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
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或類似之醫療處所。
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同一次住院:
係指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
須住院治療兩次以上時,若其再次入院日期與其最接近之出院日相隔未超過十四日
者,其各項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額,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住院日數:
係指被保家庭成員因疾病或傷害入院治療之日至出院之前一日止之天數;如被保家庭
成員提出醫院收取出院當日費用之證明時,出院當日仍計入住院日數,但如被保家庭
成員於同一日出院後,又入院治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被保家庭成員如僅係日間住院或晚間住院,不計入住院日數。
每日保險金額:
每日保險金額依各被保家庭成員投保,經本公司核保通過,記載於保單面頁或保單批
註欄之金額為準。
第 三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已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
始,但要保人於本公司同意承保前,已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則溯自交付保險費當日
午夜十二時起開始。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
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本附約之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當日午夜
十二時起生效,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第 四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收到本附約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得親自或以書面檢同保險單雙掛號郵
寄,向本公司(本保險單上所載總公司地址)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或
親自送達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
撤銷生效後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
險事故者,則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得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交付續保保險費,
以逐年繼續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續保之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
被保險人本人續保之保險期限最長至年齡屆滿七十足歲之本附約週年日止。
除本公司報經財政部核定,停止銷售本附約、要保人未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
交付續保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本人已達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第 六 條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家庭成員之保險費按續保當時所屬保險年齡計算。(如附表)
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財政部申請調整各年齡之保險費率,經核准後將新費率通知
要保人,自續保時起,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