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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企業專屬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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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本
樣本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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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
滿滿
滿
退
退退
退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 1 0
( 1 0( 1 0
( 1 0 3
33
3 )
))
)
0 3 7
0 3 70 3 7
0 3 7
0800
08000800
0800-
--
-020
020020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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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060060
060
412
412412
412-
--
-8886
88868886
8886
E
EE
E-
--
-mail
mailmail
mail
NS
NSNS
NS-
--
-Service@nansh
Service@nanshService@nansh
Service@nanshan.com.tw
an.com.twan.com.tw
an.com.tw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3
33
3
4
44
4
6
66
6 條至
8
88
8
10
1010
10
13
1313
13
15
1515
15
18
1818
18
22
2222
22
28
2828
28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5
55
5
13
1313
13
15
1515
15
18
1818
18 條及
條及條及
條及 20
2020
20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9
99
9
)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1
1111
11
條、
、第
12
1212
12
、第
14
1414
14
、第
16
1616
16
17
1717
17
19
1919
19 條及
條及條及
條及 21
2121
21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22
2222
22
23
2323
23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
25
2525
25 條至
條至條至
條至 27
2727
27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28
2828
28
受益人之指
受益人之指受益人之指
受益人之指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31
3131
31
32
3232
32
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
33
3333
33
保險約的
保險約的保險約的
保險約的
保險
為本險契為本險契
為本險契
下簡本契
以下稱本以下稱本
以下稱本
的構的構
的構
成部
成部成部
成部
的文
所用文字的文
所用文字
有疑
如有義時如有疑義
如有義時
作有
以作利於以作有利
以作利於
被保人的釋為
被保人的釋為被保人的釋為
被保人的釋為
名詞
名詞名詞
名詞
本契各項詞定如下
本契各項詞定如下本契各項詞定如下
本契各項詞定如下
本保
基本基本
基本
約保約保
約保
爾後保額所變
倘爾該保有所倘爾該保有所
倘爾該保有所
以變後並
則以更後則以更後
則以更後
註於保險之金
註於保險之金註於保險之金
註於保險之金
本保
基本基本
基本
」。」。
」。
年度險金
當年保險當年保險
當年保險
本保本保
本保
上附四所當年保險額係所得
乘上表四列當度保金額數所乘上表四列當度保金額數所
乘上表四列當度保金額數所
數額
數額數額
數額
本保
基本基本
基本
所變
有所有所
有所
以變後之
則以更後則以更後
則以更後
本保
基本基本
基本
基礎前目式計
為基依前方式算之為基依前方式算之
為基依前方式算之
繳保費總
所繳險費所繳險費
所繳險費
乘以乘以
乘以
近一繳交保險
最近次繳之保最近次繳之保
最近次繳之保
適用契約
所適本契年繳所適本契年繳
所適本契年繳
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保險費費
保險費率(
((
(本契未扣折扣費率
以本約未除折之費為準以本約未除折之費為準
以本約未除折之費為準)
))
)計得金額
所計之金所計之金
所計之金
單年
保單度數保單年度
保單度數
斷確致成表一列全廢等
診斷定致附表所列殘廢診斷定致附表所列殘廢
診斷定致附表所列殘廢
級之級之
級之
依本依本
依本
或本
當時本契當時本契
當時本契
費期
繳費繳費
繳費
滿時
屆滿屆滿
屆滿
者較
四者早屆四者較早
四者早屆
至者經過週年
至者經過週年至者經過週年
至者經過週年
滿一年者
未滿週年未滿週年
未滿週年
一週
以一年計以一週年
以一年計
近一繳交保險
最近次繳之保最近次繳之保
最近次繳之保
附表所列殘廢級之
致成表一列全廢等之一致成表一列全廢等之一
致成表一列全廢等之一
本契第二
依本約第依本約第
依本約第
費期
繳費繳費
繳費
滿前近一繳交保險
屆滿最近次繳之保屆滿最近次繳之保
屆滿最近次繳之保
身故
後身後身
後身
斷確致成表一列全廢等
診斷定致附表所列殘廢診斷定致附表所列殘廢
診斷定致附表所列殘廢
滿
滿滿
滿
人於
要保於辦要保於辦
要保於辦
額繳保險
減額清保減額清保
減額清保
最近次繳
前最一次前最一次
前最一次
之保
之保之保
之保
費期
繳費繳費
繳費
係指
係指係指
係指首頁載本約之費年
險單頁所本契之繳年限險單頁所本契之繳年限
險單頁所本契之繳年限
繳保費加利息
所繳險費計利所繳險費計利
所繳險費計利
係指
係指係指
係指以「
繳保
所繳險費所繳保險
所繳險費
」為基
為基為基
為基礎,
,以
2.25%
2.25%2.25%
2.25%年利
之年之年
之年率,
,依據滿單年部分年複
依據滿保單度部以年依據滿保單度部以年
依據滿保單度部以年利,
,而未滿
而未滿而未滿
而未滿
算至保險身故或診確定成附
計算被保人身日或斷確致成計算被保人身日或斷確致成
計算被保人身日或斷確致成
一所全殘等級一之止之
一所全殘等級一之止之一所全殘等級一之止之
一所全殘等級一之止之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
且被險人且被保險
且被險人
險年
保險保險
保險
十六前身
達十歲前故或達十歲前故或
達十歲前故或
指辦
係指係指
係指
額繳保險
減額清保減額清保
減額清保
時之
當時當時
當時
繳保
所繳所繳
所繳
險費
險費險費
險費
2.25%
2.25%2.25%
2.25%年利
之年之年
之年
自辦
自辦自辦
自辦
額繳保險
減額清保減額清保
減額清保
之日
之日之日
之日
依據滿保單度部以年
依據滿保單度部以年依據滿保單度部以年
依據滿保單度部以年
滿
滿滿
滿
利息利息
利息
算至保險身故或診確定成附
計算被保人身日或斷確致成計算被保人身日或斷確致成
計算被保人身日或斷確致成
表一列全廢等之一日止金額
表一列全廢等之一日止金額表一列全廢等之一日止金額
表一列全廢等之一日止金額
前開
前開前開
前開
繳保
所繳險費所繳保險
所繳險費
保險率表載金為基
係以險費表所金額基礎係以險費表所金額基礎
係以險費表所金額基礎;
若本約依二十條減
若本約依二十條減若本約依二十條減
若本約依二十條減
保險率表載金為基並溯本契
以保費率所載額為礎並自本約生以保費率所載額為礎並自本約生
以保費率所載額為礎並自本約生
被保
且被險人且被保險
且被險人
險年
保險保險
保險
十六前身
達十歲前故者達十歲前故者
達十歲前故者
第二六條
指依二十條辦指依二十條辦
指依二十條辦
額繳保險
減額清保減額清保
減額清保
之躉
時之時之
時之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疾病疾病
疾病
效第十一開始復效起所生之
效第十一開始復效起所生之效第十一開始復效起所生之
效第十一開始復效起所生之
如要如要
如要
保額保額
保額
經本司同承保
並經公司意承並經公司意承
並經公司意承
增加
就增就增
就增
本保
基本基本
基本
起第十一開始保險所發者為
當日第三一日始被險人發生為限當日第三一日始被險人發生為限
當日第三一日始被險人發生為限
經衛福利國民康署據優保健
且經生福部國健康依據生保措施且經生福部國健康依據生保措施
且經生福部國健康依據生保措施
天性謝異疾病檢結顯示常而現新
天性謝異疾病檢結顯示常而現新天性謝異疾病檢結顯示常而現新
天性謝異疾病檢結顯示常而現新
兒先性代異常
兒先性代異常兒先性代異常
兒先性代異常
受三日等期間限制
不受十日待期之限不受十日待期之限
不受十日待期之限
傷害傷害
傷害
係指保險於本約有期間
係指保險於本約有期間係指保險於本約有期間
係指保險於本約有期間
遭受遭受
遭受
外傷事故
意外害事意外害事
意外害事
」,」,
」,因而受之
因而受之因而受之
因而受之
外傷事故
意外害事意外害事
意外害事
係指由疾引起外來發事
係指由疾引起外來發事係指由疾引起外來發事
係指由疾引起外來發事
十一
十一十一
十一
係指照醫法規領有業執並設病房治病之公
係指照醫法規領有業執並設病房治病之公係指照醫法規領有業執並設病房治病之公
係指照醫法規領有業執並設病房治病之公
立及療法醫院
私立醫療人醫私立醫療人醫
私立醫療人醫
十二
十二十二
十二
科醫
專科專科
專科
經中衛生管機甄審
並經央衛主管關甄合格並經央衛主管關甄合格
並經央衛主管關甄合格
有專醫師
領有科醫領有科醫
領有科醫
證書
證書證書
證書
非要人或保險本人
且非保人被保人本且非保人被保人本
且非保人被保人本
十三
十三十三
十三
險年
保險保險
保險
生效起經之週數計
生效起經之週數計生效起經之週數計
生效起經之週數計
未滿週年不計
但未滿一週者不但未滿一週者不
但未滿一週者不
契約銷權
契約銷權契約撤銷
契約銷權
要保於保單送的翌起算日內
要保於保單送的翌起算日內要保於保單送的翌起算日內
要保於保單送的翌起算日內
以書檢同險單本公撤銷契約
得以面檢保險向本司撤本契得以面檢保險向本司撤本契
得以面檢保險向本司撤本契
使
使使
使
保人面之思表到達日零
自要人書之意表示達翌零時自要人書之意表示達翌零時
自要人書之意表示達翌零時
退險費
退繳保退繳保
退繳保
契約銷生後所生的
本契撤銷效後發生本契撤銷效後發生
本契撤銷效後發生
生保事故
若發保險故者若發保險故者
若發保險故者
為未
視為撤銷視為未撤
視為撤銷
本公本公
本公
司仍依本約規負保責任
