 15 624 55 1,195
16 708 56 1,297 16 633 56 1,214
17 719
57 1,315 17 643 57 1,233
18 730 58 1,333 18 652 58 1,252
19 740 59 1,352 19 661 59 1,271
20 750 60 1,371 20 670 60 1,290
21 763 61 1,390 21 682 61 1,309
22 776 62 1,409 22 694 62 1,328
23 789 63 1,428 23 706 63 1,348
24 802 64 1,447 24 718 64 1,367
25 815 65 1,466 25 730 65 1,386
26 828 66 1,485 26 742 66 1,406
27 841 67 1,504 27 754 67 1,425
28 854 68 1,523 28 766 68 1,444
29 867 69 1,542 29 778 69 1,463
30 880 70 1,560 30 789 70 1,483
31 894 71 1,584 31 804 71 1,505
32 909 72 1,773 32 819 72 1,528
33 923 73 2,020 33 834 73 1,550
34 937 74 2,254 34 848 74 1,573
35 952 35 863
36 967 36 878
37 981 37 893
38 996 38 908
39 1,010 39 923
40 1,025 40 937
南山人壽佳美樂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每萬元基本保額)
(0%
保費調整比率
)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541 0 482
1 550 41 1,031 1 491 41 943
2 560 42 1,046 2 500 42 959
3 570 43 1,062 3 509 43 976
4 580 44 1,078 4 518 44 992
5 590 45 1,095 5 527 45 1,008
6 600 46 1,112 6 536 46 1,024
7 611 47 1,128 7 545 47 1,040
8 621 48 1,143 8 553 48 1,056
9 631 49 1,159 9 562 49 1,073
10 641 50 1,176 10 571 50 1,089
11 650 51 1,193 11 580 51 1,108
12 660 52 1,212 12 589 52 1,127
13 671 53 1,230 13 599 53 1,145
14 681 54 1,247 14 608 54 1,164
15 691 55 1,265 15 618 55 1,183
16 701 56 1,284 16 627 56 1,202
17 712
57 1,302 17 637 57 1,221
18 723 58 1,320 18 645 58 1,239
19 733 59 1,338 19 654 59 1,258
20 743 60 1,357 20 663 60 1,277
21 755 61 1,376 21 675 61 1,296
22 768 62 1,395 22 687 62 1,315
23 781 63 1,414 23 699 63 1,335
24 794 64 1,433 24 711 64 1,353
25 807 65 1,451 25 723 65 1,372
26 820 66 1,470 26 735 66 1,392
27 833 67 1,489 27 746 67 1,411
28 845 68 1,508 28 758 68 1,430
29 858 69 1,527 29 770 69 1,448
30 871 70 1,544 30 781 70 1,468
31 885 71 1,568 31 796 71 1,490
32 900 72 1,755 32 811 72 1,513
33 914 73 2,000 33 826 73 1,535
34 928 74 2,231 34 840 74 1,557
35 942 35 854
36 957 36 869
37 971 37 884
38 986 38 899
39 1,000 39 914
40 1,015 40 928
南山人壽佳美樂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1%
保費調整比率
)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538 0 480
1 548 41 1,025 1 489 41 939
2 558 42 1,041 2 497 42 954
3 567 43 1,057 3 506 43 971
4 577 44 1,073 4 515 44 987
5 587 45 1,089 5 524 45 1,003
6 597 46 1,106 6 533 46 1,018
7 608 47 1,122 7 542 47 1,035
8 618 48 1,138 8 551 48 1,051
9 627 49 1,153 9 559 49 1,068
10 637 50 1,170 10 568 50 1,084
11 647 51 1,187 11 577 51 1,102
12 657 52 1,206 12 586 52 1,121
13 668 53 1,223 13 596 53 1,140
14 678 54 1,241 14 605 54 1,158
15 688 55 1,259 15 615 55 1,177
16 697 56 1,278 16 624 56 1,196
17 708
57 1,295 17 633 57 1,215
18 719 58 1,313 18 642 58 1,233
19 729 59 1,332 19 651 59 1,252
20 739 60 1,350 20 660 60 1,271
21 752 61 1,369 21 672 61 1,289
22 764 62 1,388 22 684 62 1,308
23 777 63 1,407 23 695 63 1,328
24 790 64 1,425 24 707 64 1,346
25 803 65 1,444 25 719 65 1,365
26 816 66 1,463 26 731 66 1,385
27 828 67 1,481 27 743 67 1,404
28 841 68 1,500 28 755 68 1,422
29 854 69 1,519 29 766 69 1,441
