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
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
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一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
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
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
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
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
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
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二條 申請改換本契約為其他壽險
在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未曾遭受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要保人不需
檢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或健康證明向本公司申請,將本契約改換為不含「重大疾病」
給付之不分紅終身壽險或不分紅養老壽險保險單,其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之保險金
額,但最低以新臺幣伍萬元為限。新保險單以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為保險契約
始期,其保險費將按申請改換本契約為其他壽險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並依本保單上註明
之醫務查定等級及本公司當時之保險費率計算之,且本公司將繕發新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
倘有永久完全殘廢利益之契約附加於本保險單上且該契約於改換日仍有效,則該契約得
附加於新保險單上,惟應與本契約之改換同時辦理,且要保人不須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
性證明或健康證明。
第二十三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
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
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力時,其復效申請按本契約第七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五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