司仍依本約規負保責任司仍依本約規負保責任
司仍依本約規負保責任
保險任的始及付保
保險任的始及付保保險任的始及付保
保險任的始及付保
本公應自意承並收第一保險後負險責
本公應自意承並收第一保險後負險責本公應自意承並收第一保險後負險責
本公應自意承並收第一保險後負險責
應發保險作為保的
並應給保單作承保憑證並應給保單作承保憑證
並應給保單作承保憑證
額時額時
額時
應負保險
其應之保責任其應之保責任
其應之保責任
同意
以同承保以同意承
以同承保
時溯預收當於一期險費額時
時溯預收當於一期險費額時時溯預收當於一期險費額時
時溯預收當於一期險費額時
給付保險故時
應予付之險事應予付之險事
應予付之險事
公司負保
本公仍負本公仍負
本公仍負
險責
險責險責
險責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列全廢等之一
一所全殘等級一所全殘等級
一所全殘等級
第二約定
因第條約因第條約
因第條約
之一於約期間滿仍存者
程度一或約定間屆滿仍生程度一或約定間屆滿仍生
程度一或約定間屆滿仍生
本公依本約約給付項保金或退
本公依本約約給付項保金或退本公依本約約給付項保金或退
本公依本約約給付項保金或退
繳保費加利息
所繳險費計利所繳險費計利
所繳險費計利
免保
豁免險費豁免保險
豁免險費
第二以後險費交付
第二以後險費交付第二以後險費交付
第二以後險費交付
限期及契效力停止
寬限間及約效的停寬限間及約效的停
寬限間及約效的停
日期
法及法及
法及
本公所在或指地點
向本司所地或定地向本司所地或定地
向本司所地或定地
憑證憑證
憑證
二期後分保險到期
第二以後期保費到未交第二以後期保費到未交
第二以後期保費到未交
期間
寬限寬限
寬限
繳或繳者
月繳季繳月繳季繳
月繳季繳
不另
則不為催則不另為
則不為催
保險所載付日之翌起三日為限期
自保單所交付期之日起十日寬限自保單所交付期之日起十日寬限
自保單所交付期之日起十日寬限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公司知悉能依項約
本公於知未能此項本公於知未能此項
本公於知未能此項
定受保險
定受保險定受保險
定受保險
催告保人付保
應催要保交付險費應催要保交付險費
應催要保交付險費
催告達翌起三日內寬限
自催到達日起十日為寬期間自催到達日起十日為寬期間
自催到達日起十日為寬期間
效力
停止停止
停止
在寬期間發生險事
如在限期內發保險如在限期內發保險
如在限期內發保險
故時
故時故時
故時
公司負保責任
本公仍負險責本公仍負險責
本公仍負險責
保險的墊及契效力停止
保險的墊及契效力停止保險的墊及契效力停止
保險的墊及契效力停止
期以的分保險於超寬限
第二以後分期險費超過限期第二以後分期險費超過限期
第二以後分期險費超過限期
約當的保價值備金併計
有附當時保單值準金合計算有附當時保單值準金合計算
有附當時保單值準金合計算
時自墊繳契約附加本契
同時動墊本契及附於本同時動墊本契及附於本
同時動墊本契及附於本
利息利息
利息
使本契繼續
使本約繼有效使本約繼有效
使本約繼有效
要保
但要人亦但要保人
但要人亦
墊繳
墊繳墊繳
墊繳
繳保費的
墊繳險費利息墊繳險費利息
墊繳險費利息
寬限
自寬期間自寬限期
自寬期間
率計率計
率計
應於繳日之第日開
並應墊繳後之一日並應墊繳後之一日
並應墊繳後之一日
年以而經告後未償
逾一以上經催後仍償付逾一以上經催後仍償付
逾一以上經催後仍償付
公司將其息滾墊繳險費
公司將其息滾墊繳險費公司將其息滾墊繳險費
公司將其息滾墊繳險費計息
行計行計
行計
要保要保
要保
於憑上載墊繳本息
並於證上明墊之本並於證上明墊之本
並於證上明墊之本
墊繳日的險費經催到達
不足繳一的保費且催告達後不足繳一的保費且催告達後
不足繳一的保費且催告達後
屆三日仍交付
屆三日仍交付屆三日仍交付
屆三日仍交付
契約力停
本契效力本契效力
本契效力
本契效力恢復
本契效力恢復本契效力恢復
本契效力恢復
本契停止力後
本契停止力後本契停止力後
本契停止力後,
保人在停日起年內
要保得在效日二年要保得在效日二年
要保得在效日二年內,
請復
申請申請
申請
保險間屆滿後不
但保期間滿後但保期間滿後
但保期間滿後
要保清償險費除停期間
並經保人償保費扣停效間的並經保人償保費扣停效間的
並經保人償保費扣停效間的
危險險費之餘
危險險費之餘危險險費之餘
危險險費之餘
翌日午零
自翌上午時起自翌上午時起
自翌上午時起
始恢其效
開始復其開始復其
開始復其
請者請者
請者
公司於要人之效申
本公得於保人復效請送本公得於保人復效請送
本公得於保人復效請送
證明
證明證明
證明
保人未於日內齊本
要保如未十日交齊公司要保如未十日交齊公司
要保如未十日交齊公司
要求供之保證
要求供之保證要求供之保證
要求供之保證
公司退回次復之申
本公得退該次效之本公得退該次效之
本公得退該次效之
被保人之險程有重變更達拒承保度者
被保人之險程有重變更達拒承保度者被保人之險程有重變更達拒承保度者
被保人之險程有重變更達拒承保度者
公司拒絕復效
本公得拒其復本公得拒其復
本公得拒其復
於收可保明後五日不為
或於齊可證明十五內不或於齊可證明十五內不
或於齊可證明十五內不
金額金額
金額
翌日午零
自翌上午時起自翌上午時起
自翌上午時起
始恢
開始開始
開始
其效
其效其效
其效
情形
項之形外項之形外
項之形外
交齊保證
於交可保於交可保
於交可保
清償
並清並清
並清
第二所約之金
第二所約之金第二所約之金
第二所約之金額後
額後額後
額後
翌日午零
自翌上午時起自翌上午時起
自翌上午時起
始恢其效
開始復其開始復其
開始復其
請復
請復請復
請復
復效序依六項定辦
除復程序前六約定除復程序前六約定
除復程序前六約定
未償額合不得依第十八
其未餘額計不逾依二十其未餘額計不逾依二十
其未餘額計不逾依二十
條第項約之保單借可借額上
條第項約之保單借可借額上條第項約之保單借可借額上
條第項約之保單借可借額上
滿
滿滿
滿
積達保單值準
若累達有單價準備若累達有單價準備
若累達有單價準備
要保
而要而要
而要
未申墊繳險費變更約內
未申墊繳險費變更約內未申墊繳險費變更約內
未申墊繳險費變更約內
公司主動退還剩之保價值備金
本公應主退還餘之單價準備本公應主退還餘之單價準備
本公應主退還餘之單價準備
告知務與契約解除
告知務與契約解除告知務與契約解除
告知務與契約解除
事項據實
告知項應實說告知項應實說
告知項應實說
有故
如有如有
如有
隱匿隱匿
隱匿
或因失遺或為實的
或因失遺或為實的或因失遺或為實的
或因失遺或為實的
足以變更減少公司對於險的計者
足以更或少本司對危險估計足以更或少本司對危險估計
足以更或少本司對危險估計
本公司得除契
本公得解契約本公得解契約
本公得解契約
其保事故生後
其保事故生後其保事故生後
其保事故生後
危險發生基於說明未說的事
但危的發未基其說或未明的實時但危的發未基其說或未明的實時
但危的發未基其說或未明的實時
在此
不在不在
不在
不行使而消
個月行使消滅個月行使消滅
個月行使消滅
自契訂立
或自約訂或自約訂
或自約訂
經過年不使而
經過年不使而經過年不使而
經過年不使而
契約終止
契約終止契約的終
契約終止
要保得隨終止契約
要保得隨終止契約要保得隨終止契約
要保得隨終止契約
前項約之
前項約之前項約之
前項約之
本公收到保人面通
自本司收要保書面知時自本司收要保書面知時
自本司收要保書面知時
始生
開始開始
開始
值準金而止契
值準金而止契值準金而止契
值準金而止契
公司於接
本公應於本公應於
本公應於
給付給付
給付
利息年利一分
其利按年率一計算其利按年率一計算
其利按年率一計算
本契本契
本契
約歷解約額例如解金附
約歷解約額例如解金附約歷解約額例如解金附
約歷解約額例如解金附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故的知與險金申請
保險故的知與險金申請保險故的知與險金申請
保險故的知與險金申請
十日通知公司
十日通知公司十日通知公司
十日通知公司
於通後儘
並於知後速檢並於知後速檢
並於知後速檢
具所文件本公申請付保
具所文件本公申請付保具所文件本公申請付保
具所文件本公申請付保
本公之事致未前述定期
責於公司事由未在述約期限責於公司事由未在述約期限
責於公司事由未在述約期限
內為付者
內為付者內為給付
內為付者
按年一分計利給付
應按利一加計息給應按利一加計息給
應按利一加計息給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失蹤
失蹤失蹤
失蹤
亡時亡時
亡時
公司據判內所定死
本公根據決內確定亡時本公根據決內確定亡時
本公根據決內確定亡時
退
退退
退
或給或給
或給
身故身故
身故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喪葬用保
或喪費用或喪費用
或喪費用
極可
險人可能險人可能
險人可能
外傷事故
意外害事意外害事
意外害事
死亡
而死而死
而死
約定退
五條定退五條定退
五條定退
繳保費加利息
所繳險費計利所繳險費計利
所繳險費計利
或給
或給或給
或給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保險
身故險金
喪葬用保
或喪費用險金或喪費用險金
或喪費用險金
退
退退
退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保險
身故險金
喪葬用保金後
或喪費用險金或喪費用險金
或喪費用險金
或受人應該筆領之
之人受益應將筆已之人受益應將筆已
之人受益應將筆已
繳保
所繳所繳
所繳
公司
還本還本
還本
間若應給保險之情
其間有應付保金之其間有應付保金之
其間有應付保金之
事發
事發事發
事發
應予
仍應給付仍應予給
仍應給付
有應之保
但有繳之險費但有繳之險費
但有繳之險費
公司得予扣除
本公仍得以扣本公仍得以扣
本公仍得以扣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滿期險金給付
滿期險金給付滿期險金給付
滿期險金給付
本契仍有
存且契約有效存且契約有效
存且契約有效
公司視同
本公將視本公將視
本公將視
契約險期屆滿
契約險期屆滿契約險期屆滿
契約險期屆滿
按下二者之最值給
並按列二中之大值並按列二中之大值
並按列二中之大值
滿期保
滿期險金滿期保險
滿期險金」,
」,」,
」,本契效力行終
本契效力行終本契效力行終
本契效力行終
險期屆滿時之
保險間屆滿當時保險間屆滿當時
保險間屆滿當時
年度險金
當年保險當年保險
當年保險
」。」。
」。
繳保費總
所繳險費所繳險費
所繳險費
一點三倍
的一零三的一零三
的一零三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滿期險金申領
滿期險金申領滿期險金申領
滿期險金申領
受益申領
受益申領受益人申
受益申領
滿期保
滿期險金滿期保險
滿期險金
檢具列文
應檢下列應檢下列
應檢下列
險單其謄
保險或其保險或其
保險或其
險金請書
保險申請保險申請
保險申請
益人身分
受益的身證明受益的身證明
受益的身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所繳險費計利的退
所繳險費計利的退所繳險費計利的退
所繳險費計利的退
故保金或葬費保險的給
身故險金喪葬用保金的身故險金喪葬用保金的
身故險金喪葬用保金的
險人本契有效間內故時
保險於本約有期間身故保險於本約有期間身故
保險於本約有期間身故
公司下列式給
本公按下方式本公按下方式
本公按下方式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保險
身故險金」:
」:」:
」:
一、
、於
費期
繳費繳費
繳費
內身故者
內身內身
內身者,
,本公按其故當下列者中之最
本公按其故當下列者中本公按其故當下列者中