30 867 70 1,537 30 777 70 1,461
31 881 71 1,560 31 792 71 1,482
32 895 72 1,746 32 807 72 1,505
33 909 73 1,990 33 821 73 1,527
34 923 74 2,220 34 835 74 1,549
35 938 35 850
36 952 36 865
37 966 37 880
38 981 38 894
39 995 39 909
40 1,010 40 923
南山人壽佳美樂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1.5%
保費調整比率
)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535 0 477
1 545 41 1,020 1 486 41 934
2 555 42 1,036 2 495 42 950
3 564 43 1,052 3 504 43 966
4 574 44 1,067 4 513 44 982
5 584 45 1,084 5 521 45 998
6 594 46 1,101 6 530 46 1,013
7 605 47 1,116 7 539 47 1,030
8 614 48 1,132 8 548 48 1,046
9 624 49 1,148 9 557 49 1,062
10 634 50 1,164 10 565 50 1,078
11 644 51 1,181 11 574 51 1,097
12 654 52 1,200 12 583 52 1,115
13 664 53 1,217 13 593 53 1,134
14 674 54 1,235 14 602 54 1,152
15 684 55 1,252 15 612 55 1,171
16 694 56 1,271 16 620 56 1,190
17 705
57 1,289 17 630 57 1,208
18 715 58 1,306 18 639 58 1,227
19 725 59 1,325 19 648 59 1,246
20 735 60 1,344 20 657 60 1,264
21 748 61 1,362 21 668 61 1,283
22 760 62 1,381 22 680 62 1,301
23 773 63 1,399 23 692 63 1,321
24 786 64 1,418 24 704 64 1,340
25 799 65 1,437 25 715 65 1,358
26 811 66 1,455 26 727 66 1,378
27 824 67 1,474 27 739 67 1,397
28 837 68 1,493 28 751 68 1,415
29 850 69 1,511 29 762 69 1,434
30 862 70 1,529 30 773 70 1,453
31 876 71 1,552 31 788 71 1,475
32 891 72 1,738 32 803 72 1,497
33 905 73 1,980 33 817 73 1,519
34 918 74 2,209 34 831 74 1,542
35 933 35 846
36 948 36 860
37 961 37 875
38 976 38 890
39 990 39 905
40 1,005 40 918
南山人壽佳美樂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2%
保費調整比率
)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6年期
單位:美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532 0 475
1 542 41 1,015 1 484 41 929
2 552 42 1,031 2 492 42 945
3 562 43 1,046 3 501 43 961
4 571 44 1,062 4 510 44 977
5 581 45 1,078 5 519 45 993
6 591 46 1,095 6 527 46 1,008
7 602 47 1,111 7 536 47 1,025
8 611 48 1,126 8 545 48 1,040
9 621 49 1,142 9 554 49 1,057
10 631 50 1,158 10 563 50 1,073
11 641 51 1,175 11 571 51 1,091
12 650 52 1,193 12 580 52 1,110
13 661 53 1,211 13 590 53 1,128
14 671 54 1,229 14 599 54 1,147
15 681 55 1,246 15 608 55 1,165
16 690 56 1,265 16 617 56 1,184
17 701
57 1,282 17 627 57 1,202
18 712 58 1,300 18 636 58 1,221
19 722 59 1,318 19 644 59 1,239
20 731 60 1,337 20 653 60 1,258
21 744 61 1,355 21 665 61 1,276
22 757 62 1,374 22 677 62 1,295
23 769 63 1,392 23 688 63 1,314
24 782 64 1,411 24 700 64 1,333
25 795 65 1,429 25 712 65 1,351
26 807 66 1,448 26 723 66 1,371
27 820 67 1,466 27 735 67 1,389
28 833 68 1,485 28 747 68 1,408
29 845 69 1,503 29 759 69 1,426
30 858 70 1,521 30 769 70 1,446
31 872 71 1,544 31 784 71 1,467
32 886 72 1,729 32 799 72 1,490
33 900 73 1,970 33 813 73 1,511
34 914 74 2,198 34 827 74 1,534
35 928 35 841
36 943 36 856
37 956 37 871
38 971 38 885
39 985 39 900
40 999 40 914
南山人壽佳美樂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2.5%
保費調整比率
)
(每萬元基本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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