本公按其故當下列者中
保單值準
保單值準保單值準
保單值準
繳保費總
所繳險費所繳險費
所繳險費
一點三倍
的一零三的一零三
的一零三
滿
滿滿
滿
按其故當下列者中最大給付
公司其身當時列三中之大值公司其身當時列三中之大值
公司其身當時列三中之大值
故保
身故身故
身故
」:」:
」:
年度險金
當年保險當年保險
當年保險
」。」。
」。
保單值準
保單值準保單值準
保單值準
繳保費總
所繳險費所繳險費
所繳險費
一點三倍
的一零三的一零三
的一零三
期保
期定保險期定保險
期定保險
公司其展定期險金
本公按其期定保險本公按其期定保險
本公按其期定保險
給付給付
給付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保險
身故險金」。
」。」。
」。
算當已繳之未滿期保
例計當期繳付未滿保險例計當期繳付未滿保險
例計當期繳付未滿保險
退
退退
退
還予保人
還予保人還予要保
還予保人
要保若依二十豁免險費
要保若依二十豁免險費要保若依二十豁免險費
要保若依二十豁免險費、
二十條辦
第二六條第二六條
第二六條
額繳保險
減額清保減額清保
減額清保
依第十七變更
或依二十條變或依二十條變
或依二十條變
期定保險
期定保險期定期保
期定保險
適用項之
不適前項約定不適前項約定
不適前項約定
滿
滿滿
滿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保險
身故險金
給付被保
之給於被險人之給於被險人
之給於被險人
滿
滿滿
滿
內且
期間期間
期間
險年
保險保險
保險
十六前身
達十歲前達十歲前
達十歲前
公司以下方式
本公改以列方處理本公改以列方處理
本公改以列方處理
適用三項約定
不適前三之約不適前三之約
不適前三之約
保險滿十足歲身故
被保人滿五足前身被保人滿五足前身
被保人滿五足前身
公司退還
本公應退本公應退
本公應退
繳保費加利息
所繳險費計利所繳險費計利
所繳險費計利
」。」。
」。
保險滿十
被保人滿被保人滿
被保人滿歲後故者
五足後身五足後身
五足後身
公司
本公本公
本公
繳保費加利息
所繳險費計利所繳險費計利
所繳險費計利
給付給付
給付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保險
身故險金」。
」。」。
」。
行為欠缺其辨而行之能
識其為或缺依辨識行為能力識其為或缺依辨識行為能力
識其為或缺依辨識行為能力
者為保險
者為保險者為保險
者為保險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保險
身故險金
更為葬費保險
變更喪葬用保變更喪葬用保
變更喪葬用保
喪葬用保金額
保之葬費保險額總保之葬費保險額總
保之葬費保險額總
限本
不限不限
不限
遺產喪葬扣除之半
有關產稅葬費除額半數有關產稅葬費除額半數
有關產稅葬費除額半數
其超其超
其超
過部本公不負付責
過部本公不負付責過部本公不負付責
過部本公不負付責
公司應無退還超過分之繳保
本公並應息退該超部分已繳險費本公並應息退該超部分已繳險費
本公並應息退該超部分已繳險費
前項
前項前項
前項形,
,如保人二家
如要人向如要人向
如要人向家(
)以上保公司投保
以上險公投保以上險公投保
以上險公投保
,或同一險公投保個保
或向一保公司保數或向一保公司保數
或向一保公司保數
險契險契
險契
限額限額
限額
公司所承之喪費用
本公於所保之葬費本公於所保之葬費
本公於所保之葬費
費用險金前項葬費額度
喪葬用保金至項喪費用度上喪葬用保金至項喪費用度上
喪葬用保金至項喪費用度上
無法分其保時之先
同或法區其要時間先後同或法區其要時間先後
同或法區其要時間先後
先之險公應理之金後所之限
先之險公應理之金後所之限先之險公應理之金後所之限
先之險公應理之金後所之限
額比分擔責任
額比分擔責任額比分擔責任
額比分擔責任
退
退退
退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保險
身故險金
喪葬用保
或喪費用險金或喪費用險金
或喪費用險金
契約力即終止
契約力即終止契約力即終止
契約力即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身故險金喪葬用保金的
身故險金喪葬用保金的身故險金喪葬用保金的
身故險金喪葬用保金的
受益
受益受益
受益
申領申領
申領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保險
身故險金
喪葬用保金時檢具列文
或喪費用險金應檢下列或喪費用險金應檢下列
或喪費用險金應檢下列
險單其謄
保險或其保險或其
保險或其
保險死亡明書除戶籍謄
被保人死證明及除戶籍被保人死證明及除戶籍
被保人死證明及除戶籍
險金請書
保險申請保險申請
保險申請
益人身分
受益的身證明受益的身證明
受益的身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退還繳保費加利息申請
退還繳保費加利息申請退還繳保費加利息申請
退還繳保費加利息申請
申請退
約定請退約定請退
約定請退
繳保費加利息
所繳險費計利所繳險費計利
所繳險費計利
檢具列文
應檢下列應檢下列
應檢下列
險單其謄
保險或其保險或其
保險或其
保險死亡明書除戶籍謄
被保人死證明及除戶籍被保人死證明及除戶籍
被保人死證明及除戶籍
請書
申請申請
申請
保人應得人的分證
要保或應之人身分要保或應之人身分
要保或應之人身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殘廢險金給付
殘廢險金給付殘廢險金給付
殘廢險金給付
級之
級之級之
級之
醫院醫院
醫院
斷確
診斷定後診斷確定
診斷定後
公司下列式給
公司下列式給公司下列式給
公司下列式給
廢保
殘廢險金殘廢保險
殘廢險金」:
」:」:
」:
表一列全廢等之一
成附一所全殘等級一者成附一所全殘等級一者
成附一所全殘等級一者
公司其診確定廢當下列
本公按其斷確殘廢時下本公按其斷確殘廢時下
本公按其斷確殘廢時下
二者之最值給
二者之最值給二者之最值給
二者之最值給
廢保
殘廢險金殘廢保險
殘廢險金」:
」:」:
」:
保單值準
保單值準保單值準
保單值準
繳保費總
所繳險費所繳險費
所繳險費
點零
一點三倍一點零三
一點三倍
滿成附一所全殘等級一者
滿後致附表所列殘廢級之滿後致附表所列殘廢級之
滿後致附表所列殘廢級之
公司其診確定廢當
本公按其斷確殘廢本公按其斷確殘廢
本公按其斷確殘廢
下列者中最大給付
下列者中最大給付下列者中最大給付
下列者中最大給付
廢保
殘廢險金殘廢保險
殘廢險金」:
」:」:
」:
年度險金
當年保險當年保險
當年保險
」。」。
」。
保單值準
保單值準保單值準
保單值準
繳保費總
所繳險費所繳險費
所繳險費
一點三倍
的一零三的一零三
的一零三
更為
條變條變
條變
期定保險
展期期保展期期保
展期期保
公司
本公按其本公司按
本公按其展期期保金額
展期期保金額展期期保金額
展期期保金額
給付給付
給付
廢保
殘廢險金殘廢保險
殘廢險金」。
」。」。
」。
等級一者
殘廢級之殘廢級之
殘廢級之
公司按日比例
本公另按數比本公另按數比
本公另按數比
計算期已付之滿期險費
計算期已付之滿期險費計算期已付之滿期險費
計算期已付之滿期險費
退還予保人
退還要保退還要保
退還要保
要保若依二十豁免險費
要保若依二十豁免險費要保若依二十豁免險費
要保若依二十豁免險費、
二十條辦
第二六條第二六條
第二六條
額繳保險
減額清保減額清保
減額清保
依第十七變更
或依二十條變或依二十條變
或依二十條變
期定保險
期定保險期定期保
期定保險
適用項之
不適前項約定不適前項約定
不適前項約定
如被險人本契有效間內
如被險人本契有效間內如被險人本契有效間內
如被險人本契有效間內
險年
保險保險
保險
六歲致成表一列全廢等之一
達十歲前成附一所全殘等級一者達十歲前成附一所全殘等級一者
達十歲前成附一所全殘等級一者
本公將改
本公將改本公將改
本公將改
繳保費加利息
所繳險費計利所繳險費計利
所繳險費計利
給付給付
給付
廢保
殘廢險金殘廢保險
殘廢險金」,
」,」,
」,不適前三之約
不適前三之約不適前三之約
不適前三之約
被保人同有附一所兩款上全廢等
被保人同有附一所兩款上全廢等被保人同有附一所兩款上全廢等
被保人同有附一所兩款上全廢等
公司給付
本公僅給一款本公僅給一款
本公僅給一款
廢保
殘廢險金殘廢保險
殘廢險金」。
」。」。
」。
本公依本約定
本公依本約定本公依本約定
本公依本約定
廢保
殘廢險金殘廢保險
殘廢險金」,
」,」,
」,本契效力行終
本契效力行終本契效力行終
本契效力行終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殘廢險金申領
殘廢險金申領殘廢險金申領
殘廢險金申領
受益申領
受益申領受益人申
受益申領
廢保
殘廢險金殘廢保險
殘廢險金
應檢下列
時應具下文件時應具下文件
時應具下文件
險單其謄
保險或其保險或其
保險或其
廢診
殘廢斷書殘廢診斷
殘廢斷書
險金請書
保險申請保險申請
保險申請
益人身分
受益的身證明受益的身證明
受益的身證明
以檢
體予檢驗體予檢驗
體予檢驗
要時得另受益
必要並得經受人同必要並得經受人同
必要並得經受人同
調
調調
調
負擔負擔
負擔
不因延展險公依第
但不此延保險司依十一但不此延保險司依十一
但不此延保險司依十一
條約應給之期
條約應給之期條約應給之期
條約應給之期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二至級殘豁免險費
二至級殘豁免險費二至級殘豁免險費
二至級殘豁免險費
疾病疾病
疾病
外傷事故
意外害事意外害事
意外害事
成附
致成致成
致成
人經本公
人經
醫院醫院
醫院
斷確殘廢翌日
診斷定殘之翌診斷定殘之翌
診斷定殘之翌
滿應繳之保
滿應繳之保滿應繳之保
滿應繳之保
契約續有
本契繼續本契繼續
本契繼續
述本約當已繳之未滿期保
述本約當已繳之未滿期保述本約當已繳之未滿期保
述本約當已繳之未滿期保
公司按日比例退還予保人
本公將按數比退還要保本公將按數比退還要保
本公將按數比退還要保
辦理
六條六條
六條
額繳保險
減額清保減額清保
減額清保
第二
及第十七及第二十
及第十七
條變
條變條變
條變
期定保險
展期期保展期期保
展期期保
」。」。
」。
第二一條
第二一條第二十一
第二一條
二至級殘豁免險費申請
二至級殘豁免險費申請二至級殘豁免險費申請
二至級殘豁免險費申請
公司
公司公司
公司
於通後儘檢具列文
並於知後速檢下列件向並於知後速檢下列件向
並於知後速檢下列件向
本公申請免保
本公申請免保本公申請免保
本公申請免保
險單其謄
保險或其保險或其
保險或其
險金請書
保險申請保險申請
保險申請
廢診
殘廢斷書殘廢診斷
殘廢斷書
檢驗
予以予以
予以
要時得經保險同意
必要並得被保人同必要並得被保人同
必要並得被保人同
調閱就醫關資
調閱就醫關資調閱就醫關資
調閱就醫關資
一切用由公司
其一費用本公負擔其一費用本公負擔
其一費用本公負擔
第二二條
第二二條第二十二
第二二條
除外
除外除外
除外
有下情形一者
有下情形一者有下情形一者
有下情形一者
公司負給保險的責
本公不負付保金的本公不負付保金的
本公不負付保金的
保人意致保險於死
要保故意被保人於要保故意被保人於
要保故意被保人於
約訂或復之日二年故意殺致
自契訂立復效日起年後意自致死自契訂立復效日起年後意自致死
自契訂立復效日起年後意自致死
本公本公
本公
司仍給付
司仍給付司仍負給
司仍給付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保險
身故險金
喪葬用保金之
或喪費用險金責任或喪費用險金責任
或喪費用險金責任
保險因犯處死拒捕越獄死或
被保人因罪處或拒或越致死殘廢被保人因罪處或拒或越致死殘廢
被保人因罪處或拒或越致死殘廢
廢等之一
全殘等級一時全殘等級一時
全殘等級一時
公司第十
本公按第八條本公按第八條
本公按第八條
的約給付
的約給付的約定給
的約給付
廢保
殘廢險金殘廢保險
殘廢險金」。
」。」。
」。
價值備金
保單值準金時保單值準金時
保單值準金時
照約給付
依照定給保單依照定給保單
依照定給保單
價值備金應得
價值備金應得價值備金應得
價值備金應得
於給保單值準金後
而於付保價值備金而於付保價值備金
而於付保價值備金
契約力即終止
本契效力行終本契效力行終
本契效力行終
度之
度之度之
度之
公司負第十條免保
本公不負二十豁免本公不負二十豁免
本公不負二十豁免
險費責任
險費責任險費的責
險費責任
保險之故行為
被保人之意行被保人之意行
被保人之意行
括自及自未遂
包括殺及殺未包括殺及殺未
包括殺及殺未
)。)。
)。
保險之犯行為
被保人之罪行被保人之罪行
被保人之罪行
保險非法用防毒品關法所稱毒品
被保人非施用制毒相關令所之毒被保人非施用制毒相關令所之毒
被保人非施用制毒相關令所之毒
滿
滿滿
滿
第十條約退還
司依十五約定退依第五條定退
司依十五約定退
繳保費加
所繳險費所繳險費
所繳險費
計利
計利計利
計利
要保
予要人或予要保人
予要人或應得
應得應得
應得
第二三條
第二三條第二十三
第二三條
受益受益之喪
受益受益之喪受益受益之喪
受益受益之喪
受益故意被保人於或雖致死
受益故意被保人於或雖致死受益故意被保人於或雖致死
受益故意被保人於或雖致死
失其益權
喪失受益喪失受益
喪失受益
前項
前項前項
前項形,
該受人喪受益
如因受益喪失益權如因受益喪失益權
如因受益喪失益權,
,而致無受人受
而致受益受領而致受益受領
而致受益受領
故保
身故險金身故保險
身故險金
有其受益
如有他受人者如有他受人者
如有他受人者
失受權之
喪失益權喪失益權
喪失益權
益人應得部份
益人應得部份益人應得部份
益人應得部份
其他益人約定例分其他益人
按其受益原約比例歸其受益按其受益原約比例歸其受益
按其受益原約比例歸其受益
第二四條
第二四條第二十四
第二四條
欠繳險費未還項的
欠繳險費未還項的欠繳險費未還項的
欠繳險費未還項的
或退
備金退還備金退還
備金退還
繳保費加利息
所繳險費計利所繳險費計利
所繳險費計利
保險借款還清
或保單借未還或保單借未還
或保單借未還
公司先抵
本公得先本公得先
本公得先
上述款及除其付利後給其餘
上述款及除其付利後給其餘上述款及除其付利後給其餘
上述款及除其付利後給其餘
第二五條
第二五條第二十五
第二五條
基本額之
基本額之基本額之
基本額之
是減後的
但是額後但是額後
但是額後
本保
基本基本
基本
」,」,
」,不得
不得不得
不得
於本險最承保
於本險最承保於本險最承保
於本險最承保
減少分依十條約終之約處理
其減部分第十契約止之定處其減部分第十契約止之定處
其減部分第十契約止之定處
第二六條
第二六條第二十六
第二六條
減額清保
減額清保減額清保
減額清保
當時單價準備扣除業費
得以時保價值備金除營費用得以時保價值備金除營費用
得以時保價值備金除營費用
後的額作一次清的繳保
後的額作一次清的繳保後的額作一次清的繳保
後的額作一次清的繳保費,
公司請改同類險的
向本司申改保類保向本司申改保類保
向本司申改保類保
額繳保險
減額清保減額清保
減額清保
,其
本保
本保本保
本保
繳清險基保額
如繳保險本保附表如繳保險本保附表
如繳保險本保附表。
。要保變更
要保變更要保變更
要保變更
額繳保險
減額清保減額清保
減額清保
後,
,不
保險圍與契約
其保範圍原契其保範圍原契
其保範圍原契
基本基本
基本
保額
保額保額
保額
減額清基保額
以減繳清本保為準以減繳清本保為準
以減繳清本保為準
欠繳
款或倘有欠繳
款或
繳保費的
墊繳險費情形墊繳險費情形
墊繳險費情形
公司
本公本公
本公
將以單價準備扣除繳保費或款本或墊保險本息營業
將以單價準備扣除繳保費或款本或墊保險本息營業將以單價準備扣除繳保費或款本或墊保險本息營業
將以單價準備扣除繳保費或款本或墊保險本息營業的淨辦理
用後淨額用後淨額
用後淨額
準備與其約金差額
價值備金其解金之價值備金其解金之
價值備金其解金之
者較
兩者兩者
兩者
小者
小者小者
小者
第二七條
第二七條第二十七
第二七條
展期期保
展期期保展期期保
展期期保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險年
保險保險
保險
十六
達十達十
達十(
((
(
)
))
)
保人
要保要保
要保
為一繳清躉繳險費
為一繳清躉繳險費為一繳清躉繳險費
為一繳清躉繳險費
本公申請
向本司申向本司申
向本司申
保險總和
所繳險費所繳險費
所繳險費
一點三倍保單
的一零三或保價值的一零三或保價值
的一零三或保價值
費本後之
費本後之費本後之
費本後之
保人必再續繳
要保不必繼續保險要保不必繼續保險
要保不必繼續保險
展延間如期定保險額暨延期
其展期間展期期保金額展延間附其展期間展期期保金額展延間附
其展期間展期期保金額展延間附
不得過原約的滿期日
但不超過契約滿期但不超過契約滿期
但不超過契約滿期
滿
滿滿
滿
於本約繳期滿給付
購買本契繳費滿時付的購買本契繳費滿時付的
購買本契繳費滿時付的
清生
繳清繳清
繳清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
」,其保金額展期期保金額展延間附
其保金額展期期保金額展延間附其保金額展期期保金額展延間附
其保金額展期期保金額展延間附
款或
單借或欠款或
單借或欠
繳保費的
墊繳險費情形墊繳險費情形
墊繳險費情形
公司
本公本公
本公
將以單價準備扣除繳保費或款本或墊保險本息營業用後淨額
將以單價準備扣除繳保費或款本或墊保險本息營業用後淨額將以單價準備扣除繳保費或款本或墊保險本息營業用後淨額
將以單價準備扣除繳保費或款本或墊保險本息營業用後淨額
價值備金其解金之
保單值準金與解約之差保單值準金與解約之差
保單值準金與解約之差
者較
兩者兩者
兩者
小者
小者小者
小者
條第款之
第二第二第二第二
第二第二
年度險金
當年保險當年保險
當年保險
」,」,
」,並喪
並喪並喪
並喪
失第三條
失第三條失第十三
失第三條
滿期保金的
滿期險金給付滿期險金給付
滿期險金給付
第二
及第十條及第二十
及第十條
至六殘廢免保
二至級殘豁免險費二至級殘豁免險費
二至級殘豁免險費
約定權利
所約之權所約之權
所約之權
第二八條
第二八條第二十八
第二八條
保險借款契約力的
保險借款契約力的保險借款契約力的
保險借款契約力的
本公申請險單
得向公司請保單借得向公司請保單借
得向公司請保單借
可借
其可其可
其可
詳附
率請附表率請附表
率請附表
償還借款
未償之借本息未償之借本息
未償之借本息
於效停止之三日前書面
司應效力止日三十前以面通司應效力止日三十前以面通
司應效力止日三十前以面通
知要
知要知要
知要
保人保人
保人款本之日三十內要
還借本息日起十日要保還借本息日起十日要保
還借本息日起十日要保
人未還者
人未還者人未返還
人未還者
險契之效自該十日次日停止
保險約之力自三十之次起停保險約之力自三十之次起停
保險約之力自三十之次起停
第二九條
第二九條第二十九
第二九條
不分保險
不分保險不分保險
不分保險
本保為不紅保
本保為不紅保本保為不紅保
本保為不紅保
參加利分
不參紅利不參紅利
不參紅利
無紅給付
並無利給項目並無利給項目
並無利給項目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投保齡的算及誤的
投保齡的算及誤的投保齡的算及誤的
投保齡的算及誤的
書填書填
書填
保險的投年齡
被保人的保年被保人的保年
被保人的保年
足歲
以足以足
以足
計算
計算計算
計算
未滿歲的數超六個
但未滿一歲零數過六月者但未滿一歲零數過六月者
但未滿一歲零數過六月者
算一
加算加算
加算
被保人的保年發生誤時
被保人的保年發生誤時被保人的保年發生誤時
被保人的保年發生誤時
下列定辦
依下規定依下規定
依下規定
最高齡為
所載高年為大所載高年為大
所載高年為大
契約
本契無效本契約無
本契無效
已繳險費
其已保險無息其已保險無息
其已保險無息
退還保人
退還保人退還要保
退還保人
費者費者
費者
公司息退溢繳分的險費
本公無息退還溢部分保險本公無息退還溢部分保險
本公無息退還溢部分保險
在發
但在生保但在發生
但在生保
生在公司
生在公司生在公司
生在公司
公司原繳險費應繳險費比例
本公按原保險與應保險的比提高本公按原保險與應保險的比提高
本公按原保險與應保險的比提高
本保
基本基本
基本
」,」,
」,而不退還溢部分保險
而不退還溢部分保險而不退還溢部分保險
而不退還溢部分保險
費者費者
費者
補足差額
應補其差應補其差
應補其差
在發保險故後發覺
但在生保事故始發且其但在生保事故始發且其
但在生保事故始發且其
錯誤非發在本司者
錯誤非發在本司者錯誤非發在本司者
錯誤非發在本司者,
本公得按繳保費與繳保費的例減
本公得按繳保費與繳保費的例減本公得按繳保費與繳保費的例減
本公得按繳保費與繳保費的例減
基本基本
基本
而不請求足差
而不請求足差而不請求足差
而不請求足差
司者司者
司者
加計息退保險
應加利息退還保應加利息退還保
應加利息退還保
利息
其利其利
其利
退與民第二零三法定年利兩者
退與民第二零三法定年利兩者退與民第二零三法定年利兩者
退與民第二零三法定年利兩者
取其之值
取其之值取其之值
取其之值
第三一條
第三一條第三十一
第三一條
受益的指及變
受益的指及變受益的指及變
受益的指及變
廢保
殘廢險金殘廢保險
殘廢險金
受益
的受的受
的受
被保人本
為被險人為被險人
為被險人
公司受理指定變更
本公不受其指或變本公不受其指或變
本公不受其指或變
除前約定
除前約定除前約定
除前約定
保人依下規定定或更受
要保得依列規指定變更益人要保得依列規指定變更益人
要保得依列規指定變更益人
立本約時
於訂本契於訂本契
於訂本契
保險同意定受
經被險人意指受益經被險人意指受益
經被險人意指受益人。
指定
如未定者如未指定
如未定者,
要保本人本契
則以保人人為契約則以保人人為契約
則以保人人為契約
滿
滿滿
滿
期保
期保期保
期保
益人
受益受益
受益
受益
變更益人變更益人
變更益人
要保未將述變通知險公
如要人未前述更通保險司者如要人未前述更通保險司者
如要人未前述更通保險司者
不得抗保公司
不得抗保公司不得抗保公司
不得抗保公司
意書達本司時
的同書送本公的同書送本公
的同書送本公
公司即予
本公應即本公應即
本公應即
註或給批
註或給批註或給批
註或給批
定受人外
行指受益行指受益
行指受益
被保人之定繼
以被險人法定以被險人法定
以被險人法定
人為契約益人
人為契約益人人為契約益人
人為契約益人
前項定繼人之序及得保金之例適民法承編關規
前項定繼人之序及得保金之例適民法承編關規前項定繼人之序及得保金之例適民法承編關規
前項定繼人之序及得保金之例適民法承編關規
第三二條
第三二條第三十二
第三二條
變更
變更變更
變更
要保的住有變
要保的住有變要保的住有變
要保的住有變
即以面通本公
應即書面知本應即書面知本
應即書面知本
要保不為項通
要保不為項通要保不為項通
要保不為項通
公司各項
本公之各通知本公之各通知
本公之各通知
以本約所要保之最住所送之
得以契約載要人之後住發送得以契約載要人之後住發送
得以契約載要人之後住發送
第三三條
第三三條第三十三
第三三條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約所的權
由本約所的權由本約所的權
由本約所的權
得為求之
自得請求日起自得請求日起
自得請求日起
過兩不行使而消
經過年不使而經過年不使而
經過年不使而
第三四條
第三四條第三十四
第三四條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定者
條規者外定者
條規者外
經要人與公司方書
應經保人本公雙方應經保人本公雙方
應經保人本公雙方
面同
面同面同
面同
由本司即批註發給註書
並由公司予批或發批註並由公司予批或發批註
並由公司予批或發批註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管轄
管轄管轄
管轄
管轄
一審轄法一審轄法
一審轄法
保人住所中華
要保的住在中民國要保的住在中民國
要保的住在中民國
轄法轄法
轄法
不得除消者保法第
但不排除費者護法四十但不排除費者護法四十
但不排除費者護法四十
七條民事訟法四百十六之九額訴管轄
七條民事訟法四百十六之九額訴管轄七條民事訟法四百十六之九額訴管轄
七條民事訟法四百十六之九額訴管轄適用
之適之適
之適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殘廢級適
全殘等級全殘等級
全殘等級
):):
):
目均明者
雙目失明雙目失明
雙目失明
。(。(
。(
1
11
1
上肢關節失者兩下足踝節缺
兩上腕關缺失或兩肢足關節失者兩上腕關缺失或兩肢足關節失者
兩上腕關缺失或兩肢足關節失者
上肢關節一下足踝節缺
一上腕關及一肢足關節失者一上腕關及一肢足關節失者
一上腕關及一肢足關節失者
目失及一肢腕節缺者或目失及一肢足關節失者
一目明及上肢關節失者一目明及下肢踝關缺失一目明及上肢關節失者一目明及下肢踝關缺失
一目明及上肢關節失者一目明及下肢踝關缺失
久喪咀嚼
永久失咀永久失咀
永久失咀
2
22
2
言語
或言或言
或言
3
33
3
機能
之機之機
之機
肢機
四肢四肢
四肢久完喪失
永久全喪永久全喪
永久全喪
。(。(
。(
4
44
4
樞神系統能遺極度害或
中樞經系機能存極障害中樞經系機能存極障害
中樞經系機能存極障害
部臟機能存極障害
腹部器機遺存度障腹部器機遺存度障
腹部器機遺存度障
身不從事何工
終身能從任何終身能從任何
終身能從任何
常需療護或專周密護者
常需療護或專周密護者常需療護或專周密護者
常需療護或專周密護者。(
。(。(
。(
5
55
5
1.
1.1.
1.的認
失明認定失明的認
失明認定
(1)
(1)(1)
(1)力的
視力測定視力的測
視力測定
據萬式視
依據國式力表依據國式力表
依據國式力表
眼個依矯視力定之
兩眼別依正視測定兩眼別依正視測定
兩眼別依正視測定
(2)
(2)(2)
(2)明係視力久在國式力表點零以下
失明指視永久萬國視力零點二以而言失明指視永久萬國視力零點二以而言
失明指視永久萬國視力零點二以而言
(3)
(3)(3)
(3)自傷之日經過個月治療判定
以自害之起經六個的治為判原則以自害之起經六個的治為判原則
以自害之起經六個的治為判原則
球摘等明無法原之
但眼摘出明顯法復之情但眼摘出明顯法復之情
但眼摘出明顯法復之情
不在
不在不在
不在
2.
2.2.
2.咀嚼機能指因質障或機障害
喪失嚼之能係因器障害機能喪失嚼之能係因器障害機能
喪失嚼之能係因器障害機能
以致不能咀嚼
以致能作嚼運以致能作嚼運
以致能作嚼運
除流食物
除流食物除流食物
除流食物
不能取者
不能取者不能攝取
不能取者
3.
3.3.
3.言語機能指後
喪失語之能係後列喪失語之能係後列
喪失語之能係後列言之唇音
成語之口成語之口
成語之口
、齒
齒舌齒舌
齒舌
、口
口蓋口蓋
口蓋
、喉音等四種音機
喉頭等之種語機能喉頭等之種語機能
喉頭等之種語機能
,有
三種上不構音
三種上不構音三種上不構音
三種上不構音
4.
4.4.
4.機能久完喪失指經個月後其能仍全喪
所謂能永完全失係經六月以其機仍完喪失所謂能永完全失係經六月以其機仍完喪失
所謂能永完全失係經六月以其機仍完喪失
5.
5.5.
5.度神障害
因重神經因重神經
因重神經
維持命必之日生活
為維生命要之常生活動為維生命要之常生活動
為維生命要之常生活動
須他扶助
全須人扶全須人扶
全須人扶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二至級殘程度
第二六級廢程第二六級廢程
第二六級廢程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殘廢
殘廢殘廢
殘廢
殘廢
殘廢殘廢
殘廢
等級
等級等級
等級
神經
神經神經
神經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
,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2
22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尚能自
且日常生活尚能自日常生活尚能自
且日常生活尚能自
理者
理者理者
理者。
3
33
3
視力
視力視力
視力
雙目視力減退
雙目視力減退雙目視力減退
雙目視力減退 0.
0.0.
0.06
0606
06 以下
以下以下
以下者。
5
55
5
一目失明
一目失明一目失明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
他目視力減退他目視力減退
他目視力減退 0.06
0.060.06
0.06 以下者
以下以下
以下者。
4
44
4
一目失明
一目失明一目失明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
他目視力減退他目視力減退
他目視力減退 0.1
0.10.1
0.1 下者
以下以下
以下者。
6
66
6
聽覺
聽覺聽覺
聽覺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 90
9090
90 分貝以上
分貝以上分貝以上
分貝以上者。
5
55
5
咀嚼嚥及
咀嚼嚥及咀嚼吞嚥
咀嚼嚥及
言語能障
言語能障言語能障
言語能障
咀嚼
咀嚼咀嚼
咀嚼、
、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
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
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55
5
胸腹臟器
胸腹臟器胸腹部臟
胸腹臟器
機能
機能機能
機能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且日常生活需人扶且日常生活需人扶
且日常生活需人扶
2
22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但日常生活尚可自
但日常生活尚可自但日常生活尚可自
但日常生活尚可自
者。
3
33
3
機能
胱機障害胱機能障
胱機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33
3
上肢損障
上肢損障上肢損障
上肢損障
一上肢肩
一上肢肩一上肢肩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中肘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55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一上肢腕關節缺失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66
6
手指損障
手指損障手指損障
手指損障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手十指均缺失者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33
3
上肢能障
上肢能障上肢能障
上肢能障
兩上肢肩
兩上肢肩兩上肢肩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22
2
兩上肢肩
兩上肢肩兩上肢肩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中肘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33
3
兩上肢肩
兩上肢肩兩上肢肩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中肘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66
6
一上肢肩
一上肢肩一上肢肩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66
6
兩上肢肩
兩上肢肩兩上肢肩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44
4
兩上肢肩
兩上肢肩兩上肢肩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中肘及腕關節中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55
5
兩上肢肩
兩上肢肩兩上肢肩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66
6
手指能障
手指能障手指能障
手指能障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55
5
下肢損障
下肢損障下肢損障
下肢損障
一下肢髖
一下肢髖一下肢髖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
膝及足踝關節膝及足踝關節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55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66
6
足趾損障
足趾損障足趾損障
足趾損障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足十趾均缺失者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55
5
下肢能障
下肢能障下肢能障
下肢能障
1010
10
兩下肢髖
兩下肢髖兩下肢髖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22
2
兩下肢髖
兩下肢髖兩下肢髖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
膝及足踝關節膝及足踝關節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33
3
兩下肢髖
兩下肢髖兩下肢髖
兩下肢髖、
、膝及
膝及膝及
膝及足踝關節中
足踝關節足踝關節
足踝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66
6
一下肢髖
一下肢髖一下肢髖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66
6
兩下肢髖
兩下肢髖兩下肢髖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44
4
肢髖
肢髖肢髖
肢髖
、膝及足
足踝關節足踝
足踝關節
,各有二遺存害者
二大關節著運二大關節著運
二大關節著運者。
5
55
5
兩下肢髖
兩下肢髖兩下肢髖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66
6
1
11
1
1
11
1-
--
-1.
1.1.
1.「
經障等級
神經害等神經害等
神經害等
」之審定本原
之審基本之審基本
之審基本
:綜其病症狀
綜合病灶綜合病灶
綜合病灶
,對永久響日生活動狀及需
對於久影日常活活狀態需他對於久影日常活活狀態需他
對於久影日常活活狀態需他
人扶之情依下各項況定等級
人扶之情依下各項況定等級人扶之情依下各項況定等級
人扶之情依下各項況定等級
。於定時
於審於審
於審
,須精神
須有神科須有精神
須有神科
、神
神經神經
神經
、神外科復健
神經科或健科神經科或健科
神經科或健科
科醫
專科專科
專科
斷證資料依據
診斷明資為依診斷明資為依
診斷明資為依
1
11
1
度神障害
高度經障高度經障
高度經障
維持命必之日生活動之部份他人助者
為維生命要之常生活動一部須他扶助為維生命要之常生活動一部須他扶助
為維生命要之常生活動一部須他扶助
用第
適用適用
適用 2
22
2
2
22
2
活動可自
生活動尚自理生活動尚自理
生活動尚自理
因神障害
但因經障高度但因經障高度
但因經障高度
身不從事作者
終身能從工作終身能從工作
終身能從工作
用第
用第用第
用第 3
33
3
3
33
3
常生活動
之日生活之日生活
之日生活
指食攝取
係指物攝係指物攝
係指物攝
小便
大小便始末大小便始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
穿脫穿脫
穿脫
起居起居
起居
步行
步行步行
步行
浴等
入浴入浴
入浴
4
44
4
灶症
之病症狀之病症狀
之病症狀
肢麻
四肢四肢
四肢
體外症狀
錐體路症錐體路症
錐體路症
憶力
記憶障害記憶力障
記憶障害
覺障
知覺知覺
知覺
感情
感情感情
感情害、
、意欲減退
意欲退意欲退
意欲退、
、人格變化高度
人格化等度障人格化等度障
人格化等度障害;
;或者麻痺症狀
或者痺等或者痺等
或者痺等狀,
,雖為
雖為雖為
雖為度,
,身體能
但非人在邊指
但非人在邊指但非人在邊指
但非人在邊指
法遂其工
無法行其作者無法行其作者
無法行其作者
用第
適用適用
適用 3
33
3
5
55
5
知覺害之體路錐體路症之輕麻痺
如無覺障之錐路及體外症狀輕度如無覺障之錐路及體外症狀輕度
如無覺障之錐路及體外症狀輕度
影像查始
依影檢查依影檢查
依影檢查
屬之屬之
屬之
等症須據
此等狀須此等狀須
此等狀須
科醫
專科專科
專科
檢查檢查
檢查
斷之果審
診斷結果診斷結果
診斷結果
定之
定之定之
定之
6
66
6
樞神系統頹廢狀如生於
中樞經系之頹症狀發生四肢中樞經系之頹症狀發生四肢
中樞經系之頹症狀發生四肢
感覺之機障害
感覺之機障害感覺之機障害
感覺之機障害
按其現部所定
按其現部所定其發部位定等
按其現部所定
諸如言語樞損所致失語
諸如言語樞損所致失語諸如言語樞損所致失語
諸如言語樞損所致失語
用言機能害審
準用語機障害定之準用語機障害定之
準用語機障害定之
1
11
1-
--
-2.
2.2.
2.「
衡機障害聽力
平衡能障與聽障害平衡能障與聽障害
平衡能障與聽障害
」等級之
等級審定等級之審
等級審定
:因部損引起力障與平機能害同併存
因頭損傷起聽障害平衡能障同時因頭損傷起聽障害平衡能障同時
因頭損傷起聽障害平衡能障同時
綜合障害況定等級
須綜其障狀況其等須綜其障狀況其等
須綜其障狀況其等
1
11
1-
--
-3.
3.3.
3.
傷性
外傷癲癇外傷性癲
外傷癲癇
害等之審
障害級之障害級之
障害級之
癇發
癲癇癲癇
癲癇
時應視因復發致性變化終至
同時重視反復作致格變而終失智同時重視反復作致格變而終失智
同時重視反復作致格變而終失智
人格
人格人格
人格壞,
,即癲癇精神狀態
即成癇性神病態者即成癇性神病態者
即成癇性神病態者
,依
依附依附
依附 1
11
1-
--
-1
11
1 原則審定
原則定之原則審定
原則定之
。癲症狀固定
癲癇狀之定時癲癇狀之定時
癲癇狀之定時
,應
應以應以
應以
科醫
專科專科
專科
」之治療
之治之治
之治
,認不能待醫效果
認為能期醫療果時認為能期醫療果時
認為能期醫療果時
,及治療症狀定者
及因療致狀安者為及因療致狀安者為
及因療致狀安者為
,不其發
不論發作不論發作
不論發作
下列準審
依下標準定之依下標準定之
依下標準定之
1
11
1
經充治療
雖經分治雖經分治
雖經分治
週仍一次上發
每週有一以上作者每週有一以上作者
每週有一以上作者
用第
適用適用
適用 3
33
3
1
11
1-
--
-4.
4.4.
4.「
暈及衡機障害
眩暈平衡能障眩暈平衡能障
眩暈平衡能障
」等級之
等級審定等級之審
等級審定
:頭外傷或因樞神系統損引之眩及平
頭部傷後因中神經統受引起眩暈平衡頭部傷後因中神經統受引起眩暈平衡
頭部傷後因中神經統受引起眩暈平衡
能障
能障能障
能障
由於耳障引起
不單於內障害不單於內障害
不單於內障害
因小因小
因小
腦幹腦幹
腦幹
等中神經統之害發者亦
額葉中樞經系之障發現亦不額葉中樞經系之障發現亦不
額葉中樞經系之障發現亦不
其審標準
其審標準其審標準
其審標準
1
11
1
活動有可
生活動仍可能生活動仍可能
生活動仍可能
因高平衡能障
但因度平機能但因度平機能
但因度平機能
身不從事
終身能從終身能從
終身能從
何工何工
何工
作者
作者作者
作者
用第
適用適用
適用 3
33
3
1
11
1-
--
-5.
5.5.
5.「
傷性髓障
外傷脊髓外傷脊髓
外傷脊髓
」等級之
等級審定等級之審
等級審定
,依損傷程度現四等之動障
依其傷之度發四肢之運障害依其傷之度發四肢之運障害
依其傷之度發四肢之運障害
知覺
知覺知覺
知覺
腸管
腸管腸管
腸管
尿路障
尿路尿路
尿路
殖器害等
生殖障害生殖障害
生殖障害
附註
依附依附
依附 1
11
1-
--
-1
11
1 之原
之原之原
之原
合其狀選合適
綜合症狀用合等級綜合症狀用合等級
綜合症狀用合等級
1
11
1-
--
-6.
6.6.
6.「
「一氧化
一氧一氧
一氧中毒後遺症
中毒後遺中毒後遺
中毒後遺症」
障害等級之審定
障害等級之審障害等級之審
障害等級之審定: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
,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綜合其所遺諸症候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按照附註說明精神
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照附註說明精神
按照附註說明精神、
、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
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
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
,定其等級
定其等級定其等級
定其等級。
2
22
2
2
22
2-
--
-1.
1.1.
1.「
「視力
視力視力
視力」
」之測
之測之測
之測定,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
,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
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
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
因而有影響顯著者
因而有影響顯著者而有影響顯著者
因而有影響顯著者,
,得以裸眼視力測定
得以裸眼視力測定得以裸眼視力測定
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
22
2-
--
-2.
2.2.
2.「
「失明
失明失明
失明」
」係指視力
係指視力係指視力
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久在萬國式視力表在萬國式視力表
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0.020.02
0.02 以下而
以下而言以下而言
以下而言,
,並包括眼球喪
並包括眼球喪並包括眼球喪
並包括眼球喪失、
、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
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
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
能辨眼前手動
能辨眼前手動能辨眼前手動
能辨眼前手動者。
2
22
2-
--
-3.
3.3.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
3
33
3
3
33
3-
--
-1.
1.1.
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
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
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
,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
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
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
33
3-
--
-2.
2.2.
2.聽覺障害之測
聽覺障害之測聽覺障害之測
聽覺障害之測定,
,需用精密聽力
需用精密聽力需用精密聽力
需用精密聽力計(
(Audiometer
AudiometerAudiometer
Audiometer)
)行之
行之行之
行之,
,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
33
3-
--
-3.
3.3.
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
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
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
,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
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
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
,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4
4
4
44
4-
--
-1.
1.1.
1.咀
咀嚼咀嚼
咀嚼能發生障
機能發生障害機能發生障害
機能發生障害
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
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
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
(如頰
如頰如頰
如頰
軟硬
軟硬軟硬
軟硬口
口蓋口蓋
口蓋
顎骨
顎骨顎骨
顎骨
下顎關節等之障
下顎關節等之障害顎關節等之障害
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所引起者
所引起者所引起者
所引起者。
。食道狹窄
食道狹窄食道狹窄
食道狹窄、
、舌異
舌異舌異
舌異常、
、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
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
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
,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故兩項障害合併定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
「咀嚼
咀嚼咀嚼
咀嚼、
、吞嚥障害
吞嚥障害吞嚥障害
吞嚥障害」
」:」:
」:
1
11
1
障害
顯著吞嚥障害
顯著
」,」,
」,係指能充作咀
係指能充作咀係指能充作咀
係指能充作咀
嚥運
吞嚥吞嚥
吞嚥
除粥
致除致除
致除
或類或類
或類
似之物以
似之物以似之物以
似之物以
能攝或吞
不能取或嚥者不能取或嚥者
不能取或嚥者
4
44
4-
--
-2.
2.2.
2.機能
言語能障言語能障
言語能障害,
,係指由牙齒損傷外之因引之構機能
係指於牙損傷外之因引之構機能係指於牙損傷外之因引之構機能
係指於牙損傷外之因引之構機能害、
、發聲機障害綴音
發聲能障及綴機能發聲能障及綴機能
發聲能障及綴機能
障害
障害障害
障害
1
11
1
」,」,
」,係指列構語言口唇
係指列構語言口唇係指列構語言口唇
係指列構語言口唇
舌音
齒舌齒舌
齒舌
蓋音
口蓋口蓋
口蓋
頭音
喉頭等之喉頭音等
喉頭等之
四種言機
四種言機四種言機
四種言機
二種上不構音
有二以上能構有二以上能構
有二以上能構
A.
A.A.
A.
雙唇雙唇
雙唇
ㄆㄇ
ㄅㄆㄅㄆ
ㄅㄆ
音部雙唇
發音位雙發音位雙
發音位雙
B.
B.B.
B.
唇齒唇齒
唇齒
音部唇齒
發音位唇發音位唇
發音位唇
C.
C.C.
C.
舌尖舌尖
舌尖
ㄊㄋ
ㄉㄊㄉㄊ
ㄉㄊ
音部舌尖牙齦
發音位舌與牙發音位舌與牙
發音位舌與牙
D.
D.D.
D.
舌根舌根
舌根
ㄎㄏ
ㄍㄎㄍㄎ
ㄍㄎ
音部舌根軟顎
發音位舌與軟發音位舌與軟
發音位舌與軟
E.
E.E.
E.
舌面舌面
舌面
ㄑㄒ
ㄐㄑㄐㄑ
ㄐㄑ
音部舌面硬顎
發音位舌與硬發音位舌與硬
發音位舌與硬
F.
F.F.
F.後音
舌尖舌尖
舌尖
ㄔㄕ
ㄓㄔㄓㄔ
ㄓㄔ
音部舌尖硬顎
發音位舌與硬發音位舌與硬
發音位舌與硬
G.
G.G.
G.前音
舌尖舌尖
舌尖
ㄘㄙ
ㄗㄘㄗㄘ
ㄗㄘ
音部舌尖上牙
發音位舌與上發音位舌與上
發音位舌與上
4
44
4-
--
-3.
3.3.
3.音機遺存著障
因綴機能存顯障害因綴機能存顯障害
因綴機能存顯障害
,祇以言表示方不通曉意思
祇以語表對方能通其意祇以語表對方能通其意
祇以語表對方能通其意者,
,準
準用準用
準用
語機遺存著障
言語能遺顯著言語能遺顯著
言語能遺顯著
定等
所定所定
所定
5
55
5
5
55
5-
--
-1.
1.1.
1.部臟
胸腹臟器胸腹部臟
胸腹臟器
1
11
1
部臟
胸部胸部
胸部
括心
包括包括
包括
心囊心囊
心囊
動脈
主動主動
主動
管及氣管
氣管支氣氣管支氣
氣管支氣
肺臟肺臟
肺臟
胸膜胸膜
胸膜
道等
食道食道
食道
2
22
2
部臟
腹部腹部
腹部
括胃
包括包括
包括
肝臟肝臟
肝臟
膽囊膽囊
膽囊
胰臟胰臟
胰臟
腸及
小腸大腸小腸及大
小腸大腸
間膜脾臟
腸間及脾腸間及脾
腸間及脾
3
33
3
尿器
泌尿泌尿
泌尿
括腎
包括包括
包括
副腎副腎
副腎
尿管
輸尿輸尿
輸尿
胱及尿道等
膀胱尿道膀胱尿道
膀胱尿道
4
44
4
殖器
生殖生殖
生殖
括內殖器外生器等
包括生殖及外殖器包括生殖及外殖器
包括生殖及外殖器
5
55
5-
--
-2.
2.2.
2.部臟障害級之
胸腹臟器害等之審胸腹臟器害等之審
胸腹臟器害等之審
:胸腹部器機遺存
胸腹臟器能遺障害胸腹臟器能遺障害
胸腹臟器能遺障害
,須症狀合衡
須將狀綜衡量須將狀綜衡量
須將狀綜衡量
,永影響日常
永久響其永久響其
永久響其
生活動之況及他人助之
生活動之況及他人助之生活動之況及他人助之
生活動之況及他人助之
照神障害級審基本
比照經障等級定基原則比照經障等級定基原則
比照經障等級定基原則
合審其等
綜合定其綜合定其
綜合定其
6
66
6
6
66
6-
--
-1.
1.1.
1.
指缺
手指手指
手指
係指係指
係指
1
11
1
拇指
在拇在拇
在拇
由指間關切斷
係由節間節切係由節間節切
係由節間節切
2
22
2
他各
其他其他
其他
指由位指間關切斷
係指近位節間節切係指近位節間節切
係指近位節間節切
6
66
6-
--
-2.
2.2.
2.接指術後能仍久完喪失
若經指手後機仍永完全失者若經指手後機仍永完全失者
若經指手後機仍永完全失者
為缺
視為視為
視為
趾亦
足趾足趾
足趾
6
66
6-
--
-3
33
3.
..
.取拇接合拇指
截取趾接於拇截取趾接於拇
截取趾接於拇時,
,若拇指本之失已合殘標準
若拇原本缺失符合廢標若拇原本缺失符合廢標
若拇原本缺失符合廢標
,接後機雖完正常
接合機能完全接合機能完全
接合機能完全常,
,拇
拇指拇指
拇指
部份視為
部份視為部份視為
部份視為
拇趾自截份不計入
而拇之自部份予計而拇之自部份予計
而拇之自部份予計
7
77
7
7
77
7-
--
-1.
1.1.
1.
上肢
一上一上
一上
及腕節永喪失
肘及關節久喪機能肘及關節久喪機能
肘及關節久喪機能」,
」,」,
」,係指上肢全廢
係指上肢全廢係指上肢全廢
係指上肢全廢
下列況者
如下情況如下情況
如下情況
1
11
1
上肢
一上一上
一上
及腕節完強直完全
肘及關節全強或完麻痺肘及關節全強或完麻痺
肘及關節全強或完麻痺
該手指均久喪機能
及該五指永久失機及該五指永久失機
及該五指永久失機
2
22
2
上肢
一上一上
一上
及腕節完強直完全痺者
肘及關節全強或完麻痺肘及關節全強或完麻痺
肘及關節全強或完麻痺
7
77
7-
--
-2.
2.2.
2.「
上肢
一上一上
一上
、肘腕關永久存顯運動
肘及關節久遺顯著動障肘及關節久遺顯著動障
肘及關節久遺顯著動障」,
」,」,
」,係一上各關遺存著運動障
係指上肢關節存顯運動係指上肢關節存顯運動
係指上肢關節存顯運動
下列況者
下列況者下列情況
下列況者
1
11
1
上肢
一上一上
一上
及腕節均久遺顯著動障
肘及關節永久存顯運動肘及關節永久存顯運動
肘及關節永久存顯運動
該手指均
及該五指及該五指
及該五指喪失能者
久喪機能久喪機能
久喪機能
2
22
2
上肢
一上一上
一上
及腕節均久遺顯著動障
肘及關節永久存顯運動害者肘及關節永久存顯運動害者
肘及關節永久存顯運動害者
7
77
7-
--
-3.
3.3.
3.理運範圍
以生運動以生運動
以生運動
審定節機障害標準
作審關節能障之標作審關節能障之標
作審關節能障之標
定如
規定規定
規定
1
11
1
失機
喪失喪失
喪失
」,」,
」,係指節完強直完全痺狀
係指節完強直完全痺狀係指節完強直完全痺狀
係指節完強直完全痺狀
2
22
2
著運障害
顯著動障顯著動障
顯著動障
」,」,
」,係指失生運動圍二之一上者
係指失生運動圍二之一上者係指失生運動圍二之一上者
係指失生運動圍二之一上者
3
33
3
動障
運動運動
運動
」,」,
」,係指失生運動圍三之一上者
係指失生運動圍三之一上者係指失生運動圍三之一上者
係指失生運動圍三之一上者
7
77
7-
--
-4.
4.4.
4.限制測定
運動制之運動制之
運動制之
1
11
1
為基
範圍基準範圍基準
範圍基準
機能機能
機能(
((
(
運動運動
運動)
))
)害原及程明顯
障害因及度明障害因及度明
障害因及度明
用主運動
採用動運之運採用動運之運
採用動運之運
動範
動範動範
動範
障害度不確時
如障程度明確如障程度明確
如障程度明確
須由動運之可運動圍參決定
則須被動動之能運範圍考決則須被動動之能運範圍考決
則須被動動之能運範圍考決
2
22
2
石膏定患
經石固定部者經石固定部者
經石固定部者
考慮癒後復之
應考其癒恢復程度應考其癒恢復程度
應考其癒恢復程度
適宜決定
作適之決作適之決
作適之決
7
77
7-
--
-5.
5.5.
5.
肢關名稱說明
下肢節名如說下肢節名如說
下肢節名如說
8
88
8
8
88
8-
--
-1.
1.1.
1.
指永喪失
手指久喪機能手指久喪機能
手指久喪機能
係指係指
係指
1
11
1
拇指
在拇在拇
在拇
手指關節指節關節
中手節關或指間關中手節關或指間關
中手節關或指間關
失生運動圍二之一上者
喪失理運範圍分之以上喪失理運範圍分之以上
喪失理運範圍分之以上
2
22
2
其他
在其各指在其他各
在其各指
手指關節
中手節關中手節關
中手節關
近位節間
或近指節關節或近指節關節
或近指節關節
失生運動圍二之一上者
喪失理運範圍分之以上喪失理運範圍分之以上
喪失理運範圍分之以上
3
33
3
指或他各之末切斷二分一以
拇指其他指之節切達二之一上者拇指其他指之節切達二之一上者
拇指其他指之節切達二之一上者
9
99
9
9
99
9-
--
-1.
1.1.
1.
趾缺
足趾足趾
足趾
係指係指
係指
中足關節斷而趾全缺損
自中趾關切斷足趾部缺自中趾關切斷足趾部缺
自中趾關切斷足趾部缺
10
1010
10
10
1010
10-
--
-1.
1.1.
1.
「一下肢髖
一下肢髖一下肢髖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
」,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
係指一下肢完全廢係指一下肢完全廢
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
,如下列情況者
如下列情況者如下列情況者
如下列情況者:
1
11
1
下肢
一下三大一下肢三
一下三大關節完全直或全麻
關節完全直或全麻關節完全直或全麻
關節完全直或全麻
及一五趾喪失能者
以及足五均喪機能以及足五均喪機能
以及足五均喪機能
2
22
2
下肢大關均完強直完全痺者
一下三大節均全強或完麻痺一下三大節均全強或完麻痺
一下三大節均全強或完麻痺
10
1010
10-
--
-2.
2.2.
2.之機障害
下肢機能下肢機能
下肢機能
失機
喪失喪失
喪失」、「
」、「」、「
」、「運動
顯著動障顯著動障
顯著動障
動障
運動運動
運動
審定
之審之審
之審
照上之各
參照肢之該項參照肢之該項
參照肢之該項
規定
規定規定
規定
11
1111
11
11
1111
11-
--
-1.
1.1.
1.永久失及著障之判
機能久喪及顯障害判定機能久喪及顯障害判定
機能久喪及顯障害判定
,以保險於意傷害故發之日
以被險人意外害事發生日起以被險人意外害事發生日起
以被險人意外害事發生日起
,並六個治療
並經個月療後並經個月療後
並經個月療後
的結為基判定
的結為基判定的結為基判定
的結為基判定
立即判定不在
但立可判者不此限但立可判者不此限
但立可判者不此限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各保年度保單款可金額限百比如
各保年度保單款可金額限百比如各保年度保單款可金額限百比如
各保年度保單款可金額限百比如
保單
保單保單
保單
可借額上
可借額上可借額上
可借額上
百分
百分百分
百分
1
11
1
65.0%
65.0%65.0%
65.0%
2
22
2
65.0%
65.0%65.0%
65.0%
3
33
3
65.0%
65.0%65.0%
65.0%
4
44
4
65.0%
65.0%65.0%
65.0%
5
55
5
65.0%
65.0%65.0%
65.0%
6
66
6
75.0%
75.0%75.0%
75.0%
7
77
7
75.0%
75.0%75.0%
75.0%
8
88
8
85.0%
85.0%85.0%
85.0%
9
99
9
85.0%
85.0%85.0%
85.0%
10
1010
10 及以
及以及以
及以
90.0%
90.0%90.0%
90.0%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年度險金係數
當年保險額係當年保險額係
當年保險額係
保單
保單保單
保單
年度
年度年度
年度
當年
當年當年
當年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係數
係數係數
係數
保單
保單保單
保單
年度
年度年度
年度
當年
當年當年
當年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係數
係數係數
係數
保單
保單保單
保單
年度
年度年度
年度
當年
當年當年
當年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係數
係數係數
係數
保單
保單保單
保單
年度
年度年度
年度
當年
當年當年
當年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係數
係數係數
係數
保單
保單保單
保單
年度
年度年度
年度
當年
當年當年
當年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係數
係數係數
係數
1
11
1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2
22
24
44
4
5.4655
5.4655 5.4655
5.4655
47
4747
47
9.1176
9.1176 9.1176
9.1176
70
7070
70
15.2103
15.2103 15.2103
15.2103
93
9393
93
25.3742
25.3742 25.3742
25.3742
2
22
2
1
11
1.4000
.4000 .4000
.4000
2
22
25
55
5
5.5884
5.5884 5.5884
5.5884
48
4848
48
9.3228
9.3228 9.3228
9.3228
71
7171
71
15.5525
15.5525 15.5525
15.5525
94
9494
94
25.9452
25.9452 25.9452
25.9452
3
33
3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26
2626
26
5.7142
5.7142 5.7142
5.7142
49
4949
49
9.5325
9.5325 9.5325
9.5325
72
7272
72
15.9024
15.9024 15.9024
15.9024
95
9595
95
26.5289
26.5289 26.5289
26.5289
4
44
4
1.8000
1.8000 1.8000
1.8000
27
2727
27
5.8427
5.8427 5.8427
5.8427
50
5050
50
9.7470
9.7470 9.7470
9.7470
73
7373
73
16.2602
16.2602 16.2602
16.2602
96
9696
96
27.1258
27.1258 27.1258
27.1258
5
55
5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8
2828
28
5.9742
5.9742 5.9742
5.9742
51
5151
51
9.9663
9.9663 9.9663
9.9663
74
7474
74
16.6261
16.6261 16.6261
16.6261
97
9797
97
27.7361
27.7361 27.7361
27.7361
6
66
6
2.2000
2.2000 2.2000
2.2000
29
2929
29
6.1086
6.1086 6.1086
6.1086
52
5252
52
10.1906
10.190610.1906
10.1906
75
7575
75
17.0002
17.0002 17.0002
17.0002
98
9898
98
28.3602
28.3602 28.3602
28.3602
7
77
7
2.4000
2.4000 2.4000
2.4000
30
3030
30
6.2461
6.2461 6.2461
6.2461
53
5353
53
10.4199
10.4199 10.4199
10.4199
76
7676
76
17.3827
17.3827 17.3827
17.3827
99
9999
99
28.9983
28.9983 28.9983
28.9983
8
88
8
2.6000
2.6000 2.6000
2.6000
31
3131
31
6.3866
6.3866 6.3866
6.3866
54
5454
54
10.6543
10.6543 10.6543
10.6543
77
7777
77
17.7738
17.7738 17.7738
17.7738
100
100100
100
29.6508
29.6508 29.6508
29.6508
9
99
9
2.8000
2.8000 2.8000
2.8000
32
3232
32
6.5303
6.5303 6.5303
6.5303
55
5555
55
10.8940
10.8940 10.8940
10.8940
78
7878
78
18.1737
18.1737 18.1737
18.1737
101
101101
101
30.3179
30.3179 30.3179
30.3179
10
1010
1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3
3333
33
6.6772
6.6772 6.6772
6.6772
56
5656
56
11.1391
11.1391 11.1391
11.1391
79
7979
79
18.5826
18.5826 18.5826
18.5826
102
102102
102
31.
31.31.
31.0001
0001 0001
0001
11
1111
11
3.2000
3.2000 3.2000
3.2000
34
3434
34
6.8275
6.8275 6.8275
6.8275
57
5757
57
11.3898
11.3898 11.3898
11.3898
80
8080
80
19.0007
19.0007 19.0007
19.0007
103
103103
103
31.6976
31.6976 31.6976
31.6976
12
1212
12
3.4000
3.4000 3.4000
3.4000
35
3535
35
6.9811
6.9811 6.9811
6.9811
58
5858
58
11.6460
11.6460 11.6460
11.6460
81
8181
81
19.4282
19.4282 19.4282
19.4282
104
104104
104
32.4108
32.4108 32.4108
32.4108
13
1313
13
3.6000
3.6000 3.6000
3.6000
36
3636
36
7.1382
7.1382 7.1382
7.1382
59
5959
59
11.9081
11.9081 11.9081
11.9081
82
8282
82
19.8654
19.8654 19.8654
19.8654
105
105105
105
33.1400
33.1400 33.1400
33.1400
14
1414
14
3.8000
3.8000 3.8000
3.8000
37
3737
37
7.2988
7.2988 7.2988
7.2988
60
6060
60
12.1760
12.1760 12.1760
12.1760
83
8383
83
20.3123
20.3123 20.3123
20.3123
106
106106
106
33.8857
33.8857 33.8857
33.8857
15
1515
15
4.0000
4.00004.0000
4.0000
38
3838
38
7.4630
7.4630 7.4630
7.4630
61
6161
61
12.4500
12.4500 12.4500
12.4500
84
8484
84
20.7694
20.7694 20.7694
20.7694
107
107107
107
34.6481
34.6481 34.6481
34.6481
16
1616
16
4.2000
4.2000 4.2000
4.2000
39
3939
39
7.6309
7.6309 7.6309
7.6309
62
6262
62
12.7301
12.7301 12.7301
12.7301
85
8585
85
21.2367
21.2367 21.2367
21.2367
108
108108
108
35.4277
35.4277 35.4277
35.4277
17
1717
17
4.4000
4.4000 4.4000
4.4000
40
4040
40
7.8026
7.8026 7.8026
7.8026
63
6363
63
13.0165
13.0165 13.0165
13.0165
86
8686
86
21.7145
21.7145 21.7145
21.7145
109
109109
109
36.2248
36.2248 36.2248
36.2248
18
1818
18
4.6000
4.6000 4.6000
4.6000
41
4141
41
7.9782
7.9782 7.9782
7.9782
64
6464
64
13.3094
13.3094 13.3094
13.3094
87
8787
87
22.2031
22.2031 22.2031
22.2031
110
110110
110
37.0398
37.0398 37.0398
37.0398
19
1919
19
4.8000
4.8000 4.8000
4.8000
42
4242
42
8.1577
8.1577 8.1577
8.1577
65
6565
65
13.6088
13.6088 13.6088
13.6088
88
8888
88
22.7026
22.7026 22.7026
22.7026
111
111111
111
37.8732
37.873237.8732
37.8732
20
2020
20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43
4343
43
8.3412
8.3412 8.3412
8.3412
66
6666
66
13.9150
13.9150 13.9150
13.9150
8
88
89
99
9
23.2135
23.2135 23.2135
23.2135
21
2121
21
5.1125
5.1125 5.1125
5.1125
44
4444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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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89
67
6767
67
14.2281
14.2281 14.2281
14.2281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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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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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58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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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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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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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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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08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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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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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82 14.5482
14.5482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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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4.2698
24.2698 24.2698
24.2698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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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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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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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56 14.8756
14.8756
92
9292
92
24.8159
24.8159 24.8159
24.8159
繳費期間:10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632 0 3,632
1 3,632 41 3,653 1 3,632 41 3,637
2 3,632 42 3,655 2 3,632 42 3,640
3 3,632 43 3,657 3 3,632 43 3,642
4 3,632 44 3,659 4 3,632 44 3,644
5 3,632 45 3,661 5 3,632 45 3,644
6 3,632 46 3,662 6 3,632 46 3,647
7 3,632 47 3,664 7 3,632 47 3,647
8 3,632 48 3,666 8 3,632 48 3,651
9 3,632 49 3,668 9 3,632 49 3,652
10 3,632 50 3,670 10 3,632 50 3,654
11 3,632 51 3,676 11 3,632 51 3,659
12 3,632 52 3,681 12 3,632 52 3,664
13 3,632 53 3,687 13 3,632 53 3,669
14 3,632 54 3,692 14 3,632 54 3,674
15 3,632 55 3,698 15 3,632 55 3,680
16 3,632 56 3,703 16 3,632 56 3,685
17 3,632 57 3,709 17 3,632 57 3,690
18 3,632 58 3,714 18 3,632 58 3,695
19 3,632 59 3,720 19 3,632 59 3,700
20 3,632 60 3,725 20 3,632 60 3,705
21 3,632 61 3,730 21 3,632 61 3,708
22 3,632 62 3,735 22 3,632 62 3,711
23 3,632 63 3,739 23 3,632 63 3,715
24 3,632 64 3,744 24 3,632 64 3,718
25 3,633 65 3,749 25 3,633 65 3,721
26 3,633 66 3,754 26 3,633 66 3,724
27 3,633 67 3,759 27 3,633 67 3,727
28 3,633 68 3,763 28 3,633 68 3,731
29 3,633 69 3,768 29 3,633 69 3,734
30 3,633 70 3,773 30 3,633 70 3,737
31 3,635 31 3,633
32 3,636 32 3,634
33 3,636 33 3,634
34 3,636 34 3,635
35 3,638 35 3,635
36 3,640 36 3,635
37 3,642 37 3,636
38 3,643 38 3,636
39 3,645 39 3,637
40 3,651 40 3,637
南山人壽企業專屬增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一般繳費件)
繳費期間:10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596 0 3,596
1 3,596 41 3,616 1 3,596 41 3,601
2 3,596 42 3,618 2 3,596 42 3,604
3 3,596 43 3,620 3 3,596 43 3,606
4 3,596 44 3,622 4 3,596 44 3,608
5 3,596 45 3,624 5 3,596 45 3,608
6 3,596 46 3,625 6 3,596 46 3,611
7 3,596 47 3,627 7 3,596 47 3,611
8 3,596 48 3,629 8 3,596 48 3,614
9 3,596 49 3,631 9 3,596 49 3,615
10 3,596 50 3,633 10 3,596 50 3,617
11 3,596 51 3,639 11 3,596 51 3,622
12 3,596 52 3,644 12 3,596 52 3,627
13 3,596 53 3,650 13 3,596 53 3,632
14 3,596 54 3,655 14 3,596 54 3,637
15 3,596 55 3,661 15 3,596 55 3,643
16 3,596 56 3,666 16 3,596 56 3,648
17 3,596 57 3,672 17 3,596 57 3,653
18 3,596 58 3,677 18 3,596 58 3,658
19 3,596 59 3,683 19 3,596 59 3,663
20 3,596 60 3,688 20 3,596 60 3,668
21 3,596 61 3,693 21 3,596 61 3,671
22 3,596 62 3,698 22 3,596 62 3,674
23 3,596 63 3,702 23 3,596 63 3,678
24 3,596 64 3,707 24 3,596 64 3,681
25 3,597 65 3,712 25 3,597 65 3,684
26 3,597 66 3,716 26 3,597 66 3,687
27 3,597 67 3,721 27 3,597 67 3,690
28 3,597 68 3,725 28 3,597 68 3,694
29 3,597 69 3,730 29 3,597 69 3,697
30 3,597 70 3,735 30 3,597 70 3,700
31 3,599 31 3,597
32 3,600 32 3,598
33 3,600 33 3,598
34 3,600 34 3,599
35 3,602 35 3,599
36 3,604 36 3,599
37 3,606 37 3,600
38 3,607 38 3,600
39 3,609 39 3,601
40 3,614 40 3,601
:
對於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之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總
保費為基礎,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
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本表適用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南山人壽企業專屬增額終身壽險
(每萬元基本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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